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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刑事案件的调查与思考/吴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6:26:54  浏览:88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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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刑事案件的调查与思考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吴莹

农业人口、农业面积在我国一直居于首位,故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否,关系到我国整个社会的安定。多年来,农村刑事案件所占比重持续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也直接影响着社会治安。现今,农村的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盗窃案件搅得人心惶惶,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案件的发生,使广大人民群众对自身的人身权产生很大担忧,黄、赌、毒案件向农村社会渗延,使纯朴乡风遭以破坏,这些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刑事案件时,应立足于审判必须服务于、服从于社会稳定这个大局,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依法惩罚犯罪,这样,才能维护农村自身的稳定与发展,亦可推动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
长期以来,我市农村刑事案件历来超过半数以上。我院2007 年刑事案件共结案93 件109 人。在判决的 96 名罪犯中,农民罪犯 41 人,占全部人犯的42.7 %,所触犯罪名有盗窃,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奸以及放火等,从对案件的收结、审理及统计分析,可以看出我市农村刑事犯罪案件呈下列一些特点:
1、以盗窃罪为主的侵犯财产型犯罪一直是农村刑事案件的主要犯罪形式,且数量居高不下。在侵财型犯罪中,罪犯的目标不定,只要有用的,均顺手捻来,大偷金银首饰、家用电器、通讯、交通工具等高档生活品及生产、电力设备、现金等,小偷针头线脑、锅碗瓢盆、甚至一袋盐、一包挂面都不放过,尤其在春节前后,更是盗窃案件发案的高峰期。
2、农村伤害案件,甚而是恶性案件的发生,多源于邻里琐事或几句玩笑话,但在发生纠纷时,由于当事人双方不够冷静,有的顾于面子,互不相让,酿出苦果。2007年我院审结的伤害等暴力犯罪中,大部分是基于此原因引起的。这对如何在农村中正确处理邻里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提出了一个值得大家广泛关注的问题。
3、农村刑事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的季节性。 在东北,由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所限,农业生产有农闲、农忙之分。在农闲时,违法犯罪案件明显高于农忙时节,特别是春节前这一特定阶段财产型犯罪较多,犯罪分子趁年关大家警惕性不高,手中较为宽裕而放手大捞一笔。夏季,由于天气炎热,农村的一些设施还不完善,农户们只有以开门、开窗纳凉,一些妇女疏于防范,从而使一些强奸犯罪分子有一些可乘之机。
4、从前农民犯罪的盲目性较大,但近年来,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开始呈抬头趋势。农村刑事案件多盲目性,盗窃案件往往多为临时起意或顺手牵羊的犯罪分子,前面提到的暴力型犯罪案件也多有此种因素存在,犯罪分子在冲动之下,情绪失控,导致犯罪。但在2007年的刑事案件调查中,我们发现,有组织的预谋犯罪行为如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也时有发生。
5、被告人素质较低。农村人群文化素质低,对待文化知识的学习和认识不够,再加之农村地区是法律宣传的薄弱之处,故该地区的法盲高于其它领域。
6、未成年人犯罪增多。由于农村中教育未跟上,家长对子女的教育意识淡薄,有相当一部分人读完小学就辍学,造成农村中青少年文化素质偏低。青少年正处于生长发育时期,他们思想尚不成熟,心理、情绪、情感尚不稳定,社会经验少,易受诱惑。在此特定阶段,如果其所处的环境中有不良或不健康因素的影响,则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近年来,随着进城打工的人群数量不断上升,留守儿童的增多,由于孩子年龄尚小,自已缺乏足够的认知和辩识能力,家长疏于管教,自已又无正当职业就游手好闲,结交一些不良朋友,一旦经人引诱,容易引发犯罪。
综合上述特点,笔者认为在审理农村刑事案件时,应注意处理好下列几个问题:
1、掌握原则,公正执法。我国刑法量刑跨度大、伸缩性强、标准不一,刑法条款规定的仅是一个框框,审判人员在具体适用中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定罪处刑就必须依据所犯罪行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法定及酌定从重从轻情节正确量刑,不能看人下菜碟,要使农村犯罪分子能得到公正处理,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罪刑相适应等法律原则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
2、做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好农村刑事案件,达到好的法律效果是一个方面,另外,注重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既打击了犯罪,又缓和了犯罪引起的各种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农村稳定,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这样,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统一,从而使农村社会稳定得以实现。当前,对农村中一批恶势力,主观犯罪故意深的犯罪分子应从严打击,起到震慑作用,对于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初犯、偶犯,可考虑酌情从轻处理,做到宽严相济,同时,也能起到治病救人的作用。
3、为农村被告人聘请律师参加诉讼。农村被告人不少因家庭困难,想请却无力聘请律师为其辩护。自己因为文化、法律知识等的匮乏,对自己的犯罪又不能很好、很正确的表达清楚。针对以上情况,法院可依据刑诉法第三十四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相关规定,为农村被告人聘请律师参加诉讼。这样,可以充分保护农村被告人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体现法律的公平。
4、加强法制宣传工作,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正常发展。我们在审理农村刑事案件时,应适时适地做好法律宣传工作,送法下乡。利用农闲时机召开法律知识讲座,到农村公开开庭,通过村级广播介绍一些法律常识或以案说法。这样,可通过舆论宣传,对广大农村群众进行法律教育,使广大群众对自己的每一种行为进行审视,从而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检点自己的行为,不逾越法律规定;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使法律宣传更形象化,使一部分不明真相、不了解案件实情、不熟悉法律的被告人家属及广大农村群众了解案件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了解裁判的公正。也有助于法律的公开透明化。
5、正确适用财产刑。农村刑事犯罪中,侵财型犯罪一直以来占多数,故财产刑在农村刑事案件中的适用也很广泛。判处财产刑,体现了对一些侵财型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不仅使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且其在经济上也受到相应的处罚,同时对一些犯罪较轻的犯罪分子适用较轻的刑罚,可通过单处财产刑或缓刑的刑罚方式,免除其自由刑或者予以监外执行。不能因为农村经济条件的限制,简单的不调或者不多判,应严格依照《刑法》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在刑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财产刑的具体数额。但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地降低自由刑的刑罚量,或者对于那些被告人没有执行财产刑能力的或有能力而拒不交纳的,也可提高自由刑的刑罚量。对一些犯罪较轻,被告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案件,可以考虑单处罚金。
6、让法律知识深埋农村青少年心中。对农村青少年刑事案件的审理,仅仅在庭审中教育还是不够的,还必须将维权工作向前、向后延伸,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目的,做到将法律这棵树深植在他们的心中。另外,法院还可以跟农村中小学校共同建立青少年维权岗,开设法制课,观摩庭,进行法制教育,防患于未然。
总之,随着当前农村刑事犯罪案件数量的提高,犯罪形式的增多,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做为一名审判人员,我们更应该动态的掌握这类案件的实际情况,履行自己的职责,抓好这方面的审判工作。真正做到审判公平,保一方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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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广告审查办法(修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农业部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修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农业部


1995年4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0号发布 根据199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发布关于防治农、林、牧业病、虫、草、鼠害和其他有害生物(包括病媒害虫)以及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农药广告,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第三条 农药广告审查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二)《农药登记规定》及国家有关农药管理的法规;
