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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33:49  浏览:91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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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现将《全国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在新形势下,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工作是巩固和发展社会福利生产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各级民政部门要长期地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对于技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进行调查研究,采取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对近几年技改工作中积累的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做法,要认真总结和推
广,并不断创造新的经验,促进社会福利生产更上一层楼。

附:全国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1989年9月18日)
全国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经验交流会,于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三日至十七日在哈尔滨市召开。参加会议的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 14个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城福处(生产处)的负责同志、 技术改造先进企业代表和先进个人以及有关部门的代表,共计79人。社会福利司吴忠泽
副司长代表民政部技术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作了题为《狠抓技术改造,推动技术进步,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社会福利生产》的报告。张德江副部长作了题为《关于福利生产的几个问题》的重要讲话。会议以贯彻国家治理整顿的精神,搞好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工作为中心,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总
结交流了经验,表彰了先进,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任务和方向。会议开得是成功的。

会议认为,近年来,全国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在国家有关部委和银行的支持下,经过各级民政部门和福利企业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1986年至1988年三年间,各地申报并经民政部批准立项的福利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共354个,总投资4.5亿元。项目完成后,预计可新增产值
11.9亿元,新增利税2.8亿元,新增创汇 4000万美元。通过技术改造,促进了福利企业产品结构的调整,促进了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应用,提高了福利企业的产品质量、创汇能力乃至整个福利企业的素质,对福利企业的巩固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会议在交流经验的基础上,肯定了近几年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基本经验。主要是:(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是做好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前提;(2)突出重点,选准项目,是做好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关键;(3)坚持以企业为主, 多方筹资资金,是搞好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
的必要条件;(4)落实项目,加强管理, 是搞好福利企业技术改造的重要环节;(5)组织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是搞好福利企业技术改造的可靠保证;(6)贯彻产业政策,制定规划, 是搞好福利企业技术改造的重要基础。
会议在充分交流经验和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指出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各地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发展还不平衡;有的地方对福利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工作的必要性、迫切性认识不足,存在“两头热,中间凉”的现象;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缺乏长远
规划;有的地方对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工作抓得不够,出现浪费贷款指标的现象。

会议认为,在“治理整顿”的新形势下,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面临着许多新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当前,福利企业技术落后、产品落后的问题很突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通过技术改造,推动技术进步,是促进社会福利生产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福利企业生存发展的必由之路。各级民政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既要有残疾人就业
意识,还要有技改意识,发展意识,进一步提高对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把技术改造工作做为福利企业生死存亡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首先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技改管理机构。有条件的省、市要成立专门管理机构,暂时没有条件的,要有专人负责
。其次,要加强专业人员培训,提高技改业务水平。
(二)要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控制规模,讲求效益。各级民政部门和福利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以产业发展序列为导向,制定相应的技术改造规划。在安排技改项目时,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的决定,实施倾斜政策。对于国家明确重点支持技术改造的产业、产
品,要优先安排贷款,优先支持;对国家明确限制的产业、产品,不立项,不贷款。目前,我部技改贷款投向重点是:从产品上讲,东部沿海地区为出口创汇产品,中部地区为名优拳头产品,西部地区为合理布局。从企业类型上讲,重点是县、区以上民政直属福利企业。根据国家压缩固定
资产投资规模的要求,要进一步控制福利企业技改贷款规模,福利企业技改项目应以中小为主。对技改项目要进行可行性、科学性的论证,做到量力而行,百发百中,使有限的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
(三)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把技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民政部门要研究建立促使福利企业自觉要求技术进步的动力机制,调动福利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同时,要积极向计委、银行、行业主管单位等部门反映情况,争取它们的支持,把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规划纳入地方经济发
展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在福利企业技改资金问题上,要以企业自筹为主,发挥部、地方和企业三个积极性。部里要争取贷款,地方也要积极争取;部里搞贴息,地方也要搞贴息,多渠道筹集资金。福利企业要注意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开展群众性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活动。积极
开发适合残疾人特别是盲人生产的产品或通过技改改善残疾职工劳动条件的项目。立足于实用技术的应用、开发和现有能力的挖潜、革新,逐步提高自我积累,自我改造的能力,走内涵式发展生产的道路。
(四)要加强项目管理,开展效益跟踪。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工作,特别是项目实施以后的检查、监督工作,是目前福利企业技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有关文件,制定技改项目的监督、检查、验收办法,开展技改项目效益跟踪,管好全过程。各地要根据具体情况,确
定重点跟踪项目,以指导和推动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
(五)要调查研究,制定规划。做好规划是搞好技术改造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和福利企业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好本地区和企业的技改规划。通过制定规划,明确发展方向和工作重点,做到合理布局,协调发展,使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工作
逐步做到科学化、规范化。



