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9:24:20 浏览:8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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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维护正常的财税秩序,各地要严格清理与房地产有关的越权减免税,对清理出来的问题,要立即予以纠正。
四、自2010年1月1日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技术创新信息平台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技术创新信息平台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资委厅规划[2009] 65号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总体部署,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科技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流,推动中央企业技术创新,在部分中央企业的支持下,本着“共建、共享”的原则,初步建成了中央企业技术创新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网址:WWW.CSOET.CN)。信息平台的建设是国资委推进中央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积极探索。中央企业既是信息平台信息资源的主要提供者,也是信息资源的享用者。为确保信息平台顺利开通、正常运行,现将信息平台共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安排和步骤
信息平台共建工作将按照如下步骤有序开展:
(一)首先在部分中央企业试运行。近期将选择部分中央企业,主要包括创新型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自愿参加的企业等,召开分管科技工作的企业负责同志和科技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试运行会议,部署相关工作。
(二)开展培训。国资委将对上述企业的系统管理员、科技管理人员进行操作使用和运行管理培训。
(三)运行使用并做好内容保障。各集团公司根据工作部署做好相关工作。有条件的集团公司,要布置所属企业使用信息平台并通过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科技资源信息。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填报的信息审核确认后统一纳入到信息平台数据库。
(四)进一步完善信息平台并正式开通。国资委将收集各企业对信息平台的意见和建议,在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的基础上,正式开通信息平台。
二、 做好组织保障工作
国资委规划局和信息中心分别负责信息平台建设的业务指导与管理、技术支持工作。信息平台建设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它的建成有助于促进中央企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希望各企业负责同志予以足够重视。各中央企业要成立由集团公司分管负责人负责、以科技管理部门为主的企业子平台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责任,落实系统管理人员,按照《中央企业技术创新信息平台共建共享工作方案》(详见附件1)的要求,重点做好信息平台的分级管理、内容保障和应用推广工作。
各中央企业参与信息平台的共建和使用管理情况将作为国资委考评各企业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 做好内容保障工作
中央企业技术创新信息平台内企业科技资源信息的不断更新和动态信息的及时发布,是信息平台可持续运行的基础和保障。各中央企业要重点做好企业可供共享的资源信息(包括企业国家级科研机构和专家、大型仪器设备、科研成果、在研项目等)、供求信息(包括技术转让、难题寻解、人才招聘、新产品等)的内容保障工作,务必做好首次登写和不断更新。企业重要科技工作动态、重大科技成就、管理经验、国内外相关的技术动态等,应及时通过信息平台发布。
信息发布遵循“谁上网、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要确保涉密信息不能上网,做好信息安全工作。
四、充分利用信息平台开展科技管理工作
中央企业技术创新信息平台是国资委与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企业集团与其所属企业科技工作交流的重要渠道。已建立并具备内部信息平台条件的企业,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企业内部科技管理的网络化;不具备内部信息平台条件的企业,集团科技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所属企业利用该信息平台,建立集团内部科技管理工作平台。
今后,国资委科技管理部门将充分利用该信息平台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如一般工作部署、发布有关通知、工作经验交流、每年一度的科技情况调查、企业科技管理情况通报及专利拥有情况排序等工作,将逐步过渡到完全通过信息平台来完成,请各企业科技管理部门予以重视。
各有关中央企业收到本通知后,可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根据通知要求开展相关准备工作。部分企业参加的信息平台试运行会议和培训会议的时间、地点等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请各中央企业务必于3月27日前填报《中央企业技术创新信息平台联系表》(详见附件4),加盖公章后传真到国资委信息中心,同时将联系表电子版发送到邮箱。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国资委规划局 方 磊 63193490
蒋晓红 63193184
Email:keji@sasac.gov.cn
国资委信息中心 陈 宁83171880/1569转803
Email:chenning@sasac.gov.cn
附件:1. 中央企业技术创新信息平台共建共享工作方案(略)
2. 中央企业技术创新信息平台企业系统管理员用户列表(略)
3. 中央企业技术创新信息平台资源库指标体系和填报说明(略)
4. 中央企业技术创新信息平台联系表
http://www.sasac.gov.cn/n1180/n1566/n258237/n258884/n6263568.files/n6263583.doc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OO九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印发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5〕79号
各有关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强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和《关于印发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黄政办〔2005〕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黄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是指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和政府出资的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保险资金。
第三条 政府出资的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于黄山新城区的如下资金:
(一)从土地出让金中按被征地土地面积每平方米提取10元;
(二)被征地土地补偿费的10%(即集体留存部分的10%);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市级留存部分的20%;
(四)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30%;
(五)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保险资金的利息收入;
(六)从上缴的地方留存税收中安排的财政补贴资金;
(七)其他资金。
第四条 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来源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按选定的缴费标准缴纳的个人账户资金;
(二)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委会给予参保农民个人账户的补助资金;
(三)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资金的利息收入。
第五条 资金筹集
(一)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的资金,由黄山新城区管委会(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收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时,一次性足额解缴财政专户;
(二)参保人员缴纳和其所在村委会补助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及被征地土地补偿费10%部分由黄山新城区管委会负责收缴,按月解缴财政专户;
(三)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市级留存部分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中划入及从上缴的地方留存税收中安排的财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拨付财政专户。
第六条 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条件和标准的参保人员的基础养老保险金和分档次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
(二)用于支付符合规定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核拨程序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由市社会保险局会同黄山新城区管委会根据年度计划和每月领取养老金人数及金额等情况,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月份用款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月初核拨到市社会保险局支出专户,由市社会保险局负责按月社会化发放。
第八条 资金管理监督
(一)市财政部门设立“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财政专户”,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纳入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劳动保障部门会同黄山新城区管委会每年初编报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使用严格按照收支计划执行;
(三)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财务和会计制度、业务管理流程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
(四)市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对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省有新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管理办法的,执行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