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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颁发《进出口商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0:31:20  浏览:93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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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颁发《进出口商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颁发《进出口商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经委、经贸委(厅)、商检局,各专业认证委员会:
为加强进出口商品认证工作的管理,适应国际间产品认证工作的开展,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进出口商品认证管理办法》。现发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出口商品认证是为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而采用的一种手段。为加强进出口商品认证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认证工作。各地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负责管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证种类和条件
第四条 国家商检局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安全认证、质量认证,并颁发相应的标志。
第五条 商品的认证依据
(一)安全认证:出口商品依据进口国的安全法规和标准或国际通用安全标准;进口商品依据我国现行安全法规和标准。
(二)质量认证:出口商品依据进口国标准、合同规定的标准、国际通用技术标准,我国国家级或部级优质产品技术标准;进口商品依据现行生产国的先进技术标准,国际通用技术标准或我国国家级、部级优质产品技术标准。
(三)出口商品申请国外认证和国际专业认证,依据国外认证机构和国际专业认证机构制定的法规和标准。
第六条 申请进出口商品认证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产品批量生产所需的完整、正确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规程。
(二)有保证产品、元器件、零部件和原材料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置、计量器具、检验仪器及试验设备。
(三)有足以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计量、检验人员。
(四)建立高质量保证体系,企业质量检验部门对产品质量具有否决权,有严格的检验管理制度和齐全的检验记录。
(五)建立了文明生产等管理和考核制度。

第三章 认证程序
第七条 凡申请商品认证的国内外厂商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均需依照下列条款,提出书面申请。
(一)进口商品向国家商检局指定的商检机构申请办理。
(二)出口商品向生产地的商检机构申请办理。
第八条 商检机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十日内向申请人寄发正式申请表,同时通知申请人应提交的样品数量及运输包装要求,产品技术资料,预付的产品认证检测考核费用。
第九条 商检机构收到申请表、样品、技术资料和预付款后,应向申请人发出收讫回执。同时通知申请人实施检测的检测机构及预计完成的时间。
第十条 对检测合格的样品,由检测机构起草认证合格报告书,经商检机构审批后,由检测机构将认证合格报告书寄给申请人;不合格者,由检测机构向商检机构及申请人签发不合格通知书,产品经改进后,可重新申请认证。
第十一条 样品检测合格者,商检机构直接组织或委托有关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对生产厂的生产检测条件进行考核合格者,商检机构批准其产品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
第十二条 已获准使用认证标志的商品,其相应的法规、标准变更时,应重新申请认证。
第十三条 国外和国际专业认证的程序和管理,按国外认证机构和国际专业认证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生产加工出口商品的企业或外贸经营单位,申请国外和国际专业认证标志时,必须先向生产地商检机构登记,经商检机构或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检测机构初审合格后,方可对外申请认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商检机构或其认可的检测机构,对批准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及其生产检测条件进行定期抽查,对产品的复验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对生产厂检测条件的审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机构应将复验和审查结果报有关商检机构。
第十六条 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及其生产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商检机构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
(一)在复验、审查中,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的条件,并在限期内仍达不到要求者;
(二)经常不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者;
(三)产品质量严重下降,国内外客户提出索赔退货,责任在生产厂者;
(四)商检机构实施法定检验时,出现两批不合格者。
第十七条 国家商检局对国内外从事进出口商品认证的检测机构实施认可,对其认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变动批准使用认证标志的商品结构、加工工艺、元器件、原材料时,应事先通知有关商检机构,经认可或对新样品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原来的认证标志。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商检机构或其认可的检测机构的检测、考核结论有异议,可向国家商检局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已获准使用认证标志的进出口商品,进出口时,仍需按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办理报验或申报,由商检机构实行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已获准使用认证标志的商品,其宣传广告的内容,应预先征得商检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 对伪造、变造、转让、冒用认证标志者,除按本办法的规定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外,应根据情节轻重,由商检机构处以罚款,或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认证标志式样由国家商检局另行发布。
第二十四条 商检机构或其认可的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产品的样品检测、生产条件考核、日常监督和抽查的费用,以及“认证标志”的工本费,由申请人负担。收费办法另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 商检机构或其认可的检测机构对申请人送验产品的技术资料及样品检测结果应该保密。
第二十六条 申请使用认证标志的国内外厂商或其代理人,应为商检机构或其认可的检测机构派出的审查考核人员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凡涉及进出口商品认证的有关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198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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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安机关在处置极端性安全事件中的地位 作用 任务

李 龙
(宁夏警察学校 宁夏 银川 750021)

