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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汽车质量纠纷的责任主体/马东晓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0:36:40  浏览:82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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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汽车质量纠纷的责任主体

马东晓

一、 问题的提出:

最近,随着三菱帕杰罗越野车事件、奔驰汽车质量问题引发的“砸车”事件以及北京国际汽车展上消费者与汽车厂商的质量纠纷引发的“砸场子”事件等汽车产品质量纠纷的发生,引发了中国汽车消费者(用户)一系列的涉外维权活动。但实践中,汽车消费者的一桩桩维权案件却常常陷入了进退维谷的境地。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说,武汉砸奔驰事件发生后,部分专家和媒介认为此举不够理智,应该走法律的途径。可是人们大概并不了解,迄今为止状告奔驰事件已发生多起,得到的答复都一样——对不起,您告的公司不存在,或者是——对不起,请您用外交途径送达。状告奔驰变成了天狗吃月亮,看起来大大的一个,可就是无法下口。1
对此,笔者认为这不仅仅是送达问题,其另一主要原因是原告并未完全明确奔驰汽车质量事件的责任主体。
正如曾经代理三菱帕杰罗投诉案的律师所说,在汽车消费领域目前存在两大问题,从实体上来说,对于售出的汽车,厂商应该承担责任的范围、承担责任的时间、销售商的责任、维修者的责任等都是争论的焦点,厂家现在是问题的解释者,对消费者来说这是不公平的。从程序上来说,法律诉讼的对象是外国汽车厂商还是其中国代表处都模糊不清,消费者打官司的结局常常是找不到被诉方而长期悬而未决。2
上述问题,实际暴露了我国现行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在产品责任纠纷(尤其是涉外产品责任纠纷)的适用上出现了困难,而其中的主要的问题就是现行法律对产品责任纠纷中的责任主体的规定并不明确。因此,如何确定涉外产品责任纠纷的责任主体就成为解决涉外维权难的前提。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适用上的困境并非始自今日,而其在适用中产生的争论也绝非仅涉及责任主体。除了责任主体之外,其他几个关键定义也含糊不清。
首先,该法将其适用范围定义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这种限定式的定义方式,似乎使消费者的范围仅限于生活消费,从而引出了“知假买假者是不是真正的消费者”大争论。
其次,该法并未规定商品(或消费品)的范围。而商品范围的不确定性,也曾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如“商品房是不是商品”的争论。
诸如此类的含糊不清,不仅使产品责任事故的受害者及其代理律师无从下口,也使得受诉法院进退维谷。实际上,现行法律中不仅对责任主体规定不明,甚至对已规定的几个责任主体的称谓也并不统一。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 人身损害的, 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里,责任主体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
《产品质量法》第三章规定了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该法中,责任主体似应是“产品生产者、销售者”。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使用了“经营者”这一概念与消费者对应,但纵览整部法律,也未对经营者划清含义和范围。只是在第三十五条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条款中,分三款指出了追偿对象分别为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这里,似乎可将经营者理解为包含“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
但是,作为经营者的生产者的含义是什么?销售者又包括什么范围?前面两部法律中的产品制造者、产品生产者又具体何指?在这三部法律以及其他的法律中,仍旧找不到明确的条文。
众所周知,一件产品从其零部件的供应者到其生产者再到消费者之间要经过诸多环节,涉及到很多主体,明确谁将对消费者负责,即明确这些环节中相关责任主体的含义,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这直接决定了消费者可以向谁提出索赔,决定了谁将承担产品损害赔偿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也决定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是否最终得到了落实。

二、 美国产品责任诉讼的责任主体:

产品责任(Product Liability )是指由于所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心灵创伤及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分别或共同负责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3
产品责任制度的产生,源自对产品消费者(用户)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也即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其本质是以立法的方式加大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以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在美国,产品责任案件中的责任主体一般被称之为“加害者”,以对应于产品事故的“受害者”。其中,加害者除生产者外,还包括中间商在内。而受害者也并不限于产品的消费者和使用者,尚包括其他关系人,如产品购买者的亲属、朋友、同事,甚至包括过路行人等因缺陷产品而遭损害的一切人。
在美国的汽车产品责任事故诉讼中,法院先后以判例的形式确立了以下的责任主体:
1、 生产者(Manufacturers):
生产者也称制造者、产品制造人,其在产品责任中对其制造的产品所致损害所负责任为积极责任。由产品的生产者作为缺陷产品造成的责任事故的责任主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可推卸。
在著名的Macpherson v. Buick Motor Co.案中,虽然原告的损害是由于被告汽车的一个车轮爆裂引起的,但法院认为被告(生产者)不能因为车轮是从一个有声誉的零件供应商那里买来而免除检测的责任,故判决被告仍然要对最终产品负责。这可以看出,生产者在产品责任案件中处于主债务人的地位。
2、 经销者(Retail Dealer of Chattel):
经销者包括了进口商(importer)、批发商(wholesaler)以及零售商(retailer)。在1960 年的Henningsen v. Bloomfield Motors , Inc.案中, 法官曾认为制造商与经销商两者均应负担对汽车的默示担保责任,因两者担保的内容实质上相同。4
在1964年的Vandermark v. Ford Motor Co.案中,加州法院认为原告购买的福特新车刹车有缺陷而本案中的第一第二和第三经销商并没检查过该新车,因而判决制造商与经销商均负严格责任,其理由是“零售商和制造商一样,从事把商品分售给公众的商业活动。他们是整个应当承担瑕疵产品损害费用的制造和销售行业中一个组成部分。”5
3、出租者(Lessors of Goods):
在 1965年Cintrone v. Hertz Truck Leasing& Rental Service案中, 原告向被告长期租借数辆卡车,原告驾驶其中一辆时,因刹车失灵而受伤,原告以被告过失和违反担保为由提起赔偿之诉。法官认为原告以被告违反默示担保的严格责任为由的起诉并无不当。6
4、委托者(Client):
在1964年Delaney v. Tow motor案中,法官认为带有缺陷起重的卡车, 其委托者对于受托者业务员所受损害应负侵权行为法上的严格责任。7
5、供货商(Supplier):
供货商主要是指零配件供应者(Component Manufacturers),在1965年Suvada v. White Motor案中,法官认为耕耘机制造厂因将被告(零配件制造商)所制造之零件未加任何变更装于该耕耘机刹车器上,故该有缺陷刹车器的零件制造商对造成的损害同样负严格责任。8
6、旧货商(Dealers of Used Goods):
旧货商通常是指从原商品使用人处将使用过的商品购得后再贩卖给他人的人。在1975年的Peterson v. Lou Bachrodt Chevrolet Co.案中,法官判决二手车(used car)出卖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美国相关的产品责任理论和实践表明,赠送者、修理者、运输者、仓储者等也可以作为产品责任的主体。9
从美国的做法我们可以看出:为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费者的利益,美国法院不仅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强化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责任,而且将销售者的范围扩大到所有与产品损害有因果关系的主体之上。即不仅对产品生产者施以更加严格的产品责任,而且对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的所有中间商(甚至赠送人)也施以产品责任,使他们承担起更多的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

三、 欧洲共同市场产品责任法的责任主体:

欧洲各国大多为工业发达国家,机器工业大量制造出精密的产品,消费者对这些工业化产品造成的损害往往难以证明由制造商所致。另外,由于欧洲共同市场的逐渐形成,为避免产品制造人将商品销往产品责任较轻的国家,逃避应承担的产品责任,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自1976年始,欧洲十二国开始制定《欧洲共同市场产品责任法草案》,并于1985年作出《欧洲共同体理事会产品责任指令》(85/374/EEC)。目前,上述《草案》和《指令》构成了欧洲产品责任法的主要部分。
与美国判例法在个案中强化产品自生产到流通所有环节中各主体的产品责任不同,欧洲的做法是,没有单独规定销售者的概念和责任,而是规定只有生产者才为产品责任的主体,同时又对生产者的含义作扩大解释,将销售者有条件地视为生产者。10
以《指令》的规定为例,所称的生产者(Producer)分为六类:11
1、 最终产品之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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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统计局《山西省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政办发〔2007〕4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统计局《山西省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统计局制定的《山西省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山西省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省统计局2007年4月)

