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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4:29:33  浏览:98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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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一年十二月二日



黄石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1]51号)精神,设置黄石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为市政府组成部门。市计委是市政府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产业政策的职能,交给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编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项目的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的职能,交给市科学技术局。

3、将制订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职能,交给市国土资源局。

(二)转变的职能

1、不再审批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一般项目,改审批制为登记备案制。

2、不再确定具体项目的年度贷款指标计划,只对政策性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推荐项目,加强项目法人单位与金融机构的协调服务,并监督指导贷款方向。

3、将工业和运输生产指标改变为预测指标。

4、将对重大项目建设的行政性监管,改为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向国家及省、市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派出稽察特派员,就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的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计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搞好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产力布局规划,引导和促进全市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研究全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及区域经济调节的政策措施建议。研究提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预期目标建议,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年度报告。

(三)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运行情况以及其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全市经济的监测、预测和预警。提出实施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综合运用经济杠杆,对经济运行进行及时调控的政策措施建议。参与组织重要经济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贯彻实施。

(四)研究提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和资金投向及相关政策措施建议,衔接平衡各种资金来源。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项目及地方建设专项资金,申报、落实国家、省预算内专项资金及其它专项建设资金;编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按管理权限申报、审批基本建设项目,会签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向国家政策性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推荐申贷项目;负责全市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直至竣工验收、后评价等全过程管理,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的管理和协调。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五)指导和协调管理全市招投标工作。

(六)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和对外贸易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及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措施建议并组织实施。申报和安排全市外商投资重点项目、国外贷款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七)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做好全市重要商品的供求调节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衔接,搞好重要商品的储备计划管理。负责重要市场建设的规划布局和计划管理,引导市场体系的培育和完善。参与确定有价证券的发行规模、结构和投向,负责地方企业债券项目的申报与管理。研究分析价格形势,提出价格政策建议,参与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制订,监督价格政策的执行。

(八)提出全市科技、教育等社会发展战略和规划。做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人口、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旅游开发、环境保护等各项事业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衔接平衡,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九)引导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编制区域经济技术协作、扶贫开发、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各行业、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发展的综合、规划、协调和服务。

(十)研究制定有关全市经济计划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全市计划、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研究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协调和组织实施。

(十一)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经济动员办公室日常工作,编制国防交通储备物资调用及交通保障计划,国防经济动员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战略物资储备计划。

(十二)根据《黄石市机构改革方案》有关规定管理市物价局和市经济技术协作开发办公室。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保留的审批事项

1、由市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含外商直接投资、利用国外贷款、海外投资、技术引进等涉外类项目);

2、城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的审批;

3、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的审批;

4、普通高校、中专、技校招生计划的审批;

5、核准投资许可证的发放;

6、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式、组织形式、发包初步方案和重点项目的邀请招标的核准。

以上审批事项如与国家、省今后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则从其规定;对虽有规定但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也要主动作出相应调整。

四、内设机构

按照上述职责,市计委设12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秘书事务、会议组织、文电档案管理、政务信息、提案建议承办、督办协调等机关日常政务以及机关财务、资产管理、保密、综合治理等行政事务。

(二)政策法规科(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负责起草重要文件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参与、协调经济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负责有关计划工作及规范性文件草案的综合编报。负责计划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及行政执法工作。研究国内外经济动向对我市的影响,研究全市经济及有关经济体制改革问题。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管理全市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招标投标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对政府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进行监督检查。

(三)国民经济综合科(发展规划科)

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提出全市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与政策建议。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各行业规划和政策。做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提出全市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年度调控目标及政策措施,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分析研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进行监测、预测、预警和分析,提出对经济运行进行及时调控的措施建议。开展经济运行的重大问题的调研。研究提出城市化及中小城镇建设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查。做好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衔接。

