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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整村推进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2:34:45  浏览:86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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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整村推进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整村推进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整村推进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彩票公益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贫困革命老区,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的革命老区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整村推进项目,是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的,以贫困革命老区中的贫困村为单元,按照集中连片、整合资金、群众决策、科学规划的原则,通过改善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群众脱贫致富而开展的扶贫开发建设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资金,是指用于贫困革命老区整村推进项目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

  第五条 本项目在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提供政策指导、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共同组织管理下,由项目县人民政府具体规划和实施。

  第六条 凡是项目资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公益活动,应在显著位置标识“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字样。

  第二章 项目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七条 财政部根据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收入和扶贫开发情况,统筹确定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项目的年度预算。

  第八条 项目省和项目县以项目为平台,根据项目规划需要,积极整合资金,保证项目规划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村级道路建设;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石坎梯地、土坎梯地、旱地改良等农田基本建设等。

  (二)贫困村环境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改灶、改厕、改圈、改厨、建沼气和建院坝;人畜饮水池、垃圾处理设施等。

  (三)产业发展。主要包括: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发展和培育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围绕产业发展开展适用技术推广、培训;依托农业发展休闲旅游以及红色旅游等。

  第十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机构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社会福利、救济补助;

  (三)修建楼堂馆所;

  (四)购买小轿车、手机等交通工具或通讯设备;

  (五)其他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一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安排。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下达

  第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制定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计划,确定项目实施的省份和项目县指标,并明确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扶贫部门联合制定项目县竞选方案,按照公开透明、择优遴选的原则,确定具体的项目县,并报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县人民政府按照项目村连片规划、群众参与的原则,指导、协助项目村编制村级规划,并审核、汇总各项目村的村级规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形成县级项目申报书,报省级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工作,加强资金统筹整合,形成合力。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请理由;

  (二)项目建设任务;

  (三)技术标准和投资概算;

  (四)资金需求估算、资金来源、资金安排计划以及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的建设任务;

  (五)项目目标及预期效益;

  (六)项目组织、实施措施;

  (七)分阶段实施计划;

  (八)项目监督和项目验收评估措施等。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扶贫部门联合审核、批准各项目县的项目申报书,并报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

  第十七条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对省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联合报送的项目申报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及时将审查情况反馈省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

  合规性审查通过后,省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及时批复项目县的项目申报书,组织项目县开展项目实施工作。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拨款文件后,及时下达预算并将资金下拨到项目县。项目县在项目申报书经省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批复后,可以拨付或开支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纳入各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实行分账核算和报账制管理。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使用项目资金购买属于政府采购规定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当年项目未完成的,项目资金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共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规划的实施期间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实行项目公示、公告制。省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分别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并设立投诉电话,接受与项目相关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要按照有关制度要求,对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开展日常监测,并通过参与项目组织实施、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间,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扶贫部门于每年1月31日前向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报送上一年度项目实施进展和项目资金使用等主要情况。

  第二十八条 年度项目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逐级报批。

  第六章 项目验收评价及后续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县人民政府要组织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在二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的验收评价工作,形成验收评价报告,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在收到县级项目验收评价报告后一个月内对竣工项目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果报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

  第三十条 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根据项目规划实施的总体情况对竣工项目进行抽检。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县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要指导和帮助项目村制定工程或资产管护制度,落实项目后续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项目实施激励机制。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有关要求,针对项目省开展绩效考评,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项目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政策和项目实施的效益,引导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贫困革命老区建设发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2008年11月4日印发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事业项目管理办法》(财农[2008]3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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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关于“希望工程”的实施情况及下步工作意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关于“希望工程”的实施情况及下步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中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根据团中央书记处的意见,现将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关于"希望工程"的实施情况及下步工作意见》印发你们,望各地从实际出发,积极推动"希望工程"的实施。

  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少年,实施"希望工程",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障少年儿童受教育权利的重要工作,体现了共青团全心全意为青少年服务的宗旨。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切实把"希望工程"这一利国利民、造福后代的工作抓实抓好。贫困地区的团组织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努力探索和实践,选择适当模式,扎实做好失学少年的救助工作。经济发达地区的团组织也要遵照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上提出的经济发达的省、市和地区要把帮助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作为一个重要问题来研究的指示,采取一定方式,扶贫助学,为"希望工程"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关于"希望工程"的实施情况及下步工作意见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自1989年10月30日宣布实施以救助我国贫困地区失学少年为宗旨的"希望工程"以来,在团中央书记处的领导下,在各级团组织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截至1990年底,共筹集资金830万元,已在全国19个省(区)的40个贫困县救助了一万多名失学少年重返校园,并建立了五所"希望小学"。今年,是"希望工程"继续扩大影响、深入实施、形成规模的一年,需要各级团组织共同努力,把这项利国利民、造福后代的事业办好。