摘要: 极端性安全事件是程度极为强烈的安全事件。近年来此类事件在国内外不断发生,影响极大。公安机关及其民警是处置极端性安全事件的重要部门和力量。从思想上认识此类事件的基本特征,明确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在事件处置中的地位,职能,掌握事件处置的基本原则,设定具体的工作任务对有效处置此类事件十分有益。
关键词: 公安部门 安全事件 工作原则 职能作用
一 极端性安全事件及其特征
安全事件一般是指由不可抗拒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形的危害或危及社会及人群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秩序和人身健康的事件或灾害。而极端性安全事件是程度最为强烈的安全事件。近年来世界上发生的此类事件从发生的地域来看大多集中在城市地区。与农村相比,城市地区人口密集,人员、产业、生产、生活的互动性极强。因此,它一旦发生,就会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治安稳定、群体心态、社区安全等产生极大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在事件结束之后还会在相当一段时期内继续弥散,后果极为严重。当前,我国正在加快城镇(市)化建设进程,实施以工业化、城市化促进和带动现代化的发展战略。城市的数量已由1949年的136个发展到了600多个,城市人口的比例已由1949年的不足10%上升到了30%多,而且这一比例正在以较快的速度增加。根据党的十六大确定的战略目标,到2020年,我国的城镇化率要达到或超过50%,在城市领域中的从业人员要达到总从业人员比例的近70%。因此,积极预防和合理处置此类事件意义重大。同时,近两年来业已发生的美国“9.11”恐怖爆炸事件和韩国大邱地铁火灾事件及我国广西地区发生的有毒化学品因运输车辆颠覆而泄入江中漂流的事件尤其是目前正在发生着的“非碘型性肺炎”事件都已经并正在用事实给我们以警示。从国内外已经或正在发生的事件及应付处置情况来看,我们在主观上“对城市化伴随的灾情认识不足,使大城市承载的特殊‘市情’被人们长期忽视”。①在客观上一方面“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分部门、分灾种的单一城市灾害管理模式,造成城市缺乏统一有力的应急管理指挥系统,既不能形成应对极端事件的统一力量,也不能及时有效配置分散在各个部门的救灾资源,造成‘养兵千日’却不能‘用兵一时’的被动局面。”②另一方面在“城市灾害管理上重救轻防,物质投入上不协调,使城市在应付极端事件时更加脆弱。”(3)
与一般的安全事件相比,极端性安全事件具有或应该具有的基本特征是:
1 突发性强,难以预料。
2 爆发面积广,控制难度大。
3 诱发因素多。可由人为因素引起,也可由非人为因素引起(如特大地震、火灾、水灾,疫情等。)
4 传染传播速度快。
5 表现类型多。既有天灾型的,也有人祸型的。
6 危害后果严重。既有对物质形态方面的影响,也有对精神(心理)形态方面的影响。
有效应付和积极应对城市极端性安全事件需要一个相对独立的运行体系。实行统一领导指挥,使各部门既各行其职,又协调配合。公安机关作为其组织结构中的重要成员单位,对极端性安全事件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明确自身在事件处置中的地位,职能;掌握事件处置的基本原则,发挥好应有的作用。
二、公安机关处置极端性安全事件中的地位,职能和应遵循的基本工作原则:
(一) 极端性安全事件的基本特征决定了对它进行有效的控制和处置时必须要有一个统一、规范、高效运转的指挥、决策、执行系统机构(如美国就有“联邦紧急事件管理局,简称FEMA)。这一机构应该而且必须具备的基本职能是:对有关事件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汇总、处理;向主管领导部门提供咨询、建议;在事件发生后发挥决策、指挥、协调职能;对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在上列职能中,大部分职能应由该系统自身完成。而“应急处置”职能的发挥是其自身无法具体执行完成的。因此需要进行力量和资源的组织与整合。一般来说,应急事件处置力量应由以下单位构成:相关政府部门;公安部门;消防部门;医疗救援机构;军队;民政部门;相关社会力量和组织;新闻单位等。
由此可见,公安(警察)机关在极端性安全事件的处置中是一个极为重要不可或缺也无法替代的组成单位,具有重要的地位。
(二) 参与极端性安全事件处置的单位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职能,其分工必须明确清晰。其中,公安部门的主要职能应该是:
1 全力维护事件发生地及受影响地区的社会治安,确保治安稳定,密切注意社会动态。
2 保护和维持好事件发生地的现场安全,按照要求做好值勤工作。
3 确保事件发生地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
4 管理好事件发生地的交通秩序及救助用交通工具的畅通无阻,对需要进行封闭的交通线路及车辆适时进行交通管制。
5 对受害人员进行及时抢救,提供必要的帮助。
6 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伤亡事件:管理现场新闻采访报道。
7 对人员的伤残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和必要的司法鉴定。
8 掌握敌情、社情,广泛收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给事件处置机关及有关部门,给领导提供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 极端性安全事件发生的突然性、发展的变化性和表现表态的复杂多样性决定了处置工作不能墨守成规,必须相机行事。为了确保处置行为的合理性、有效性、有利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公益至上、安全第一。利益多元化是当前社会发展中的客观事实。在极端性安全事件中,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群体利益、个人利益互相交织。它们既具统一性,有时也具矛盾对立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往往要深入到事件的一线中去工作,它们面对的是具体的现实矛盾关系。在处理这些矛盾时,必须把公众利益放在至高地位,将公众安全放在突出的首要位置。对凡是有害于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对行为人要说服教育,讲清道理,对不听劝阻、执意不改的决不能以任何借口给予照顾,更不可满足其“合理”的要求。
依法处置原则。对极端性安全事件必须依照国家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切不可因为事件的特殊性性滥用行政执法权。在实体性问题上要防止自由裁量权的过度使用,在程序性问题上要防止简单化倾向。依法处置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一方面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另一方面要完整、准确地执行与事件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做到统筹兼顾、平等执法、不偏不倚。
3 情势变通原则。当前,我国安全事件预防处转形式还有待于完善。同时,由于任何时候“法律不可能穷置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工作机构及运尽现实”,加之安全事件不断有新的表现形态出现,因此公安机关在处置事件中可能会遭遇到“无法可依”的情况。在此情形下公安机关必须依据有关法学原理和法律精神的内在意蕴,创造性地进行执法活动。
4.主动接受指挥领导,积极进行协调配合的原则。在处置极端性安全事件中 ,公安机关只是处置力量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主动接受专门指挥机构的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分配的任务。同时,要按照强化协调,密切配合的原则与有关部门处理好工作关系,保证工作关系和谐,顺畅,以防止相互影响制约的现象发生。
三、公安机关在极端性安全事故处置中的主要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及公安机关的性质和职能,结合处置极端性安全事件工作的实际需要,公安机关在处置工作中的主要任务应该是:
(一) 事件发生之前的主要任务:
1熟知与处置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2 在系统内部分级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指挥机构。
3 制定好工作预案。
4 组建好处置队伍并进行日常学习、训练,适时开展模拟仿真演练。
5 开展相关的调研工作及日常性的信息收集、分析、交流、上报工作。
6 主动向领导机构汇报工作,寻求支持;积极与其他处置部门进行工作沟通。
7 在社会及民众中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 事件发生之中的主要任务:
1 快速组织对人员,物资,财产的救援。
2 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当事人员、财产、物资进行处置。
3 对需要隔离,封闭的场所及有关空间环境进行保护性管理。
4 对有关的交通车辆,道路进行交通管制和必要的查控。
5 严厉打击与事件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防止和制止影响,阻挠救灾活动的事件发生。快速组织对人员、物资、财产的救援;积极为救灾活动创造必要的安全条件。防止和制止影响,阻挠救灾活动的事件发生。

