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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以图书形式发布广告有关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8:40:32  浏览:99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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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以图书形式发布广告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以图书形式发布广告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1]第162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以图书形式发布违法商业广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问题的请示》(沪工商广[2001]第22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或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而进行的自我宣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告宣传的内容和形式相当广泛,只要其具备了商业广告的构成特征就可以认为商业广告。因此,对企业利用图书形式发布商业广告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00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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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汕地区“六合彩”赌博活动调查报告

郑超峰


笔者按:自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六合彩”在广东沿海“抢滩登陆”后,一发不可收拾,很快便家喻户晓,每到一处当地群众都纷纷参与、购买成风,并呈迅速向内地蔓延之势。笔者来自“六合彩”的重灾区----广东省潮汕地区,亲眼目睹了“六合彩”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对这一违法活动有着深刻的认识。
每次放假回家见到家乡父老沉溺其中不能自拔、受毒害深重,见到改革开放20几年来家乡辛辛苦苦所取得经济建设成果,和业已形成的良好社会风气,在“六合彩”的肆虐冲击下,正慢慢的被腐蚀、被冲垮,感到痛心疾首。此次作者在寒假期间通过近半个月的走访、调查,草写此文,本文将草析“六合彩”赌博的特点、兴起蔓延原因、危害性、预防对策及其引起的思考,以期人们对这一违法活动有所认识,同时希望政府和学界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对预防和控制此类犯罪作出科学对策。 

一、“六合彩”赌博活动概述及其特点
(一) 概述。
“六合彩”缘起并盛行于香港,在香港是一种公开、合法的公众博彩活动,由香港赛马会经营。在香港已有很长的历史,它和大陆福利、体育彩票一样,都是通过随机摇奖方式得出每一期的中奖号码。但一传到内地就开始走样,在内地六合彩赌博活动的主要形式是:由庄家以每周二、四、六香港“六合彩”开奖的数字为中奖依据,并用高倍额的赔金诱使公众购买;同时“六合彩”的组织者通过非法渠道从香港引入、印刷各种“六合彩猜码图”和“玄机图”,上面印有中国传统图画、数码、十二生肖、打油诗、对联等宣传信息,告诉群众如何猜测“中奖”号码,让人们产生猜奖是有所依据的错觉,以此煽动彩民购买的热情和积极性。这是一种未经国家许可批准没有监督、公证,中彩者不缴税的非法私彩,同时也是设置圈套欺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行为,是一种赌博违法行为,有的甚至已经构成犯罪。
(二)当前“六合彩”赌博活动的特点:
1、传播迅速,参赌人员、范围呈扩大趋势。由于目前六合彩已经在东南沿海盛行并已迅速蔓延向内地省区扩散,现在湖南、江西以至内陆省份都有所发现并且呈迅猛发展态势。2、参赌人员绝大多数为农民、个体劳动者,同时向社会各阶层渗透,涉及面极广。3、形成有组织、有分工,是隐蔽性较强的传销赌博。 4、社会危害性严重。

二、“六合彩”的社会危害性
(一) 使当地资金大量流失,摧毁农村经济基础,破坏社会生产力,影响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许多彩民将原本准备投入再生产的资金或家中的积蓄,更有甚者将自家留来买种苗费用或孩子上学的学费都拿来用于六合彩赌博。据当地有关官员称,自1999年以来潮汕三市用于购买“六合彩”的民间资金流失就高达数十亿元。一些“六合彩”泛滥严重的乡镇资金流失每年都在500万元以上。这无疑对当地经济造成致命的打击。资金的短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导致民间借贷急剧增加,高利贷现象重新抬头。这一方面使农村信用社存款持续下降,收贷收息艰难,另一方面对具有可持续发展潜力的行业投资形成了挤出效应。由于集资项目无法完成,各乡镇许多关系到长远发展的村级基本设施建设被迫无限期缓行。如此以来乡村经济基础遭到严重破坏,直接影响当地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同时有相当大一部分资金通过非法渠道流向境外庄家,破坏国家的金融外汇管理秩序。
(二)村民无心生产劳作,生活水平严重下降,破坏农村社会正常生活秩序。
在六合彩的重灾区,几乎家家户户都在买六合彩,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被打乱,参赌人员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威胁。许多参赌人员沉迷于"六合彩玄机图"的研究,达到废寝忘食的地步,而无心耕作造成部分村庄大面积撂荒,生产荒废现象也日趋严重。不少村民不惜倾其所有购买六合彩,导致无钱购买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影响农业生产,有的甚至连生活费也用于购买六合彩,生活水平严重下降。由于将辛苦赚来的血汗钱一次又一次地喂进六合彩这只吃人不吐骨头的老虎嘴里,有的彩民甚至因此精神失常,据笔者得到的可靠数据,2002年揭阳市复退军人精神病院便接收了48例参与六合彩赌博引发的精神病人,该院门诊中有40%--50%的患者是六合彩赌博引起。研究六合彩成了彩民每天的题中要义,很多人都随身携带着一个记满了各种数字和生肖的小本子,有空就拿出来分析、交流一番,城乡气氛几被买码风笼罩。特别是在每周的开码日人们都在谈论号码,猜码、买码,商场店铺关门,打工仔无心做工,农民不事耕种,街道冷冷清清,据笔者所见往日人流涌动相当繁华的市场下午五点钟不到几乎空无一人(注:开码时间为晚上八点一刻)。这一现象被当地老百姓称为“码日事变”。如此一来农村社会的正常生活秩序遭到严重破坏。