  一、总则
  第一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是贯穿于统计全过程的灵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统计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36号),为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统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数据质量既要从专业技术的层面进行控制,更要从管理、监督等非技术层面进行约束,实行行政控制、制度约束、依法监管和责任追究相结合的系统规范的控制。
  第三条行政控制是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根本。各级统计机构、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统计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通过行政措施对统计数据采集、加工全过程进行严格的管理,从组织角度确保统计数据生产过程中各环节的有机运转和合理衔接。
  各级领导、各级统计人员要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克服工作中的随意性,对数据质量负责,维护统计的严肃性;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认真履行行政职能和管理职责,对区域内各部门和各报表单位的统计工作加强指导和协调,进一步规范部门统计数据的报送制度,逐步完善部门统计数据评估制度,建立对部门发布统计资料的核实制度和对部门统计工作的巡查制度,确保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统计方法制度的贯彻落实,实现政府综合统计和政府部门统计业务的有机衔接和信息共享;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基层统计工作的支持和领导,在机构设置、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足够的重视,确保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独立性和稳定性;
  统计人员要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享受岗位津贴,并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和两年一次的年检,确保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统计人员业务知识的适时更新,保证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调查制度不走样,贯彻执行基础工作规范化规程不走样,贯彻执行调查、上报要求不走样。
  第四条制度约束是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依据。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建立健全完善的工作制度和专业统计制度,对统计数据的采集、加工、整理等过程进行规范。
  要建立常设的数据质量控制领导机构和监督机构,确保对数据质量控制工作强有力的领导,确保数据质量控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有效推进;
  建立健全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完善长效的数据质量评估制度,每季对主要统计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会审、评估,评估主要采取经济走势判断法、相关指标验证法、历史资料对比法和速度特异值核查法等方法;
  要建立统计数据质量定期检查、调研制度,各级统计部门每年至少一次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工作,及时了解新情况、新问题。领导干部下基层,都要把数据质量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进行调查研究;
  要健全各专业、各部门统计报表审核制度和报送规定,严格按照专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进行数据的搜集、整理、加工、汇总和上报,严格报表的报送审批手续;
  各基层报表单位,要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严格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填报报表并按时上报。
  第五条依法监管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保障。各级统计部门根据统计法赋予的职责,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各种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法律追究。
  要建立健全统计执法检查制度,加大统计执法的力度和深度;
  要加大统计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广泛开展法律宣传,增强《统计法》的震慑力;
  精心选调统计执法人员,并加强业务培训,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剖析、讲解,使执法人员深入把握统计执法的重点环节,不断提高统计执法人员素质;
  专业统计人员在数据质量控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要及时告知统计执法人员,并积极配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第六条责任追究是惩处统计数据质量问题的措施。违反《统计法》及相关规定导致统计数据失实,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要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一把手责任制度,统计数据不真实的,一把手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统计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统计法给予惩处;
  要畅通举报渠道,设立举报电话,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及时了解违法所在,适时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县级统计机构是把好源头数据质量的重要关口,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有关县级统计机构统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认真履行统计调查和数据质量评估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建立统计台帐,严格审核程序,定期组织抽查,确保数据质量。
  第八条各级统计部门都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科学把握统计数据质量,要在全社会营造维护统计严肃性、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的氛围,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
  二、地区生产总值(GDP)核算
  第九条GDP是国民经济统计中最主要的总量指标。GDP核算是我省数据质量控制的重点环节之一。省级GDP核算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制度的要求和国家统计局联审的技术规范进行控制。对市、县GDP数据质量控制,实行评估和会审制度。从2006年起,我省正式推行联管联控新机制,对GDP数据质量实行新的全方位、多层次的控制办法。
  第十条地区生产总值(GDP)核算实行联管联控,即核算牵头、专业联管、省市联控,以普查系数为依据,以联审和评估为手段,下算、下管办法相结合,构建全省国民经济核算科学、规范、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对各市GDP数据实行现行的省市联审办法。
  第十一条规模以上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五个行业下算一级,按季联审。
  每季联审时,根据实际情况亦可采用相关指标速度倒推法、结构比例趋势法进行行业总量的控制,或者用占全省的行业比重进行总量控制。对于波动较大的极端值要进行重点监控,要对相关基础数据进行严格评估,对使用的相关系数进行多年度的对比分析判断,从而避免特异值的产生。
  第十二条农林牧渔业、规模以下工业、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五个行业下管一级。
  其联审的方法是:
  (一)农林牧渔业:除了利用增加值率进行控制外,还要从粮食产量、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速度进行验证。
  (二)规模以下工业:除了利用其增加值率进行监控外,还要从其占全部工业的比重入手,与以往年度的比例、经济普查年度的比例进行比较分析,从而确定其相对客观的比重。
  (三)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交通运输换算周转量=各种运输方式的货运周转量之和+各种运输方式的标准客运周转量之和(即铁路旅客周转量+公路旅客周转量/10+民航旅客周转量/13.7)
  可用其经济普查后的结构比例趋势,结合占全省行业的比重进行总量控制。
  (四)房地产业:按其占第三产业的比重和占全省行业的比重进行总量控制。
