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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关于全国性企业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资格和经营范围审批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20:45:56  浏览:95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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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关于全国性企业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资格和经营范围审批暂行办法

物资部


物资部关于全国性企业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资格和经营范围审批暂行办法
1991年4月18日,物资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对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流通的宏观调控,加强和规范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企业的行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的全国性企业、企业集团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是指国务院批转物资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物资公司的意见》(国发〔1989〕74号)中规定的41种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和工业废金属(目录见附件一)。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凡申请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的全国性企业、企业集团及其分支机构,必须先由物资部审查其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经审查同意后,凭物资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向物资部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批准保留公司的文件(新成立的公司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公司的文件)。
二、企业申请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的报告和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文件。
三、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章程。
四、非国营企业提交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六、填报《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申请表》(见附件二)。
第六条 申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物资部审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审批。
第七条 物资部在接到申请单位的申请后,应于三十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第三章 审批原则
第八条 下列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申请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
一、物资部所属企业。
二、有直属直供企事业单位、承担供应任务的主管部门供应机构。
三、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生产主管部门的销售机构。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的其他企业。
第九条 物资部所属销售、服务型企业可按一业为主、综合经营的原则经营。
物资部所属供销型企业和有直属直供企事业单位、按规定承担供应任务的主管部门供应机构,只限于采购供应本系统企事业单位所需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
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生产主管部门的销售机构,只限于销售本系统生产企业生产的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
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的其他企业,只限于经营与其自身业务有关的、按国家有关政策可以经营的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
第十条 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物资部要把审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公开化,提高审批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二条 主管审批工作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和规定,秉公办事,严禁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的单位对审批决定有异议,可向物资部复议监督办公室申请复议,复议监督机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复议决定。申请单位对复议决定不服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凡经物资部审批允许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的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物资部要加强业务指导。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对超范围经营的,视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直至由物资部撤销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经营资格。
第十五条 凡被撤销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经营资格的企业,必须立即停止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经营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未销出的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由有经营权的物资企业收购或代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物资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目录(42种)
钢材、钢坯、生铁、铜、铝、铅、锌、锡、铜材、铝材、镍、镁、铂族金属;
煤炭、焦炭、重油(包括烧用原油);
木材、水泥、金钢石;
硫酸、硝酸、纯碱、烧碱、聚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ABS树脂、片基涤沦树脂、新闻纸、凸版纸、纸袋纸、橡胶、轮胎;
汽车、拖拉机、电线、电缆、工业锅炉;
工业废金属、报废汽车、军队退役报废装备。

附件二: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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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

