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3月7日吉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县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都要成立绿化委员会。各级绿化委员会由当地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以及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的负责同志组成。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的林业和城建(园林)部门,不另增加编制。县以下单位,包括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人民公社以及绿
化任务较大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可成立绿化领导小组,领导本公社、本单位的义务植树工作。
各级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场)矿、企事业等单位,在植树造林工作上,都必须接受所在县(市)绿化委员会的领导。
二、各级绿化委员会和绿化领导小组应组织和推动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电影、文艺、黑板报、画廊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的《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宣传全民义务植树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思想发动,
提高认识,造成声势,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搞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的安排部署、规划设计、林木管理、苗木培育、技术培训和检查评比等各方面的组织领导工作。各级林业部门和城建、园林部门要当好参谋,积极做好具体工作。
三、凡是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人人都要自觉地参加义务植树运动,为绿化祖国做出贡献。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将承担义务植树的公民人数,据实统计上报当地绿化委员会。职工、社员、学生由所在单位统计上
报;城市和工矿区的待业青年,由其有供养义务的亲属所在单位统计上报;其他有劳动能力的居民,由城镇街道组织统计上报。各级绿化委员会要根据各单位统计上报的人数,搞好规划,分配任务,层层落实,并将统计和安排情况呈报上级绿化委员会。
义务植树的劳动量,按每年每人植树三至五棵的要求,包栽包活,当年成活率要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完成以下一项任务者亦应列为完成义务植树任务:(1)培育十株树苗,(2)按指定树种采集一市斤种子,(3)参加一天造林整地,(4)栽种一至三平方米草坪或花坛,(5
)完成相当劳动量的护林和花草的养护管理工作(相当劳动量可折算为一个劳动工日)。各级绿化委员会和绿化领导小组,在分配义务植树任务时,可以按照这个标准,因地制宜地进行灵活多样的安排。任务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几年。
四、义务植树只限于在本县、本市所管辖范围内营造国有林和集体林。防止出现远距离调动,大兵团作战的形式主义偏向。
义务植树的重点,就全省来说,东部山区要重点搞好荒山绿化和采伐迹地更新;中、西部地区要着重搞好“三北”地区的防护林建设和农区的农田林网化建设。在具体安排上,城市要首先搞好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街道、居民区等公共场所的绿化;农村要尽快搞好“四旁”绿化和农
田防护林建设,山区要营造好水土保持林,在边疆地区要突出搞好国界边疆绿化;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和居民区要大力植树、种草、种花,美化环境。在有条件的地方,提倡营造“红领巾林”、“青年林”或“共青团林”、“三八林”、“民兵林”,提倡在学生毕业、军人复员转业、
青年结婚时栽纪念树、造纪念林。
五、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是一项法定的、带有强制性的、无报酬的、对国家对社会尽义务的植树造林运动。从所有制上看,是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义务植树和国家计划的植树造林不能混同,在政策上要有所区别。义务植树的林木权属归国家和集体或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单位所有。在
国有土地上栽植的树木、林权归现在经营管理这些土地的单位所有;没有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林权归集体单位所有。如果情况特殊另有协议或有合同的,按协议或合同的规定办理。为了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县以上人民
政府要发给林权执照。
六、为保证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除林业、园林苗圃、花圃、草圃外,社队要努力办好集体苗圃,凡有条件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都要自办苗圃,安排必须数量的土地和专业人员,自己动手,培育苗木。提倡城镇居民和农村社员家庭开展住宅庭院或营养钵育苗。
七、必须加强林木管护。义务植树成活后,林木所有单位要建立好树木档案和森林档案,搞好抚育保护工作。林木所有单位或承担管护义务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管护专业队或者确定专人负责管护。要建立责任制,责任到人,保证培育成林、成材。国家和集体林木的砍伐更
新,必须按照《森林法》和有关规定,经过林业或园林部门批准。对乱砍滥伐树木或侵占破坏城市绿地的,要按树木和绿化价值,加倍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植树绿化要讲究科学,注重实效,严格按照技术规程要求办事,保证质量。林业部门和城建、园林部门要承担起培训技术骨干,加强技术指导,普及植树绿化知识的任务,坚决防止义务植树运动流于形式和“一刀切”。
九、各部门和单位每年秋季都要组织一次义务植树检查,将完成情况据实上报。由绿化委员会组织评比。成绩优异者要及时进行表彰或奖励。年满十八岁至六十岁的男性公民和至五十五岁的女性公民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逾期不栽的,每株
罚款一元。整个单位没有完成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县(市)绿化委员会按未完成株数收缴绿化费;其中单位交纳百分之九十五。单位负责人交纳百分之五。收缴的绿化费由各级绿化委员会掌握用于义务植树或用于绿化奖励。
对绿化合格的机关、部队、学校、工矿企业、居民区、街道、村屯等,要发给“绿化合格”标牌;绿化先进的,发“绿化先进”奖牌,以资鼓励。
十、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费、管护费,应当根据自力更生、勤俭节约的原则,由林权所有单位解决,所需交通等费用由承担义务的公民所在单位负责解决。机关、团体等单位由行政费用开支,厂矿企业由经营管理费开支,社队集体由公共积累开支。由于绿化任务大,确实无力全部承担
所需费用的,应按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酌情解决。
十一、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是促进整个造林绿化工作的一项重大措施。各地在开展此项运动时,必须同加快本地区整个造林绿化工作结合起来,绿化委员会在组织领导,苗木、地块、经费、技术力量的使用和林木管护等方面应进行统筹安排,既要搞好义务植树,又要完成年度造林绿
化任务。对于只完成义务植树而未完成整个造林绿化计划的单位,不能给予表扬和奖励。
十二、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各地有关义务植树的具体规定如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应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1982年3月7日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河北省邯郸市人大常委会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2004年7月30日邯郸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10月9日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邯郸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保留和取消建议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废止《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18件地方性法规中的32项行政许可规定。
本决定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附:废止的地方性法规中32项许可规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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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 │ 设定行政许可 │ 实施机关 │
│ │ │ 事项的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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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和扩建│ │ │
│ 1 │农村居民点、建设乡(镇)│《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市规划局 │
│ │村企业和公共设施,领取建│例》第二十六条 │ │
│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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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变更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批│《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市规划局 │
│ │准 │例》第二十七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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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规划管理费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市规划局 │
│ │ │例》第三十二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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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开工建设前和基础│《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 │
│ 4 │工程、隐蔽工程完成后验线│例》第四十五条 │市规划局 │
│ │核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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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开采地下水资源审核同意 │《邯郸市矿产资源管理条│市国土资源局│
