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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快健康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8:27:46  浏览:84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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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快健康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加快健康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保监发([2002]130号)


各保险公司:
  为加快健康保险的发展,尽快建立适应中国国情的健康保险发展模式,我会研究制订了《关于加快健康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快健康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

  健康保险是我国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保障需求,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正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各保险公司对于健康保险的发展做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然而,我国健康保险在产品开发、风险控制、客户服务、经营方式和管理手段等方面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对健康保障的迫切需求不相适应,与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不相适应。
  为加快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速度,建立起适应中国国情的健康保险发展模式,中国保监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加快健康保险的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和管理
  健康保险是现代保险的重要门类之一,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健康保险在风险性质、保险事故特点、风险控制理念和方法、精算原理等方面均不同于其他保险业务。加快健康保险的发展,应树立专业化的经营管理理念,遵循健康保险的特点和发展规律,进行专业化经营。
  (一)建立专业管理机构
  经营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康保险的专业管理机构,明确机构的管理职能。
  (二)实行单独核算
  各保险公司应对健康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经营成果。
  (三)建立完善的健康保险产品体系
  各保险公司在完善现有健康保险产品的基础上,应加强市场和消费者行为研究,发掘市场需求点,建立健康保险产品体系。
  (四)建立专门的核保和核赔体系
  鉴于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特点,各保险公司应建立专门的健康保险核保和核赔体系;制订和实施健康保险核保人与核赔人的管理办法;加快研发和使用健康保险专用的核保、核赔手册等专业技术工具。
  (五)建立专业的精算体系
  各保险公司应充分重视健康保险的精算工作,培养精算人才,探索精算方法,积累精算数据,加强精算评估,逐步建立健康保险的专业精算体系。
  (六)建立专业的信息管理系统
  信息管理系统是实现健康保险专业化运作的基础平台,对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和长期发展至关重要。各保险公司应充分重视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建立和完善与健康保险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特别是完善健康保险的理赔管理系统和统计分析系统。
  二、积极探索新型风险管理模式
  目前进行的医疗服务体制改革将为健康保险的经营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各保险公司应抓住有利机遇,加强建立与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合作关系,通过定点医院建设等方式,积极探索新型风险管理模式,在为被保险人提供良好医疗保障服务的同时,有效控制经营风险。
  三、加快健康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
  人才培养是健康保险专业化发展的关键。各保险公司应制定健康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规划,加快健康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采取多种途径培养健康险专业人才,特别是要重点培养高级管理人员和精算、核保、核赔、健康管理等专业人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四、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
  各保险公司应注重广泛吸收国外的先进管理理念和技术,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国外经营健康保险的公司的交流与合作。
  五、加强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各保险公司应在技术交流、风险控制、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合作,提升管理水平,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推进健康保险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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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07〕4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申报吐鲁番市和特克斯县城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新政发〔2005〕113号)收悉。现就特克斯县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特克斯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特克斯县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历史遗存丰富,民族特色突出。
  二、你区及特克斯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在充分研究传统历史文化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订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在规划和建设中,要注重体现民族特色和地方传统风貌,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你区和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特克斯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七年五月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各国驻华大使馆人员的随任成年子女、父母、岳父母和非直系亲属申办“居留许可证”的规定

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各国驻华大使馆人员的随任成年子女、父母、岳父母和非直系亲属申办“居留许可证”的规定

  第一条 与各国驻华大使馆人员共同生活的随任成年子女(满十八岁)、父母、岳父母和非直系亲属(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W系列普通签证入境),均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签发的“居留许可证”并于外出时随身携带,遇军警卡哨及有关部门查询时,应出示证件。

  第二条 上述人员抵达北京后(或子女在华期间满十八岁时),有关使馆应在一周内照会外交部礼宾司(附中译文),为他们申请办理“居留许可证”,并随照附送他们的护照,一寸免冠、彩色、光面证件照片两张,“申请居留许可证登记表”一式两份(式样附后,该表可向外交部外文收发室领取;子女在华期间满十八岁需交回其所持“居留证”)。照会中应写明申请者姓名、身份、其在华共同生活的户主姓名、职务及相应身份证号、拟在中国停留的期限和停留事由,并承诺在华期间不从事任何职业或者商业活动。

  第三条 “居留许可证”须由持证人妥为保管。证件如遗失或损坏,有关使馆应立即照会外交部礼宾司说明情况,并附送持证人一寸证件照片两张,申请补发或更换。属遗失的,还应附送公安部门的报失证明原件;属损坏的,须将原“居留许可证”退回外交部礼宾司。

  第四条 “居留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三年。如持证人在华共同生活的户主在华任期超过三年,则需在证件有效期满前一个月由使馆照会外交部礼宾司为其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随照需附上原居留证和一寸证件照片两张,礼宾司将为持证人换发有效期为一年的新“居留许可证”。

  持证人离华回国时,使馆应在持证人离开中国后三日内照会外交部礼宾司,并随照退回其“居留许可证”,以便注销。

  第五条 外交部礼宾司办理或延期“居留许可证”需十五个工作日,补发或换发“居留许可证”需一个月。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以外的使馆人员仍按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各国驻华使馆人员申请办理‘外交身份证’、‘身份证’和‘居留登记’的规定”和2003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各国驻华使馆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申办‘居留证’的规定”申办相应证件。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随任子女(满十八岁)、父母、岳父母和非直系亲属(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W系列普通签证入境)。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如此前所发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