(三)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法规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广告审查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对农药广告进行审查。
第五条 通过重点媒介发布的农药广告和境外生产的农药的广告,需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其他农药广告,需经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异地发布,须向广告发布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六条 农药广告审查的申请:
(一)申请审查境内生产的农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农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
3、农药登记证、产品标准号、农药产品标签;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二)申请审查境外生产的农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农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及相应的中文译本:
1、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药登记证、农药产品标签;
3、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提供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需由原出证机关签章或者出具所在国(地区)公证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农药广告的审查:
(一)初审。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广告制作前文稿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受理广告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初审决定,并发给《农药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
(二)终审。申请人凭初审合格决定,将制作的广告作品送交原农药广告审查机关进行终审,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做出终审决定。对终审合格者,签发《农药广告审查表》,并发给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对终审不合格者,应当通知广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广告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终审。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做出终审决定。
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将通过终审的《农药广告审查表》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申请农药广告审查,可以委托农药经销者或者广告经营者办理。
第八条 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九条 经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广告审查机关应当调回复审:
(一)在使用中对人畜、环境有严重危害的;
(二)国家有新的规定的;
(三)国家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发现省级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不妥的;
(四)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复审建议的;
(五)广告审查机关认为应当复审的其他情况。
复审期间,广告停止发布。
第十条 经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查:
(一)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
(二)农药广告内容更改。
第十一条 经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广告审查机关收回《农药广告审查表》,其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作废:
(一)该农药产品被撤销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
(二)发现该农药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
(三)要求重新申请审查而未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审查不合格;
(四)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已立案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作废后,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将有关材料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第十三条 农药广告经审查批准后,应当将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未标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已过期或者已被撤销的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四条 广告发布地的广告审查机关对原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请上一级广告审查机关裁定。审查结果以裁定结论为准。
第十五条 广告发布者发布农药广告,应当查验《农药广告审查表》原件或者经广告审查机关签章的复印件,并保存一年。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农药广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广告审查机关违反广告审查依据,做出审查批准决定,致使违法广告发布的,由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22日发布


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促进依法行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对《农药广告审查办法》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内容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改为“经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广告审查机关收回《农药广告审查表》,其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作废:
……。”
第十二条改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作废后,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将有关材料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1995年4月7日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乌政办[2007]64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乌鲁木齐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5〕16号)精神,做好公益性岗位认定、管理工作,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上实现再就业,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界定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协管员、基层工会协管员、民政低保协管员、社会保险协管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劳动监察协管员、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协管员等岗位。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区、街道、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院等机构;在街道、社区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公益性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二)城镇大龄失业人员(男30岁以上,女25岁以上)且已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了求职登记,一年内介绍三次,非本人原因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三)夫妻双方无一人就业且无一子女就业的困难家庭失业人员(即零就业家庭)。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五)因病或肢体残缺又未达到完成丧失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
(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大中专毕业生、随军家属、复转军人、城镇退役士兵、两劳释放人员。
三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招聘
(一)公益性岗位必须优先安排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截止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随军家属、复转军人、城镇退役士兵、两劳释放人员。