  (五)社会服务业: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8个部门。根据其经济活动特点,可归纳为两类,一类是营利性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娱乐业等;二类是非营利性单位,包括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文化和体育、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主要依据工资的增长速度进行速度倒推,同时按占第三产业的比重和全省的行业比重进行总量控制。
  第十三条建立专业领域数据评估机制,对各市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评估审核,以确保省市基础数据的衔接一致。
  第十四条GDP数据具体评估办法:
  (一)相关指标趋势评估法:即利用宏观经济指标在反映客观经济趋势时,所具有的内在的经济联系性,对数据进行质量评价的一种方法。如GDP增长与固定资产投资、工业生产增长存在着较为密切的相关性,以此来判断经济发展的基本走势。
  (二)动态趋势(经济周期)评估法:即利用若干年的相关资料,根据动态变动趋势,进行数据质量评估的一种方法。如观察若干年GDP的增长趋势,可以观察几十年我省经济发展的变化规律,就可以大致了解到经济周期的波动规律,从而可以较为客观地预测GDP增长的基本趋势,以此来预测和判断GDP在一段时期的增长的规律性等。
  (三)比重(例)趋势评估法:即在对各经济指标进行逻辑关系审查的前提下,通过观察总指标与分指标的比例关系,并结合外部经济环境变动趋势,可以大体分析它们所具有的这种比例关系的合理性。如在经济发展正常的情况下,固定资产占GDP的比重应基本稳定,各产业、行业之间的发展也有一个比较稳定的发展比例和趋势。
  三、农业统计
  第十五条农业统计主要价值量指标、实物量指标,通过乡村报表进行搜集和整理。其他指标在农业普查收集完一个比较全面的样本框的情况下,利用各种方法进行抽样调查。要不断完善农业统计方法制度。
  第十六条农业数据的审核评估办法:
  (一)与历史数据对比分析。主要与同年定期报表数、上年年报数、第一次农业普查、第二次农业普查相关数据进行对比,与历年数据对比,既要算出累计速度,也要算出平均速度,然后分析评估。
  (二)利用平均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如人均各总量指标,户均各总量指标,要按分市县区、分行业进行对比分析。如人均粮食、人均增加值(相当于农业劳动生产率),同一地区同一行业应该大体一致,户均农业总产值一般应掌握低限和高限。用播种面积与小麦、玉米、谷子、豆类、马铃薯等总产量计算出亩产,计算出每头牛、每头猪、每只羊的产肉率、每头奶牛的产奶率等,分析评估其存栏率和肉类总产量,农业增加值率,投入产出转换效率等分析指标,再与同地区、同行业进行比较。
  (三)利用相关指标之间的关系进行对比分析。如农业总产值、主要农产品产量、农业产品销售收入之间的比例关系,农作物播种面积与农作物产量之间的关系,计算农业总产值时主产品产量和价格在变化趋势上的关系等。同一地区主要农产品价格应该大体一样。
  审核时注意以下指标间的关系:
  有温室、大棚一般会有温室、大棚中的种植面积。
  如果农户有相关农业机械,要注意是否有机灌面积、机收面积或者农机作业收入。
  有畜牧养殖用房的,一般有畜禽存栏量和畜牧业产品收入。
  播种面积与耕地面积之间的关系一般要符合当地的复种指数范围。但在当年耕地经营权属发生变更的,不要求复种指数与耕地面积符合复种指数范围。
  (四)利用购销等资料进行大数推算。通过了解收购、农民自留和消费、市场出售等算平衡帐验证粮食产量数据。社会农副产品收购总额占现价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比重,在一个市、县范围内,年度之间一般不应出现大的波动。
  (五)利用结构资料进行比较分析。如同一数据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不同隶属关系间对比分析。
  (六)参照其他地区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如省级要参考其他省市的相关数据进行对比分析评估我省的农业数据,地市级可参考其他地市相关农业数据,县市可参照有可比性的县市的相关农业数据进行对比分析。
  (七)利用部门数据进行核对。如与农业、林业、司法、国土、工商、农委、发展改革委、财政、税务等部门核对主要农业产品产量、耕地面积、播种面积、某些行业的一些总量指标。
  (八)利用典型资料和调查进行分析评估。如找比较熟悉的乡村和部门了解一些关键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如增加值率,主要农产品的价格,耕地利用情况,人均收入等。
  (九)利用专家经验分析判断一些难以确定的统计数据。
  (十)在人财物充分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建立数据模型、开展小型抽样调查等办法去分析评估数据。
  四、工业统计
  第十七条工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的范围包括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第十八条各市、县(市、区)统计局工业统计数据审核评估采用办法:
  (一)对比分析的方法。根据报告期别与历史同期数进行比较,包括绝对量指标和相对量指标,根据数据动态趋势、水平变化情况对数据准确度做出基本判断。如:与历史数据对比分析,利用平均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利用相对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利用相关指标进行分析对比,利用结构资料进行比较分析,参照其他地区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等。
  (二)与部门进行核对和咨询。如行业分组主要总量和平均指标,财政、税务主要数据,主要工业产品产量发电量、煤炭产量等。
  (三)利用典型资料和调查进行分析评估。如了解比较熟悉的企业和部门的一些关键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如增加值率,主要工业产品的价格、能力、人均工资等,或搞一些小型的抽样调查等办法去分析评估等。
  (四)利用专家经验分析判断一些难以确定的统计数据。
  (五)进行数据质量抽查评估。根据情况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不定期进行基层地区和企业数据质量抽查,分析评估数据质量的可靠性。
  第十九条数据质量审核要点:
  (一)审核企业范围
  1.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原则上以年报清查企业调查单位确定的名录库为准。年报时进行企业清查,依据年报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标准确定年报各表种及次年定期报表统计范围。
  2.统计范围确定后要严格管理,不得随意调整。企业范围的变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由规模以下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2)年内新建成投产并达到规模以上的企业;(3)由规模以上下降为规模以下企业;(4)企业破产;(5)企业改制、兼并、分组等。
  3.对于新建投产的规模以上企业,应及时将企业立项、投产验收等相关资料送市统计局初审,市统计局初审通过后,以文件形式向省统计局提交报告并附企业全部资料复印件,在连续生产三个月以后,视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最终由省统计局审定是否纳入当年统计范围。
  4.年内由规模以上降为规模以下、由规模以下成长为规模以上的企业、本期破产的企业一律不调整当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库,以保持名录库的相对稳定,已报的本期累计数、同期累计数均保留至年底。
  (二)审核企业报告期情况
  1.保持企业名录库相对稳定。年初确定的规模以上企业范围,原则上一年内保持不变。
  2.在当年统计范围内的企业因故停产或破产,已报的累计数保留至年底。
  3.制度报表中各项生产指标均应填报且统计范围应一致,在正常情况下生产、用电、用水应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生产产品品种单一的企业,在价格相对稳定情况下,产值、产量变化走势应相近。
  4.年报审核不仅要审核报表内指标间关系,跨表间相关指标关系,也要注意与当年相关月报指标的参考和上年指标的对比,年度之间指标值增减态势一般情况下应该保持稳定,如果出现大起大落,必须查明原因,并在上报时加以文字说明,避免填错位数的现象发生。可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有关指标切实可行的控制区间,把差错降到最低。
  5.月报要审核表内指标间关系,跨表间相关指标关系,月度之间指标值平衡,月度之间指标值增减幅度。包括上月累计、本月累计平衡关系,本月与上月比,本月与上年同月增减幅度比等,如果出现平衡差,出现大起大落,应查明原因,对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在上报时附以文字说明。例如资产总计、销售收入该时期数,当月累计数一般应大于上月累计数,如果出现当月累计数小于上月累计数,应查明原因。
  6.要特别关注本地区大企业的运行情况,掌握动态情况,避免大企业出现数据差错和漏报情况,导致出现大的数据错误。
  (三)审核企业同期数
  工业统计报表制度、不定期调查等报表指标经常需要填报同期数,由于每年年内企业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如果不注意,企业同期数可能出现漏报和误报,对本期指标值增减幅度产生较大的影响。为此,务必要重视企业同期数问题,严格规范同期数的填报和使用,彻底杜绝漏报和误报现象的发生。
  同期数审核要点如下:
  1.要认真核对企业同期数与相应时期数据库中的数据是否一致。本期、同期同时存在的企业,同期数原则上要按上年实际上报数填报,本期上报的上年同期数小于上年上报的当年相应数的,一律按上年上报数为准。
