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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建设实事立功竞赛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1:01:59  浏览:94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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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建设实事立功竞赛工作实施办法

上海市


上海市住宅建设实事立功竞赛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实事重点工程立功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结合住宅赛区实际情况,为使住宅建设实事立功竞赛活动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住宅建设实事立功竞赛是隶属于上海市实事重点工程立功竞赛的一个赛区,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加强城市建设,为民办实事”为准则,切实保障经市府确定的住宅建设实事任务的完成,推动全市住宅建设系统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建设。
第三条 住宅建设立功竞赛范围要与住宅建设任务所涉及的范围相适应。凡承担市住宅建设实事任务的,包括中央单位和兄弟省、市单位,以及有关住宅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动迁、市政、公用配套、物业管理等单位,都隶属于各区、县、委、办、局分赛区或作为直属参赛单位参
加竞赛活动,在质量、安全、进度、科技、效益、文明施工、规范服务等各个方面,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的立功竞赛活动。

第二章 组织形式和管理
第四条 在市建设党委、市建委和市实事重点工程立功竞赛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上海市住宅建设实事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报市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由承担住宅建设实事任务的市建委、各区、县及有关委办和直属参赛单位的分管负责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
若干人。领导小组下设上海市住宅建设实事立功竞赛办公室。
第五条 市住宅建设立功竞赛领导小组是组织领导开展全市住宅建设立功竞赛活动的决策机构;市住宅建设立功竞赛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常务办事机构,负责立功竞赛的规划制定、指导协调、组织交流、检查评比和总结表彰等工作。
第六条 组织承担市住宅建设实事任务的有关区、县、委、办、局以及直属参赛单位相应成立竞赛分赛区和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工作班子,并报市住宅建设立功竞赛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各级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根据各自承担的实事任务,做好竞赛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督促检查、考核评比和总结表彰工作。
各级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实行分级负责制。即参赛单位向分赛区负责;分赛区向住宅赛区领导小组负责;住宅赛区向市立功竞赛领导小组负责。
第八条 外省市在沪承担住宅建设实事项目的单位,参加所在区(县)、委、办、局分赛区、直属参赛单位的立功竞赛活动,其权利及义务与本市单位相同。
第九条 立功竞赛所需经费由参赛单位(含各分赛区)负责。
第十条 立功竞赛日常管理:
(一)制定竞赛规划,落实工作目标;
(二)建立健全组织,落实责任单位和负责人;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做好组织发动;
(四)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
(五)宣传先进典型,发挥激励作用;
(六)组织督促检查,搞好考核评比;
(七)加强基础管理,积累档案资料;
(八)听取各方意见,做好整改工作。

