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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改革招商引资体制和机制的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3:16:51  浏览:82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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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改革招商引资体制和机制的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改革招商引资体制和机制的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改革招商引资体制,是为了全面理顺和规范以项目为中心的各种管理关系,建立起高效有序的行政服务体系;改革招商引资机制,是为了按经济办法开发招商资源,借用外力招商,建立起覆盖面广的招商网络。

二、关于招商引资体制的改革
第三条 招商引资体制改革以强化招商项目管理为核心,招商项目管理实行自治区、地市、县三级责任制。三级计委是项目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计委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利用外资方针,结合广西实施区域经济战略的要求,制定并颁布《广西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第五条 根据《广西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各地、各部门,都应提出一批招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并负责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应达到预可研深度,一般项目的前期工作应完成项目建议书。自治区计委应对提出项目的数量和前期工作的规范及质量标准提出明
确要求,并加强检查监督。具体运作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项目审查管理办法》进行。
第六条 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外经贸厅,是自治区招商引资的归口管理机构。各地市都应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 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
1、招商宣传的策划与组织;
2、对全区招商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3、协调各部门意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外商投资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4、委托招商的实施与管理;
5、指导联合招商集团和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工作;
6、试行一个窗口为外商服务;
7、商有关地市和部门选派首席谈判代表;
8、做好其他与招商引资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 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试行一个窗口为外商服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接待来访外商,提供招商项目和有关投资咨询;二是受外商委托,代办项目落户的有关手续。委托代办关系通过合同明确。在各部门审批权限不作变动的前提下,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可以到各部门为外商代办
全部手续(包括代收代交全部规费),也可以邀请各部门审批人员联合办公,完成各项手续。
第九条 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负责首席谈判代表制的实施。为了确保区和地市两级重点招商项目洽谈的质量和谈判班子的稳定,以首席谈判代表为主组建项目洽谈组。首席谈判代表负责该项目宣传、咨询、谈判、签约、履约等全过程的工作,首席谈判代表的条件是:
1、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政治思想素质好;
2、熟悉外商投资等政策法规;
3、熟悉谈判项目的技术经济条件;
4、有招商工作经验和谈判技巧;
5、熟悉广西的投资环境和市场环境。
首席谈判代表由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商项目所在的地市和项目相关业务部门确定。自治区的重大项目的首席谈判代表由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报自治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批准。首席谈判代表确定后,由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管理,并下达谈判委托书和首席谈判代表资格证书。对首席谈判代
表奖酬按项目到位资金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条 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负责委托招商制的实施。委托招商制,是指由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提取项目库中的招商项目,通过委托合同形式,委托以下人员招商:一是国内有招商能力的法人和自然人;二是境外有招商能力的法人和自然人。受委托方按要求完成招商后,可按项目到位
资金按一定比例领取招商回报金。
第十一条 为激励社会力量招商,设立自治区、地市、县三级招商奖励金,奖励办法按《广西招商奖励暂行办法》执行。实施细则由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制定,报自治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核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执行。

三、关于招商引资机制的改革
第十二条 为进一步壮大招商力量,可以采用股份制形式,将国内外有招商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组建联合招商集团。
第十三条 联合招商集团由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负责筹建。集团股东以境外的财团法人、投资公司、跨国公司、咨询机构、华人社团、商会商社和我区驻外机构等为主,也包括国内区外有招商开发能力的公司和境外公司驻华办事机构、我区驻国内城市办事处以及我区外商投资企
业协会等。
第十四条 联合招商集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集团总部设在南宁,视发展和需要,可在桂林市、柳州市、梧州市、北海市等地设分公司。选择部分股东的所在地设立招商部。以此建立庞大的招商网络。
第十五条 联合招商集团以招商为主业。可以接受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的招商委托,通过招商取得收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与联合招商集团的关系是: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通过招商委托合同的签订,承担提供招商项目资料,提供招商政策等
咨询服务的义务;负责落实招商回报;授权联合招商集团在项目谈判条件清单划定的范围内自主洽谈项目和草签项目合同;审查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项目合同;接受联合招商集团的委托,代办项目落户全部手续。联合招商集团围绕项目招商,负责有关的招商宣传、外商接待、实地考察、客
户访问、招商洽谈等全部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已委托联合招商集团招商的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再向第三者委托。联合招商集团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招商,不得提取招商回报。
第十六条 联合招商集团的招商回报通过二种方式取得:一是招商奖励金中的奖励;二是按项目到位资金的一定比例进行中介服务提成。以上回报方式的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制定。
第十七条 联合招商集团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每位股东的股本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各股东相对独立招商,招商回报的70%归招商股东;30%集中联合招商集团,利润按股权分配。
第十八条 广西联合招商集团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四、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199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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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本部在京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部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部直属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向职工出售国有住房时,须向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计财司)报送向职工出售国有住房实施办法,经部批准后才能实施。
二、各单位须将经批准出售并已售出住房的评估资料、计价汇总表、收款办法等资料报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计财司)备案。
三、各单位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须存入部指定帐户,由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计财司)统一管理。
特此通知。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略)



1996年11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前司法部、对外贸易部1954年9月21日“海关移送法院走私案件的几项规定”仍然有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前司法部、对外贸易部1954年9月21日“海关移送法院走私案件的几项规定”仍然有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2年8月27日〔62〕闽法办字第1979号请示已收阅,现答复如下:(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公安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的规定,是处理赃款赃物的一般性规定;而前司法部、对外贸易部1951年9月21日发出的“海关移送法院走私案件
的几项规定”中对处理走私物品及罚金的规定,则是特殊性的规定。因为海关缉获的移送法院处理的走私案件中其赃物的保管、处分、缴库,涉及很多问题,法院处理不便,所以才有这一特殊规定。今天看来,对海关移送的走私案件中,其走私物品的保管、处分、缴库仍以海关处理为宜。
至于走私物品已被辗转贩卖,流入市场,无法收回移送海关的,可据实通知海关。(2)前司法部、对外贸易部所发的“海关移送法院走私案件的几项规定”中规定“走私物品不移送……法院对走私物品需要查验的时候,可到海关查验……”,虽然在审判走私案件时有些不便,但并不影响
到查对证据,判明事实。在不少案件审判时所有一切有关罪证材料,也不是都移送到法院的。(3)根据以上两点,法院在审理由海关移送的走私案件时,仍适用前司法部、对外贸易部1954年9月21日“海关移送法院走私案件的几项规定”。



1962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