  2.凡已纳入当年统计范围的新上规模企业、改制企业、分组或兼并企业必须填报同期数,而且本、同期数的核算范围要一致。
  (四)审核企业属性指标
  按照制度与指标解释要求填报和审核,各项属性指标填报均应规范化。计算机审核提示的差错必须更正。
  以企业法人单位代码、行业代码、主要产品名称等指标为例证,简要说明质量控制要点:
  1.规范法人代码填报。企业填报的法人码应是正式码,确实没有正式代码或事出有因的企业,应在上报说明中逐个列出该企业的法人代码和企业名称及所在地,以备审查。同一企业的法人码在年报与月报名录库中应一致,法人单位代码中有字母的一律大写,生产和财务月报法人代码亦同。
  2.必须填报“主要产品”。“主要产品"是核对企业行业属性的重要依据。正确的填报是填写企业上报年度主要生产的产品名称,对于没有具体产品的企业则填写主要的生产业务,填写的内容前面不应有空格。
  3.对企业行业代码要先进行人工审核,方法是将企业主要产品销售收入分列排序,以确定归属行业小类,避免企业行业代码发生错误。
  (五)审核企业经营指标
  经营指标包括所有反映企业产、销、存情况的实物量和价值量指标,包括生产指标如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工业销售产值、主要产品产量、电力消费量、工业用电量等,财务指标如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利税总额、利润总额、资产、应付工资总额、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等。
  1.由于各地企业不尽相同,经营性指标如果用完全相同的审核标准公式硬性设卡,强制修改,则不一定符合实际要求,且审核差错量太大。因此,针对不同指标,分别原则设定审核数据区间,各地可根据这个原则把差错率控制在最小范围。注意审核起点条件和审核取值区间应将上一级审核要求涵盖。如查无问题,上报时必须逐类说明,必要时,逐个企业进行说明。
  2.核对并确定新的年度的大型工业企业名单是工业财务年报的重要内容,这是工业年报一项重要工作。对符合新的企业划型标准的大型企业在上报前必须逐一与企业进行核对(包括三项指标和企业名录项),对于符合新的大型企业划型标准而省认为不应上大型企业名单的,在上报财务年报时应附说明。
  3.各项指标值与上期或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幅度过大应附报情况说明,包括增减原因、影响程度、对今后走势的影响和判断。
  为进一步规范地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其发展速度的计算方法,我省对各市工业增加值及其发展速度按月进行评估审核,未经审定的数据不得对外提供。具体评审过程为:各市统计局对本市的工业增加值和发展速度先自行评估,并于月后6日前将评估报告(网络传输或传真文字材料)报省统计局,省统计局对各市数据进行综合评估,及时通知未通过评估的地区对其数据进行重新审核修正,并根据情况不定期召开部分重点地区参加的联审会;省统计局在11日前将评估结果通报各市,并按有关规定对外公布。季度、年度、节假日视报表上报时间作适当调整。
  省统计局在处理定期报表数据时,对各市工业发展速度的认定将剔除企业上年同期数漏报和误报因素,将规模以下企业数据剔除后,再计算认定并反馈各市速度:①总产值本期有数而上年同期数为零,又无新投产企业原因说明的。②增加值本期数与上年同期数相比,增幅过大,又无增长原因说明的。
  五、建设领域统计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市级评估要求:
  (一)比重判断。各市的投资额占全省总量的比重以及投资结构在短期内一般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在两个报告期内,各市投资统计主要指标的比重变化超出下列范围的,必须认真进行查询订正,并在数量上说明变动的原因:
  1.城镇投资占全省城镇投资的比重变化范围2—6月份超过±3个百分点,7—12月份超过±1个百分点;
  2.非农户投资占全省非农户投资的比重变化范围2—6月份超过±5个百分点,7—12月份超过±3个百分点;
  3.城乡投资占全社会投资比重变化范围超过±3个百分点;
  4.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占城镇投资比重变化范围超过±5个百分点;
  5.城镇设备工器具购置占城镇投资比重变化范围超过±5个百分点;
  6.城镇50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占城镇投资比重变化范围超过±5个百分点。
  (二)增速判断。一般情况下,各市相邻的月度之间或月度与年度之间投资增长速度变化不应过大。在相邻和两个报告期内,投资统计主要指标的增长速度变化超出下列范围的,应认真查询、订正,并在数量上说明变动的原因:
  1.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季度变化范围超过±10个百分点;
  2.城镇投资增长速度,1—6月月度变化范围超过±5个百分点,7—12月月度变化范围超过±3个百分点;
  3.5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增长速度与同期50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增长速度相比,变化范围超过±5个百分点;
  4.非农户投资增长速度,1—6月月度变化范围超过±5个百分点,7—12月月度变化范围超过±3个百分点;
  5.城镇投资增速与城镇投资施工项目个数增速的变动趋势应当一致,增长或下降幅度应保持协调;
  6.非农户投资增速与非农户投资施工项目个数增速的变动趋势应当一致,增长或下降幅度应保持协调。
  (三)连续性判断。投资施工项目(特别是500万元以上项目)个数要保持较好的连续性:
  1.城镇投资:报告期施工项目占上年结转项目和报告期新开工项目的比重,同期比和上月比的变动一般应保持平稳上升趋势。
  2.非农户投资:报告期施工项目占上年结转项目和报告期新开工项目的比重,同上月比的变动一般应保持平稳上升趋势。
  (四)协调性判断
  1.投资项目填报的新增生产能力名称应该与该项目填报的行业类别相匹配。
  2.投资项目的计划总投资应该与填报的新增生产能力规模相匹配。确因大项目开工或竣工出现主要指标数据波动较大,要列出具体项目的名单和投资完成情况。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县级评估要求:
  (一)防止项目虚报或漏统。要按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每季度要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和核实,加强数据审核,特别要严格新开工项目审核。要加强与发展改革委、经委、建设、商务、规划、环保、国土、银行、工商、交通、邮电、房管等部门的横向联系,要充分发挥乡镇和部门的作用,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搜集、整理和上报工作。同时,要加强原始数据的审核,固定资产投资报表必须要有项目单位上报的原始基层报表,其他单位和部门代填的报表必须加盖项目单位公章。要在季末或半年末联合有关部门核实项目原始数据,对部分项目还要进行实地抽查或电话直接核查。
  (二)严格项目审核和督查力度。要把城镇和农村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及个体户进行的计划总投资50万元及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包括原来的城镇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其他投资项目、城镇和工矿区私人建房项目、集体和私营个体等投资项目,以及农村非农户投资项目全部纳入投资统计范围,从源头上把好数据质量关,确保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不重不漏、应统尽统。尤其是对500万元以上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必须逐个搞清楚。对500万元以上及新开工的亿元以上项目(煤炭、钢铁、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炭、汽车、水泥、电力、纺织等重点行业300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逐个上门现场核实,确保各项统计指标准确无误。
  第二十二条建筑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市、县两级评估要求:
  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估,对超出下列范围的,要认真查询、订正,并在数量上说明变动的原因。
  (一)比重判断
  建筑业工程结算收入占建筑业总产值的比重,同期比变化范围超过±2个百分点。
  (二)增速判断
  1.建筑业总产值现价增长速度,季度变化范围超过±8个百分点;
  2.建筑业总产值中在省外完成的产值增长速度,季度变化范围超过±8个百分点;
  3.工程结算收入增长速度,季度变化范围超过±10个百分点;
  4.税金增长速度,季度变化范围超过±6个百分点;
  5.利润总额增长速度,季度变化范围超过±6个百分点;
  6.应收工程款增长速度,季度变化范围超过±10个百分点。
  (三)内部统计指标的协调性
  1.建筑企业生产情况表中企业个数,一般应不少于上年的企业个数,如有减少要做出具体的说明。其中:季报中有工作量的企业个数,一般本季累计数应不少于上季累计数,如出现本季累计数小于上季累计数,要说明原因。
  建筑业总产值、建安工程产值、施工面积增速要相协调;计算劳动生产率平均人数与期末从业人数增速要相协调,如增速相差较大,要说明原因。
  2.建筑企业财务状况表中各指标增速变化趋势要相协调,增速变化大,要具体说明原因。
  3.建筑企业房屋建筑完成情况表中房屋建筑竣工面积与竣工房屋价值增速相协调,增速相差过大,要具体说明原因。
  4.劳务分包建筑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中企业个数,一般本季累计数应大于上季累计数,如出现本季累计数小于上季累计数,要做出具体的说明。同时表中各指标增速变化趋势要相协调,增速相差过大,要具体说明原因。
