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2010〕9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城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铜陵市城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确保道路交通状况安全有序畅通,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保障停车者与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建设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市规划、建设、城管、人防、工商、物价、税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停车场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依法管理、方便群众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另行制订具体的优惠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建设,并配建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和防盗等设施,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
公共停车场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其他车辆和人员不得占用。
第九条 新建公共建筑和住宅区应按照国家、省、市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在改建、扩建时按照国家、省、市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补建:
(一)火车站、客运码头、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第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发展和社会需要,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后,可以设置临时停车场。
公共建筑、公共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依照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设置临时停车场,并向公众开放。临时停车场设置方案在使用前应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防空地下室作为停车场的,必须征得人民防空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符合人防工程设施的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其战时使用效能。
第三章 停车场的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开办经营性停车场,应先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并经市物价部门办理停车服务收费审核手续。
第十四条 经营性停车场应使用市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
道路停车场收取停车费,应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不按规定开具收费票据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十五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下列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码头、车站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立的露天停车场以及地下配套停车场;
2.利用市区道路设立的人工或自动收费停车泊位;
3.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4.集贸市场、专业批发市场设立的配套停车场;
5.公安、交通执法部门暂存交通事故、故障和违法车辆的停车场。
(二)商场、宾馆(饭店)、写字楼、娱乐场所、货运市场等配套停车场,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以及道路停车场的收益,应直接上缴财政专户,用于公共停车场和市政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七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依法对停车场进行监督检查。
公众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一节 公共停车场管理
第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监督电话;
(二)执行停车收费规定,在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三)配置必要的照明、消防和通讯设备;
(四)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等制度;
(五)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
(六)工作人员佩带明显标志;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及其随车人员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
(三)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应停放在有关部门指定的专用停车场,不得进入其他停车场;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市举行重大活动或节假日期间,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要求非公共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公众开放。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公共停车场的使用功能或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的,应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铜陵市城乡规划调整审批程序管理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同时按规定易地配建停车场。
第二节 道路临时停车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以下简称道路停车场)的设置方案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市容等部门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第二十三条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 (一)消防通道;
(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管线的; (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200米内的;
(四)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范围内的;
(五)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第二十四条 道路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交通部门应及时予以撤除: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
道路停车场撤除后,道路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及时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第二十五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划定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和时段。同时根据停车需求状况,在停车矛盾不突出的非繁忙路段设置适当的免费临时停车泊位。在道路上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应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
第二十六条 在道路停车场停车时,应在划定的车位内按标示停放,按规定支付停车费;在限时的道路停车场停车,不得超时停车。
第二十七条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不得设置停车泊位障碍物。
第二十八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年应当对道路停车场停放路段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会同规划、建设、市容等部门对道路停车场予以及时调整。道路临时停车场在交通繁忙时应禁止停放机动车。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到市物价部门申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并在显著位置设有市物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监制的收费公示牌,将停车种类、收费时间、收费方式、收费标准、举报电话等事项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建设、市容部门协商确定道路停车场的管理者,或由市政府直接指定,也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三节 专用停车场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专用停车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
(二)不得占用绿地;
(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四)符合国家、省、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三十二条 专用停车场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管理:
(一)停车场属建设单位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二)停车场属业主共有的,业主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三)停车场属业主个人所有的,业主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专用停车场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在专用停车场停车时,应在划定的车位内按标示停放。
第三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人员免费停放车辆。
第三十五条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当根据需要配建专用停车场。住宅区内规划建设的专用停车场不能满足本住宅区居民停车需要时,经住宅区业主大会决定,可在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前提下,将住宅区内道路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为专用停车场。
第三十六条 住宅区停车场禁止停放大型货车和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规定在车行道和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公共停车场的使用功能或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市容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恢复;逾期不改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因过错造成停放车辆遗失或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官员缘何热衷于“豪华葬礼”?
杨 涛
从4月16日开始操办到4月19日早晨出殡,一场豪华葬礼在当地引起了巨大的轰动,无论是百余台高档轿车的蜂拥而至,一个个看上去很厚的“随礼信封”,还是高高搭起的6座“舞台”,卖力演出的5支乐队,都让亲历这场葬礼的人们知道了什么叫做奢华……“ 有啥不如有个好儿子!”对于段老汉的儿子——辽阳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段庆礼,村民们这样评价着。(《辽沈晚报》4月21日)
人们常常说:“厚葬不如好养”,然而,一些官员、权贵在父母等等长辈的生前并不关心,却热衷于在其死后大张旗鼓地举行豪华葬礼。陕西省延川县一名镇党委书记在他人承包的果园里强行为岳父修建豪华坟墓,该坟墓完全用红砖垒成,有近3米高,四周镶嵌有石雕麒麟,坟墓占地六七十平方米,周围还栽植了一圈柏树;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西定福庄村党支部书记范某一家在进出该村的唯一一条道路上大摆筵席,为其父亲操办丧事,堵塞交通。如此事例,不胜枚举,那么,这些官员们何以如此热衷于豪华葬礼呢?
“富贵不还乡,如锦衣夜行”,这“还乡”的形式很多,但用豪华葬礼形式来“还乡”却是最有效的一种之一。豪华葬礼上人来人往,车来车去,钞票打捆,觥筹交错,鞭炮威震四方,摆出了威风、摆出了人气、摆出了富贵,撑足了官员的面子,何乐而不为?
当官不仅要有权,还要美名,“孝”是中国传统美德,官员那个不想争个孝名。然而,官员平时为名为利,勾心斗角,四处应酬,那有时间回老家,给父母嘘寒问暖,“哪怕帮妈妈刷刷筷子洗洗碗、哪怕给爸爸捶捶后背揉揉肩”,挺多也就是给些钱,坐上几分钟,“孝心”如何体现?于是,聊以用这豪华葬礼来传告四方,其实,官员们还是个大孝子,能让父母在天堂上享福。
当官了,要想日进斗金,倒不是很难的事实,但是,总是要有个名目,那样收起来才心安理得。有了好名目,比如生病住院、儿子结婚、父母葬礼等等这些名目,那就可以说是“礼尚往来”、人之常情,洗去“受贿”之嫌,顶多是个违纪问题而已。所以,必须将葬礼搞得豪华些、隆重些,那就可以将信息传出去,让更多的人知道,更多的人来送礼。手下的人来送,有求于你的人也来送,不亦乐乎。
再有了,葬礼搞得豪华些,接受更多人的进贡,也是个检验队伍的好时机。看看那些人来送礼,并且送得厚,走得勤,帮忙帮得到位,车子来得多,就可以看出那些人其实对自己忠心,是自己人“铁杆”。如此一来,可以为以后选拔“人才”、拉帮结派打下基础,真是一举多得。
官员们父母、长辈的豪华葬礼,各色人等,纷纷登场,各有心计,为名为利,而“逝者长已矣”,这种豪华葬礼其实与死者无关,只是生者的舞台而已。
然而,,这种豪华葬礼劳命伤财,扰民占地,更为重要的是在进行一种公开的腐败,败坏了党风、政风,让群众议论纷纷,意思很大。因此,这种官员的亲属的豪华葬礼就是一封腐败的公开举报信,各地的纪检监察机关要学学辽阳市纪委一样将豪华葬礼当成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一个反面案例,好好查一查,严肃处理。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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