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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该如何协调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之间的矛盾/杨振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2:40:39  浏览:84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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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该如何协调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司法证明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和广泛的服务领域。目前,全国大部分公证处已经转制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公证体制改革是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法律服务业面临的新形势的需要,是司法改革的需要,更是公证事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并不能彻底解决公证事业发展面临的所有问题。从行政体制脱离出来后,各个公证处面临的最大问题便是如何生存和发展的问题,也就是公证处的经济利益问题,同时社会效益是在追求经济效益过程中不可偏离的出发点和基础,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社会效益必将使公证的公信力受损,破坏公证队伍的良好社会形象,最终必然会影响公证的经济效益。湖北彩票案、西安宝马案等都对公证的公信力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所以公证处如何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的效果,是各个公证处面临的最大问题。下面笔者试从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给公证行业带来的损害、追求社会效益面临的难题和公证处该如何达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 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带给公证业的损害。
目前,公证市场化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导致很多公证处和公证员在利益的驱使下,只是一味的追求经济利益,寻求收入最大化,利益最大化,违规操作或者虚假操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有的公证部门以创收为单一目的,在内部分配机制上,实行的是业务量与公证员收入挂勾的唯一分配方式;在部门设置上,缺少监督机制和监管部门,甚至有的公证处也不设业务研讨部门或者形同虚设,只是多设办证点或者滥设办证点,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在管理上,放任无资质人员从事公证业务,降低公证员门槛。正是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公证员玩起了“猫腻”:只要能收到公证费,可以随意简化程序,对当事人要求的公证事项不认真审查,出现错证;有些公证员甚至可以无原则满足当事人无理甚至违法要求,出现假证;还有的公证处之间压价抢揽证源,想方设法提高业务量,提高业务收入;更有甚者,少数人心术不正之人利用手中的公证权,开展“寻租”活动,如拉关系、走后门、收回扣,滋生公证腐败。凡此种种问题,无一不与公证市场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公证是一个凭信用来支撑的行业,且背靠的是国家信用资源,具有一定的的公权性质,“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其应该坚守的职业道德底线。然而,公证一旦坐上了经济利益的大腿,甚至联姻,行业的价值观就会异化,公证就会偏离公正,公证“失真”,公证员“失口”也就再所难免。沸沸扬扬的西安宝马彩票案中,公证员的失守就令人深思。如果公证市场化、单纯追求利益最大化一旦演变成行业“潜规则”,那么,公证就会彻底失去“贞洁”,就会彻底丧失他的社会公信力,公证行业也就真正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公证市场化是透支信用的短期行为,最大受害者不是别人,正是公证行业本身。
所以说,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给公证业带来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
二、追求社会效益面临的难题
追求社会效益是公证行业发展的目标之一,公证工作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的最佳化就是公证工作的根本利益所在。因为只有社会对于公证业的认可,赞同,才会有更多的人了解公证、理解公证,进一步增强公证业的公信力,但目前公证业在追求社会利益的问题上确实存在一些障碍,首先,社会对公证业的认知不够,公证业是服务业,在推进司法改革的过程中,进一步发挥公证中介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公证的服务、监督、沟通、公正的作用,充分发挥公证的证据作用,落实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十分重要的。但目前有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对公证书的认可程度十分有限,甚至有的法官连公证书都不看,直接依据自己的判断和想法断案,给公证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
其次,公证业被定位为市场中介组织后,迈出了铁饭碗的队伍,但相应的法律规范不够健全和规范,致使很多地方特别是中小城市的公证处和公证员的生存问题出现了危机,在生存压力面前,很多公证员也无暇顾及公证业的社会效益了。
三、公证处该如何才能达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
品牌的价值是无形的,是综合素质、综合实力的体现。强势品牌带来可观的市场份额,从而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打造自身品牌,以品牌效应赢取市场,已为越来越多褪去行政色彩的公证机构所认识。唯其如此,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以信用为本,不断提高公证的公信力,才是公证行业的发展方向。一个行业的信用,是靠长期积淀形成的,预示着其前途和未来。公证的信用代表着国家的信用,是信用的最高形式之一。公证要发挥在国家信用体系中的作用,必须首先加强自身的诚信建设,进一步提高自身信用,把公证行业建设成一个对社会、对群众负责任的行业,一个社会和群众信得过的行业。笔者认为要想取得达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的效果,必须要加强以下几方面。
(一)加强公证宣传力度,努力开拓服务领域
  加强宣传力度,拓展新的服务领域,是公证行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的一个重要途径。为了开拓公证服务领域,要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和有效的手段宣传公证职能作用,并通过为政府、公民、法人和社会经济组织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促进宁夏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比如办好强制执行公证,为减少金融风险多作贡献。通过努力宣传和积极工作,让更多的金融系统各部门对公证的作用有更多的了解,因而对公证工作给予较大支持,这是我们做好工作的基础。二是为国有企业改制提供公证服务,为政府调控宏观经济当好参谋。国有企业改制的实质,是各方利益的重新调整,其目标是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的现代企业制度。改制将通过大量的法律行为来完成,从而形成新的经济关系,市场关系,社会关系和生活关系。这些都需要用法律来调整、规范和确认。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为己任的公证机构,是市场经济的中介组织,具有服务、沟通、监督、证明的职能。公证所持有的职能,独特的作用和效力,必将引起政府决策人,改制中的利益相关人的重视。我们应积极主动地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向党委、政府汇报,提出设想、要求、建议,从总体上取得通行证,介入“改制”工作。
  在企业改制中,公证宣传的重点对象是各级党和政府的领导人,决策的负责人,改制中的利益当事人。通过宣传,使他们明白公证可以积极引导法人、公民、财团、公司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规范当事人行为,可以起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制止不法经营,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的作用,维护国家及投资者的正当合法权益。
