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惠州市区中心区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区中心区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12〕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区中心区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管理办法》业经十一届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惠州市区中心区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东省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惠州市区惠城区中心区内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措资金:
(一)业主共同出资: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二)属于政府直管的公房可由公房管理单位利用租金收入出资加建电梯,并通过提高租金等办法收回投资;
(三)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本条款第(一)项所规定的资金来源,业主可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
第四条 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必须得到加建电梯住宅全体业主的同意。
第五条 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由加建电梯的既有住宅的全体业主或既有住宅产权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也可以委托既有住宅原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等其他单位具体负责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既有住宅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申请人及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工作。
第六条 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向城乡规划与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补充勘察、设计,编制勘察、设计文件。
第八条 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一)申请人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报加建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
(二)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加建电梯建筑设计方案在当地公众媒体、拟加建电梯工程的现场、市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网站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
(三)公示期限届满无异议或经依法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市城乡规划部门方可对申请人申报的加建电梯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该加建电梯建筑设计方案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批准该加建电梯建筑设计方案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使用未经批准的土地加建电梯的,申请人应当根据城乡规划部门对加建电梯建筑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领加建电梯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加建电梯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申请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领加建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后的建筑间距、建筑退让、消防安全、建筑平面设计、结构等应当满足现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部门不得通过加建电梯申请:
(一)达不到规划、消防安全要求的;
(二)加建电梯将使其与毗邻住宅的通风、采光、通行标准等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三)不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取得加建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建电梯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和监理。设计文件中应有隔音、减振等内容。如设计单位认为有必要对旧住宅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的,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现场查勘、测试并编制鉴定文件,作为补充设计的依据。
第十二条 申请人完善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手续后,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将补充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二)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公安消防、质监等部门审查;
(三)向颁发既有住宅楼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电梯的安装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安装电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四条 电梯的安装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的,应当对其安装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电梯的安装过程必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加建电梯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到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手续。
第十七条 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工程规划验收合格后,申请人还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电梯内的显著位置。
第十九条 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档案。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档案后,申请人还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条 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所有权变更登记,加建电梯的分摊面积可按下列情形计算:
(一)业主共同出资加建电梯的,分摊比例按业主签订的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计算;
(二)已售公有住房由原产权单位出资加建电梯的,分摊比例按原产权单位与现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计算;
(三)使用社会资金等其他合法资金加建电梯的,分摊比例按照投资人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计算。
第二十一条 其他县、区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抚顺市全民所有制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全民所有制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
