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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本级部门项目支出进度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4:38:40  浏览:90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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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本级部门项目支出进度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本级部门项目支出进度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8〕24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本级部门项目支出进度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经三亚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三亚市本级部门项目支出进度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经济建设,加速财政资金支出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乘数和导向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国库支付管理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市本级各部门(含部门本级和下属单位,下同)一般预算安排的项目的支出进度进行考核。考核的资金范围包括当年市本级预算(包括追加数)、上年结转的指标数。


  中央及省当年追加指标按照中央及省的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 市本级部门的项目支出进度实行个别项目考核。考核项目包括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民生项目、属省考核指标的项目以及其它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市财政部门在预算批复时对考核项目予以明确。


  第四条 市本级各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按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报送资金分配意见和用款计划,保证项目进展和支出进度相匹配。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下达和拨付资金,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市本级部门项目支出进度是指该部门项目支出完成数占实际指标数的比重。即某部门某项目支出进度=该部门该项目支出完成数/该项目实际指标数。


  项目支出完成数以该项目在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GFMIS”)中经准确无误支付后的累计确认清算数为准,累计确认清算数指不包括实拨存储至有关专户的项目实际使用资金;项目实际指标数以下达至GFMIS中当年市本级预算(包括追加数)、上年结转的指标数为准。项目实际指标数在该项目支出进度计算中根据追加数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市本级部门在每年预算批复后(以文件印发日为准)30个工作日内,应根据预算批复时列明的个别考核项目分别制定项目支出实施方案,并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七条 市本级部门的项目支出进度每年考核节点的选取及目标进度原则上是:第一考核节点为6月30日,项目支出目标进度为30%;第二考核节点为9月30日,项目支出目标进度为65%;第三考核节点为12月10日,项目支出目标进度为80%。市财政部门可以在以上各考核节点分别批复超出支出目标进度5个百分点以上的用款计划进度。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对市本级各部门的个别项目和整体项目支出进度考核均采取分级制,分为“优”、“中”、“差”三个级别。在各考核节点分别达到或超出目标进度的项目评为“优”;第一、二、三考核节点的项目支出进度分别相应滞后于各目标进度10个百分点以内(含10个百分点)的,评为“中”;第一、二、三考核节点的项目支出进度分别相应滞后于各目标进度10个百分点以上的,评为“差”。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对年内已完成的项目直接评为“优”;对不及时报送实施方案的项目,直接评为“差”。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定期通报项目支出进度在各个考核节点被评为“差”的部门和项目的考核结果。其中,第一考核节点向项目部门通报;第二考核节点向部门和分管市领导通报;第三考核节点向市主要领导通报。


  第十一条 年终,市财政部门负责项目支出进度考核结果的应用,对项目支出执行好的部门给予奖励,执行差的部门给予处罚。


  (一)市财政部门对被评为“优”的项目给予通报表扬,并按项目已支出金额的1%但不超过10万元增加安排下一年度工作经费;对被评为“差”的项目给予通报批评, 并按项目已支出金额的1%但不超过10万元减少安排下一年度工作经费。


  (二)项目支出进度考核中被评为“优”和“中”的未完项目的剩余指标全部结转下年继续实施。


  (三)在项目支出进度考核中被评为“差”的项目,同类项目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不再安排;预算指标经结转继续使用的项目,在下一年度预算调整时仍未实施完成的,其剩余指标由市财政部门全额回收。


  (四)当年预算调整开始时尚未动工的项目,原则上由市财政部门报市政府予以调剂使用。


  (五)年内已完成的考核项目存在结余的,按结余金额的5%—15%给予奖励。其中,结余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的,按15%提留单位工作经费;结余金额大于100万元,小于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10%提留单位工作经费;结余金额大于500万元的,按5%但最多不超过100万元提留单位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加快支出进度的其他要求。


  (一)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各部门应严格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报账制管理办法执行,不能为加快支出进度而放松资金管理;要正确处理好支出进度和支出管理的关系,防止出现资金使用单位突击花钱、违规花钱等行为。


  (二)加强沟通与协调。各部门要及时与市财政部门沟通,分析解决支出中出现的问题,并定期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项目支出进度情况。


  (三)认真编制部门预算。各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必须严格论证,不具实施条件的项目绝对不能列入预算;列入预算的要充分考虑项目的跨年度实施因素,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必须跨年度编制,确保每年进度均衡;同时要按规定细化项目,细化到项目到单位的要达到95%以上。


  (四)及时启动和细化项目。部门预算批复后,各主管部门要立即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抓紧项目启动和资金的报账拨付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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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淮北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企业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机制,规范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市政府授权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对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申报、执行、调整、监督、评价的管理。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企业根据本办法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及工资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企业执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强调效率的同时应更加注重公平,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保持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职工工资水平的合理比例。

(二)工资总额预算应坚持以效益为前提,合理控制人工成本增长,保持企业发展后劲。

(三)深化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的内部分配制度为基础,规范开展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企业内部工资改革方案及工资分配中的重大事项,应征求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并向全体职工公布,依照法定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 工资总额预算编制



第七条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指标由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和工资总额预算指标构成。

经济效益预算指标是指能够全面反映企业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指标体系。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参照企业经营预算、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突出利润总额指标。

