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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开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的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58:46  浏览:94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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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开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的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开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的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



根据《山东省开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的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简化审批手续,下放审批权限。凡是不需要国家和省、市增拨原材辅料,产品不涉及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直接补偿贸易项目投资总额在二百万美元以内(含二百万美元)的,各县(市)、区、局(公司)可自行审批,限额以上和需要综合平衡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市经贸委审批,
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来料加工装配项目的审批不受投资规模限制。
二、经批准的对外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对外洽谈工作可由承办单位直接进行,其合同由有对外经营权的外贸(工贸)公司签订,或由项目承办单位受外贸(工贸)公司委托直接对外签订。具备对外签约工作条件,并经市经贸委确认公布的出口生产企业也可直接对外签约,合同签
订后报市经贸委备案。
为便于开展业务,市各有进出口权的公司都应积极为“三来一补”业务服务,可在各县(市)、区设立办事处,作为共同对外的窗口。
三、除经贸部公布的不准承接的项目外,其它需申领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的商品,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市经贸委审批后,项目单位持批件和批准的合同送海关登记验放,不再申领出口 许可证。凡属“三来一补”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和签证业务,可持批件和合同向商检机构办理,并享
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四、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进出口计划,逐级编报,由市经贸委负责汇总平衡后,纳入全市进出口计划。
五、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用银行的外汇货款或用融资租赁方式所引进对外加工装配所需的生产线、装配线和关键设备,其工缴费收入可先偿还贷款或租赁费后结汇。
六、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每净创汇一百万美元,可提取五万元人民币的奖金,从奖励基金中列支,免征奖金税。
七、为加强信息沟通,促进业务开展,对“三来一补”业务比较集中的行业或企业,经批准可向国外或港澳地区派驻代表,在市经贸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也可选择国外资信可靠的公司作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联络代理机构,并可根据业务的开展情况付给一定的佣金。
八、在接受我国法律监督和行政管理的前提下,可聘请外商参加其“三来一补”产品生产的管理。经市经贸委报请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也可批准由外商承租我市企业开展加工装配业务,或在我市购买、自建厂房开展加工装配业务,其资产允许有偿转让。
九、加工企业按规定比例取得的留成外汇,可用于本企业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和支付出国考察费用,也可进入外汇调剂市场。企业留成的外汇,任何部门不和截留或平调。

十、鼓励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的牵线搭桥者。对来料加工装配项目,经批准可按贡献大小从加工企业执行第一个合同的工缴费收入中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控制在上述收入的百分之一以内。限额以下的补偿贸易项目,按外商实际投入资金的千分之一提取奖金;限额以
上的项目,提取奖金的基数按二百万美元以内掌握。
十一、全市的对外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由市经贸委统一组织领导。凡是没有建立经贸委(办)的县(市)、区、局(公司),应设立相应的机构或指定一个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确定的审批工作部门,要上报市经贸委备案,由市经贸委转送有关部门。
十二、本补充意见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1988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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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文件的通知

国家计委 邮电部


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文件的通知
1997年12月8日,国家计划委员会、邮电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邮电管理局(邮电局):
去年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加强电信资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1993号)下发后,各地贯彻执行情况总的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电信价格管理行为,适应电信市场发展需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计价费〔1996〕1993号文件关于“全国性的、跨省区的电信服务价格,由国家计委会同邮电部制定和调整”的规定,凡国家计委与邮电部联合发文及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与邮电部财务司联合发文,或邮电部(含所属司局)一家发文,但文件中有“经国家计委(含收费管理司)同意”内容的价格文件,各地要及时转发,认真贯彻执行。
二、符合价格管理权限的文件,但价格偏高或在执行中由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修订的电信资费文件,属于中央制定的,由国家计委会同邮电部修订,属于地方制定的,由省级价格部门会同邮电管理部门修订。
三、不符合价格管理权限,但价格适当降低有利于消费者而不影响公平竞争的电信资费文件,属于全国性的,由邮电部自行清理后与国家计委协商处理意见;属于地方性的,由省级邮电管理部门自行清理后与省级价格部门协商处理意见。在自行清理和协商处理期间文件继续执行。
四、不符合价格管理权限,在执行中不能一视同仁,或影响公平竞争,引起新的价格矛盾的电信资费文件,原则上应立即停止执行,价格部门不得转发,并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查处。但如果文件中大部分内容符合上述第三条规定,可向同级价格部门申明理由,对文件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后,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
五、电信新业务是指以前没有的、新开办的电信业务。已有的电信业务因扩大服务范围、增加服务方式或采用新的技术手段的,按电信新业务对待。
六、电信企业在制定电信新业务资费时,必须抄报同级价格部门备案(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和中国联通公司抄报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和邮电部财务司),电信企业自行制定的全国性电信新业务资费执行期满10个月时,必须将执行情况和用户意见上报国家计委和邮电部,以便国家计委和邮电部在试行期满后制定正式价格。地方性电信新业务资费转正期限照此办理。电信新业务资费试行一年逾期不报的,视同价格违纪行为。
七、电信新业务资费试行期满,由国家制定正式价格后,允许电信企业在国家定价的基础上对用户实行优惠。电信企业在定价试行期或对用户实行优惠时如有违反公平竞争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各级价格部门应予以干预。
八、过去国家计委和邮电部关于电信资费管理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美国不动产施工留置权综述
——兼论中国物权法设立施工留置权