关于做好2008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做好2008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厅、办),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积极围绕中小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与再担保机制,引导扩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服务功能和整体水平,加强担保风险防范和监控,增强中小企业融资能力,解决当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推动企业在经营条件趋紧的情况下进行调整,促进企业加大重组和改造力度,推动中小企业加快结构升级和产品换代。支持就业容量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中央财政安排专门支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008年度开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给予补助。为做好2008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主要内容

对各地区(不含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大连)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008年度开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按照贷款担保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二、申报条件

申请补助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上(东部地区)或5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

(二)依法设立时间超过1年,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1年以上。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四)经济效益良好。

(五)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2008年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60%以上或单笔8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额在5亿元以上。担保的中小企业补助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七)2008年贷款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

(八)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三、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2008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008年1月1日~9月30日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担保额在800万元以下,担保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的贷款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担保总额的1%给予资助;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008年10月1日~12月31日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担保额在800万元以下,担保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的贷款担保业务,按照担保总额的1%给予资助。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四、项目申报资料

申请补助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表;

(三)2008年度担保贷款卡凭证复印件;

(四)2008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情况汇总表(附件1)及协作银行担保业务说明或证明;

(五)2008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等);

(六)2008年完税证明及汇总表;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五、项目的组织申报及审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补助资金项目的申请审核工作。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补助资金项目的申请工作,并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机构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将符合条件项目的相关资料一式两份(同时通过网络上报电子文本,网址:www.sme.gov.cn),在2009年1月25日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资料包括:

(一)补助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二)2008年度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汇总表(附件2);

(三)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报的相关资料。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保存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备查。

六、项目审批及资金拨付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财政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支持额度,将预算指标及时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项目组织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联系人:财政部企业司 黄健

联系电话:(010)68552428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 叶定达

联系电话:(010) 66013721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下载:

2008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情况汇总表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5074/n11298733/n11719122.files/n11719126.xls
2008年度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汇总表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5074/n11298733/n11719122.files/n11719130.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