第三章 评选系列和要求
第十一条 向市立功竞赛办公室推荐市先进集体(优秀单位、优秀公司、优秀集体)和先进个人(建设功臣、记功、优秀组织者、贤内助)。
第十二条 市住宅建设实事立功竞赛评比系列:
(一)集体:
1.先进分赛区(指区、县、委、办、局);
2.先进公司(指处级、相当于处级企业公司);
3.先进集体(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
4.先进班组(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处、科、股室、生产班组);
5.专项奖(街坊优胜奖、工程质量奖、动拆迁优胜奖、住宅配套优胜奖、基地开发奖)。
(二)个人:
1.住宅建设功臣;
2.记功;
3.模范家属。
第十三条 各类先进的评选要严格掌握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向一线工人、基层干部、科技人员倾斜。工人与干部的评选比例一般为7∶3。对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评选要从严掌握。
第十四条 各类先进的评选每年一次。
第十五条 市级各类先进按市立功竞赛办公室颁发的评选标准进行推荐。
第十六条 住宅赛区的评选标准由市住宅建设实事立功竞赛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七条 住宅建设立功竞赛办公室根据当年住宅实事项目及竞赛规模提出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名额,报市住宅建设立功竞赛小组审批,并报市立功办备案。
第十八条 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名额指标,原则上根据各分赛区、直属参赛单位当年承担的任务量、难易程度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参赛人数等综合平衡,分解下达。
第十九条 各分赛区、直属参赛单位要充分发扬民主,多方听取群众意见,按规定程序认真做好评选工作。
第二十条 各类先进的申报、评议审定:
(一)市级优秀单位、优秀公司、优秀集体的评选,由所在单位、分赛区逐级申报,住宅赛区向市立功办推荐。
(二)市级先进个人的评选,采取群众评议,组织推荐,逐级申报,逐级审批,住宅赛区向市立功办推荐。
(三)专项奖、先进分赛区、先进公司的评选,由分赛区提出申报,在住宅赛区内按要求择优评选,经考核后报住宅赛区领导小组审定。
(四)住宅赛区的先进集体、先进班组的评选,由各分赛区、直属参赛单位评选推荐,经住宅建设立功竞赛办公室审核平衡后,报市住宅建设立功竞赛小组审定。
(五)住宅赛区先进个人的评选,采取群众评议,组织推荐,逐级审批,由市住宅建设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审定。
(六)各分赛区、直属参赛单位评选的各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其隶属关系不在本分赛区、本单位的,经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住宅赛区办公室申报。
第二十一条 当年评选表彰实施方案,由住宅赛区办公室拟定,报住宅建设竞赛领导小组审定下达。各分赛区、直属参赛单位申报市级、市住宅赛区的各类先进名单和先进事迹材料,应按当年评选表彰实施方案规定的期限报市住宅赛区办公室。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市住宅赛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在市住宅建设立功竞赛领导小组批准召开的立功竞赛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上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 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原则。具体奖励标准和办法,由住宅赛区领导小组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住宅赛区各类先进颁发的奖怀、锦旗、奖状、证书等,由住宅竞赛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二十五条 市住宅赛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登记表进入单位和个人档案。先进个人的所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管理权限给予先进个人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 各分赛区、直属参赛单位的表彰和奖励,按照管理权限,参照市立功竞赛办及住宅赛区竞赛办制定的评选标准自行安排实施,并报市住宅赛区竞赛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制约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在评选过程中要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第二十八条 各级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在评选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虚报成绩等不良现象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取消责任单位参加年度评选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分赛区、直属参赛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市住宅赛区竞赛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宅赛区竞赛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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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化解金融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呆账贷款管理,进一步规范呆账核销的工作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呆账贷款核销的原则是:严格条件、逐级审查、统一审批、账销案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发放的本外币贷款。

第二章 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和管理
第四条 银行呆账准备金是用于弥补贷款损失的专项补偿基金。按照现行财务管理规定,以总行为单位,按财政部规定的标准提取。
第五条 各分行呆账准备金的提取数额或比例,由总行在兼顾各分行加快核销进度和保持财务平衡的要求下,按照“统一计划,以核定提,自提自核,逐步核销”的原则,核定下达提取数额或比例,各分行安排提取。
第六条 确定各分行呆账准备金提取比例或数额的主要依据,是各分行呆账贷款实际认定数和年度核销计划,兼顾各分行的财务承受能力,目的是促进呆账贷款数额较大的分行加速消化。
第七条 各分行呆账准备金的具体提取比例或数额,由总行资产保全部和财务会计部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原则确定,报行长办公会批准。
第八条 总行批准核销呆账贷款后,各分行冲销相应的呆账准备金,并在总行规定的时限列账。各经营行呆账准备金不足核销需求的,可由省(区、市)分行、直属分行在辖内调剂解决。

第三章 呆账贷款的认定和管理
第九条 呆账贷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1991年底以前集体所有制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清理,并征求有关银行意见后批准关闭,进行财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五)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第十条 呆账贷款认定程序。
(一)贷款发放行对符合呆账贷款条件的贷款项目,由信贷部门提出申请,写出书面情况报告,填制审批表(附件6),由稽核部门对呆账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稽核检查,而后,向上级行资产保全部门申报。
(二)资产保全部门负责对信贷部门申报的呆账贷款资料进行审查:
一是审查是否符合呆账贷款条件;
二是审查贷款资料是否齐全;
三是审查呆账贷款责任是否明确。
(三)认定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行长签字,加盖公章,逐级上报。
第十一条 认定行收到所辖行的呆账贷款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后,由资产保全部门根据呆账贷款认定标准和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对符合呆账贷款条件的,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申报额度在总行规定的认定权限内的,可由资产保全部门确认审查后,报经认定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申报额度超过总行规定的认定权限,凡经本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委员会同意申报的,由本行资产保全部门认真调查,并写出申报呆账的情况报告,连同审批表等申报材料报告上级行。
认定行审批认定后,由贷款发放行凭审批表列入呆账贷款科目。
第十二条 认定呆账贷款的权限。
(一)市分行或地区中心支行(分行)认定权限每户不得超过50万元。
(二)各省(区、市)分行、直属分行认定权限为每户1000万元以下。
(三)每户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呆账贷款认定权限属总行。
第十三条 省分行和直属分行的直属营业单位(如营业部、直属支行等)呆账贷款的认定,由本单位信贷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分行或直属分行资产保全部门,根据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审查、审批、认定。
第十四条 各级行要加强对呆账贷款的管理,对列入呆账科目的贷款,要逐户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建立档案,落实管理责任;要责成呆账贷款的有关责任人员在岗专职清收,或下岗清收,并视清收情况追究责任。

