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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任惠温与任乡锁地基纠纷一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19:23:03  浏览:95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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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任惠温与任乡锁地基纠纷一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任惠温与任乡锁地基纠纷一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1992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晋法民字第3号《关于稷山县任惠温与任乡锁地基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
任惠温与任乡锁南北为邻,任惠温居北,任乡锁居南。两家的房院土改前为任惠温之父任充义的场院和场南小院。场院内有北房7间、东房5间,场南小院有北房3间。土改时,场院的北房7间、东房靠北3间及场基北半个登记在任充义名下。任乡锁家分得任充义场院的东房靠南2间、场基南半个及场南小院北房3间,有房窑所有证和土改干部证明,1962年任充义将场院的北房靠西4间卖给生产大队,该4间前面的宅基地也随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转归生产大队使用。同年,任乡锁之父任成山经集体组织同意,以其分得的2间东房北山墙为界往西筑起界墙,使用了此段地基,并已使用多年,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第一种意见,即将争执地基判归任乡锁家使用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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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综[2011]1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将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函》(国质检财函[2010]96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5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和你局授权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收取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入不再上缴中央国库,由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212号)的规定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二、上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收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实行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同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财政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三、上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承担与特种设备有关的自愿委托技术服务以及受申请人委托赴境外实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技术咨询和鉴定评审等收取的费用,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通过与申请人签订合同方式协商确定,收入统一纳入本单位财务收支核算和管理。

  四、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规定为准。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抓紧制定并上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的函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抓紧制定并上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的函



有关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公积金管理中心:

  “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系统建设已经进入部分省市试运行阶段,各地根据我部两个系统建设工作布置会精神,抓紧制定本地系统建设方案,积极开展系统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截至2002年11月1日22家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上报了“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但仍有7个省区建设厅未上报“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12家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上报了“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19个省区市建设厅(委)未上报“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

  上述未上报方案的地方,要按照建设部“建办科函[2002]336号”、“建科函[2002]147号”通知要求,抓紧制定并上报系统建设实施方案,在方案中要特别明确系统建设负责人、负责处室、系统运营维护单位。已上报方案,但未明确系统建设负责人、负责处室、系统运营维护单位的地方按要求尽快补充有关内容后上报方案。

  “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是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城市规划监管工作指示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建设系统电子政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抓紧系统建设,为建设行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