  建国以来,我国的基础教育事业在党和政府的重视下,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教育规模庞大,基础教育的现状仍不容乐观,特别是中小学生失学问题令人触目惊心。目前,我国有近两亿文盲,约占全世界文盲总数的四分之一。从1980年到1988年,全国有3700多万名中、小学生失学。贫困地区小学生失学问题尤为严重。据国家教委统计,1990年我国有109万名适龄儿童因家庭贫困而失学,他们正在变成新的文盲。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少年重返校园,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发展我国基础教育事业,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和重要工作,对此,具有代表和维护青少年权益职能的共青团组织应积极主动,多做工作。

  团中央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实施"希望工程"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和支持。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对这项工作深表赞许。邓小平同志欣然题写了"希望工程"四个大字,李先念、聂荣臻、已故的徐向前元帅等四十多位党和国家领导人也为"希望工程"题了辞,充分肯定"希望工程"的积极作用和意义;国家教委等有关部门也给予了高度评价和大力支持。社会各界怀着对失学孩子的同情和对振兴教育的期望,纷纷解囊相助,出现了很多感人至深的动人事例。不少海外友人也认为"希望工程"表达了人类共同的美好愿望,给予热情关注和实际援助。

  一年来,不少地方的团组织按照团中央的要求,积极配合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把实施"希望工程"作为维护青少年的基本权利、为青少年办实事、为国为民分忧的重要措施,列入议事日程,抓出成效。各级团的青农部门,作为落实救助工作的责任部门,不辞辛劳,狠抓落实,做了大量工作。1990年接受救助的县都建立了"实施希望工程办公室",保证了救助任务的顺利完成。同时,一些地方的团组织在实施"希望工程"过程中,创造了"集资与救助一体化"的多种方式,为下步更大范围地开展这一工作,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联合国"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提出,要在2000年使全世界所有儿童受到基本教育。这也是我国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在"八五"期间和今后10年内,"希望工程"应成为共青团组织致力于发展我国基础教育事业的一项重要工作,长期坚持,取得实效。八五期间,应在全国普遍建立地区性"希望工程"助学基金,形成较大救助规模。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计划到1995年每年直接救助5万名失学少年,并在部分省(区)建立30所"希望小学"。

  1991年是实施"希望工程"的第二年,其工作目标是:加强领导,建立规范,拓宽筹资渠道,扩大救助成果,努力实现筹资与救助一体化。具体任务是:

  1、在含国家重点扶贫县的23个省(区)普遍建立"地方希望工程助学基金"。以下三种方式,可供各地借鉴:

  (1)分级建立基金。去年以来,四川、内蒙古等省(区)和保定、承德等地区以及相当数量的接受救助的县(旗),共青团组织在地方党政领导的指导、支持下,把实施"希望工程"作为共青团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先后建立了地方救助"基金"。共青团四川省委还采取一个大企业、一个大专院校、一个省直机关部门共同对口挂钩一个县的方式,1991年将对全省21个国家重点扶贫县的失学少年实施救助。这种分级建立"希望工程助学基金"的作法,充分发挥了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力地推动了"希望工程"在各地的展开。

  (2)民办公助,扩大"希望工程"的实施效果。团保定地委率先建立全国第一个地区级"希望工程助学基金",得到了地委、行署的高度重视和支持。行署专门发出文件,号召各级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以实际行动支持"希望工程",推动全地区基础教育工作,并决定在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救助本区500名失学少年的基础上,由地区教育基金拨款,扩大1000多个名额,从1990年起连续资助五年。同时,还决定从改善办学条件、培训师资等五个方面,进一步扩大"希望工程"的实施范围。目前,"希望工程"工作已成为保定地区党政抓基础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1990年,首批接受救助的县也普遍由政府拨出部分匹配资金,扩大救助范围,帮助建立县级基金。

  (3)实行厂县挂钩。兰州化学工业公司响应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倡导,采用"普遍救助,重点扶持"的方针,积极组织团员青年和职工捐款,用所筹资金创立了"渭源县希望工程助学基金";与渭源县联合成立了"实施希望工程领导小组",每年救助一百名失学孩子继续学业。兰化公司还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渭源县共同投资,创建了"甘肃省兰渭希望小学",进行重点扶持。

  以上三种方式的共同特点是:从当地实际出发,以集资与救助一体化为目标,着眼长远,为"希望工程"持续发展、形成规模效益提供了重要经验。各地在实施"希望工程"中,可根据当地的实际,选择某种方式或创造新的救助形式。

  2、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在1990年救助一万名失学少年的基础上,今年再扩大五千名救助名额。

