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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解决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16:44:34  浏览:96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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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解决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解决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府〔2008〕20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解决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日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解决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建立、健全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创新型人才服务政策,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是指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08〕203号)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

  第三条 解决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问题的基本原则是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置为辅;有步骤、分层次、多渠道、多形式解决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问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未享受过我市其他住房优惠政策的任期内高层次专业人才。

  第五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享受住房补贴(包括购房补贴、购房贴息、租房补贴)的,按照以下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一)两院院士200平方米,其他国家级领军人才150平方米。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100平方米。

  (三)后备级人才80平方米。

  第六条 国家级领军人才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居住问题:

  (一)购房补贴。工作关系和户籍在本市的,在本市购买市场商品房时,市财政给予购房补贴。

  (二)租住人才公寓。工作关系在本市,且尚未在本市购买市场商品房的,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租住人才公寓时间最长不超过其任期。

  (三)租房补贴。工作关系在本市而户籍关系未迁入,且尚未在本市购买市场商品房,也未申请人才公寓的,可申请租房补贴租住市场商品房。

  第七条 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居住问题:

  (一)购房补贴。选择此方式解决居住问题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工作关系及户籍在本市,且在财政核拨经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本市购买市场商品房时由市财政给予购房补贴;

  2.工作关系及户籍在本市,且在企业或非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工作的,所在单位可参照机关事业单位高层次专业人才购房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二)购房贴息。工作关系及户籍在本市,且在企业或非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工作的,在本市购买市场商品房时由市财政按月给予购房贴息。

  (三)租住人才公寓。工作关系在本市,且尚未在本市购买市场商品房的,可按规定申请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租住人才公寓时间最长不超过其任期。

  (四)租房补贴。工作关系在本市而户籍未迁入,自行租住商品住房的,地方级领军人才由市财政给予租房补贴。后备级人才所在单位可参照高层次专业人才租房补贴标准给予后备级人才租房补贴。

  第八条 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可先在市国土房产部门网站(http://www.szfdc.gov.cn)或市人事部门网站(http://www.rsj.sz.gov.cn)查询政策,下载表格,向市国土房产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优惠申请表;

  2.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证书;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4.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申请领取购房补贴或购房贴息时需提交)。

  (二)审批。市国土房产部门和市人事部门联合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市国土房产部门和市人事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三)公布。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国土房产部门和市人事部门联合签署审批意见,送市财政部门备案。审批结果在市国土房产部门和市人事部门网站上公布。

  (四)安排人才公寓或拨付补贴。市国土房产部门按审批意见安排人才公寓,市财政部门按审批意见拨付补贴。

  第九条 市财政给予购房补贴的,购房补贴总额的30%可在购房后凭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一次性领取,剩余购房补贴在5年内逐月等额发放。购房补贴单价标准参照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改革补差单价确定。

  市财政给予购房贴息的,市财政部门凭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在5年内逐月发放。购房贴息的发放标准由市国土房产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财政给予租房补贴的,租房补贴按月发放,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其任期。租房补贴单价由市国土房产部门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内市场商品房指导租金价格确定。

  人才公寓的租金标准由市国土房产部门会同市人事、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 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购买、租住市场商品住房的购买人或承租人必须为高层次专业人才本人(或本人及配偶)。

  (二)已领取了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如购买经济适用房,须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将原已领取的购房补贴、购房贴息或租房补贴全部退还给发放单位。已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又选择购买市场商品房的,应将经济适用房交由政府按原价折旧后回购(回购价按原价计算,每年按2%折旧),再申请购房补贴或购房贴息。

  (三)夫妻双方都属高层次专业人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对层次较高的一方予以补贴,不重复享受。

  (四)人才层次发生变动的,自变动次月起,按新的层次对应的标准发放购房补贴、购房贴息或租房补贴。发放购房补贴时须从总额中扣除之前已领取的金额。

  (五)人才终止在深工作或任期内被取消资格的,购房补贴、购房贴息或租房贴息同时停发,人才公寓收回。

  第十一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的住房政策由市国土房产部门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人事、规划等部门具体实施。各部门和单位要服从人才工作大局,密切配合,扎实推进人才住房工作。