│ │ │例》第十八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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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已婚夫妻要求生育子女发放│《邯郸市计划生育管理条│市计划生育委│
│ │《生育证》 │例》第十五条 │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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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公民依法要求收养子女同意│《邯郸市计划生育管理条│市计划生育委│
│ │ │例》第十九条 │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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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绝育手术后子女夭亡,│《邯郸市计划生育管理条│县(市)、区│
│ 8 │符合再生育子女条件,要求│例》第二十三条 │计划生育委员│
│ │施行恢复生育手术批准 │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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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新建居民住宅的单位和个人│《邯郸市商业网点建设管│市商务局 │
│ │建筑工程开工前办理手续 │理条例》第十五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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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商业网点,建筑面积在│《邯郸市商业网点建设管│ │
│ 10 │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理条例》第十九条 │市商务局 │
│ │米)的审查同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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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房屋出租治安许可证 │《邯郸市暂住人口管理条│公安派出所 │
│ │ │例》第十四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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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开办商品市场领取《市场登│《邯郸市商品市场管理规│市工商局 │
│ │记证》 │定》第七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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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商品市场设施拆除改建同意│《邯郸市商品市场管理规│市工商局 │
│ │ │定》第九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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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异地长期在本市行政区域从│《邯郸市商品市场管理规│市工商局 │
│ │事经营活动的办证 │定》第十三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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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办商品交易会、订货会、│《邯郸市商品市场管理规│ │
│ 15 │展销会等各种交易活动登记│定》第十四条 │市工商局 │
│ │备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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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房屋租赁许可证》年检 │《邯郸市城市房地产交易│市房产管理局│
│ │ │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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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证│《邯郸市城市房地产交易│ │
│ 17 │书 │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市房产管理局│
│ │ │一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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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格收│《邯郸市城市房地产交易│ │
│ 18 │费许可证 │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市物价局 │
│ │ │一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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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中介业务人员资格证│《邯郸市城市房地产交易│ │
│ 19 │书 │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市房产管理局│
│ │ │二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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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邯郸市城市房地产交易│ │
│ 20 │中介服务人员资格年审 │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市房产管理局│
│ │ │三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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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食品工业企业改建、扩建或│《邯郸市食品工业企业管│市经济贸易委│
│ │新建立项审核批准 │理条例》第九条 │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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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食品生产许可证 │《邯郸市食品工业企业管│市经济贸易委│
│ │ │理条例》第十条 │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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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缴纳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邯郸市食品工业企业管│市经济贸易委│
│ │和检验费用 │理条例》第十一条 │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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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文物购销批准 │《邯郸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市文物局 │
│ │ │定》第二十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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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体育经营许可证 │《邯郸市体育经营活动管│市体育局 │
│ │ │理条例》第七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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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专业技│《邯郸市体育经营活动管│市体育局 │
│ │术人员资格认定 │理条例》第十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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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在村镇从事施工的个体工匠│《邯郸市村镇规划建设管│县建设局 │
│ │从业资格审批 │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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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村镇建设综合开发登记 │《邯郸市村镇规划建设管│乡(镇)人民│
│ │ │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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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市建设局 │
│ │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第十六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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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市建设局 │
│ │ │第十六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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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中的街道、林带、绿地│《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 │
│ 31 │、隔离绿带、及风景名胜区│第二十五条 │市建设局 │
│ │的树木、花草更新采伐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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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 │《邯郸市城市燃气管理条│市公用事业局│
│ │ │例》第九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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