  (四)内部统计指标与外部统计指标的协调性
  1.建筑业总产值增速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要协调一致,增速相差过大,要说明具体原因;
  2.建筑业总产值增速与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增速要协调一致,增速相差过大,要说明具体原因;
  3.建筑企业房屋建筑竣工面积增速与竣工产值增速要协调一致,增速相差过大,要说明具体原因。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市、县两级要求:
  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审,对超出下列规定范围,要认真查询、订正,并在数量上说明变动的原因。
  (一)比重判断
  各市、县(市、区)的房地产开发投资占全省或全市城镇投资总量的比重和房地产投资内部结构的变化在短期内一般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在两个报告期内,比重变化超出下列范围,要说明变动的原因:
  1.房地产投资占城镇投资的比重,同期比变化范围超过±2个百分点;
  2.按工程构成分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购置、其他费用依次占同期本年完成投资比重相邻月度间比重差,上半年超出±10个百分点,下半年超出±8个百分点;
  3.按工程用途分的住宅、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别墅高档公寓、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其他等分别占同期本年完成投资比重相邻月度间比重差,超出±8个百分点;
  4.房地产开发各分组面积占各自合计的比重,相邻月度间比重差,超出±10个百分点。
  (二)增速判断
  一般情况下,在各市、县(市、区)范围内相邻的月度之间或月度与年度之间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速度变化不应过大。在相邻和两个报告期内,房地产开发投资统计主要指标的增长速度变化超出下列规定范围的,要认真查询、订正,并在数量上说明变动的原因:
  1.累计完成投资、商品房建设投资额、土地开发投资额、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购置、其他费用、住宅投资、经济适用房、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其他等投资指标,相邻月度间增长速度差,上半年超出±10个百分点,下半年超出±8个百分点;
  2.本年完成开发土地面积、待开发土地面积、本年购置土地面积、本年土地成交价款等指标,相邻月度间增长速度变化范围,超出±15个百分点;
  3.本年资金来源小计、国内贷款、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其他资金来源等指标,相邻月度间增长速度差,超出±15个百分点;
  4.面积部分中的房屋施工面积、本年新开工面积、房屋竣工面积、竣工房屋价值、商品房销售面积、现房销售面积、期房销售面积、商品房销售额、现房销售额、期房销售额等指标,相邻月度间增长速度变化范围,超出±15个百分点;
  5.现房平均销售价格、期房平均销售价格相邻月度间增长速度变化范围,超出±10个百分点,环比变化范围超出±5个百分点;
  6.空置面积、空置1-3年面积、空置3年以上面积等指标,相邻月度间增长速度差,上半年超出±10个百分点,下半年超出±8个百分点。
  (三)协调性判断
  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投资、资金和土地情况表中的相关指标之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施工、销售和空置情况表中的相关指标之间及两表相关指标之间的变化趋势一般是一致的,比如土地开发投资额与本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之间、本年购置土地面积与本年土地成交价款之间,住宅投资与住宅施工面积之间等等的变化趋势和幅度应协调一致,如有较大出入要认真检查核实订正,并写出具体说明。
  六、能源统计
  第二十四条能源统计主要指标有:全社会原煤生产量、焦炭生产量、电力生产量、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工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地区单位GDP能耗、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地区单位GDP电耗、地区电力消费量。
  第二十五条全社会原煤产量审核时要特别注意原煤产品产、销、存之间的逻辑关系,尤其是外销煤炭与原煤产量的关系。评估方法:
  本市原煤产量≈本市规模以上工业月报中原煤消费量+规模以下工业原煤消费量+销往省外及出口量(各大矿务局和煤运公司统计的铁路、公路出省煤炭)+省内外市企业从本市购煤量-本市企业从外市购煤量+期初期末库存差数
  公式中规模上下工业的原煤消费量也可用上年各市计算GDP单耗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中的煤炭消费量来代替。
  第二十六条全社会焦炭生产量审核时特别注意焦炭产品产、销、存之间的逻辑关系。焦炭产品主要用户是钢铁企业。目前,全省焦炭产量约有96%以上都集中在规模以上焦炭企业,规模以上工业分企业焦炭产量应和能源“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附表”中焦炭的产出量一致。
  第二十七条全社会电力生产量目前从省电力公司取得,火力发电企业约有90%以上是规模以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分企业电力产量应和能源“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附表”中电力的产出量一致。
  第二十八条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评估方法:
  单位增加值能耗=工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同口径工业增加值
  (一)能源品种的消费量变动幅度超过20%的要核实,查明原因。
  (二)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态和产值的增减变化,认真分析每一项能源品种的变动是否合理。
  (三)检查每一个能源消费品种的折标系数的采用是否合适,企业有实测热值能力的要按企业报告期内实际测量的热值计算其折标系数。
  (四)有加工转换生产活动的企业要按照“能量守恒定律”认真核算每一个加工转换类别的加工转换效率,洗煤和炼焦的加工转换效率大体参照80%~95%,发电的加工转换效率大电厂目前国内最好水平为38%,小电厂加工转换效率大体参照15%~25%。
  (五)计算企业的综合能源消费量,根据生产活动的性质,综合能源消费量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计算方法。
  非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计算公式为:
  综合能源消费量=企业消费的各种一次能源(标准量)和二次能源(标准量)的总和。
  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计算公式为:
  综合能源消费量=各种能源消费量(标准量)合计(包括自产自用的二次能源)-本企业加工转换的二次能源产量(标准量)
  (六)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同比增、减幅度超过20%的,要结合企业产品单耗变动认真核实,查明原因。
  第二十九条单位地区GDP能耗数据质量评估方法:
  单位GDP能耗=地区能源消费总量÷GDP总量
  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包括本地区各行业的能源消费量。包括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零餐饮业、其他行业和城乡居民生活消费等。各行业能源消费量根据调查队、电力部门、农机部门、石油经销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及城建部门的有关资料,进行推算。或至少抽取不低于上年能源消费量20%比例的单位进行重点调查。
  在取得各部门能源消费量后,还要搜集相关部门的有关资料,对各行业消费量进行评估、佐证,最终确定本地区的能源消费总量。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质量控制。
  (一)对煤炭、焦炭及相关品种的消费量要根据能源统计制度中《煤炭产品产销存》、《焦炭产品产销存》表中相关指标进行全社会平衡测算,如表中煤炭、焦炭产品的地销量应与当地各部门的消费量相联系,本地区的焦炭消费量要与生铁产量相联系。根据能源统计制度中《工业企业煤炭、石油购进情况》表中各市间煤炭调入调出资料来调整消费量。
  (二)油品消费要从当地中石油、中石化等经销公司取得油品购入量,根据能源统计制度中《工业企业煤炭、石油购进情况》表中各市企业直接从省外购入的油品调整消费量。
  (三)根据各产业GDP增长速度及上年全省分产业GDP单耗来把握各产业、行业的能源消费量。
  第三十条单位地区GDP电耗数据质量评估方法:
  单位GDP电耗=地区电力消费总量÷GDP总量
  地区电力消费总量取自电力公司电力收支平衡表。能源制度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表”中工业生产电力消费量要小于电力公司电力收支表中的工业消费量。
  七、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
  第三十一条县级政府统计部门上报《民用车辆拥有量》年报表和《公路客货运输量完成情况》月报表的资料来源:在《民用车辆拥有量》年报表中,各类汽车拥有量指标从当地公安部门取得,拖拉机和一部分农用运输汽车数据从当地农机公司取得。《公路客货运输量完成情况》月报表中各项指标从当地运输管理局(所)取得。
