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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1:59:41  浏览:97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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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卫人发[2000]第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自卫生部、人事部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卫医发[1999]第319号,以下简称《办法》)以来,各地根据《办法》规定,陆续开展了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的工作。由于情况复杂,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了一些政策性的问题,现就各地反映的主要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在医院从事临床诊疗工作,并且在1998的6月26日前取得处方权,专业技术职务为教学和科研系列的人员,由所在医疗机构提出聘用意见,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认定,符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条件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
  二、部分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毕业后的研究生,没有评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而是在工作一段时间后,经考核合格,直接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因此1995、1996、1997年毕业的研究生中,有一部分人没有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根据《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对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1997年及以前毕业的研究生,予以认定医师资格。
  三、1998年6月26日前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个体行医人员,经人事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组建或批准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以上医学院校医学专业学历,但无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认定,符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条件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
  四、在非卫生系统所属工业部门或其它部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临床、口腔、公共卫生、中医(包括民族医、中西医结合,下同)的人员,只要经其卫生主管部门组建或委托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1998年6月26日前获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
  五、医学院校毕业生在1998年6月26日前从事临床、口腔、公共卫生、中医工作并转正,但在国家正式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前退休,或因工作需要改行从事行政管理等其它工作,未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依转正定级认定医师资格。
  六、对于《执业医师法》颁布后至实施前发生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的人员,其医师资格可以认定。
  七、出入境卫生检疫系统的人员,只要符合《执业医师法》和《办法》规定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
  八、医学院校大学本科医学专业毕业,在医学影像科室工作,工作中出具诊断报告,专业技术职称为技师者,由所在医疗机构提出聘用意见,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的医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认定,符合执业医师条件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
  九、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者,将同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十、医师资格证书编码由23位数字(居民身份证号码炎15位)或26位数字(公民身份号码为18位)组成,其中第1至第4位是年度代码(一律填写1999),第5至第6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经7位是级另代码、第8位是类别代码,第9至23位(中26位)是身份证号码(或公民身份号码)。《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中的备注栏中填写医师资格证书的编码。
  十一、认定医师资格工作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的人事部门会同医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医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使用卫生部统一编制的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系统软件进行人员信息的录入、上报。
  认定医师资格工作应在2000年6月底结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_管理局要抓紧时间办理,并在2000年6月底以前将申请认定医师资格人员情况报卫生部备案。在认定医师资格工作中仍有需明确的政策性问题,务于2000年4月底以前反馈给卫生部。
  认定医师资格是一项复杂艰巨的工作,人员多,时间紧,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重视和领导,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国家负责的态度,严格执法,严格把关,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程序对现有人员进行审核、认定。对不按规定要求,随意认定医师资格以及伪造职称资格证书,出假证获取资格证书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通报全国,以保证《执业医师法》顺利实施。
附件:医师资格证书编码规定(略)

卫生部
二000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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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六批“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选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做好第六批“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选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科技与数字[2010]2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各互联网出版单位、网络游戏企业:
  自2004年8月总署发出《关于实施“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的通知》以来,在全国网络游戏企业的共同努力下,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进展顺利,已有五批108款优秀民族原创网络游戏作品入选并相继投入市场。多年来,中国民族原创网络游戏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果,这些具有中国民族传统文化内涵的原创网络游戏作品深受国内外消费者喜爱,已连续5年占据中国网络游戏市场的主导地位,而且其中许多优秀作品先后走出国门,畅销海外。
  “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的开展,对增强网络游戏企业的创新能力,对提高中国民族网络游戏产业的竞争力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为了继续扩大民族网络游戏作品的积极影响,推动中国网络游戏产业向更高层次、更高水平发展,总署决定继续实施“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开展第六批“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选题申报评选工作(委托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游戏工作委员会承担本次申报相关具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选题指导思想
  申报选题要符合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精神,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为指导,立足继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传统美德,提高中国网络游戏的自主创新能力,以有利于广大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为准则,促进中国民族网络游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申报的选题要坚持民族性、科学性、艺术性、娱乐性的统一,寓教于乐、寓知于乐、寓学于乐。
  二、申报要求
  (一)已入选前五批“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选题的网络游戏不再受理申报(新版本除外)。
  (二)申报者为中国(含港、澳、台地区)的法人。
  (三)申报的网络游戏选题必须享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申报的网络游戏研发完成时间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五)申请截止时间2010年10月31日。
  (六)申报单位填写《第六批“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选题申请表》连同有关申报材料特快专递至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游戏工作委员会(特快专递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中铁建设大厦19层1907室,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游戏出版物工作委员会。信封上应注明“民族网络游戏申报”字样),同时提供所申报选题的网络游戏客户端(光盘版)3个、测试账号3个。
  (七) 将《“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选题申请表》及有关申报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备案。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接到本通知后,要积极向辖区内网络游戏企业进行宣传,鼓励支持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选题申报。
  我司将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选题进行评选,评选工作结束后公布第六批入选选题。

  联系单位: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游戏工作委员会
  联系人:郑南 电话:010-52656215;手机:13661273733;传真:010-52656216
      高勇 电话:010-83138716
      E-mail:amyunistar@yahoo.com.cn或cgigc@cgigc.com.cn



附件:“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选题申请表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09/702810/128436661215735926.doc


新闻出版总署科技与数字出版司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


发文机构:贵州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5-11-15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为保护红枫湖、百花湖(以下简称两湖)水资源环境,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环保法规和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现将两湖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重申如下,请各项目建设单位认真执行。
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二级保护区分别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二类和三类标准。
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应保证二级保护区水质达到规定的标准。
两湖外围保护区应保证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水质达到规定的标准。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污染严重、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项目及其他对生态破坏严重的设施;
(二)一切破坏水源林、护岸林及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三)向水体排放或倾倒油渍、酸液、碱液和其他有毒有害液体;
(四)在水体中清洗装储过油渍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垃圾和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
(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七)炸鱼、电鱼、毒鱼,用非法渔具捕鱼:
(八)开山采石、采矿、掩埋尸体;
(九)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
(十)在两湖水域内投饵养殖;
(十一)使用未采取有效防污措施的船舶。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二级保护区除执行准保护区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新建、扩建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及排污口,改建项目必须符合排污总量控制目标;
(二)原有的污染源,必须进行治理,排放污染物必须限期达到规定的要求;
(三)开展旅游、游泳、水上运动等活动,必须保证水质达到规定的要求;
(四)不准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渍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除执行第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和停靠船舶;
(四)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五)设置油库;
(六)从事旅游、游泳、水上运动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体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