1989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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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拟订的《天津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拟订的《天津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拟订的《天津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保护土地资源,节省能源,利用工业废料,改善建筑使用功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主要是指粘土空心制品、利废制品和非粘土制品。包括:加气混凝土制品、石膏板、各种空心砌块、粘土空心砖(孔洞率大于25%)、纤维水泥板、建筑人造板、轻质板材等。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原则上不得新建和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确属需要的,须报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办)审查同意后,按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渠道办理。
第四条 对现有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根据不同企业的土地资源状况、技术经济指标和新型墙体材料的供求情况,由市墙改办会同有关部门逐年协调控抑实心粘土砖的产量指标。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框架结构的建筑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作填充墙。
第六条 贯彻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利用本市工业废渣和河道淤泥等资源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第七条 坚持科技进步,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科技、计划、银行、信贷等部门,对于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体系的科学研究和科技进步项目应优先立项,优先实施。
第八条 鼓励开发推广节能、节地和应用新型建筑材料的建筑体系。在进行建筑工程设计中,凡是全部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天津地区实施细则”要求的,设计单位在现行设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可向建设单位增收百分之五的设计费。


第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新建、扩建和拆除重建的建设工程,市墙改办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向建设单位预征收八元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专项基金。收取的专项基金免交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未缴纳专项基金的建设工程,有关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开工证,有关银行不予拨(贷)建设工程款。
第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凡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根据其建设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全部墙体材料的比例,经市墙改办核实后,酌情按比例退还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专项基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专户存储在有关金融机构,用于: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新建、扩建和更新改造;新型墙体材料房屋的试验开发(投入的专项基金为有偿使用)。
(二)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制、开发和应用技术研究的补充资金。
(三)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体系的研究补充资金。
(四)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及其推广应用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五)推动墙体材料改革工作的管理费用。
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专项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另行发布施行。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所交纳的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专项基金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凡未按本规定交纳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专项基金而开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限期内补交专项基金,其中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应予返退的专项基金也不予退还,并由市墙改办提请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实施细则(办法),由市墙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发布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墙改办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1992年1月14日

关于印发哈密政府网重点栏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哈行办发〔2007〕18号


关于印发哈密政府网重点栏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
现将《哈密政府网重点栏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哈密政府网重点栏目建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哈密政府网”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哈密政府网“宣传哈密、服务社会”的作用,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哈密政府网”重点栏目实行统一建设、分部门管理、统一考核。
二、重点栏目的建设
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负责栏目设置、功能开发、流程设计、后台服务、技术保障等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本县(市)、本部门(单位)栏目内容更新及在线问题的答复办理;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行署督查室负责检查考核。
三、重点栏目的管理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重点栏目的管理工作,确保各栏目内容及时更新及相关问题得到及时答复和办理。重点栏目管理人员人选的确认和变更要及时告知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
(一)非互动栏目
哈密新闻:由《哈密报》、《哈密广播电视报》等报刊主办单位负责提供每期报纸的电子版,送交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负责更新。
视频新闻:由地区广播电视局负责提供每天哈密新闻视频资料电子版,送交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负责更新。
公告通知:地区各部门(单位)向社会公告的事项,要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向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报送,由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负责发布。
专题报道:地区各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设置需求,由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负责设置,地区各部门(单位)负责更新。
公民服务:由地区各相关部门(单位)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提供内容,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负责发布。
法人服务:由地区各相关部门(单位)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提供内容,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负责发布。
其它栏目:其内容更新工作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见附件)。
(二)互动栏目
在线咨询、在线投诉、申请公开: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相关部门(单位)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办理并答复。
“哈密政府网”可根据需要新设置栏目,交由地区相关部门(单位)管理。
为便于监督,电子政务平台受理相关业务后,将自动在“哈密政府网”页面显示互动栏目办理及答复情况。行署督查室负责对其进行督促检查,并在“哈密政府网”政务督查栏目公布督查结果。
四、重点栏目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
(一)由行署督查室负责检查考核,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负责提供考核技术数据。
(二)互动栏目主要考核办理答复情况,以规定时限内办结并答复为合格。
(三)非互动栏目主要考核栏目内容更新情况,以及时更新栏目内容为合格。重点栏目需地区各相关部门(单位)提供资料和信息的,地区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向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提供。
(四)网上调查,以网民满意度为参考。
五、本办法由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其它重点栏目建设管理负责部门(单位)



其它重点栏目建设管理负责部门(单位)

专员信箱:行署督查室

行署文件:行办文书科

政务动态:行办信息科

行署领导讲话:行办文书科

部门工作计划总结:地区各相关部门

政务督查:行署督查室

行政许可:行署法制办

公开目录:地区各相关部门

人事任免:地区人事局

统计公报:地区统计局

重点项目:地区发改委

收费指南:地区发改委

发展规划:地区发改委

政府招标采购:地区财政局

人事考试信息:地区人事局

招生考试信息:地区教育局

土地矿产交易:地区国土资源局

建设工程交易:地区建设局

哈密旅游:地区旅游局

旅游服务:地区旅游局

哈密招商:地区招商局

招商服务:地区招商局

部门文件:地区各相关部门

哈密年鉴:地区史志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