(三)助长了封建迷信,败坏了社会风气,严重影响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六合彩”非法赌博活动助长了封建迷信活动。对于“六合彩”如何猜,笔者向一年事已高的“彩民”虚心了解,老者举了一例:有一期“玄机图”上出了这样一句诗“一片丹青照汗青”,而当期出的是“猪”。这究竟如何解释呢?老者这样说:诗中的丹代表红,可作“朱”讲,而“朱”又于“猪”同音而得。在彩民看来,“玄机”不仅仅存在于那些图文之中,就连街头的疯子或小孩也有透露“玄机”的可能。彩徒问疯子是认为他们头脑通天,问小孩是认为童言无忌,能透出大秘密(这是潮汕人一种传统迷信)。疯子若万一能说中一个号码,那么他就能从衣衫褴褛一下子变成有吃有穿、前呼后拥的“贵人”,有人甚至把他包养起来,由于看到疯子吃香起来,据说潮阳有一不务正业的青年竟扮起疯子来。
为求特码,彩民还到处求神拜佛,每到开码日,就会有几百人带着贡品香火到古神庙或山头祈神赐码,从而导致当地封建迷信盛行,败坏社会风气。同时一些运气好的村民中了奖就会产生一种示范作用,默认这种凭运气而不劳作的发财方式,改变过去劳动光荣的观念,使得崇尚劳动的社会道德体系濒于崩溃。直接破坏农村社会精神文明的进行。

(四) 衍生其他犯罪,危害社会治安,造成社会不稳定。
这种赌博活动不仅有其赌博本身带来的危害,同时还诱发刑事、治安案件不断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在“六合彩”赌博中,绝大多数彩民处于亏损状态,为了能维持长久的赌博,在倾家荡产后就不惜铤而走险,走上了犯罪道路。有的彩民经不起严重亏损、负债累累的打击,竟跳楼、服毒自杀。
同时,一些庄家为了垄断当地六合彩市场,雇用打手、保镖勾结当地政府官员和公安司法人员,排斥异己,胡作非为,这将导致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在农村社会的慢慢形成,这是必须引起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
再者,由于庄家通过“六合彩”聚敛了不少钱财,这些钱都是属于非法收入,而要让这些非法收入进入正常的金融流通之中,必定滋生“洗黑钱”这一新的犯罪,值得我们关注。
另外由于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金钱的诱惑下也纷纷参与这种违法行为甚至被庄家收买与他们勾结,笔者从揭阳市中院刑庭了解到该市下属某县邮政局一工作人员竟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截留并挪用了该县电信局的50万现金用于购买“六合彩”,而后血本无归直至东窗事发,中被法律绳之以法。
还更有甚者,一些执法人员打着打击“六合彩”的旗帜,暗地里却干着以权谋私、侵吞罚金、中饱私囊的勾当,被当地群众戏为“螳螂捕蝉,黄雀在后”。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直接破坏公务员的廉洁性,引发腐败犯罪。