黎广军
(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会员, 广东 深圳 518031)

摘要: 任何人享受他人劳动而不付款都是不当得利和不公平。不动产留置权向建筑工人和供料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法律救济。但不动产留置索赔人应登记其留置权而不是占有不动产,如同不动产抵押那样,以利物尽其用。文章综述了美国不动产施工留置权的特点、程序、操作和规则,并阐述了美国的业主付款防卫制度和信托基金。为了解决工程拖欠款问题,我国物权法应设立不动产施工留置权。
关键词:物权法; 不动产留置权; 工程拖欠款; 优先权; 付款防卫; 信托基金
中图分类号: D971.2; D923.2 文献标识码: A

Summary of U.S. Mechanic's Lien on Real Estate
——And on Legislating Construction Lien in Chinese Reality of Law
LI Guang-jun
(A associator of Shenzhen Cost Engineer Association, Shenzhen 518031, China)
Abstract: It is unjust enrichment and inequitable for everyone to enjoy another's work without paying for it. A lien on real estate provides a effective legal remedy for builders and materialmen. A lien claimant against real estate should register his lien but not possess the real estate, as such a mortgage on real estate to make the best use of everything. This article summarized the characteristics, the processes, the operations and the rules of the U.S. mechanic’s lien on real estate, And expounded the owner’s defense systems of payment and the trust funds in the U.S. In order to solve the construction debt question, our country reality of law should legislate the construction lien on real estate.
Keywords: reality of law; lien on real estate; construction debt; priority; defense of payment; trust funds

2005年7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下称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建筑时报》2005年7月18日报道,物权法草案应否设立不动产施工留置权的问题引发了建筑业与法学理论界之间的争论。[1]
法学通说,动产的物权公示原则是占有而不动产的物权公示原则是登记。因此,不动产留置应是登记留置权而不是占有不动产,如同不动产抵押那样,以利物尽其用。物权法草案第9条也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
如此看来,问题根本就不在于法学理论上能否设立不动产施工留置权,而是在于我国是否需要设立不动产施工留置权。长期以来,我国设立施工留置权的有关争论陷入了“不动产留置就是占有不动产”的误区,以至谁也无法说服谁。而美国200多年前就已经颁布了不动产施工留置权法律,早就解决了工程拖欠款问题。
本文研究并阐述了美国不动产施工留置权及其法律的特点、程序、实践操作和有关规则,以及业主的付款防卫制度。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200多年来的工程实践显示,设立不动产施工留置权是解决工程拖欠款和建筑工人欠薪问题的一条有效途径。

1 现代工程担保制度的历史

现代第一个业主履约担保法律是1791年美国马里兰州颁布的Mechanic’s Lien,该法律强制将不动产物权作为业主支付担保。13年后,1804年法国颁布了拿破仑法典,该法典第2103条第四款规定,建筑人、承揽人、泥水工、其他建筑、重建或修缮建筑物、沟渠或其他工程的工人,对不动产有优先权。[3]
现代第一个承包商履约担保法律是1894年美国颁布的赫德法案。1935年美国以米勒法案取代了赫德法案,增加了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2002年美国在公共法律107-217中以一个新法案取代了米勒法案。①
国际惯例的FIDIC合同规定了承包商履约保证而未规定业主支付担保。但实际上各国均以不动产物权作为业主支付担保且各国法律不同。例如,美国、加拿大称为留置权,法国称为优先权 (汉语译为“优先权”但英语译文为privilege“特权”),而日本称为先取特权,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称为抵押权,如此等等。这些权利都是以登记而不是占有为要件,例如拿破仑法典第2106条规定:“不动产的优先权非经法定方式登记于抵押登记机构的登记簿册者,在债权人间,不发生效力”[3]
有一种观点认为业主支付担保不是国际惯例,这是误解。如上所述,现代工程担保制度已有200多年历史,其中业主支付担保先于承包商履约担保100多年。但国际惯例确实没有“业主支付保证”的担保形式。