  第十二条 市国土房产部门要建立人才住房配置情况档案,记录人才领取购房补贴、购房贴息、租房补贴的期数和金额,以及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租住人才公寓等情况。住房档案及时更新,并与人事部门共享。人才住房配置情况档案纳入人才人事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购买经济适用房或租住人才公寓的,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人才住房配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补贴或实物住房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骗取的补贴或实物住房外,还要按照党纪政纪给予处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市国土房产部门应会同市财政、人事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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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


(1997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是指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和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以下统称农村审计机构),对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资产管理、财务收支和提取、使用农民承担的费用及 劳务情况进行的全面审计,以及会同乡镇企业等有关部门对占有、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情况进行的专项审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和占有、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其他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
第四条 农村审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五条 在进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个人应当配合农村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不得虚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不得干涉、拒绝和阻碍。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职责
第六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管理工作。
县以上农村审计机构和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在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农村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的具体审计工作。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组织或者确定专职审计人员,依照本规定对本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资产管理、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社会审计组织可以接受委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资产管理、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查证或者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 农村审计机构的专职审计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经过业务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审计证书后,方可从事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第十条 农村审计机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实施审计:
(一)财务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二)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
(三)收益(利润)的分配;
(四)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提取、使用;
(五)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和以资代劳款项的使用情况;
(六)各种承包金、租金、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其他收入的收取和使用;
(七)各种资产的验证和使用管理;
(八)建设工程的预算和决算;
(九)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和离任经济责任;
(十)集体经济组织在合资、合作、联营中的经济收益;
(十一)社会捐赠和国家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物资的使用管理;
(十二)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农村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农村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财务收支计划、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和财务报告等有关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资产;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
(四)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纪、损害集体和农民利益的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农村审计机构应当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计划。
第十三条 农村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四条 实施审计调查应当有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参加,出示审计证件和审计通知书的副本,并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村民主理财小组和有关人员的意见。调查的证明材料应当要求证明人签章。
第十五条 审计终结后,审计组应当提出审计报告,并在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报农村审计机构。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应当报上级农村审计机构。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农村审计机构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决定,并将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农村审计机构申请复审。上一级农村审计机构应当在接到复审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审结论或者决定。
在复审期间原审计决定应当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农村审计机构办理各项审计事项,应当使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审计文书,并按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定期报送审计报表和有关材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单位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的;
(二)虚报、迟报、拒报和伪造、篡改有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的;
(三)干涉、拒绝和阻碍审计工作的;
(四)弄虚作假和隐瞒事实真相的。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缴并退还截留、挪用、侵占、私分的公款、公物;对有关单位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并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挥霍浪费公款、公物的;
(二)白条抵库存现金或者入帐的;
(三)公款私存或者私设“小金库”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会计帐簿的;
(五)套取现金或者坐支现金的;
(六)截留、挪用和私分捐赠、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或者物资的;
(七)挪用、私分和无偿核销农村集体积累资金的。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的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变更集体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
(二)强令用农村集体资产担保,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规定的审批程序投放资金,造成资金呆滞或者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不按规定提取、使用村提留、乡统筹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对有关单位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猪肉、禽蛋等副食品市场监管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猪肉、禽蛋等副食品市场监管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期,各地猪肉、禽蛋及制品等副食品价格出现一定幅度上涨,国务院领导同志就保障猪肉市场供应、稳定价格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批示。近日,温家宝总理在基层调研时对加强猪肉市场监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对猪肉和禽蛋等副食品市场的监管,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等管理制度,严防注水猪肉、病死猪肉、不合格猪肉流入市场,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以次充好等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好猪肉市场秩序,规范好市场交易行为。温家宝总理的重要指示,是当前加强猪肉市场监管的重要指导方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履行职能,采取果断措施,加强猪肉市场监管,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加强猪肉市场监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生猪生产和市场供应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猪肉同粮食一样是广大群众的基本生活资料,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当前,猪肉价格上涨会带动猪肉产品、禽蛋产品等相关产品价格上涨,不仅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体、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而且影响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是事关全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温家宝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加强猪肉等副食品市场监管作为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切实担负起监管猪肉市场的职责任务,努力维护好猪肉市场秩序。

二、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猪肉市场监管到位

(一)严格市场准入管理 加大监督监测力度。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细化猪肉、禽类等副食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以检疫准入为核心,要求经营者全面建立健全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购销票据等制度,全面推行“挂牌经营”制度;要求猪肉、禽蛋产品经营者经销时,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等内容;强化对猪肉及禽蛋等副食品市场开办单位市场准入管理责任,落实场内经营者市场准入把关责任制度,建立并严格执行经营假冒伪劣猪肉、禽蛋等副食品市场清退制度。