  3、在总结经验、加强管理的基础上,继续资助建立"希望小学",建校总数达到15所。

  4、建立特别助学金,今年资助500名贫困地区品学兼优、确有培养前途的中小学毕业生继续升学,接受中等、高等教育。

  5、总结推广上海市、天津市和广东中山市的作法和经验,探索经济发达地区为"希望工程"做贡献的方式。

  团广东省中山市委发动全市团员青年为"希望工程"做贡献,一年内集资六万多元,成为经济发达地区团组织扶贫助学的先进典型。天津市的团组织在党政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积极发动团员青年和少先队员参与“希望工程”进行生动具体的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取得明显效果,上海市开展120万少先队员。每人为贫困地区小伙伴捐献一本书活动,立意高、效果好,目前已将收到的218万册捐献书籍发运到全国200多所贫困地区的小学校。最近,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上提出,经济发达的省、市和地区要帮助经济不发达的省、自治区和地区,这应作为一个重要问题来研究,并逐步形成具体的措施、办法。在实施"希望工程"中,如何组织并发动经济发达地区投入这一工作,是今年需探索的一个重要课题。

  6、更加广泛深入地开展城乡小伙伴"手拉手"活动。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与中国少年报共同开展的"城乡小伙伴手拉手"活动,在全国引起热烈反响。目前,已有400多所城乡小学结成对子开展了丰富多彩、成效显著的活动。"手拉手"活动作为学雷锋、学赖宁活动的一种具体形式,深化了"希望工程"的社会意义。今年,这项活动将纳入少工委系统的工作安排,进一步推向深入。

  "希望工程"是利国利民、造福后代的好事,也是需要以坚韧不拔的决心,付出艰苦努力的难事。我们共青团就是要决心做一些扎扎实实的事情,做那些哪怕是见效慢、投入力量大,但对人民有好处,对我们民族有好处的事,而且要坚定不移地做下去。为了落实好今年的工作任务及实现"希望工程"的长远目标,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团内进一步增强对实施"希望工程"社会意义的认识。发展教育,是把青少年培养成"四有"新人的基础;实施"希望工程",保障少年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是共青团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也是团组织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干实事、做贡献的积极体现。在实施"希望工程"中,可以对广大团员青年进行生动具体的国情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团员青年的参与意识;可以通过城乡少先队员"手拉手"等活动,推动少先队学赖宁活动的深入。抓好这项工作,可以产生多重效果。

  二、加强对实施"希望工程"工作领导。按照《共青团中央一九九一年工作要点》提出的"全团要继续把实施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少年的“希望工程”当作为青少年办实事、造福子孙后代、推动基础教育的一件重要工作来抓"的意见,各级团组织尤其是有救助任务的省(区)团委应将"希望工程"列入工作议程,成立必要的工人领导机构,协调力量,发挥各战线团的工作的优势,共同为"希望工程"作贡献。应从实际出发,作出本省(区)实施方案和具体工作安排;积极探索以救助与集资一体化为目标的"希望工程"做贡献的方式,形成共青团组织推动祖国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气势和合力。

  三、积极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支持和有关方面的配合,加强宣传舆论工作。从一些"希望工程"实施地区的工作情况看,努力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与有关方面协同配合,是"希望工程"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要加强社会宣传,唤起更多的人投身于"希望工程",动员更多的力量为发展我国的基础教育事业做出贡献。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运用各种宣传手段,扩大"希望工程"的社会影响,推动"希望工程"的工作开展。

  四、健全制度,严格管理,形成"希望工程"的实施规范。凡实施"希望工程"的地区,尤其是有救助任务的地区,要进一步健全救助工作制度,加强基金的管理,严格程序,严格要求,接受监督,用好每分钱,务求实效。有救助任务的各地团组织,要切实负起责任,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总结经验,指导工作。

  在团中央书记处的领导下,在各级团组织的积极参与和支持下,"希望工程"将展示出光明的发展前景,并以卓著的成效,在发展我国基础教育的宏大事业中留下重要的一页。

 


