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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05:13  浏览:96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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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发改[2008]135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制剂定价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北京市定价药品目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




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制剂定价行为,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北京市定价药品目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医疗机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置、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第四条 列入《北京市定价药品目录》的医疗机构制剂(以下简称制剂),由市发展改革委按通用名称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
《中国医院制剂规范》和《北京市医疗单位制剂规程》收录的医疗机构制剂,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制定公布统一最高零售价格。同一品种规格标准制剂在本市内医疗机构执行统一最高零售价格,即医疗机构可以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为零。区别GPP(国家药监局《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与非GPP制剂定价。其中,剂型规格相同的同一种制剂,GPP制剂比非GPP制剂,差价率不超过30%。
《中国医院制剂规范》和《北京市医疗单位制剂规程》之外的医疗机构制剂,由医疗机构按本办法自行核定价格,并将核定的价格按中药制剂抄送北京中医药学会,化学制剂抄送北京药学会,由北京中医药学会和北京药学会定期汇总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医疗机构同一种药物制剂,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之间的价格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
对于通用名称与已上市药品相同的政府定价制剂,其最高零售价格应按不高于已上市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制定。
第五条 制剂价格核算办法
《北京市定价药品目录》内的制剂的最高零售价格由制造成本加不超过5%的制造成本利润率制定;委托药品生产企业配制的,应包括税金。计算公式为:
最高零售价格=制造成本×(1+制造成本利润率)
制造成本=材料费+包装费+综合费用
制剂制造成本要按会计制度和有关财务规定据实核算。
其中:1.材料费:指制剂投料中的原料、辅料、实际溶媒的合计费用。材料费按医院上年加权平均购进价格据实核算,计算公式为:材料费=处方耗用量×(1+损耗率)×上年加权平均购进价格。
损耗率:中药材最多不超过15%;中药饮片、饮片磨粉最高不超过10%,化学药最高不超过5%,辅助材料最高不超过3%。
2.包装费:指制剂内外使用的各种包装费用。包装费由进货成本加合理损耗构成。计算公式为:包装费=包装材料用量×(1+损耗率)×实际平均进货价格。实际平均进货价格指上年加权平均进货价格。
包装材料损耗率:玻璃制品最高不超过5%,其他材料不超过3%。
3.综合费用:指医疗机构在计算制剂成本时应计入的燃料动力费、水电费、药物检验费、固定资产维护及其他费用等。
综合费用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主,原则上综合费用占制造成本的比率一般不超过50%。对5元以下的医院制剂,其综合费用可以突破不超过制造成本50%的限制,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但最终价格不得突破8元。
由于药物本身、生产工艺特殊性等原因,综合费用率超过上述作价办法规定的,由北京中医药学会和北京药学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两次)并将评审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价格。
第六条 制剂的零售价格按制剂的最小包装计算,尾数计算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10元以下(含10元)制剂零售价格保留到角;10元以上制剂零售价格保留到元。
第七条 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间调剂制剂,调剂价格可由供需双方自行协商制定,其零售价格不得突破政府价格管理的规定。
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委托加工制剂,其价格管理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为保证政府定价制剂价格的准确、合理,各制剂配制医疗机构每年6月30日前应填写《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零售价格核算表》,将本单位配制政府定价制剂的成本及核算的零售价格,按中药制剂和化药制剂分别送至北京中医药学会和北京药学会。北京中医药学会和北京药学会进行初审后,将初审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适时地核定或调整政府定价制剂价格。
第十条 各医疗机构应加强制剂价格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按规定程序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成本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虚摊费用,虚报价格。制剂销售必须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各医疗机构越权制定制剂价格、虚报定价成本、擅自提高规定价格、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及其它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军队、武警部队医疗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零售价格核算表



















附件:
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零售价格核算表
日期: 金额单位:元
制剂名称 剂型 规格 零售单位 主要适应症:

年生产能力 本年预计销量 上年实际销量 上年全部产品销售额 上年占全部产品销售比重% 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项 目 上年实际 本年预计 本年比上年单
位金额上升% 一、主要原料及材料
单位金额 占制造成本
的比重% 单位金额 占制造成本
的比重%
一、材料费 名称 计量单位 单耗 上年实际 本年预计
其中: 单价 金额 单价 金额
1、原料及主要材料
2、辅料
3、实际溶媒
二、包装费
三、综合费用
其中:
1、燃料动力 小计
2、水电费 二、主要包装材料
3、药物检验费 名称 计量单位 单耗 上年实际 本年预计
4、固定资产维护 单价 金额 单价 金额
5、其它费用
四、制造成本
五、制造成本利润率
六、零售价格 小计
填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E—mail: 邮政编码: 地址: 配制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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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交易的法律与政策环境

彭琰


注: 下文是彭琰于2001年在世界银行、国际货币资金组织、高盛、亚发行、法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国际律师楼发言的“不良资产处置国际论坛”(NPC International Forum)上,以《资产交易的法律与政策环境》为题的演讲搞