2 美国法律及其留置权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各有其宪法和法律体系,但必须符合联邦宪法。联邦的权力主要在外交、国防安全、联邦预算、货币、国际贸易和州际商业等方面。刑事和民事方面的立法权基本上属于各州,并且州与州之间的差异很大。尽管官方和非官方机构提出过许多供各州立法参考的统一法案,但各州采纳程度不一。
美国各州法律设立了五花八门、数不胜数的留置权。历史上Mechanic’s Lien广泛用于保护体力劳动者,例如加利福尼亚州宪法(California Constitution)第十四条第3节(Mechanics Liens)规定:“技工、供料人、工匠,以及其他任何类型的劳动者,对提供了劳动或材料的财产,就所供劳动或材料的价值有留置权;立法机构应通过法律,迅速和有效地强制执行这些留置权。”
Mechanic’s Lien是同类法律的总称,各州名称不一,常见还有Mechanic's and Materialman's Lien (技工和供料人留置权)、Construction Lien (施工留置权)、Liens for Labor and Materials (劳动和材料的留置权),Liens of Mechanics, Laborers and Materialmen (技工、劳动者和供料人的留置权)。有些州Mechanic’s Lien还适用于修造船舶、机器以及制砖、伐木等。汽车维修保养业的车辆留置权亦称Mechanic’s Lien。1987年美国统一州法律国家委员会公布了《统一施工留置权法案》(Uniform Construction Lien Act),但至今未被各州采纳。
此外,美国有《统一联邦留置权登记法案》,该法案继承并取代了1966年的《统一联邦税金留置权登记法案》(Uniform Federal Tax Lien Registration Act);业主欠税时政府将依法登记留置权,以保护税金的优先权并使他人准确评估业主的债务风险。许多国家的税金并无绝对优先权,例如拿破仑法典第2098条规定:“国库的优先权及其行使的顺位应依其有关法律的规定。但国库不得因取得优先权以损害第三人早先取得的权利。”[3]
本文将美国建筑业的Mechanic’s Lien称为“施工留置权”,以区别其它行业的Mechanic’s Lien。

3 留置权的成立方式

留置权与其它担保物权的最大不同在于具有二次效力。第一次效力是成立留置权 (扣留财产的客体或财产的权利),第二次效力是实现留置权 (折价或拍卖)。美国成立留置权的主要方式有以下3种:
(1) 占有制。例如,保管人和运输人的留置权。
(2) 登记制。例如,汽车维修人可选择占有汽车,也可以放弃占有;如果车主不按约定支付维修费,维修人可在车辆登记机构登记留置权;车主仍不付款时,维修人可委托专业公司捕捉该汽车并拍卖之。
(3) 声明制。例如怀俄明州宪法§29.7.101(a)(ii)款规定了一种动物喂养人留置权,被欠款的喂养人可向州国务卿办公室提交留置权声明 (Lien Statement)。
英美法系的Lien分类为Possessory Lien (占有留置权) 、Equitable Lien (衡平法留置权)等。我国目前只有占有留置权,不占有财产的Lien往往译为“优先权”,例如《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Maritime Liens and Mortgages)。

4 美国施工留置权的特点

在美国,施工留置权法律是强制执行的,与之冲突的合同条款无效。这是一种严格性遵从的法律,有许多必须依时遵从的程序要件。涉及施工留置权的文件均有法定格式和标准用语,并必须以有回执的保证邮件或挂号邮件递送,否则无效。这种法律还要和其它相关法律一并执行。债权人稍不小心就会丢失留置权。各州最高法院都严格地解释这种法律而不按普通法创造法令,遇到问题往往就会修订法律。例如犹他州法典(Utah Code) 第38篇 (Liens) 第1章 (Mechanic’s Liens) 已于2005年1月5日公告修订,该章近10年来修订了6次。如此频繁地修订一部已有100多年历史的法律,这反映了法律必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立法理念。
4.1 施工留置权适用范围
施工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一般是: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和设备、土地平整、挖填土、管网、绿化、植树、道路、高速公路、铁路、隧道、桥梁、码头、油田、气田、矿井,等等。通常定义出土地、建筑两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