第四章 呆账贷款核销的申报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行依照本办法规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呆账贷款按破产类、关闭类、灾害事故类、死亡失踪类、国务院专案特批类等进行分类取证。
第十六条 破产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的报告;
(二)法院宣告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的法律文书;
(三)申报行向法院提交的债权申报书;
(四)企业申请破产前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
(五)法院关于成立企业破产清算组的文件;
(六)清算组向法院提交的破产企业财产评估、清算、分配报告;
(七)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要决议;
(八)法院的破产终结法律文书;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证明;
(十)申报行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清单及变现清单;
(十一)担保人破产终结裁定书或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关闭文件,财产分配结果或法院裁定担保效力的证明;
(十二)借款合同、借据、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变现入账单等会计凭证;
(十三)对造成贷款损失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材料;
(十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关闭类(1991年底以前集体企业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关闭)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集体企业关闭的文件;
(二)会计(审计)师事务所或企业主管部门成立的有贷款发放行有关人员参加的清算组对关闭企业财产评估报告及财产分配方案;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证明;
(四)申报行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清单及变现清单;
(五)担保人破产终结裁定书或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企业关闭文件,财产分配结果或法院裁定担保效力的证明;
(六)借款合同、借据、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变现入账单等会计凭证;
(七)对造成贷款损失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材料;
(八)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灾害事故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县以上气象、消防、公安、保险等部门出具的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证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证明;
(三)担保人破产终结裁定书或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担保企业关闭文件,财产分配结果或法院裁定担保效力的证明;
(四)企业财产评估、清算、分配方案;
(五)借款合同、借据、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变现入账单等会计凭证;
(六)企业受灾或事故前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
(七)对造成贷款损失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材料;
(八)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死亡失踪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法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死亡的证明;
(二)财产的法定继承人用财产或遗产偿债的证明;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证明;
(四)担保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担保人无力偿债的证明;
(五)借款合同、借据、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变现入账单等会计凭证;
(六)对造成贷款损失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材料;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国务院专案特批类,按国务院特批文件的具体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 实施“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政策的核销要求。
(一)破产类。除按上述第十六条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的企业破产计划。
(二)兼并类。兼并企业的坏账损失,由各行提取的坏账准备金核销。其坏账准备金不足,需用呆账准备金核销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的企业兼并计划;
2.企业兼并双方的协议和被兼并方贷款债务落实的情况;
3.要求核销坏账损失的报告;
4.坏账损失核销审批呈报表一式五份;
5.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经批准企业兼并5~7年后免除的利息待到期后申报。
(三)减员增效类。减员增效企业的坏账损失,用坏账准备金核销。其坏账准备金不足,需用呆账准备金核销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的企业减员增效计划;
2.企业通过分流富余人员,达到增加效益目标的具体措施及落实情况;
3.要求核销坏账损失的报告;
4.坏账损失核销审批呈报表一式五份;
5.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呆账贷款核销必须填写呆账贷款核销审批呈报表,并由贷款发放行写出核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担保人基本情况;
(二)企业破产、关闭或受灾前的生产经营情况及贷款发放过程;
(三)企业破产、关闭的主要原因;
(四)财产清算及分配情况;
(五)贷款行受偿和损失情况;
(六)申报核销呆账贷款金额;
(七)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及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地市行稽核部门应对信贷部门提交的呆账贷款核销的申请报告提出稽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核销材料的申报要求。申报材料一式五份,一律打印,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材料装订要有序、整齐、规范。其中:
(一)每户金额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只按附表上报汇总表。
(二)每户金额50万元以上的报送全套材料。材料内容及装订顺序是:1.封面;2.材料目录;3.呆账贷款核销审批呈报表;4.贷款行申请报告;5.稽核部门的稽核意见;6.大额呆账贷款核销的专题审核报告;7.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8.每户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大额呆账贷
款核销,省(区、市)分行或直属分行应写出专题审核报告。

