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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51:15  浏览:92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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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


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9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建设厅(局),林业厅(局),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
近几年,各地加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总体情况是好的,但部分地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不规范,价格偏高,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为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整顿规范门票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门票价格管理。(1)对于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景观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2)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全国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今明两年内全部向社会免费开放。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城市休闲公园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应实行低票价,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的具体时间。(3)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调整,要按规定进行听证,广泛听取意见,提高决策透明度。(4)对游览参观点等级和知名度较高,且游览人数较多的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不得层层下放管理权限。(5)游览参观点要明确对儿童、学生、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宗教人士等的门票价格减免范围和标准。(6)建立游览参观点免费开放日制度。(7)游览参观点要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和幅度,以及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全面清理整顿门票价格。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用1年时间,对全国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进行清理整顿。(1)重新核定门票价格。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的门票价格,按补偿游览参观点资源保护和管理费用以及补偿游览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原则确定。门票价格过高的,要适当降低。(2)游览参观点原则上实行一票制。游览参观点内必须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确需单独设置园中园门票的,要严格审批。凡设置园中园门票及联票的,要实行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联票价格要低于相应各类门票价格之和。游览参观点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应单独标示,单独销售,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3)限定门票销售优惠率。除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门票价格减免优惠政策外,游览参观点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实行的价格优惠率最高不得超过门票价格的20%,优惠办法和优惠率要对外公布。对超过最高优惠率销售的,建设、旅游等部门要降低其游览参观点等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重新核定其门票价格。(4)纠正越权定价、违反规定调整价格和游览参观点擅自涨价的行为。(5)清理整顿期间,门票价格及游览参观点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一律不得提高。
三、加强服务价格监管。游览参观点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项目,要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等方式公开、公平地确定经营者。要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价格;对不能引入竞争的交通运输服务项目,要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并按照有利于保护资源和环境,方便游客,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核定价格。
四、完善经营管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依托国家资源的世界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和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等游览参观点,不得以门票经营权、景点开发经营权打包上市。游览参观点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逐步实行与游览参观点一体化管理,防止部分企业利用国家资源获得不合理收益,损害游客利益。
五、加强组织领导。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要做好门票价格管理工作,遏制门票价格竞相攀比、过快上涨;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实行免费开放游览参观点的投入,同时加强对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遗产门票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按规定用途使用;国土资源、建设、林业、旅游、宗教和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对游览参观点等级的认定和监管;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经营行为的监管;宗教事务部门要规范宗教人士的资格管理。
以上各项落实情况,请各地于2009年4月底前书面报告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 家 林 业 局

国 家 旅 游 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 家 文 物 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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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经贸委关于锦州市实施小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转发市经贸委关于锦州市实施小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4]2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贸委制定的《锦州市实施小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四日

锦州市实施小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增强小煤矿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意识,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开展事故抢救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锦政发\[2004\]7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锦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小煤矿,必须在2004年年底以前,逐级向锦州市煤炭工业办公室一次性交纳“小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人民币,下同)60万元,建设矿井在动工前也按此标准足额交纳(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一年一结,一年一返)。否则,不许开工建设。对不能在2004年年底前足额交纳“小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将按不具备安全生产办矿条件的矿井处理。
第三条“小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县(市)煤矿管理部门存入锦州市煤炭工业办公室指定银行专门账户,并凭指定银行的存款单到锦州市煤炭工业办公室为小煤矿开专用收据。小煤矿不许将“小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摊入生产成本。
第四条当小煤矿发生事故时,“小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抢险救灾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所需资金,由发生事故的小煤矿提出此项资金使用计划,并经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锦州市煤炭工业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支取使用。在事故抢救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结束后,发生事故的小煤矿继续按照60万元标准全部补齐“小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否则,不能再开工生产。
第五条小煤矿因资源枯竭或其他原因关闭时,凭有效证件逐级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返回“小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申请,经锦州市煤炭工业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将该煤矿已上交的“小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本金全部返回。
第六条锦州市煤炭工业办公室对“小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要严加管理,明确责任,确保抢险救灾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所需资金及时拨付,严禁移作他用。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由锦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司法厅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


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司〔2006〕253号


各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省属监狱劳教单位:
  现将《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单位在开展学法用法工作中,要结合我省司法行政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的工作目标,制定和落实具体措施,确保学法用法工作取得实效。各法律服务行业协会,要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切实做好法律服务队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
司法行政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省司法行政干部学法用法工作,不断提高司法行政干部法律素养,促进我省司法行政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司法行政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司法行政干部的法制教育,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执法水平,为建设“法治浙江”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 全省司法行政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应当实行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通过开展学法用法工作,使司法行政干部精通与本职岗位相关的法律,熟悉涉及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的法律,了解要求群众知道的法律,并学以致用,养成法律思维习惯,严格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章 对象与内容

  第四条 学法用法工作的对象是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
  第五条 全省司法行政干部学习法律的内容包括:宪法、国家基本法律制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法学基础理论,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法律法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有关法律法规,与司法行政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司法行政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年度计划备案制度,将学法用法工作纳入年度中心组学习计划、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和党支部学习计划,做到同计划、同安排、同落实、同检查。每年初制定的学法用法工作计划报上级政工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按照年度计划和上级部署要求,通过学习会、报告会、专题讨论会等形式,安排法律学习专题内容,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中心发言与相互讨论相结合、专家授课讲座与观看音像资料相结合、学理释义与案例剖析相结合。
  第八条 以党支部为单位建立完善干部集中学法制度,按照年度学法用法工作计划,定期组织本支部人员集中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充分发挥基层单位骨干师资(小教员)的作用,推行集中学习—自学思考—专题讨论为主要形式的“学习三段法”,做到学习活动有记录。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司法行政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制度,结合落实全省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相关专业法律法规的业务培训。司法行政系统各类培训,应当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作为重要内容。
  第十条 厅机关及条件具备的单位应当逐步建立网上在线学法制度,在OA系统开设“学法园地”,为干部自学法律、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资料、阅读课件、交流法律知识学习体会提供平台。条件不具备的单位,可以通过宣传栏、学习园地等阵地,加大法律知识学习宣传教育力度。要充分运用电化教学、远程教育、网络教学等现代手段,构建网络学习平台。“钱塘法治网”应当开辟“干部学法用法园地”,及时推广交流各地干部学法用法的经验和做法。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调研制度。厅机关副处以上领导干部、各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省属监狱劳教单位正职领导干部须有一篇以上学法用法调研文章,于每年12月5日前用电子邮件形式(注明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调研文章)发送至省厅政治部,由省厅政治部汇总归入个人学法档案。
  电子文档传送地址:330005@mail.zjsft.com(内网); e0123456@163.com(外网)。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干部学法用法登记管理制度,结合落实全省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奖励信息管理制度,对干部学法的时间、内容、形式、课时、考试考核成绩及调研文章等情况进行登记,形成个人学法用法电子档案,作为干部考核、使用、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结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逐步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

第四章 管理和检查

  第十四条 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层级管理体系,层层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各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部署、指导,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工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协调、检查、通报、评比等工作,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省厅政治部每年度根据督查情况,向全系统通报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情况。结合全省系统内“五五”普法规划总结检查验收工作,开展评比宣传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厅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