(五) 影响了国家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影响国家财政收入。
“六合彩”所到之处都对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合法彩票的销售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自从“六合彩”传播以来,合法彩票的销售额大不如前,有的地方下降竟达一半以上,笔者在揭阳市“南粤风采”福利彩票站了解到,2003年该福彩的销售额竟比“六合彩”盛行前的1999年下降了65%,这样一来将不利于国家福利事业、体育事业的发展。
由于六合彩的四处蔓延,农民收入减少,生活水平下降,农村经济遭到严重破坏并相应造成消费者的购买力下降,相应地税收征收困难,进而反映为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

三、“六合彩”传播和盛行的原因
(一)群众愚昧的暴利投机心理、贪财欲望和严重的迷信思想是“六合彩”兴起传播的关键原因
受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群众们想发财致富本无可非议,但许多人不是通过勤劳致富,而是把致富的希望都押在购买“六合彩”上,梦想一夜暴富的严重的投机心理使他们丧失了判断力,迷失了方向。
严重的愚昧迷信思想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很多彩徒相信“六合彩”的中奖号码是可以被猜中的,相信玄机是准确的,冥冥之中有股力量在帮助其发横财。即使花几万、十几万只中了几千元、几百元的奖,彩民往往只是怨自己运气不好,或是经庄家“善意”提醒后对着“六合彩玄机图”埋怨自己当时买彩的失误。
同时还存在赌博犯罪活动同样性质的翻本心理。输了钱总想着中一次就翻本,可以说,对于六合彩赌徒来讲,“六合彩”是一种毒品,沉溺其中就是踏上一条不归路。偶尔的中奖恰如吸入毒品的那一瞬间,片刻的快乐换来的可能是一世的痛苦。未迷上的时候,六合彩表现得像一条发财捷径,迷上的时候它是一条绞索,彩徒输钱后所有翻本的挣扎都只能是被越套越紧。
(二)庄家的欺骗手段深具诱惑力
四十倍的高额赔率和某地某人用几千元博得几十万元的传言是庄家吸引群众参赌的两大绝招。庄家为了掩盖其非法活动本质而特地编写了号称藏有中奖号码的“六合彩玄机图” 、“济公送码”或“曾道人透码”及其它信息,以提供彩民研究“特码”,这为参赌心切又有所顾虑的彩民提供了一颗定心丸。不仅如此,还可通过上因特网浏览或拨打香港声讯台查询中奖号码等手段,让赌者深信不疑。其实“六合彩”活动都是本地一些庄家私自操纵,与香港六合彩公司根本没有任何联系。
(三)参赌人员大多参赌人员以农民、个体劳动者为主,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法制观念淡薄,有着自身阶层的局限性。
参赌人员以农民、个体劳动者为主,他们普遍文化水平比较低,他们对49个数字的排列组合的机会以及中奖概率等风险与效益关系的认识并不深刻,加之他们代表的是私有制经济中的个体经济成分,小农意识严重,受自身阶层的限制,他们考虑问题时往往把谋取个人利益最大化放在首位,而忽视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法制意识落后乃至缺乏,导致对六合彩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存在着认识上的盲点,一经诱惑,容易进入一种如痴如醉、走火入魔的幻想之中,并从中得到旁人无法企及的快乐。
(四)乡村社会的特有环境是六合彩繁殖的温床
费孝通著的《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中讲到,“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常态的生活是终老是乡。假如在一个村子里的人都是这样的话,在人和人的关系上也就发生了一种特色,每个孩子都是在人家眼中看着长大的,在孩子眼里周围的人也是从小就看惯的。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在乡村社会因为每个人都知道各自的底细,从熟悉中获得了信任,人们彼此之间在人格上的相互信任,而这一点恰好是六合彩在乡村不断运作的纽带。在庄家和彩民间的经济交往正是靠这种彼此了解彼此信任的关系维系着,彩民到庄家处买彩,一般是要交现金,但由于彼此之间的熟悉关系,或凭借多次的交往经验可以赊账,而庄家在收到彩民的赌注后一般必须给他们开码单,上面写着该彩民本期购买的号码和金额,当然有的连码单都不写,完全靠着一种熟悉关系。在彩民中奖以后,庄家便会以最快速度一分不差的将奖金送还彩民,很少会出现中而不给或庄家出逃的现象。庄家也正是通过这种诱人的兑奖行为来树立自己的信用形象。而那些赊账的彩民即使没中奖也会遵守双方的默契将赌注交还给庄家,很少有赖帐情况发生。因为双方都知道这是一种违法行为,无法通过正当的司法程序来实现法律救济。因此只能依靠自身的信用关系来进行交易,而双方为了长期的合作也不会轻易破坏这种彼此间的信用关系。
同时,彼此熟悉的乡村社会是一个紧密的团体,在乡村,你的一行一动都在别人的注意之中,人们相互之间投入了太多的感情和自由,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剥夺了你的自由。所以当其他人在买“六合彩”时,你很难不去购买,因为如果大家都在买而你不买,那你就显得有些不正常,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你不买的自由。而这种玄而又玄的猜码技巧和信息也需要通过熟人之间的交往得以传播。可以说,乡村社会特有的熟人社会性为六合彩的迅速传播提供了优良的环境。

