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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5:51:27  浏览:93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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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为加强保险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保险企业的经营特点和税收征管中的实际情况,现就内资保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保险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一律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扣除标准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列支标准与税收法规规定的扣除标准不一致的,应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费用考核指标,不得作为税收扣除和计算征税的依据。
三、保险企业当年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代理业务实收保费8%的范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保险企业当年支付的佣金可在不超过缴费期内营销业务实收保费5%的范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同一项保险业务不得同时扣除代理手续费和佣金。保险企业的直销业务不得扣除代
理手续费和佣金。
代理手续费是指企业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费用;佣金是指公司向专门推销寿险业务的个人代理人支付的费用。
四、保险企业不得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可据实扣除。但单项固定资产修理费超过其折旧额50%且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分期扣除,但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保险企业办公楼、营业厅装修工程支出,须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前款规定扣除,未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一律作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保险企业发生的防预费,财产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按不超过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据实扣除;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按不超过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0.8%据实扣除。
防预费是指保险企业为防止保险事故发生,对保险标的采取安全防御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六、保险企业的业务宣传费,按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6‰据实扣除;但开业不满三年的保险企业,按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9‰据实扣除。
七、保险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3‰据实扣除。
八、保险企业的上级机构提取或分摊的管理费,未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九、保险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保险企业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未决赔款准备金分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企业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保险赔款按规定对未决赔案提存的赔款准备。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企业已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对未决赔案提存的赔款准
备。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提取。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损益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财产险、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业务,为承担跨年度责任提取的赔款准备,按当期自留保费收入的50%提取。
长期责任准备金是指损益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长期工程险、再保险等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的保险业务,在未到结算损益年度前,按业务年度历年累计营业收支差额全额提取的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企业对寿险业务和长期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依据精算结果计算提取的准备金。精算方法,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应报税务机关备案。
十、保险企业租赁的房屋、电脑及其辅助设备,属于融资租赁的,应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分期计提折旧。其中,对不按固定资产管理的电脑及其辅助设备,其租赁费的扣除年限不得少于3年。以租代建(购)的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在当期扣除,应作为建(购)固定资产的成本
按规定提取折旧。
十一、保险企业的工资支出,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总额的相应比例计算扣除。
汇总纳税保险企业的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相应会计科目中如实反映,并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如实申报调整的,由其总机构按规定统一计算扣除;未在相应会计科目中反映和不如实申报的,监管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后就地补税。
十二、汇总纳税保险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如由总公司或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须经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或省级税务监管机关审核确认,年终按规定的比例,统一计算据实扣除;未经审核确认的,严格按规定比例在各监管层次计算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数额,就地补税。
十三、本通知的规定,除有特别规定外,均按税收监管层次执行。



1999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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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告知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统计信息表》等8种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自2012年4月10日起使用。现将上述文书式样及有关文书说明印发给你们(电子文本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请自行印制,并通知辖区内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附件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填报单位名称
重大危险源名称
重大危险源所在地址 重大危险源投用时间
重大危险源级别 R值
单元内主要装置、设施及生产(储存)规模
是否位于化工(工业)园区 □是 (园区名称) □否
重大危险源与周边重点防护目标最近距离情况(m)
厂区边界外500m范围内人数估算值
近三年内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