  市级政府统计部门上报《民用车辆拥有量》年报表和《公路客货运输量完成情况》月报表的资料来源:一是和县级政府统计部门收集渠道一样;二是各县级政府统计部门上报的数据汇总后和市级有关部门取得的数据对比,一致才可上报。若有不一致的要查明原因并核查订正,订正情况要有记录。
  省级政府统计部门上报《民用车辆拥有量》年报表和《公路客货运输量完成情况》月报表的收集资料渠道和市级政府统计部门上报一样。
  第三十二条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主要数据审核办法:
  (一)与历史数据对比分析。主要与同年定期报表数、上年同期报表数、上年年报数进行对比,与历年数据对比,既要算出累计速度,也要算出平均速度,然后分析评估。如客货运输量、客货周转量、民用汽车拥有量、邮电业务量等相关指标之间增长的合理性及其趋势衔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1.月报数据。一般情况下,相邻的月度之间或月度与上年同期之间数据增长速度变化不应过大。如“客货运输量和客货周转量”四个主要指标月平均增长速度变化约超出±3个百分点的县、市,应认真查询、订正,并在数量上说明变动的原因;邮电业务总量月平均增长速度约超出±7个百分点,山西网通、移动、联通、电信、铁通公司应认真查询、订正,并在数量上说明变动的原因;邮电业务总量月平均增长速度约超出±3个百分点,省邮政局应认真查询、订正,并在数量上说明变动的原因。
  2.年报数据。一般相邻年份之间数据增长速度变化不应过大。如“客货运输量和客货周转量”四个主要指标比上年增长速度约超出8个百分点或有下降趋势的县、市,应认真查询、订正,并在数量上说明变动的原因;邮电业务总量比上年增长速度超出30个百分点或有下降趋势,山西网通、移动、联通、电信、铁通公司应认真查询、订正,并在数量上说明变动的原因;邮电业务总量比上年增长速度约超出20个百分点或有下降趋势,省邮政局应认真查询、订正,并在数量上说明变动的原因;民用汽车拥有量比上年增长速度约超出10个百分点或有下降趋势的县、市,应认真查询、订正,并在数量上说明变动的原因。民用汽车拥有量(包括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其他汽车)比上年增长速度约超出15个百分点或有下降趋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应认真查询、订正,并在数量上说明变动的原因。
  (二)利用考核评价指标对比分析。如公路通车里程和国土面积计算的公路网密度,可和同一层次不同地区的省、市、县、乡、村的公路或等级公路进行对比分析;如电话用户和人口数计算出电话普及率,可和同一层次不同地区或同一行业进行对比分析。
  公路网密度=公路通车里程/国土面积
  电话普及率=电话用户数(固定+移动)/人口数
  (三)利用部门数据进行核对。如与铁路、公路、水路、航空部门核对客货运输量和客货周转量等指标;与邮政及五大电信运营部门核对邮电业务量、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函件等指标;与公安部门核定载客汽车、载货汽车、普通载货汽车、小轿车、农用运输汽车、摩托车等指标;与农机公司核对农用运输汽车、拖拉机等指标。在一个市、县范围内,年度之间一般不应出现大的波动。
  八、贸易统计
  第三十三条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数据评估和质量控制,只对各地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月报、半年报、年报评审作技术性规定,其它报表仍按国统字〔2005〕2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月度评价办法:
  (一)比例系数评价法
  利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指数与城镇居民人均商品性消费支出增长指数之间的比例关系进行判断。这一判断只能是一种近似的推断。由于1-2月份是商品销售旺季,易出现波动,所以要注意1-2月份的评估方法与3-12月份评估方法的不同。以2006年为例描述如下:
  1.比例系数测算。2006年1-2月:分别测算2003-2005年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发展指数”和“城镇居民人均商品性消费支出额发展指数”的平均值,即分别用各年的发展指数连乘后开3次方。
  测算比例系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指数”除以“城镇居民人均商品性消费支出额增长指数”所得的商。
  2006年3 -12月份:3月:在测算“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发展指数”和“城镇居民人均商品性消费支出额发展指数”平均值时,除前3年各年的数据外,在连乘的数据中还应加入2006年1-2月实际发生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发展指数”和“城镇居民人均商品性消费支出额发展指数”的数据。开方次数为参与连乘的年份数加月份数(1-2月为1个月份数)。比例系数的测算方法同2006年1-2月份。其余月份发展指数、比例系数的测算同上。
  2.求预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长指数。将本报告期的“城镇居民人均商品性消费支出额增长指数”,乘以利用上一报告期数据所测算的比例系数,所得之积即为按平均值预期的本报告期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长指数。
  3.求实际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长指数与预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长指数之差。将实际统计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长指数,减去按平均值测算的预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指数,求所差的百分点。
  4.利用增长指数之差,对本期实际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长指数的合理性进行判断。通过测算可以看出,年度实际增长指数与预期增长指数之差相对较小,而月度两者之差可能相对较大(特别是在年初)。
  要求2006年度全省总的增长指数之差控制在±1.5个百分点之内。其中,1季度分月的增长指数之差可在±2个百分点之间。从2季度开始增长指数之差应回落到±1.5个百分点之内。
  各市可结合本地区的情况,计算本地的经验数据,但各市的经验数据应在全省总的经验数据的控制范围内。如果评价结果超出控制范围,需要另行提供有说服力的数据,进行详细说明。
  由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长,不仅受城镇居民人均商品性消费因素的影响,还要受城乡人口数量和结构比例的变化、农村人均现金商品性消费增长的变化、社会集团商品性消费增长的变化、季节性的变化(如季节性销售、季节性人口流动、重大的自然或人为灾害等变化),以及统计调查误差的影响,因此这一判断仅仅是一个初步的判断,还应结合其他资料来加以论证。
  由于按月对比例系数进行了修正,其中事实上已经考虑了季节性因素,为了避免操作上的复杂性,对月度的预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指数,不再作季节调整。
  (二)图形评价
  1.分别测算报告期当月和上年全年各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物量增长幅度数据。
  2.利用测算出的报告期当月和上年全年各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物量增长幅度数据在同一坐标系下绘制报告期各月和上年全年各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物量增长幅度折线图;
  3.要求折线变化平滑,报告期与历史同期两部分折线图形接近,如果出现较大的折线图形变化,必须说明原因。
  第三十五条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半年报、年报评价办法:
  (一)指标评价
  1.用“城镇居民人均消费增长指数”计算的比例系数判断方法和要求同月度。
  2.用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中的商品性消费增长指数(以下简称为“农民人均消费增长指数”)计算的比例系数,判断县以下零售额增长的合理性。此项判断主要是参考性的。具体步骤:
  (1)求县以下比例系数的平均值:方法同月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指数”与“城镇人均消费支出额增长指数”之间的比例系数平均值的测算方法。只是用“县以下零售额发展指数”和“农民人均消费发展指数”,代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指数”和“城镇人均消费支出额增长指数”。
  (2)求预期县以下零售总额的发展指数:方法同月度“预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指数”的测算方法。
  (3)求实际县以下零售总额的发展指数与预期县以下零售总额的发展指数之差:方法同月度实际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长指数与预期零售总额的增长指数之差的方法。
  (4)利用发展指数之差,对本期实际县以下零售总额的发展指数的合理性进行判断:由于全省的经验数据还不充分,县以下零售总额的发展指数之差,暂时不确定控制范围。由于农民所实现的商品性消费,并不完全发生在县以下的地域,而在县以下实现的零售中,还包括社会集团的消费。因此使用此项增长指数之差进行判断时应谨慎。如果能结合农村的人口数(可能不十分准确)推算农村居民的现金商品消费及其发展指数,以代替“农民人均消费发展指数”,效果可能更理想。