加大猪肉、禽蛋及其加工制成品质量监测力度。近期,各地要结合“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的工作安排,集中力量对猪肉、牛羊肉及其加工制成品等进行一次集中质量监测,及时将监测不合格的猪肉等副食品清出市场;强化对副食品批发市场、大中型商场、超市开展食品质量安全自检工作情况监督检查力度,切实要求副食品批发市场、大中型商场、超市履行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二)突出监管重点,加大监管力度。各地要在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认真分析本地猪肉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监管重点,增强市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紧紧抓住重点地区和重点经营者,切实加大对猪肉、禽类商品交易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市场和经营生鲜猪肉及猪肉、禽类制品的小摊点、小经销点的监管力度,增大市场巡查的密度和频率,及时防范、查处借价格上涨之机制售注水猪肉、病死猪肉和禽类、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猪肉、禽类和销售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猪肉、禽类制成品的不法行为。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一会两站”的作用,开展猪肉、禽类及其产品社会监督行动,及时有效打击违法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猪肉、禽蛋等副食品涨价时期,也是市场违法行为易发期,各地对此要有充分认识,迅速组织市场监管执法力量,对猪肉、禽蛋等副食品市场集中开展一次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一是严厉打击销售注水肉违法行为;二是严厉打击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等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三是严厉打击将病死猪肉、不合格猪肉充当合格猪肉出售的行为;四是严厉打击将不合格猪肉卤腊加工成品出售的行为。对查获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予以曝光,震慑违法经营者。对涉嫌犯罪的,要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全面推进“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协议准入”制度,提高和保障猪肉、禽类产品市场供应质量

为保障猪肉、禽蛋等副食品市场供应质量安全,各地应积极鼓励猪肉和禽蛋的商品交易市场、大中型商场与猪肉和禽蛋生产基地建立直接购销关系,实施“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协议准入”制度,从制度上保障猪肉、禽蛋等副食品市场供应质量安全。

四、促进流通,畅通“放心肉”、“放心禽蛋”上市渠道

畜牧、家禽业是“三农”的重要产业,对于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至关重要。促进生猪及禽蛋等副食品的正常流通,有利于推动畜牧、家禽业健康发展。要正确处理好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与支持畜牧、家禽业健康发展的关系。不得采取直接或各种间接手段阻止经动物防疫监管部门检疫合格的猪肉及禽蛋产品流通。省际毗邻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协作,促进猪牛羊及制品、禽蛋等产品的正常流通。

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为“放心肉”、“放心禽蛋”上市提供便利。大力推进连锁、超市等现代营销方式,积极引导多渠道开展猪肉、禽蛋等副食品经营,保障市场供给。对质量好的猪肉、禽蛋及制品、熟食品等畜禽产品,要特别注意引导经营者扩大优质商品的市场宣传,促进其增加市场销售,提高其市场竞争能力。

五、加强领导,强化督查,推进工作的开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将做好猪肉及禽蛋等副食品市场整治工作作为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重中之重,高度重视,抓紧抓实。

(一)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充实监管力量。要把猪肉等副食品市场监管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实行行政首长负总责,在分管局领导的指挥下,市场、消保、公平交易等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整合执法资源,共同做好副食品市场监管工作。要充实管理力量,细化工作方案。

(二)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肃惩处失职渎职等行为。为切实把猪肉及禽蛋等副食品市场整治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要求,健全完善领导责任制、辖区责任制和岗位工作责任制,逐级分解工作任务,层层抓好落实,把工作落实到岗到人。对失职渎职、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作为等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工作责任。

(三)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各地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好职责,搞好联合监管执法,形成监管执法力度。

(四)加强督查指导,完善信息报告制度。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组织开展对副食品市场整治工作的督查指导,采取明查暗访、联合办案、重大案件挂牌督办的方法,确保市场监管执法到位。近期国家工商总局将派出督查组,对重点大中城市猪肉等副食品市场整治情况进行全面督查,进一步推动猪肉等副食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扎实开展。

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报告制度,及时报告监管执法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于6月20日之前,将副食品市场整治的有关情况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电话:010—88650601,88650615;传真:68032642;电子邮件:scs@saic.gov.cn。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七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