工资总额预算指标是指企业根据发展战略、劳动人事计划和全面预算管理需要编制的工资计划。

第八条 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值原则上根据企业经营预算、业绩考核指标值确定。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根据企业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职工人数、企业经济效益、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工资增长指导线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九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增长幅度原则上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人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第十条 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企业经营正常,应保证职工工资稳步增长。

第十一条 企业要划清职工工资和职工福利的界限,防止低工资高福利现象的出现。

第十二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应当按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一般职工”分类编制。

第十三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范围,原则上应与财务决算口径一致。

第十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应当形成年度预算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表;

(二)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说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工资总额预算审核



第十五条 企业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国资委审核。

市国资委以书面形式批复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并抄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对工资水平较高、人工成本增长较快的企业,严格控制工资总额预算增长幅度。



第四章 工资总额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工资总额预算。企业可根据经济效益预算指标执行情况,决定工资总额的提取和发放,但不得提留新增工资结余。

企业工资总额上下浮动范围不得超过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的3%。

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企业根据工资台帐等基础资料,编制工资性支出季度报表,报送市国资委。

市国资委对非因正当理由导致执行情况偏差较大的企业给予警示,督促企业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 除受国家和省市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发生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和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及其指标值原则上不得调整。

当出现重大特殊情况,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必须调整时,企业应提交书面说明和修正方案,经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后,可修正预算指标及其指标值。

第二十条 企业要加强工资总额支出情况分析,及时调整预算执行偏差。



第五章 工资总额决算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企业工资总额决算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同时编制,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二条 企业工资总额决算,采用权责发生制,按照实际提取数编制。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对预算执行偏差度进行分析,并据此对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指标进行调整:

(一)当年职工实发工资总额低于年度预算指标值的下浮标准,下一年度的工资总额预算增幅不得超过当年的实发工资总额增幅。

(二)当年职工实发工资总额高于预算指标值的上浮标准,下一年度的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予以相应扣减。

(三)未完成效益考核预算指标或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予以相应下浮。

第二十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市国资委将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必要时核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薪酬,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开展工资性支出专项检查,监督工资总额预算指标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在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内单列,并在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

交通部


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

(1993年12月26日交运发(1993)1384号)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条件规定了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在开业时所须具备的设施、资金、人员和企业组织等方面的基本技术经济条件。
1.2 本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业户。
1.3 本条件是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开业审查,及对已开业的道路运输服务业户新增项目、扩大规模进行审查的依据。
2.道路运输服务业分类
2.1 客运站综合服务。是指经营以客运站为基础设施,提供站务综合性服务的业务。
2.2 客运专项服务。是指经营售票、小件寄存等专项服务的业务。
2.3 货运站综合服务。是指经营以货运站为基础设施,提供站务综合服务的业务。
2.4 货运代理。是指经营受他人委托,为其提供代办运输手续,代提、代发、代运货物服务的业务。
2.5 仓储理货。是指为他人的货物在待运、中转期间提供储存、分拣、整理等服务的业务。
2.6 货运配载。是指以提供车、货信息,代车方组货,代货方配车服务的业务。
2.7 存放车辆。是指为各类运输车辆提供停放场地,并代为看管等服务业务。
2.8 运输车辆技术业务人员培训。是指面向社会有偿提供的汽车驾驶、汽车维修等技术业务人员培训服务的业务。
2.9 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其它服务业务。
3.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的一般条件
3.1 设施条件
3.1.1 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1.2 租用他人房屋、场地设施作为经营办公场所者,要签订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3.2 资金条件
3.2.1 须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3.2.2 须有不少于5万元的资金或资产作为事故赔偿的保证金。
3.2.3 开业时应出具合法的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
3.3 人员条件
3.3.1 主要业务人员须掌握与道路运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运输服务业等方面的基本业务知识。
3.3.2 聘用专业人员须签定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
3.4 申请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时,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写明要求经营的范围。
4.道路运输服务业开业的补充条件
4.1 经营客运站综合服务的公用型客运站业务,其建设规模、设施、设备和机构人员等依据客流量的大小,应符合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经营代售客票、小件寄存等客运专项服务业务,其营业厅面积应不少于10平方米。
4.3 经营货运站综合服务的公用型货运站业务,其建设规模、设施、设备和机构人员,应符合行业标准的要求。
4.4 经营货运代理业务,其营业用房面积须不少于30平方米,有必要的通讯设备。
4.5 经营仓储理货业务,应拥有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永久性的库房或1000平方米的场地,及与仓储量和货类相适应的装卸机具和安全、消防设施。
4.6 经营货运配载业务,其营业场所面积应不少于15平方米,有必要的通讯设备。
4.7 经营存放车辆业务,应有封闭的硬化场地,其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停放场内应配备安全和消防设施。公共设施所附属的临时停车场条件适当放宽。永久性的大型专用停车场可以兼营食宿、维修、配载等业务项目。
4.8 经营运输车辆技术业务培训,应具有与教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器具和师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3名。
4.9 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其它服务业务的名称和补充条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报交通部备案。
5.企业组织条件
5.1 有完善的企业章程。
5.2 有合法的法定代表人。
5.3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
6.本条件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