林资发[2009]166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进一步调动广大森林经营者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加快现代林业建设,现就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重要意义
  1.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指出,要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中央林业工作会议进一步指出,“只有建立科学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才能使造林经营得到应有的回报,让经营者充分共享林业发展成果,才能形成森林保护与利用的良性循环,实现越采越多、越采越好、青山常在、永续利用”。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已成为林业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2.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科学的森林采伐管理是“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关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使林业的生产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广大林农成为森林经营的主体,只有与时俱进地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才能切实保障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广大经营者发展林业的积极性,释放出人的巨大潜能和林地的巨大潜力,实现农村生产力的大解放。
  3.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是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发展现代林业的重要举措。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是发展现代林业的重要内容。科学的采伐管理是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的重要途径。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逐步实现由限额指标管理转向森林可持续经营、多功能发挥和多目标管理,有利于充分发挥其在林业分类经营中的科学引导作用,在林业生产力发展中的激励作用,在林业改革中的基础作用,有利于促进林业三大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林业的多种功能,推动现代林业健康发展。
  4.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产品需求的有效途径。立足国内解决林产品供应问题,是我国林业发展的重要目标,科学的采伐管理是形成森林资源培育与林产品供给良性循环的基础措施。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林产品供需矛盾日益尖锐,必须改革和完善集体林的采伐管理,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森林经营、合理采伐、科学利用的机制,才能不断提高森林质量,增加森林资源总量,保障森林产品的供给,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二、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5.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在集体林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基础上,创新森林采伐管理机制和经营模式,大力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不断提高森林质量、优化森林结构、增加森林资源总量,建设和培育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科学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6.基本原则。
  坚持分类管理、分区施策,对不同森林类型、不同森林经营主体,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
  坚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森林经营者提供便捷、优质、高效服务。
  坚持先行试点、循序渐进,确保森林采伐管理改革有序推进。
  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保障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坚持统筹兼顾、协同推进,全面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综合措施。
  7.总体目标。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机制的任务。改革采伐管理服务方式,简化审批程序,推行采伐限额公示制,建立健全简便易行、公开透明的管理服务新模式;创新采伐管理方式,逐步建立森林分类管理新机制;完善采伐限额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由限额指标管理向采伐备案管理的转变,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新体制。
  8.改革范围。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范围是指: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产权明晰给林农所有的森林和仍由集体经营的森林以及其他非国有林。
  三、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内容和方式
  9. 简化森林采伐管理环节。森林经营者需要采伐林木时,可由就近的林业工作站协助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简化环节,提供林权审核、伐区设计和审批发证等“一站式”服务。实行伐区简易设计,林业主管部门由“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改为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10.推行森林采伐公示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公布采伐限额(含追加和结转的限额)以及森林采伐管理政策;凡符合采伐条件的森林和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的林木采伐计划,必须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网站和乡村告示栏公开。森林经营单位或个人对采伐计划和采伐审批有疑问的,可提出书面质疑,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开反馈。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采伐指标分配、采伐审批的指导和监督,并定期公布检查监督结果。
  11.实行森林采伐分类管理。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林业用地上的林木继续实行采伐限额管理。
  商品林采伐类型简化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占用主伐指标,各项指标可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公益林可以依法进行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采伐指标不可结转使用。
  12.完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依据森林经营方案核定年森林采伐限额;对森林采伐实行由蓄积量和出材量双项控制改为由蓄积量单项控制;皆伐作业的按照面积控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备案制。
  四、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体系建设
  13.编制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实施纲要。构建以全国林业发展区划及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分区施策导则为基础的宏观指导体系,指导森林经营方向及生产力布局。国家林业局组织编制《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实施纲要》,总结我国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成就与经验,提出新时期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明确主要任务和重点领域,强化保障措施,指导我国森林可持续经营工作,为全面提高我国森林经营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14.编制区域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在《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实施纲要》的指导下,构建以区域可持续经营规划为基础的区域决策体系,进一步细化森林功能分区,制定最佳森林经营和采伐利用模式,形成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区域基本构架。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以下简称“二类调查”)的基础上,省级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以森林分类经营为主导,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总体要求,编制省、县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通过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确定森林经营方向、经营模式、采伐利用方式及相应的政策措施,形成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区域空间框架,协调森林功能配置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总体要求。
  15.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构建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经营管理体系,使森林经营和森林采伐利用活动与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森林经营方案相衔接。国家林业局研究制定简易森林经营方案编制规范;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县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框架下,引导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特别是林业工作站要指导和帮助林农编制简易森林经营方案。通过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将森林资源培育和采伐利用等森林经营措施落实到山头地块,逐步实现经营者科学经营森林资源。
  林农编制的简易森林经营方案,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林农联合体及其他森林经营者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定;跨行政区域单位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定。
  16.推广森林可持续经营模式。构建以多种森林经营方法、模式为基础的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各类经营者科学经营森林资源。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可持续经营试验示范点建设,通过对典型森林经营模式的总结,形成不同类型森林经营的采伐利用技术标准和多种森林可持续经营模式。
  五、抓好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
  17.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国家林业局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的森林采伐管理改革和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为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探路子、出经验、作示范。各地试点工作必须自始至终贯穿森林可持续经营这条主线,抓住建立便捷高效的森林采伐审批机制和县级森林经营规划、森林经营方案编制这两个重点,细化试点方案,宣传试点政策,落实保障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
  18.发挥试点的创新和带动作用。各地要结合经济社会和林业发展实际,在推进试点工作过程中,突出分类指导,突出地方特色,突出机制创新,在采伐指标分配、简化审批手续、优化限额结构、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以及推广可持续经营管理模式等方面,充分发挥试点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要系统总结试点经验,对经过实践检验,广大森林经营者满意的试点成果,及时吸收到相关的技术规程和政策法规中。
  六、做好集体林采伐管理的基础工作和相关改革
  19.推进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工作。各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工作,明确管理机构,充实专业人员,加强森林资源档案建设和管理,及时更新森林资源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二类调查为基础、动态管理的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做到监测区域全覆盖,监测成果数字化;要规范林业数表管理,积极开展基础数表的修订工作,完善林业数表体系,为森林采伐管理和森林可持续经营提供翔实、可靠的依据。
  20.完善森林采伐管理相关规程规范。各地要抓紧对现有的森林采伐管理相关规程规范进行系统清理,凡是法律依据不明确、制定主体不当及超越职权范围,或者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废止;凡是与现代林业建设、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及森林科学经营不相适应的规程规定,要结合实际,尽快修改完善,为广大森林经营者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21.强化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各地要进一步理顺木材运输检查管理体制,切实解决木材检查人员编制和经费;组织编制《全国木材检查站建设规划》,合理调整木材检查站布局,加强基础设施和执法装备建设;逐步建立起以固定检查为主、流动检查为辅的木材运输检查监督新机制;执行持证上岗和统一装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实行全国统一的木材运输证;在报刊、网站等媒体以及木材检查站公告栏,公布各地凭证运输名录,规范木材运输秩序。
  七、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保障措施
  22.加强对集体林采伐管理改革的组织领导。按照《决定》和《意见》的要求,各地要将森林采伐管理改革作为当前林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成专门工作机构,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及时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研究,对改革成果进行总结梳理,研究制订相应的采伐管理办法和配套措施。
  23.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地要积极筹措资金做好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编制好区域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和各类森林经营方案,加快各类数表修编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特别是采伐管理电子政务平台建设。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安排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区域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专项资金,逐步加大对基层木材检查站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
  24.建设廉洁高效的森林资源管理队伍。森林资源管理队伍肩负依法对森林资源的培育、利用和保护实施管理与监督的重大责任。要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为核心,进一步加强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业务建设,强化理论武装和实践锻炼,加大培训力度,强化依法行政和执政为民意识,全面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逐步建立起制度完备、作风优良、廉洁高效、运转协调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
  25.加强森林采伐管理改革的监督检查。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和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要强化服务意识,主动融入改革,调整检查方法和监督内容,充分发挥监督检查的作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工作扎实有序地推进。
  26.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各地要强化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管,切实保护好广大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借改革之机出现的乱砍滥伐、无证运输、非法经营加工等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案件,实行逐级挂牌督办,一查到底,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司法用语文明规范的法治意义