(五)国家对“六合彩”的控制与打击在主客观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
(1)主观方面:有些地方领导对六合彩赌博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打击、查禁“六合彩”的工作流于形式。特别是基层组织作用不大,个别村委会、村干部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给了“六合彩”赌博很大的生存空间,于是出现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局面。更令人吃惊的是,当地一些政府官员或司法人员,身为执法者却置党章国法于不顾,在利益的驱动下,竟违背自己职责,偷偷购买“六合彩”。笔者去年暑假在当地某基层法院实习时亲目睹此怪现象,每逢开码之日竟有不少司法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公然讨论“买码”,其讨论之认真仔细及其辩论程度之激烈远胜于对案件的分析,不禁令人愕然,这些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的两面性不免让群众会怀疑抓捕活动的正当性与严肃性,难以令人心服。更有甚者,一些执法人员与“六合彩”庄家相勾结,为“六合彩”犯罪活动“保驾护航”。
同时目前在实际打击“六合彩”违法活动中,在某些地方已形成一种“潜规则”,即只要是因参与六合彩一旦被抓即是罚款了事,并且罚多少由执行机关根据其情节予以罚款,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双方可以讨价还价,而在关于罚多少的问题上一个关键问题还得看你是否有“关系”或你的社会活动能力高低。某些基层派出所派出所在这套“潜规则”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这些派出机关置国法于不顾,私自要价处罚并与当事人讨价还价,所罚金额多数并未入帐上缴财政,而大多中饱私囊,流进自己口袋。某些警察还充分利用其职权性强行勒索之能事,作者走访了不少“彩民”,均对“人民卫士”的行为苦不堪言,当然在惧怕其“执法”之外更惧怕其一些扰民行为,笔者记录了一个例子:某所长一日对辖区内一小庄家说我向你买一千元的“一定要中”的“特码”,当晚“开码”后,该小庄家迫于该所长权威,如数将该所长所“猜中”的彩金如数上门奉还,当然不管该所长是否猜中。如此一来以致在某些地区人民公安的威信扫地,干群关系十分紧张。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03年7月29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三年八月一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2003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下列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一)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
  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但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三、第三十四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监理工程师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兼职,或者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国内监理单位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从事建筑活动项目管理的机构进行合作监理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许可证书或者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或者相应业务的;
  (二)监理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转让监理业务或者与被监理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与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或者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经营性业务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接受该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理委托的;
  (三)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未委托监理的;
  (四)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五)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的。
  四、其他修改:
  第四条中的“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修改为“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第十四条中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和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均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发布。
  本决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7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发布根据2003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对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具体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
  第五条(监理协会)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协会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自律性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对监理会员单位进行从业纪律教育和监督,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依法维护监理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市建委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监理原则)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鼓励科技进步)
  本市支持建设工程监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训,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八条(监理保险)
  本市提倡监理单位参加监理责任保险。
  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九条(监理单位从业许可)
  在本市设立监理单位,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建委核发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监理单位,应当报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市建委批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的外方,应当是从事建筑活动项目管理的机构。
  第十条(资质申请材料)
  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向市建委提供下列材料:
  (一)资质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名称;
  (三)单位章程;
  (四)注册资金和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五)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市建委应当为资质申请提供无偿咨询。
  第十一条(资质审批)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监理单位的甲级资质由市建委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监理单位的乙级、丙级资质由市建委审批。
  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条件,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资质等级管理)
  新设立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自核发证书之日起2年内为暂定资质等级;2年后根据资质条件和建设工程监理业绩,核定正式资质等级。
  已定级的监理单位在定级之日起3年后,可以向市建委提出资质升级申请,市建委根据资质条件、其实际业绩和经营行为予以审批。
  监理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但监理单位提出资质升级申请后,经市建委批准,承接上一等级的监理业务除外。
  第十三条(外省市监理单位进沪许可)
  外省市监理单位进沪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取得进沪承接监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进沪许可证)。
  申请进沪许可证,应当向市建委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沪承接监理业务申请书;
  (二)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三)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监理业务手册;
  (五)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接监理业务的证明;
  (六)进沪监理人员情况表。
  第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项目管理机构的进沪许可)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国从事建筑活动项目管理的机构,应当经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会同市建委批准,取得承接单项监理业务许可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十五条(审批期限)
  市建委受理监理单位资质和进沪承接监理业务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年度审验)
  本市对监理单位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逾期未办理年度审验,收到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提示后30日内仍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歇业;其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进沪许可证由市建委公告注销。
  年度审验不合格的,由市建管办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期内按照低一个资质等级承接业务或者核减承接业务范围。连续2次年度审验不合格的,由市建委降低其一个资质等级或者公告注销进沪许可证;资质等级为最低等级的,其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由市建委公告注销。
  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在本市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全国或者本市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在监理单位从事2年以上监理业务;
  (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注册。