第五章 呆账核销的审查与审批
第二十五条 呆账贷款的审查。各级行要成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依据下级行上报的申请材料,对中国农业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申请报告审议同意后,填制中国农业银行呆账贷款核销审批呈报表,并按要求签署意见,加盖印章,报上级行审查。
针对中国农业银行实际情况,为减少总行工作量,对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呆账贷款授权省(区、市)分行和直属分行负责审查。
第二十六条 初审工作由地市行、省(区、市)分行或直属分行负责。初审行要按有关规定,成立呆账贷款核销审查小组,对呆账贷款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内容为: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二)申报内容、要件、数据是否真实、齐备、准确;
(三)申报表中所填内容、签署意见及签章是否齐全。
第二十七条 审查程序。
(一)初审行的资产保全部门(或岗位)应按有关规定和审查内容,详细审查有关单据、凭证、数据和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并签署意见。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及时调查,弄清事实。
(二)初审行稽核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所列内容进行稽核审计,并签署意见。
(三)初审行的行长应召集各有关部门对呆账贷款核销申报材料进行复议,对有异议和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问题,要组织力量及时进行调查,对审议通过的呆账贷款核销签署意见。
第二十八条 各初审行在报上级行审查或审批前,要先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并由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签字盖章、同意核销后方可继续上报。
第二十九条 以借款人户数为单位,无论呆账贷款金额大小,最后核销审批权在总行。
第三十条 总行接到省行上报材料,经复审后,对符合核销规定并手续齐全的,给予批准核销。
第三十一条 总行的审批权限:
(一)每户金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呆账贷款核销由资产保全部审批;
(二)每户金额在1000万~1500万元(含1500万元)的呆账贷款核销由资产保全部审核后,报分管行长审批;
(三)每户金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呆账贷款核销由资产保全部审查,报经分管行长同意后,上报总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六章 呆账核销的事后管理
第三十二条 总行审批后,在呈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呈报材料总行留存一套,其余退回分行。各行在总行批准核销后,要及时批转至贷款发放行,贷款发放行接到批复后,按现行财会制度规定,根据总行下达的入账计划由财会部门及时入账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每次核销结束后,由审查行资产保全部门将呆账贷款核销所对应的企业名称、地址等内容及核销金额、实际入账核销额等核销资料及时专户登记、入档,原贷款资料由专人专管。保证呆账核销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第三十四条 核销后要继续逐笔落实清收责任人,继续向借款人及保证人追索、收款,争取收回;对贷款核销后遗留的尚未以资抵债物品,要抓紧变现,变现收入可充实呆账准备金。
第三十五条 要对已批准核销的呆账贷款,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主要检查财务处理、未处置的实物管理、继续清收的责任落实及清收后的销账等。
第三十六条 呆账核销是中国农业银行内部的账务处理过程,是重要的商业机密,各行有关人员必须做好对外保密工作。

第七章 责任人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责任人的处理要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贷款规章制度处罚办法》的规定,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追究。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规章制度构成渎职行为而形成呆账贷款的,经营单位的直接管理行的资产保全、稽核、人事、监察部门负责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呆账核销中虚报呆账损失或化整为零分次申报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总行将对有关领导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直至撤销职务;违规多报多核的贷款要如数冲回。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境外机构呆账贷款核销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批准核销外币呆账贷款需冲销的呆账准备金按进账日汇率计算。
第四十二条 总行审批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10日,12月10日以后上报的材料不再审批。
第四十三条 次年1月5日前,各分行要将本年度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及呆账贷款核销、收回等情况形成文字材料上报总行(资产保全部)。
第四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表(略)