杨涛


江苏省溧阳市检察院将检察各业务环节所涉及到的常用执法语言进行归纳、整理、提炼、规范,划分为6个章节,每一章节细分若干动态业务情境和具体工作场景,相应设计了格式化的执法工作用语。每一章节细分若干动态业务情境和具体工作场景,相应设计了格式化的执法工作用语。每一句“台词”都力求合法、规范、严密、简约,同时做到通俗易懂。日前,该院已将这些规范用语汇编成册,发到每一位干警手中,要求干警熟记各自业务环节上的相关规范用语,在具体工作中做到脱口而出,运用自如。(据<<检察日报>>=
笔者认为这是我们司法机关推出的又一人性化司法的崭新举措,它给法治带来第一个意义是在程序正义得以更坚实的保障。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的理念是当代司法的崭新理念,司法活动不仅需要追求实体正义,也要最大程度实现看得见的正义--程序正义。对司法活动的参与人权利与义务的告知是程序正义的重要内容,每一位诉讼参与人都有权利与义务的知情权,而司法用语的文明规范必将使这种告知更加准确、透明,为程序正义提供了更坚实的保障。
与这种保障程序正义相关联的第二个意义是文明规范的司法用语更体现了人性的关怀。当前,各地司法机关相继推行了一系列的体现人性关怀的司法措施,如在庭审给被告人戴头罩、不摁头等等,反映了司法活动即使是刑事领域也不是赤裸裸的报复行动,在解决国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纠纷中,国家对于他们的未剥夺的法定权利、人格尊严也要予以足够的尊重。文明规范的司法用语尊重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给他们予以了人性的关怀。
司法用语文明规范对于形成庄重的司法氛围也有着其独特的价值。司法活动是一项庄重的国家行为,一定的礼仪与形式能在一定意义上体现司法的威严与信誉。如果说法袍、法槌的运用是从硬件上保证这种礼仪与形式,那么法言法语的运用无疑是从软件上加以保证。文明规范的司法用语使所有参加诉讼的人接受法律的熏陶,感受法律的尊严。
最后,司法用语文明规范的提出,实际上本身也是再一次对司法者自身的提醒。司法者每次在规范地而不是随意使用和告知各种法律术语时,也潜在地提醒了他们本人要依法行事,认真维护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因为规范司法用语使诉讼参与人对其权利更加明了,对司法者权力形成一种约。而在司法用语未要求规范前,不排除司法人员的告知从相关法律规定中断章取义,使自己的受制约最大程度的减少。
当然,指望司法用语文明规范就能达到司法活动实现公平正义,这种想法不免过于天真。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们的司法活动需要这些细小而又扎实的措施,一砖一瓦地搭建起我们的法治大厦。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