(四)投资科(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研究全市固定投资的调控政策,提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监测,提出调控的措施建议。编制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权限,审核、审批及上报基本建设项目。对基建项目选址定点、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进行审批或审查上报。组织地方重大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和重大项目。向金融部门推荐符合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引导金融资金使用方向。协同有关单位研究提出建筑业及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协同有关部门管理投资建设的标准定额工作。

研究制订重大项目稽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承担稽察工作的综合调研;拟定派出特派员的重大项目名单,提出稽察工作计划和派员方案;承担特派员及助理的管理、联络、协调、服务和培训;负责稽察报告的审核、分送、上报、下达;负责稽察意见和信息的综合处理、通报和反馈;负责与有关专家和技术部门的联系,提供技术支持和保证。

(五)对外经济科

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战略、总规模和投向,对全市对外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监测,提出调控建议。编制全市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以及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境外投资计划。承担全市利用外资和全口径外债的结构优化及监测和分析。安排全市利用外资、境外投资重大项目,组织、监督利用国外贷款重大项目实施。审核上报全市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外商投资项目中方机构担保境外融资贷款和粮食、棉花、植物油等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拟定本市除工商领域以外的地方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负责审查上报本市投资项目设备进口减免税。提出全市对外贸易发展战略,研究提出进出口的总量平衡政策。编制全市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点敏感商品的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粮食、棉花、植物油等重要商品进出口计划。

(六)农业经济发展科(农业区划办公室、地区经济发展科)

研究提出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衔接平衡和组织编制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实施全市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水产、畜牧、农垦、农机、农科及乡镇企业等部门和行业的基本建设计划,包括商品粮基地建设计划。编制全市生态环境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编制平垸行洪、移民建镇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安排我市的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项目的方案审批、申报、计划下达、组织实施。监测和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承担市农业区划办公室日常工作。

编制全市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拟定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编制并下达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并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实施、监督和检查。编报与下达环保计划,协同有关部门负责环保计划的实施和监测。编制全市测绘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和环境整治规划。组织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缩小地区差距,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并组织实施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扶贫计划;组织贯彻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承办有关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工作。

(七)工业经济发展科(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

研究全市冶金、建材、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医药、化工、食品、军工等行业发展中的重大战略问题,提出工业经济发展方针、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全市工业生产力布局及工业生产形势分析和预测、预警,分析产业现状和发展趋势,提出发展对策建议,安排重大项目。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日常工作。

(八)基础产业发展科(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市能源、交通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衔接平衡和组织编制能源、交通行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提出、衔接平衡全市重点能源、节能、节材、交通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全市电力建设、交通建设专项资金计划管理。安排平衡全市主要能源生产及编制全市分地区和重点企业年度用电计划。参与协调有关电价的测算报批和监管工作。行使能源法规明确的执法主体义务。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日常工作。

(九)高技术产业发展科

研究提出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和衔接平衡高技术产业的中长期规划,提出年度计划。负责归口的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和使用。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示范工程、推进工程、重大关键技术和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等重大项目。负责组织和申报高技术产业项目的认定,协调高技术产业重大项目布局。

(十)财金贸易科

研究全市财政金融形势及商贸经济运行情况,对财政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审查上报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并组织发行计划的实施;研究提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调控政策,参与重要价格的制定。负责重要市场项目的规划布局与审批,研究流通组织与形式,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提出重要商品调节政策,引导调节市场。负责重要农产品、农资等的社会供求总量平衡和协调工作,提出储备计划。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提出粮食、救灾化肥等商品的储备计划与动用计划建议。研究提出全市第三产业总体发展规划,衔接第三产业各主要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拟定重要物资分配、储备计划。

(十一)社会发展科

研究全市社会发展战略,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政策及区域调节方案。组织编制全市人口自然增长及机械增长、劳动力平衡及就业、工资及收入分配、"农转非"、各类学校总规模及招生、文化、计划生育、广播电视、体育、出版、旅游、宗教以及社会保障事业领域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专项规划。监督计划实施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大中专学校的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报批大中专学校。审批旅游开发总体规划和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市级卫生、医疗、防疫、保健机构设置布局及调整方案。编制社会发展领域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安排社会发展基本建设投资。