[抚政发155号文]
[1992-01-01]
第一条 为深化全民所有制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以下简称科研单位)内部改革,增强科研单位的生机和活力,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创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单位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度分离的原则,以承包合同的形式确定国家、科研单位及承包经营者之间责、权、利关系,使科研单位逐步形成自主研究、开发和经营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 科研单位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兼顾国家、科研单位、职工和承包经营者的利益,在确保为社会提供技术先进、经济效益高的科技成果,不断增强科研后续发展能力的同时,逐步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四条 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四保一挂”,即:一保科研单位经济效益指标,主要指本单位经济效益的纯利润完成数;二保科技成果指标,主要指科技成果完成计划内鉴定数、优秀成果率(优秀成果指获市以上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或技术专利等);三保人才培训投入指标;四保科研后续发展能力指标,主要指科研单位用自有资金增加科研生产性固定资产和用于课题研究的经费投入额,其固定资产增值及科研经费投入指标不低于上一年利润的40%。一挂是本单位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
第五条 科研单位“四保一挂”指标,一般采取以前三年各项指标完成平均值为基数,每年再以5%-10%递增比例确定,或由上级主管部门与科研单位视具体情况商定。
第六条 核定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四个半月奖金及应列入工资总额范围的津贴、补贴。
第七条 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的挂钩系数为0.75:1。在全面完成上述“四保”指标的前提下,当年工资总额比上年每增长1%,允许按职工总数的4%晋升一级内部效益工资,但本年度内实际使用的晋级指标最高不得突破本单位职工总数的50%。
第八条 未完成“四保”指标,其核定的工资总额相应扣减:
(一)经济效益指标(纯利润)比计划指标每减1%,工资总额扣减0.4%。
(二)年度科技成果比计划指标每减10%,工资总额扣减0.2%。
(三)人才培训投入指标比计划指标每减1%,工资总额扣减0.05%。
(四)科技后续发展能力,固定资产增值或科研投入额比计划每减5%,工资总额扣减0.1%。
第九条 承包期间晋升的效益工资,在本单位有效,调出本单位其工资应按国家规定,按新任职务(岗位)重新确定。
第十条 职工离退休时,可将效益工资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第十一条 在享受效益工资期间,遇有国家统一调资,河在原固定工资基础上晋级,晋级后可新增工资和效益工资合并计发。
第十二条 在保证职工收入不降低的前提下,从年度新增效益工资总额中提取20%,作为工资基金储备金,以丰补欠。
第十三条 实行“四保一挂”单位,职工收入按十二个月平均计算后,超过个人收入纳税起征点的,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四条 实行承包经营的科研单位,不受编制限制。具体招工手续,按劳动、人事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实行“四保一挂”承包经营责任制须由承包方和发包方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其中承包方为科研单位,发包方为科研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应征得市科委同意。
承包指标由市科委、市人事局、科研单位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承包经营合同应统一使用市科委印制的科研单位承包经营合同书。
第十七条 承包期限,一般为二至四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八条 承包经营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因不可抗拒力量或其他客观因素影响,使承包方无法履行承包经营合同时,合同双方征得市科委同意后可协商变更或中止承包经营合同。
第十九条 承包经营者一般应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产生,也可以通过选聘或其他方式确定。
承包经营者可按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组成承包集团。
承包经营者的聘任期应与承包经营合同期限相一致。在承包经营期间,如确需要调整承包经营者,必须征得发包方和市科委的同意。
第二十条 承包经营者为科研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享有承包经营合同和上级规定的科研生产经营与人、财、物管理的自主权。
承包经营者必须履行承包经营合同确定的义务,按年度向发包方和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承包经营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承包经营者应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承包集团的所有成员都要交纳风险金。抵押期限应与承包经营期限一致。风险抵押金额为承包经营者全年标准工资的50%,其他副职为全年标准工资的30%,分年度交纳。抵押金由科研单位主管部门收缴,设专帐管理,待年终结算、审计后返回。抵押金作为专项基金管理。如完成“四保”各项承包指标,抵押金可按银行同期存款储蓄利率计发利息。
第二十二条 承包经营者的收入,与承包经营合同确定的“四保”完成情况挂钩浮动。浮动的比例可分下列三个档次:
(一)全面完成“四保”指标,承包经营者的收入可高出职工人均收入的1倍;
(二)全面超额完成“四保”指标10%以上,科研管理较好,承包经营收入可高出职工人均收入的1.5倍;
(三)全面超额完成“四保”指标20%以上,科研管理取得明显成效,承包经营者的收入可高出职工人均收入的2倍。
对贡献特别突出者应适当加奖。
对“四保一挂”指标定的比较低的,承包经营者的收入应比上述比例相应减少0.5倍。
承包集团其他成员(以市规定的现职干部职数为准)的责任奖金最高为承包经营者责任资金的80%。
第二十三条 承包经营者和承包集团其他成员的责任奖金进入工资总额基数。
第二十四条 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内完不成“四保”指标,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没有全面完成当年“四保”指标,扣罚承包经营者当年风险抵押金;
(二)连续二年没有完成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指标,扣罚承包经营者第二年的风险抵押金,同时终止其承包经营合同;
(三)承包集团其他成员也同时扣罚当年和第二年全部抵押金。
第二十五条 对承包经营合同完成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和兑现。
每年初,科研单位按承包经营合同确定的年度承包指标填写《科研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四保”挂钩申报表》,经主管局审核,报市科委、市人事局核准后执行。
每年终(或下年初),科研单位应将承包经营工作总结报告和《科研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四保”挂钩审批表》报主管局,由主管局会同市科委、市体改委、市人事局等部门共同考核验收和审批兑现。
第二十六条 对承包经营者的年度承包收入的兑现,视其“四保”完成情况,先由主管局提出兑现方案,报市科委综合平衡后审批。
第二十七条 科研单位在承包经营中,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各项指标数字不实,取消承包经营资格,扣掉已获得的增资指标。
第二十八条 实行“四保一挂”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科研单位,应按照国家科委、财政部制定的《科学研究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
第二十九条 全部抵拨事业费的公益型科研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