(二)新增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时,应面向社会,自愿报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录用。招聘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承办,用人单位协办,相关部门配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新增公益性岗位在招聘公益性岗位时,必须由用工单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提出具体用工条件,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招聘,办理招聘登记手续,发布招聘信息,内容包括岗位介绍、拟聘人数、招聘时间、录用条件等。
2.招聘工作采取“面向社会、自愿报名”的方式进行公开招聘。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组织报名,向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推荐,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经考核,由用工单位按照择优录用原则确定人员报社区张榜公布一周后,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乌鲁木齐市公益性岗位人员认定证明,凭认定证明由代管公益性岗位的劳务派遣组织开具统一的《公益性岗位上岗通知书》上岗。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关系的建立及解除
公益性岗位人员由各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委托协议的方式交由劳务派遣组织代管,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1年,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续签下一年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各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
合同期满,年终考核不合格者;或合同期内,有违反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和奖励办法情节严重的由各用工单位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后退回劳务派遣组织,由劳务派遣组织解除劳动关系。各用工单位不得自行解除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关系。
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合同期内,经各用工单位考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可由各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组织,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至其它公益性岗位,二次被退回者,直接辞退,由劳务派遣组织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五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按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支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执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含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市、区两级就业再就业经费承担。
公益性岗位人员使用期限暂定到2008年12月31日。
六、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程序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按月支付,由劳务派遣组织统一办理。公益性岗位人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含个人应缴部分),由劳务派遣组织报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后,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各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核办法和实际考勤按月编制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工资报表,于次月10日之前报劳务派遣组织,由劳务派遣组织审核汇总后填写《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审批表》、《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及本月缴纳社会保险凭证报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每月15日前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经市财政局核定,以转移支付的方式拨付各区(县)财政部门,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拨付劳务派遣组织。
七、公益性岗位的空岗申报和统一调配
(一)空岗申报及岗位调整。
各用工单位及岗位调整如出现空岗,必须在每月5日前将岗位空岗情况填写《公益性岗位空岗申报表》、《公益性岗位调整情况表》报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组织负责汇总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审批。
(二)统一调配。
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将各用工单位公益性岗位的空岗信息和岗位用工要求及时传送给区(县)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由区(县)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不突破下达公益性岗位总数的前提条件下,五个工作日内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上岗。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跟踪空岗落实情况,及时收回未落实的空岗信息并重新调配。
八、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任务、考核、考勤、服装、袖标、工作牌、劳动工具等由各用工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接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发放工资工作等由劳务派遣组织负责,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一)由各用工单位制定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奖惩管理办法。
(二)各用工单位在每月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时应如实上报增、减、调整情况,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第七条进行增、减、调整。
(三)各用工单位将在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调整至不属于原招收的公益性岗位工种范畴之内的,不得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已认定公益性岗位的用工单位新增其他公益性岗位的,应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进行补充认定。
(四)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按街道(乡镇)进行档案备案管理,由各区(县)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按公益性岗位工种建立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基础档案及台帐,做到一人一档,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建立本区(县)公益性岗位人员台帐,作为公益性岗位专项目标考核依据。
(五)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公益性岗位分布情况、公益性岗位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人员有关数据进行计算机管理并实现连网,同时将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起始时间等情况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记载。
(六)对在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一年内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对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管理情况进行不少于四次的检查。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一年内不少于两次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入就业责任考核内容。对出现弄虚作假、人岗分离、把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七)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发放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对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八)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社保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对不履行空岗申报,调整备案,或设置额外条件拒绝接受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部门和单位,市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给予通报。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