 (二)要尽快建立起公证信用体系,健全公证责任制度,明确公证处和公证人员的责任。继续坚持质量至上,社会效益优先。任何时候,公证事业的发展都不能以牺牲公证质量和行业信誉为代价。对那些不顾公证职责,不讲公证道德,严重损害公证质量和信誉的公证处和公证人员,要清除出队伍,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触犯刑律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当然,作为保障社会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机构,适当的政策性收费是必要的。但以创收、追求利益最大化为导向的工作价值观则是公正行业的大忌。真正公证行业“公正”与“正义”的价值观弘扬光大。
(三)制定相关的制度规章,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制止不正当竞争不仅取决于人的道德素质,而且需依赖于法律和机制的建设。形成一套激励惩戒的机制,使违纪者承担其成本,是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根本措施。用规范来引导和道德教化是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因为支配人的行为方式的根本准则是利益而不是道德原则,而利益问题的根本解决从来不听命于道德说教,而是听命于强制规范。因此,必须尽快制定反不正当竞争的相关规定,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在新的世纪,公证事业面临着大好的发展形势,对此我们应该充满信心,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在全体公证人员的努力下,努力把公证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的继续推向前进。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的效果。

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原 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  杨振波 84217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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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科技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科技部、中编办、财政部、中央企业工委、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外经贸部、税务总局、工商局、质量技监局《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0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科技部 中编办 财政部 中央企业工委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教育部 劳动保障部
外经贸部 税务总局 工商局 质量技监局
(二000年四月二十九日)

  经过十多年的科技体制改革,我国科研机构的组织和运行机制已发生重大变化。市场需求对研究开发的导向作用不断增强,科研机构面向市场的自我发展活力有所提高;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进行了企业化转制试点,科技力量布局的调整有了新的突破。但是,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科研机构管理体制仍然存在着条块分割、分散重复、人员过多、效率不高、面向市场的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必须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的要求,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优化科技力量布局和资源配置。为此,对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科研机构深化改革的目标和方向
  (一)改革的目标
  按照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强科技创新、加速成果转化的总要求,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全面优化科技力量布局和科技资源配置;加快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科研机构改革步伐,使其适应市场需求,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国家以支持项目为主,通过竞争择优方式扶持技术创新活动;国家财政科技投入集中用于应由国家支持、亟需发展的领域和少数精干、高水平的重点科研机构;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二)改革的方向
  对不同类型、分属不同部门的科研机构实行分类改革:
  1、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实行企业转化制。
  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等企业所属科研机构已经进入企业,要办理事业单位注销手续;作为独立企业法人的要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所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要通过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等方式向企业化转制,与原部门脱钩;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重大基础性或共性技术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个别科研机构,通过调整结构、优化组织形成一支精干队伍,这些科研机构可以由原部门(单位)继续按事业单位管理。承担军事科研任务的科研机构,原则上也要向企业化转制,具体转制方式和管理体制另行制定。
  2、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分别不同情况实行改革。
  国土资源部等部门所属公益类研究和应用开发并存的科研机构,有面向市场能力的(占总数一半以上)要向企业化转制;以提供公益性服务为主的科研机构,有面向市场能力的也要向企业化转制;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的经济回报、确需国家支持的科研机构,仍作为事业单位,按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其中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部分,也要向企业化转制并逐步与原科研机构分离。其他科研机构要向中介服务方向发展。
  按非营利性机构管理和运行的科研机构,要优化结构、分流人员、转变机制,按照总体上保留不超过30%工作人员的要求,重新核定编制。
  3、财政部、文化部等部门所属以社会科学(含经济、文化、法律等)领域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其他类型事业单位的改革部署进行改革。
  4、中科院所属科研机构,按照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基本原则进行改革。具体工作要结合经国务院批准的“知识创新工程”试点方案进行。
  5、加强科研和教育的结合,鼓励科研机构进入高等学校、与高等学校合并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二、支持科研机构深化改革的政策
  (一)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执行科技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中有关国有资本核定问题的通知》(财管字[1999]276号)、《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5号)、《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中所规定的政策。涉及实施时限的,由发文单位作相应的变通处理。
  (二)按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的科研机构,要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等方面进行改革,按照新的机制和管理制度运行,承担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业务,按有关规定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提高面向市场服务的能力,最终实现经营管理的社会化;主管部门要转变管理方式,变直接领导为通过参加机构理事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这类科研机构达到改革目标、经有关部门验收重新核定编制后,国家对其增加人均事业费投入。要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的投入和管理,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对优选的科研项目加强支持。
