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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26:55  浏览:89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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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金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张令平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金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综合配套服务水平,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价服务〔2002〕216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金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服务〔2003〕332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农民自建住房)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和零星建设形式进行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按新建或扩大建筑面积缴纳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道路、供热、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按每平方米50元计收。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按规定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缴清的建设项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提供供水、供热等设施。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实行银行代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结余金额全部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二)医院门诊、住院用房,大、中、小学教学用房;
  (三)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
  (四)廉租住房;
  (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享受免征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关证明文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核权限报市物价、财政部门核准。其他需要免征、减征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执行情况定期向市物价、财政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物价、财政要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市审计部门要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情况和收支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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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107号

卫生部关于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当前,食品卫生安全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尽快使我国食品卫生监督模式与国际接轨,我部在总结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食品生产经营现状,组织制定了《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拟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量化分级管理,把问题较多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群众反映较大的食品生产经营品种作为监督的重点。量化分级管理已在部分省(直辖市)进行了试点,从现有的经验看,这种模式对合理配置卫生人力资源,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守法意识,促进企业自律和提高诚信水平具有一定的意义。现将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有改革创新精神,根据《指南》要求,逐步调整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模式,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督效率。食品卫生质量的提高,需要政府部门监督、行业管理、企业自律和消费者的参与。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是将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模式向风险度和诚信度管理转变的一种有益尝试,各地应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和卫生许可后经常性监督工作。要依据《指南》要求,加强对关键控制环节的管理,对达不到基本要求的,坚决不能发证。已经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318号)进行清理整顿。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在各类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要求的基础上,依据本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切合实际的量化标准和要求。同时,要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及技术指导,应用《指南》,提高食品卫生监督的效率和水平。

三、要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卫生监督员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水平。要重视对监督员的培训,提高监督员对法律、法规、《指南》的理解,使监督员准确掌握现场监督标准和要求,了解国际食品卫生动态及先进的管理经验,不断提高卫生监督水平。

四、加强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宣传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广为宣传,使各级政府、企业、消费者都了解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工作目标,自觉承担各自在保证食品卫生中的责任,为提高食品卫生水平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分步实施,稳妥推进。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一部分行业或地区开展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要向社会公示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信誉级别,使消费者作出知情的选择,同时,促进企业提高自律能力,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各地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联系人:高小蔷张旭东

联系电话:(010)68792406 68792407

传真:(010)68792408

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港澳同胞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和澳葡当局所发身份证在内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的民事案件,是否作为涉外案件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港澳同胞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和澳葡当局所发身份证在内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的民事案件,是否作为涉外案件问题的批复

1984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4年10月22日〔84〕沪高民上字第6号请示报告收悉。
关于持有港英或澳葡当局所发护照的港、澳同胞在内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的民事案件,是否承认他们具有英国籍或葡萄牙籍而作为涉外案件对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公安部《关于实施国籍法的内部规定》第七点的规定及中英之间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所附的中方备忘录的精神,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持有港英当局所发“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澳葡当局所发身份证的,均为中国公民,不能承认他们具有英国或葡萄牙国籍;他们在内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的民事案件,不能作为涉外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