女士们、先生们:

保护投资自由化、保护竞争、以及保障投资和竞争能够公平有序的法律与政策环境,对于任何投资者而言,就象万物的生长需要纯净而畅通的空气一样,是至关重要的。

中国的业界人士一致认为,中国近3万个亿待转让重组的国有资产,其中包括有一半的不良资产,其受让者主要是中国的民营企业和外国投资者。而外国投资者所面临的法律与政策环境上的壁垒和障碍则更多一些。
任何一个投资者在试图做一项投资之前,首先要分析和研究该地域的法律与政策环境,而后再考察被投资对象的品格,因为被投资对象的品格是随着情景的变迁而可能变化的,在法律框架完整的环境下,保护投资本身的立法精神、法律体系及政策导向是不变的。

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在鼓励外国直接投资、国际产权交易及跨国购并方面,已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反托拉斯法、收购及兼并准则、跨国购并审查法、证券交易法、公司法、社会保障法、破产法等。这种完善的法律保障框架,将跨国的产权交易及跨国购并的立场、政策及政府审查程序都详尽地体现了出来。以达到确保任何投资者都具有均等的投资机会,享有均等的投资待遇;反对市场垄断、促进公平的竞争;维持透明的市场秩序的目的。

中国在吸引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的建立方面,虽然做出了努力,但仍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体系。在政策上,除WTO框架协议中所承诺的某些产业有一个过渡期外,在国有产权转让的对象上、转让的方式上仍有诸多限制和障碍。因而出现了在国有法人股的拍卖会上,参会的竞买人还不够法定人数的情况。这说明,在国有股权出让重组的产权市场上,供给远大于需求的供需状态是极度不平衡的。因而,我赞成一些中国经济学家的观点,就是为了使国有资产能够真正得到有效的配置,使其使用价值能够得到利用,只能以低于其价值的市场价格出让,这就是“物只有稀才可能贵”的基本经济学原理。

跨国购并已经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中国政府将调整产业结构及产业升级,国有资产从部分产业中退出和改善国有不良资产状况同跨国购并、跨国的产权交易作为系统的主要研究课题。外经贸部正在研究和制定进入WTO后跨国购并的法律体系;改善外资购并国有企业的法律环境及建立跨国购并的审查制度。

中国政府和学术界已经意识到,基于跨国公司的雄厚经济实力及全球经营发展战略,对我国国有企业的购并,很容易形成对某些产业部门的垄断。一旦这种垄断达到能够控制市场的程度,就可能形成对合理的市场竞争的压抑,就会降低市场效率,破坏合理的市场结构。这实质上是原有的一股大的国有产权的垄断变更为另一种垄断。因而,在跨国购并的法律体系中,“反垄断法”的研究和制定对我国来讲,应是重要任务。

跨国界的产权交易,使得中国国有企业须严格按着“公司法”进行改制。这项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国有资产有效重组的进程。我们正在进行着的科技研究院的产权出让及不规范公司的重组,首先进行公司化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使这些原来仅懂得搞技术发明的研究院真正进入市场竞争;其次,在每个跨国并购案的政府监管方面,包括外国投资者货币式购并或股权置换或需在境外设立中资子公司,而政府抓紧建立跨国并购及国有资产出让予外方的审查制度是个有力的促进。

跨国并购和和国有资产出让也推动了民营企业购并国有产权的理论研究及实践。中国的民营企业在国有产权出让及企业购并活动中,是一只不可忽视的巨大力量。一方面,他们具有可运用的数额不菲的资金,以待选择适当的项目;另一方面,他们掌握了很多紧俏的具有绝对竞争力的项目,如石油、柴油的环保节能技术,他们需要庞大的资金,以占领尚未开拓的领域和市场。因而,制定有利于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产权交易和跨国并购的法律及优惠的政策,亦是中国政府迫在眉睫的工作。

我们这些有幸参与到国有资产处置,跨国并购事业中的专业人士,对国有资产,包括不良资产的出让;对跨国购并的实践操作及最为令人关注的法律政策环境有较深的切身感受。虽然,中国的法律环境有待于改善,有待于进化,但对中国不愧是投资者的乐土这一事实深信不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贸易中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贸易中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3月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3〕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一些境内机构提出采用人民币作为对外贸易合同计价货币的要求,为了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开展,使境内机构在对外贸易交往中可以采用更为灵活的结算方式,进一步提高境内机构的国际竞争力,经研究,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境内机构签订进出口合同时,可以采用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

二、境内机构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签订出口合同的,办理出口收汇时,应当按照结算当日银行挂牌汇价,及时足额收回外汇。

三、境内机构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签订进口合同的,其在办理进口项下对外支付时,应当采用境内银行挂牌货币,按照结算当日银行挂牌汇价,将合同中约定的人民币金额折算成外汇对外支付。

四、境内机构以人民币作为合同计价货币和进出口报关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


二OO三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