  (三)进入高等学校或与高等学校合并的科研机构,其人均事业费低于高等学校标准的,由负责拨付费用的一级财政予以补足。
  三、改革的组织实施
  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事关科技工作、经济工作和社会稳定的全局。国务院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根据本实施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明确所属科研机构的具体改革方向和任务,制定保障改革顺利实施的措施和办法,及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调动科研机构和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一)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以国务院各部门(单位)为主具体实施。向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要于2000年9月底前完成交接,2000年12底前完成企业登记。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按照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的试点工作,在本实施意见发出后启动,总体方案要在2000年12月底前确定,2001年全面实施。
  (二)经国务院授权,由科技部牵头,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协调、审核工作。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科研机构的改革方案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审核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后组织实施。科技部负责改革方案实施的检查督导工作,统筹协调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分类改革的方案制度、试点和全面启动工作。
科技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有关政策和运行管理规范,定期评估其工作绩效。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改革政府科技经费投入方式,建立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招投标制度,对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的实施逐步实行课题管理,使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后的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
  (四)地方政府部门所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由各地方政府参照本实施意见进行。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程序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程序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9〕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程序

根据《信访条例》及《江西省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工作暂行规定》,为规范我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结合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受理条件
信访人向市政府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须具备下列条件:
1、信访人不服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对其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或复查意见,要求市政府进行复查复核的。
2、向市政府申请复查,信访人要提供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复印件);向市政府申请复核,信访人要提供原办理单位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复查意见(复印件)。
3、信访人在收到书面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
二、受理原则
1、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待信访复查复核申请当事人,统一受理市政府复查复核事项。
2、信访人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可以通过邮寄,也可以直接递交到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3、对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口头申请,并提出原处理、复查结果复印件。口头申请的,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信访复查复核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经信访人核对无误后签字。
4、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信访人的复查复核申请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口头或书面将决定及理由告知信访当事人。
5、设立一事一办的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该信访事项对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信访局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组成,其中对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负责人为工作小组组长。
三、复查复核程序
1、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自受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5日内,提出工作建议,包括该信访事项的复查或复核工作小组的组成单位等,报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审议。
2、审议同意后,对该信访事项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或复查的,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小组代表市政府进行复查或复核。
3、复查复核工作小组应在15日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并经工作小组组长签发,送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后报该信访事项对口的市政府领导审定。
4、信访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市复查复核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负责协调组织复查复核。
5、复查复核意见经审定同意后加盖“宜春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专用章”,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或该信访事项对口的政府工作部门将复查复核意见告知信访人,并抄送该信访事项的复查单位和原处理单位。
6、对确需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会议进行研究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由其办公室报请复查复核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复查复核工作会议。研究复查复核意见后,以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名义下文回复信访当事人,并抄送该信访事项的复查单位和原处理单位。
7、整个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应在收到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听证所需时间除外)完成,并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办公室进行督查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