(十二)机关党委、政工科合署办公

按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和干部人事管理。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黄编[2001]012号文件规定设置。

五、人员编制

市计委机关行政编制36名,工勤事业编制4名。另核定交通战备办、经济动员办行政编制各2名,共计44名。其中:部门领导职数1正4副(1名兼经济技术协作开发办公室主任),纪检组长1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市经济动员办副主任、市交通战备办副主任、市招标投标办主任、市稽察特派员办主任职数各1名(均为副县级);科级领导职数17名(正科13名,副科4名)。

按规定配备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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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于199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启用,根据核查系统使用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海关总署汇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核查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系统新增加的功能
(一)对于做“退单返回”处理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该报关单可以再到不同的银行、外汇局多次办理售付汇或核销。在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时,外汇局或银行应当按照实际核销或售付汇的币制和金额核注报关单的电子底帐并在报关单原件上注明已核注的币制、金额
和日期,签字并加盖业务章,留存复印件,报关单原件退进口单位。当该报关单的电子底帐被核注满额时,由最后做核注的外汇局或银行使用结案功能将此报关单做结案处理,并留存该报关单原件;对于做“留单返回”处理的报关单,则不允许再到不同的银行或外汇局办理售付汇或核销。

(二)增设了“撤销结案”功能按钮。因操作失误而做结案处理的报关单,允许在结案之日起7日内由执行结案的操作员本人查询到这份报关单,查到后可以做“撤销结案”、“打印”、“留单返回”等操作。撤销结案后的报关单等同未结案的报关单,可以继续执行“核注”等操作,但? 窈笕孕杞帽ü氐ソ岚浮? (三)增设了“打印”功能按钮。按此按钮,可直接将报关单电子底帐以标准格式从打印
机上打印输出。
(四)为方便核查,核查系统显示报关单电子底帐中的单价、数量等数字字段已调整为与纸质报关单的对应字段一致。且查询结果显示屏幕上增加了“运保费”、“杂费”字段。
二、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与进口单位不一致的处理办法各外汇局均配发了“超级金融IC卡”,专用于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进口单位不一致的代理进口业务核查。目前允许的使用范围和处理办法如下:
(一)进口单位代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受捐赠项下的进口;
(二)许可证、进口配额、重要登记商品项下的进口;
(三)外汇局在办理上述进口业务核销时,应要求进口单位提供正本代理协议和有关批准文件并留存备查;当进口单位要求办理货到付款项下进口付汇时,应当由进口单位注册地的外汇局对报关单进行核查,对报关单电子底帐做核注和结案,留存报关单原件及进口单位提供的正本代理协
议和有关批准文件,为进口单位签发“真实性审核类”的《进口付汇备案表》。银行凭外汇局签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为进口单位办理售付汇手续。
以上规定从1999年6月25日起实施,各分局应及时向所辖的外资银行转发此文。各分局和银行应当密切注意升级后的核查系统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或有修改建议请及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特此通知。



1999年6月17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第2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已经2007年1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〇〇七年二月九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运作,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程,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成员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市长可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常务会议的会务组织,市政府督查室负责会议确定事项的督查落实工作。

第二章 会议议题
第五条 下列事项由常务会议审议:
(一)需报请省政府和中共焦作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二)需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工作报告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计划和重要专项规划;
(六)市政府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七)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县(市)区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
(八)市长认为应由常务会议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以下事项不提交常务会议研究:
(一)依照分工属于分管副市长、秘书长职权范围内能够处理的事项,副市长之间能够协调解决的事项,或常务副市长、市长能够解决的事项。
(二)依法应由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市)区政府决定的事项。
(三)议题未按本规则要求完成会前协调、征求意见、调查论证、公示等工作的事项。
第七条 提请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必须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提出可行性意见、措施和方法。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门和县(市)区的,会前应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时,应由分管副市长或委托副秘书长召开办公会议进行协调,必要时由常务副市长进行协调。经过协调仍不一致的,有关部门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一)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者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应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
(二)涉及城市规划、交通、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市民切身利益的议题,应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市民的意见。
(三)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应进行调查研究、社会公示或专家论证,提出2—3种方案,供市政府领导选择。
(四)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审查议题有关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符合国际惯例要求等。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时,起草部门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分别作起草、审查说明。
第八条 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须由提请单位报分管副市长提出,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同意。
市属国有企业需提出常务会议议题的,应通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市政府提出。市直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或者下设机构,需提出常务会议议题的,应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