  本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考试的条件由市建委规定。
  第十八条(注册限制)
  监理工程师申请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已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收回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并公告注销: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未逾3年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受吊销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处罚,未逾3年的;
  (四)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进行监理活动而被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五)因重大经济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六)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监理工程师行为规范)
  监理工程师应当在一个监理单位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执业;不得以个人的名义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章 监理业务规范
  第二十条(监理内容)
  建设工程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各阶段包括工程质量、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控制内容。
  建设工程监理阶段和控制内容,由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监理需要,与监理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应当监理的建设工程)
  下列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一)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前款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必须实行监理。其他阶段必须实行监理的范围由市建委根据本市监理技术发展水平规定。
  第二十二条(监理委托)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监理。
  监理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与其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相适应,具体办法由市建委另行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但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在同等条件下,参加监理责任保险的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中享有优先中标权。建设工程监理评标方案应当有体现参加监理责任保险的监理单位优先中标权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监理合同)
  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
  监理合同参照国家或者本市的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
  第二十四条(监理实施)
  建设工程监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建设工程监理细则;
  (三)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细则实施监理;
  (四)按照规定的作业程序和形式进行监理;
  (五)出具书面建设工程监理评估报告;
  (六)监理任务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档案材料。
  第二十五条(监理组织)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在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委托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指定的监理工程师担任。
  在总监理工程师离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指定一个现场代表代为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监理配合)
  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将监理单位、监理内容、监理权限及监理人员情况表,书面通知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
  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应当向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所需要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资料。
  第二十七条(发布指令)
  在监理合同范围内,建设单位对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单位有关工程方面的指令,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其指定的现场代表书面发布。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其指定的现场代表提出的有关工程问题,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权利)
  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下列权利:
  (一)建设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二)建设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约定,或者可能产生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三)对影响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和安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签字认可,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对其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使用;
  (四)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五)建议撤换不合格的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
  (六)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并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的民事责任)
  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或者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承担保密的责任。
  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义务或者由于监理单位指令错误,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与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串通,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涉外监理委托)
  外商独资和国外赠款、贷款的建设工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从事建筑活动项目管理的机构进行监理的,应当与国内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进行合作监理的,应当经市建管办批准。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建设工程,应当由国内设立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委托专业监理)
  经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单位可以将部分专业监理业务再委托给其他专业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委托专业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由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监理计费)
  建设工程监理费计取标准或者付款方式,参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监理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禁止行为)
  监理单位不得具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或者进沪承接监理业务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二)与被监理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三)转让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四)与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或者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经营性服务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接受该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理委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监理工程师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兼职,或者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国内监理单位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从事建筑活动项目管理的机构进行合作监理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许可证书或者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或者相应业务的;
  (二)监理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转让监理业务或者与被监理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与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或者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经营性业务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接受该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理委托的;
  (三)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未委托监理的;
  (四)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五)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的。
  第三十五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应用解释)
  市建委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三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