  各市可结合本地区的情况,计算本地的经验数据。由于各市调查队提供农民人均消费的数据较晚,各地在测算时,可错季使用。
  (二)图形评价
  1.分别测算本季末月当月和上年全年各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际增长幅度数据;
  2.利用测算出的本季末月当月和上年全年各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物增长幅度数据在同一坐标系下绘制至本季末各月和上年全年各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物增长幅度折线图;
  3.要求折线变化平滑,报告期与历史同期两部分折线图形接近,如果出现较大的折线图形变化,必须说明原因。
  九、人口统计
  第三十六条人口调查数据通过质量抽查进行质量控制和验收。是在全面了解抽中市、县(市、区)人口抽样调查工作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控制和验收各市、县(市、区)的总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育龄妇女生育模式等方面的内容。人口数据质量抽查主要检查各抽中市和县(市、区)反映当地人口自然变动情况的人口调查数据是否真实可靠,是否有瞒报、虚报等现象的发生,是否存在有人为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调查摸底阶段质量检查组应深入到调查小区,检查调查员的摸底工作是否按规定进行,还应通过向户籍部门了解情况、召开熟悉当地情况的居民座谈会等形式,了解每个调查小区的户数、人数、一年中出生和死亡人数、外来人口和外出人口等情况,并根据调查对象的规定判明哪些户和人应在该调查小区进行登记,保证调查对象不重不漏。特别应注意向医疗卫生部门和接生人员了解一年中出生的活产婴儿(包括活产后不久即死亡的婴儿),向熟悉当地情况的居民了解“孤老户”的死亡及全户的死亡情况。
  第三十八条调查登记阶段质量检查组应根据所掌握的情况,深入到调查小区,了解调查员头两天的登记进度,防止只求登记的数量而忽略了登记的质量;检查调查员登记的总人口、出生、死亡人口有无重、漏。还应按照人工逻辑检查规则,抽查调查员填写的调查表有无差错。对差错较多的调查员,则要令其重新入户登记,以保证把差错消灭在基层。
  调查登记工作结束之后,市级人口抽样调查办公室要随机抽取2—3个调查小区,组织调查员对调查表进行自查、互查、议查和人工逻辑检查,进行质量验收。验收的项目和标准为:人口净差率小于千分之四、人口差错率小于千分之五、出生人口差错率小于千分之五、死亡人口差错率小于千分之五、性别项差错率小于千分之四、年龄项差错率小于千分之十。前四项指标,主要通过议查或个别访查的方法验收,后两项指标用人工逻辑检查方法验收。被抽查的调查小区,如差错率小于规定要求,则通过;如差错率高于规定要求,则该调查小区调查表要返工重做。然后再随机抽取一个调查小区进行检查,合格即予通过,如仍不合格再返工重做,直到达到指标要求为止。
  第三十九条数据快速汇总阶段质量检查组要抽查调查小区的快速汇总表,检查表与表之间和表内各栏数字之间是否平衡,抽查调查员填写的快速汇总过录表是否有差错。如发现有问题,则令其返工重做。
  第四十条编码和录入阶段质量检查组应抽查编码人员的编码质量,对差错较多的则令其返工重编。在检查编码工作质量时,除检查编写的数字代码是否与项目圈定的标准答案或填写的数字一致外,还应注意有无漏编;民族项、与地址有关项、职业项及全户外出、全户死亡等编码是否正确等。
  编码阶段的质量验收,由县级人口抽样调查办公室组织进行。验收的项目和标准为:户记录差错率小于千分之一、人记录差错率小于千分之一、性别码差错率小于千分之一、年龄码差错率小于千分之一、地址码差错率为零。在数据录入工作阶段,要组织录入人员认真录入,不得擅自更改编码信息,对受计算机逻辑检查规则限制录入的错误信息,要在人口专业人员的指导下更正。
  十、劳动统计
  第四十一条各市、县劳动统计工作人员要对劳动统计报表制度统计范围的所有单位认真核对、清查、补漏,及时掌握劳动统计单位的变动情况,对字典库进行调整和补充,进一步建立健全单位名录库,以确保年报和定期报表的顺利进行。
  第四十二条报表单位在填报报表前,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职工人数、现金发放等情况进行全面核对。报表填好后,要对报表进行复查,对表内相关联项目进行审核。各市、县劳动统计专业人员要认真详细地审查基层单位的报表,控制好源头数据的审核。
  各市、县汇总生成综合表后,应进行综合数据的大数审核,即对综合表的主要数据(如从业人员、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等)和主要分组进行分析对比审查,增减变动是否符合实际,是否有逻辑性、趋势性的差错。对变化大的数据一定要找出原因,发现差错要及时采取措施更正。
  在工作中要不断创新和完善劳动统计工作中质量控制的各种有效措施。如建立“统计报表下管一级”、“统计报表通知单”、“统计报表双向签报簿”、“劳资报表登记卡”、“双向登记表”等制度。
  十一、劳动力抽样调查
  第四十三条劳动力抽样调查摸底阶段质量控制要求:
  (一)按照劳动力调查制度的要求和“乡级地图”、“村级地图”及“抽样清单”,检查调查小区的划分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该重新划分和抽取调查小区;核实抽中的调查小区是否与省级人口抽样调查办公室备案的资料一致,如发现随意改动的情况,应立即纠正。
  (二)质量控制组应深入到调查小区,按照《劳动力抽样调查摸底工作规则》的要求,检查调查员绘制的“调查小区地图”是否符合要求,特别是调查小区内的临时性建筑、宾馆饭店和非居民住宅是否在“调查小区地图”上都有显示;调查小区的边界在“调查小区地图”上是否有明确的标示。“调查小区图”绘制不符合要求的,必须重新绘制。
  (三)质量控制组应深入到调查小区,抽查调查员的摸底工作是否按规定进行;通过向户籍部门了解情况,召开熟悉当地情况的居民座谈会等各种形式,了解每个调查小区的户数、人数、一年中外来人口和外出人口等情况,以便对调查员编制的《户主姓名底册》进行检查。特别应注意向就业机构了解一年中当地总的就业、失业情况。
  第四十四条登记、复查阶段质量控制要求:
  (一)质量控制组要根据掌握的情况,深入到各个调查小区,控制调查员头两天的登记进度,防止只求登记的数量而忽略了登记的质量;同时要发现登记中出现的带有趋势性问题,提出解决方法。
  (二)对调查员的现场登记要进行监督、抽查,防止调查员不按要求登记。重点防止调查员的问题有:调查登记不入户;不询问照抄户口资料;只登记本调查小区有户籍的人,对外来人口不登记等等。
  (三)质量控制组应重点检查登记以下内容:您在调查时点前一周是否为取得收入而劳动了1小时以上?在过去的三个月内您采取过以下哪种方式寻找工作?如有满意的工作,您能否在两周内去工作?有无不准确登记的情况?
  (四)质量控制组还应该按照“人工逻辑检查规则”,抽查每一名调查员登记的调查表有无差错,并要求调查员将差错据实改正。对出现差错较多的调查员,经与调查指导员研究,有权要求该调查员重新入户登记。
  第四十五条编码阶段质量控制要求:
  (一)在非专项编码阶段,质量控制组要抽查调查员的编码质量,发现疑问,应要求调查员核对并据实更正,对差错较多的有权决定其返工重编。在检查时,除检查编写的数字代码是否与项目圈定的标准答案或填写的数字一致外,还要注意有无漏编的项目。
  (二)在专项编码阶段,质量控制组要抽查编码员对调查表中的与地址码有关的项目、行业、职业等项目编码是否正确。
  第四十六条数据录入、审核阶段质量控制要求:
  数据质量控制组在数据录入、审核阶段应深入现场,负责数据录入的问题答疑,并指导数据录入人员工作。
  十二、社会科技统计
  第四十七条社会科技统计报表及数据来源
  (一)社会报表:包括教育、卫生、体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民政等,数据主要从对口厅局取得;
  (二)社会评价报表:社会评价报表资料除涉及上述厅局外,还包括人口、环保、财政、建设、公安、劳动保障、科技等部门,数据来源一是相关对口厅局,二是省统计局相关处室。
  (三)“两纲”监测:“两纲”监测是我国和联合国的合作项目,主要是对妇女和儿童的发展情况进行统计,数据来源自各级卫生、防疫、教育、人事、组织等部门及统计部门。
  (四)科技报表:科技报表由统计部门组织实施。
  (五)文化产业报表:文化产业主要涉及文化领域的9个大类、24个中类、80个小类,指标比较多,对从事文化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数据来源以现有资料为主,辅之以必要的统计专项调查方法取得,对从事文化产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的数据采取与文化产业个体经营户成比例的抽样调查方法取得,样本来源出自文化产业单位数据库。
  (六)环境综合统计报表:包括水环境、大气环境、固体废物、生态环境、自然灾害、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等数据主要从有关厅局取得。
  第四十八条社会科技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要求:
  (一)建立健全部门统计报表制度。省局已经建立了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环保等40余个部门的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要不断理顺报表渠道,进一步加大监督执行力度。
  (二)加强数据审核分析。要与历史数据、相近省的数据、相关指标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对大起大落的数据,报表单位需出具有领导签字的书面说明。
  (三)对重点专业的重点数据,坚持重点控制的办法,适时开展部门主要数据调研工作。
  (四)科技专业、“两纲”监测、文化产业统计中的部分内容由基层统计局报送,各地统计局对基层报表单位的统计台账、原始数据定期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进行限期改正;各地数据库资料要与基层报表的数据一致,确保机表一致。
  (五)定期对部门统计报表进行评比、表彰,以激励先进,督促后进。
  十三、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转型期下民事案件特点及启示
                ——以分宜法院民事案件统计数据为视角