1998年4月17日

保价运输设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铁道部


保价运输设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1992年11月2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部《行包、货物保价运输财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对保价运输收入资金用于保价运输设备投资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投资范围
第2条 保价运输设备投资主要用于保障行包、货物运输安全,改善服务条件及开展保价运输业务需用的设施、装备等。即防火、防爆、防盗、防湿、防腐、防破坏的安全设施,改善和加强安全管理的报警、监控、检测、计量、通讯设备、交通工具、搬运设备,以及仓库、雨棚、站台、货位硬面、营业服务设施、保价业务用房屋、事故勘察处理器材、保价宣传器材等设施和装备。各铁路局要严格按规定控制非生产性项目和国家控购商品,不得擅自扩大投资范围,挪用、挤占资金。

第三章 管理权限
第3条 铁道部安排部留保价收入部分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铁道部安排项目”),列为铁道部更新改造计划铁路局管理项目。铁路局安排部拨周转金部分的项目。
第4条 铁道部安排项目主要解决涉及全路性的问题。
第5条 各局要严格按铁道部安排的项目计划执行,不得自行变更。如需变动应报部审批。
各局转发铁道部安排项目计划需抄报铁道部计划司、保价运输办公室核备。
第6条 铁道部安排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各局于每年七月、十二月末前,列表报铁道部保价运输办公室。
各铁路局(包括分局)周转金部分安排项目计划执行的主要情况(项目数、投资额、规模及主要内容)于当年十二月报铁道部保价运输办公室。

第四章 近远期规划
第7条 铁路局客、货运处应根据设备现状及保价费收入情况,按铁道部安排项目、铁路局安排项目,分别做出近、远期规划。远期规划为五年,近期规划为三年。
第8条 近、远期规划应根据部、局有关客货运输的发展战略、生产布局、投资结构、技术政策、经济政策统筹考虑。要协调各项资金的投向,各有重点,有所区别。要明确各个时期的建设目标,要解决什么问题,要达到什么水平。编制近、远期规划应注重采用新技术、新设备,不断提高行包、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水平。
规划应有具体项目表和文字说明。具体项目表应包括项目名称、车站名、车站等级、建设规模及内容、投资效益、总投资额、建设年度等。文字说明应包括现有设备状况,年度发、到、中转办理量,最高月的日均办理量、前5~10年递增率等。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时,应说明相关技术、设备现状,包括台数、型号、已使用年限等内容。
近、远期规划还应说明有无电气化、复线改造等情况。
第9条 近、远期规划由各铁路局客、货运处提出,计划处归口,单独报部,一式四份,铁道部计划司、保价运输办公室各两份。由部核准后下达。批准的规划应做为编制年度计划的主要依据,并可提前做好前期工作,以便分别列入年度计划。

第五章 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10条 各铁路局要以近、远期规划为依据,做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评估论证。
第11条 铁道部原则上不安排单项总额不足30万元的项目。单项总额超过120万元的项目需报项目建议书,30~120万元的项目直接提报。
直接提报的项目应附下列内容:
(1)建设根据及理由;
(2)建设规模、工作内容;
(3)投资估算;
(4)经济效益;
(5)平面位置示意图。
第12条 对保证安全的新技术、新设备项目,如监控、防火、防爆系统等,应在提报年度建议计划的同时,提出2~3个设计方案,经部保价运输办公室审核后下达计划。
第13条 铁路局安排的工程项目单项总额在80万元以上的和购置项目单项总额在25万元以上的,需报铁道部保价运输办公室备案。
第14条 项目建议书
凡需向部提报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应在每年六月末提报下一年度项目建议书,一式三份,报部保价办公室,审核后批复。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以文字叙述为主,并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的必要性;
(2)建设规模、工程内容;
(3)建设条件;
(4)投资估算以及部、局投资分摊比例;
(5)建设进度安排意见;
(6)项目完成后的经济效益。
第15条 每年九月末以局文提报下一年度铁道部安排项目的年度计划建议,一式三份,报部保价运输办公室。
第16条 各铁路局要加强对保价运输设备投资项目的管理,监督工程进度,保证施工质量,工程项目一律实行限额设计,投资包干。工程竣工后,经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17条 本办法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第18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保价运输办公室负责解释。凡前发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