第三章 会议组织召开
第九条 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由市长决定临时召开。
第十条 常务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参加方能召开。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的,可委托市政府副秘书长发表意见,也可提出书面意见。
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固定列席常务会议。
第十一条 常务会议讨论有关重大议题时,分管副市长应当到会。如果议题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而分管副市长因出差等原因无法参加会议的,可书面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常务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负责组织,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具体承办。
第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议题轻重缓急,在每次常务会议召开3个工作日之前,提出常务会议议题安排方案,明确会议议题、汇报单位、列席单位,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审定。
第十四条 常务会议时间、议题确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于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参加或列席会议的单位,通知应说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列席议题的内容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等,并认真做好会议通知记录。
第十五条 会议议题在提交常务会议审议前,提请单位应按市政府办公室的要求报送会议审议的文本等相关材料。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市政府文件草案等。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说明包括议题的必要性和制定的经过,议题主要内容,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单位意见情况,社会公示、听证和调查论证情况等。
(三)议题有关附件,如法律审查意见、社会公示和听证报告、调查论证报告、征求意见的说明、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等。
第十六条 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文本材料经分管副秘书长、副市长审核同意后,按要求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列为会议审议材料。市政府办公室认为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报送单位补正。
第十七条 出席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原则上不得发表与本单位此前最终书面意见不一致的意见。确有必要的,应当于会前说明理由。会议发言和讨论时,应紧扣议题,简明扼要,不得随意增加与议题无关的内容。

第四章 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 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市长或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审议议题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第十九条 常务会议审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长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按照规范格式作好会议记录,详细完整地记录议题的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市政府办公室在此基础上起草会议纪要,经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报请市长或者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签发。
市政府办公室应按文档管理规定将常务会议记录归档管理,以备查询。
第二十一条 常务会议纪要是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涉及法律的内容,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予以把关。
第二十二条 常务会议纪要印制完成后,应按照规定范围发送,未经市政府领导批准,不得翻印或者公开刊用、引用。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分管公文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须报市长或副市长审定。经按程序批准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提供文本,通知焦作日报社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必须坚决执行,抓紧落实办理,及时反馈情况,确保政令畅通。除会议有明确要求外,一般情况下常务会议交办事项应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及时向市政府督查室反馈办理情况。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理的,应提前向市政府督查室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催办查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对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理或落实;对因拖延推诿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五条 会议组成人员和会议固定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向市长请假。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参加或列席常务会议的人员,必须为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或列席会议的,应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经批准后安排本部门分管副职参加或列席会议。未经市政府秘书长批准,不得擅自更换与会人员。
列席会议人员不得自带助手;议题汇报人如需带助手参加会议,仅限带1人。
第二十七条 参加或列席常务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履行签到手续,不得迟到、早退。未按要求签到的,视为缺会。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提交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必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的,议题原则上不得提交常务会议研究。
第二十九条 会议期间,与会人员一律关闭通讯工具,不得交头接耳,不得随意出入会场或在会场走动。与会人员发表意见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三十条 参加或列席常务会议的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录音、录像、照像和编印会议记录。对于领导的讲话、插话,特别是涉及人事、机密问题以及分歧意见的,不得随意传达散布。会议未定事宜不得扩散。已经决定尚需保密的,不得对外泄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