  一、基本情况

  (一)受案数逆势下行,连年下降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普遍面临案多人少,办案压力大,疲于应付的窘境。总体上,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亦面临同一形势。但分宜县人民法院的2个派出法庭却呈现出另一番景象。2009年到2012年四年,该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3331件,平均每年递增13.04%,而同期人民法庭受理民商事案件1372件,除2010年比2009年有小幅增长外,2011年与2012年均比前一年有所下降,其中2011年比2010年少18件,减少比例4.99%,2012年比2011年少27件,减少比例7.87%,整体上呈下降趋势。

  (二)离婚、民间借贷、买卖、电信服务、劳务合同、交通事故类案件增多

  (1)婚姻家庭案件占法庭案件的比例接近50%,其中离婚案件占婚姻家庭案件的九成以上。以2009年-2012年为例,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四年的婚姻家庭案件分别为166件、159件、156件、160件,占当年案件的比例分别为47.16%、44.04%、45.48%、50.63%。而2009年的离婚案件有157件,占当年婚姻家庭类案件的94.58%,占全年案件数的44.6%;2010年的离婚案件有147件,占当年婚姻家庭类案件的92.45%,占全年案件数的40.72%;2011离婚年有144件,占当年婚姻家庭类案件的92.31%,占全年案件数的41.98%;2012年的离婚案件有152件,占当年婚姻家庭类案件的95%,占全年案件数的48.10%。有意思的是,离婚案件在两个法庭中的热度又有不同。中心法庭的离婚案件占全年案件数的平均比例为35.77%,而杨桥法庭的离婚案件占全年案件数的平均比例为51.08%,其中2012年高达58.44%,比例相当惊人。

  (2)借贷、买卖、电信服务、劳务合同、合伙协议案件为合同类案件的主体。2009年至2012年四年中,两个法庭受理的各种合同案件分别116件、119件、95件与84件,而其中的民间借贷、买卖、电信服务、劳务、合伙协议类案件却达高90件、91件、68件与73件,占合同案件的比例达77.59%、76.47%、71.58%与86.9%。

  (3)权属类案件占年度案件数的比例相对较小,但其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与交通事故案件却呈多发态势,且处理难度较大。2009年至2012年四年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案件与交通事故类案件占权属类案件的比例高达89.21%、93.02%、83.87%与79.45%。有必要说明的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纠纷中,占绝大多数的是是煤矿工伤确认性质案件,该类案件不需占用多少审判资源,一般是当天结案,当场给付,因而没有多少分析意义意义。除此这外的其他人身侵权案件(包括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往往争议与处理难度大,处理周期也相对较长。特别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案件,与承揽法律关系相似度高,定性难度大,受害方的诉求与期待往往很高,判决后易无理纠缠、闹访。

  另外,作为专门处理农村、农民案件的法庭,尽管每年的涉农案件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补偿款分配等案件不是很多,但涉因牵涉村民自治与多方利益,处理难度也很大,往往要多方协调,判决后的执行也是令人头痛的问题。

  二、成因

  (一)几年来,法庭受案数下行与各地法院案件激增呈相反趋势并非偶然现象,与分宜法院重司法创新及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有关。案多人少是各地法院普遍面临的问题,被动等待肯定无所作为。解决矛盾的关键便是司法创新。 近年来,分宜县法院按照司法创新要求,积极寻求解决矛盾的路径,探索出一条适合自身发展,亦为足以推广的发展之路。1.认识司法解决矛盾的有限性,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全县各乡镇设立法庭调解室,在各村设立司法协理网络,把“法律”送到老百姓家门口,极大方便了当地群众就地解决纷争,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与萌芽状态。2.法庭法官扎根基层,定期到巡回点审理案件、宣传法律、接受群众咨询,指导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既普及了人民群众法律知识,也增进了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同时减轻了自身的压力。3.加强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的横向联系,巧用“三调联动”机制。由于法庭地处乡镇,与当地政府联系紧密,在“两所一办”(司法所、派出所与综治办)履行化解矛盾纠纷职能过程中遇到法律难题时,法庭法官及时给予法律支持,为当地解决矛盾出力,获得了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认可。同时,法庭亦对于一些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在立案之前进行分流,指导当事人到法庭调解室调解或委托司法所、综治办、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有效地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减少了法庭的办案压力。

  (二)离婚案件居高不下并呈上升趋势,反映了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受改革开放政策、社会环境影响与公民权利觉醒冲击而日渐式微,在多种因素作用下,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意识与热情高涨。这种热情有权利解放、追求自由的积极因素,有利用司法教育对方,挽救婚姻的策略选择,还有严厉计划生育政策下的现实考量与无奈。受儒家纲常传统与厌讼思想影响,传统中国妇女素有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顺从意识与逆来顺受的隐忍品格,在女方因个人品格或其他原因被夫家休掉情况下,女方家庭会感到莫大羞辱。且休妻是男权社会男人的专利,鲜有女方休男的。受此影响,现在仍有些上了年纪的人觉得女方提出离婚是“丢面”的事。因而传统中国社会的婚姻家庭较为稳定,离婚很少。改革开放带来的频繁人口流动,便捷信息传播,使得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不再局限于相对封闭的熟人社会。加上国家法制建设的完善、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普法教育的深入,人们的权利意识逐渐觉醒,以致走到了“诉讼爆炸”时代,人民法院疲于应付。离婚案件增多也是应有之义。除大环境之外,当地严厉的计划生育政策也推高了法庭的离婚率。不少感情产生裂痕、处于分居状态且长年在外务工的妇女因不愿或不能按时回家参加环孕检致使家庭(男方)受到高额的计划生育罚款,趋利避害思想及本就名存实亡的婚姻,使男方无奈地拿起离婚的法律武器以求婚姻或者计生罚款的解脱。

  (三)借贷、买卖、电信服务与劳务纠纷案件的高发跟当前整体经济形势及国际环境有一定关联,也跟商品经济对人性冲击所造成的诚信缺失有关。这些案件涉及商品(流动)、金融(融资)、服务、劳务等资本要素,受现代市场经济深远影响。在国际经济形势趋紧,融资渠道不畅与资金需求旺盛、投资途径狭窄、盈利动机旺盛的大背景下,在少契约精神、多投机主义、诚信缺乏的时代背景下,民间借贷甚至高利借贷增多,投资失败或资金链断裂风险增多,经济摩擦增多,不负责任逃债现象增多,最终导致上述案件增多也就不足为奇了。

  (四)侵权类案件与交通事故案件增多有深刻的社会原因。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参与各种形式的经济交往及社会活动频繁:雇佣与被雇佣、合伙承揽事务、人情义务帮工、相互嬉戏玩耍等等;另一方面,少契约精神、规则意识,按口头或习惯行事、少规章制度约束或制度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安全防患意识差,使得事故频发,诉讼案件增多。

  三、对策

  1.加强司法创新,继续探索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减少法院的办案压力。短期内,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不会有大的改变,而社会矛盾纠纷却呈多发态势。同时,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法律或者诉讼解决矛盾的局限性,法律不是万能的,诉讼不是万能的,案了事不一定能了。为此,必须在现有基础上继续探索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引入司法ADR与社会ADR。同时以多种方式向群众宣传诉讼外解决纠纷的好处、方法与途径。对于当事人经有关部门、调解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法院要及时予以确认,以增强其嗣后的强制履行力。

  2.婚姻家庭案件中离婚率件居高不下,该类案件量多、关涉社会利益与社会稳定,法院在倡导离婚自由的同时要注意慎用裁判权。离婚本身的利弊不好衡量,但其对家庭稳定、子女身心的副作用却是显而易见的,且解决不好,会引发社会问题。从这个层面上,离婚多并不是好事。事实上,离婚对于当事人及各自家庭而言不是小事。一个离婚案件,往往牵动两家人的神经。因此,在解决婚姻家庭案件分外要功夫,要多做调解,特别在把握双方感情破裂程度及当事人情绪上要多下功夫,慎重行使裁判权,尽力避免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紧张与对立。值得一提的是,该院中心法庭在婚姻家庭案件的处理上颇有一套,该庭的离婚案件大多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2012年更是无一判决(除无法到庭的公告离婚案),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较好。

  3.借贷、买卖等合同案件与人身侵权类案件多发是整体经济环境与社会问题的并发症,法院在处理该类型案件时要注意兼顾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及相对方的持续发展能力,平衡当事人利益。对于失信、失德行为,要在强化其责任意识的同时对其批评教育,并在案后撰写信息宣传,通过媒体的力量向社会宣传法律,传递正义。

  4.针对涉农合同或涉农权益类案件多历史遗留问题、多程序瑕疵的特点,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多与有关部门沟通以取得支持,多做解释、调解工作以取得当事人理解,对于一些程序违法案件应指导当事人事后弥补程序瑕疵,完善必要手续,并针对案件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以减少该类问题的发生。

  (作者单位: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