石家庄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实施办法

石家庄市政府第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
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建设部《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房屋系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郊区、矿区、县城、
建制镇及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下列房屋:
(一)机关、团体、军队、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的自管房屋(含外资、
中外合资建造的房屋);
(二)房管机关直管的房屋;
(三)公民的私有房屋。
第三条 房屋管理机关或授权的管理部门(以下称房产管理机关)代表人民政
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他项权证》是单位和个人
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政府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房产的权利,有修缮房
屋、保证使用安全、依法纳税和服从管理的义务。不得利用房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房产管理机关是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的主管机关。
市内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由市房产管理机关负责。
县城、郊区、矿区房产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产权登记管理
第六条 产权登记管理系指房产管理机关对房屋所有权及其合法变更情况进行
登记、确认而进行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镇房屋所有权人(公民和法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法人资格证明
或个人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产权所有证。产权登
记日期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确定日期。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请登记。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委托他人管理的房屋,由代管人持经公证的委托书申请登记。
第八条 房屋产权登记包括确权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及他项权
登记。申请办理产权登记,须提交规定的证件及有关产权资料。
第九条 新建房屋须在房屋竣工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土地使用证、建筑许可证、
竣工图纸、总平面图和上级批文,办理确权登记。
购买商品房应在房屋交付之日起六十日内,持购房合同及完税凭证办理确权登
记。
未办理确权登记的,翻建、改建房屋时,有关部门不得列入计划,不予发放建
筑许可证;扩建房屋需新征土地时,不予发放土地使用证;城市建设拆迁时不予补
偿和安置
第十条 房屋翻建、改建或扩建的,产权人应持原房屋所有权证在房产管理机
关申请登记后办理有关建筑许可手续,并须在竣工之日起六十日内持原有的产权证
件、土地使用证建筑许可证、竣工图纸、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房屋产权转移,须在房屋交付行为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下列证
件,办理转移登记:
(一)买卖、赠与或交换的房屋,须交协议书和完税证件;
(二)调拨、征购、合并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
准文件、协议书或产权交接文书;
(三)继承、分割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有效的继承文书、分割协
议;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判决、裁决或调解引起产权转移的房屋,须提交生效
的法律文书。
第十二条 房屋因拆除、倒塌及其它原因灭失,须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
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拆除许可证、灭失处理报告或其它证明文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设定的房屋优惠权、典权、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须
在设定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当事人签定的有效协议书及有关证明,办理他
项权利登记。
设定的他项权利期满,应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或他项权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享受国家或单位的补贴或优惠条件而购买、建造的房屋,登记时应
在底册和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产权转移时国家或原补贴单位享有优先权。
第十五条 房屋的共有人单方面出卖份额内房屋,其它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
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 已登记产权的房屋,因名称、门牌号码变化及其它原因,使房屋所
有权证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房屋所有权人须在情况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明申请
更正。
第十七条 房屋产权登记按省建委、省物价局《关于全省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
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收取登记费、勘察丈测费、权证工本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申请准予延期登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一)产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
(三)因旧城改造或依法公告中止产权变更及设定他项权利的,继承或人民法
院判决需登记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下列房产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一)未经城建规划部门审批的;
(二)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土地使用证的;
(三)在公产院内私自插建的;
(四)建筑面积在八平方米以下(含八平方米)的。
第二十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他项权证》灭失,
持证人须登报声明作废,并持报载的声明到房产管理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一条 无人继承或其它无主房屋,由房产管理机关提请人民法院按照法
律程序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第二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又无法定继承人或合法代理人的,由房
产管理机关代管,并公告认领,期限为四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管期内,原产权人认领的,经审查属实,予以发还。
代管期满,仍无人认领的,按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代管期内,因城市建设而被依法征用的,补偿费由代管部门代存,原产权人认
领,按二款规定办理;代管期满仍无人认领的,按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代管期内,因不可抗力损毁的,代管部门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章 产籍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产籍是在房屋所有权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档案资料。
产籍管理是对房屋产籍档案的建立、修正、保管、使用而进行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房产管理机关和产权单位应建立健全必要的产权产籍管理制
度。根据需要设立必要的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产籍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产籍档案由下列资料构成:
(一)确认权属的证明文件;
(二)房产的测绘图纸;
(三)房产登记资料;
(四)其它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房产管理机关和产权单位必须加强各类产籍档案的收集、整理工
作。如实统计并根据房产变化情况及时修正产籍档案,保证产籍档案的完整、准确。
第二十七条 产籍档案由房产管理机关指定专人负责整理,定期向档案管理部
门移交,永久保存。
第二十八条 产籍档案因故灭失,由房产管理机关依据有关资料补制。原产权
登记人有义务予以协助。
第二十九条 房屋产权统计资料,由各级房产管理机关分级汇总上报。
第三十条 产籍档案实行有偿使用。经允许抄录、复制档案的按规定交纳工本
费。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登记;每逾期三十日,按建筑面积每
平方米处以零点一元的罚款。
(二)瞒报、虚报房产的,吊销原产权证;责令重新登记,并处以产权人五百
元以下的罚款。
(三)涂改、伪造产权证件的,吊销原产权证件或公告无效并处以产权人五百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级部门
申请复议,上级部门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接
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
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房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
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发证而拒绝发证或不予答复,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二)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玩忽职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石家庄市城镇
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