序号 危险化学品名称 危险性
类别 UN编号 生产用途 生产工艺 单个最大容器 单元内危险化学品存量(t) 临界量
(t)
物理状态 操作温度
(℃) 操作压力
(MPa) 存量(t)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盖章)
注:本表格不能满足需要时,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表一致。
填表说明:
1.为保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统一性,危险化学品单位厂区内存在多个(套)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并且相互之间的边缘距离小于500m时,都应按一个单元来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当危险化学品单位存在两个以上重大危险源时,应分别填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2.填报单位为重大危险源生产运行所在的产业活动单位或法人单位。
3.重大危险源名称以重大危险源主要生产装置名称或项目立项名称命名。当企业整个厂区构成一个重大危险源时,可以以企业名称(厂区)方式命名。
4.重大危险源投用时间为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场所正式投入生产使用的日期。当重大危险源所涉及的各装置、设施或场所投入生产使用的日期不同时,按投用最早的日期填写。
5. 化工(工业)园区为重大危险源所在的化工园区、工业园区或主导产业包含化工(包括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开发区,不属于以上所列情形的则应填“否”。
6.重大危险源与周边重点防护目标最近距离情况,应填写重大危险源四周最近的重点防护目标(标明方位)及最近距离。重大危险源与周边重点防护目标最近距离为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装置、设施的边缘到周边重点防护目标边缘的最近距离。周边重点防护目标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附件2表1中所列出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周边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
7.厂区边界外500m范围内人数估算值,根据对厂区周边500m范围内建筑、设施或单位内存在的人员数量进行估算。
8.近三年内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为填报之日起之前三年内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应包括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事故涉及到的危险化学品和事故原因等内容。
9.危险化学品名称应按《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名称填写,当该危险化学品为混合物时,应标注各成分所占质量百分比。危险性类别按《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类别填写。UN编号为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中给出的编号。生产用途是指该危险化学品主要为①原料(包括辅料),②中间产物,③产品,④其它。单个最大容器是指储存该危险化学品数量最多的单个储罐、设备、容器或仓储间,其操作温度、压力应填写最高操作温度和压力。分级指标R值的计算值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
危险化学品存量按数量最大的原则确定。对于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储罐,危险化学品存量是该危险化学品储罐最大容积所对应的危险化学品数量;对于其他容器、设备或仓储间,危险化学品存量是容器、设备或仓储区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实际最大存量与设计最大存量中的较大者。


附件2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
法人单位名称
填报单位名称
填报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重大危险源名称
重大危险源所在地址 (与填报单位地址不同时填写)
填报单位负责人姓名 电 话
填报人姓名 电 话
电子邮箱 传 真
单位从业人员数量 人 占地面积 m2
备案申请类型 □现有企业初次备案 □新、改、扩项目备案 □ 更新备案
危险化学品单位类型 □生产 □储存 □使用 □经营
所在行业 重大危险源级别
企业类型
备案材料清单:
□ 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记录 □ 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 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
□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 备表
规程清单 □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和检测检验结果
□ 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 □ 安全评价或评估报告
估报告 □ 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 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责任人、 □ 其他文件、资料
责任机构名称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名称]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上,请予备案。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由重大危险源填报单位(申请单位)填写,每个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填写一份备案申请表。对于单产业法人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填报单位就是重大危险源生产运行所在的法人单位,对于法人单位存在多个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分支机构、分公司或子公司),则应按其各自产业活动单位进行申请。当危险化学品单位存在多个不同地点(地区)的重大危险源时,应分别向每个重大危险源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不应重复申报。重大危险源企业注册地址与重大危险源所在地址分别在不同地区时,应按重大危险源所在地进行申报。如重大危险源跨越不同的行政区域,则按其工商登记注册所在的行政区域进行申报。
对于其他企业租用重大危险源单位辨识所涉及的危险设备、设施的,应由产权单位进行申报。
2.备案申请类型中“新、改、扩项目备案”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为总局令第40号)颁布实施之日后项目竣工验收前申请的备案。“现有企业初次备案”是指依据总局令第40号,现有重大危险源企业首次申请的备案。“更新备案”是指出重大危险源出现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第(二)条除外)之一进行的重新备案。
3.危险化学品单位类型中的“储存”是指填报单位为专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经营”是指填报单位为专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4.所在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的行业分类进行划分,请填写分类编号(可在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标准中查询到该标准)。
5.企业类型根据2011年9月30日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印发《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文件的附件“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6.备案材料是指根据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的文件、资料,其中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只需提供清单。

附件3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
备案编号: 有效期:
法人单位名称
填报单位名称
填报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重大危险源名称
重大危险源所在地址 (与填报单位地址不同时填写)
填报单位负责人姓名 电 话
填报人姓名 电 话
电子邮箱 传 真
承办机构审查意见:



(承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为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填写。
2.重大危险源备案编号格式如下:
BAαβ〔γ〕δ
α表示备案机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字。如:北京市为“京”,河北省为“冀”;
β为县级行政区代码(可在国家统计局网站查询最新县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γ为备案该年年份。
δ为3位流水序号。
3.有效期:起始日为备案机关作出备案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起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



附件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



[填报单位名称]:
你单位 年 月 日上报的[重大危险源名称](备案编号:)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经审阅符合要求,给予备案,有效期为[重大危险源备案有效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为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填写。
2.重大危险源备案有效期:起始日为备案机关作出备案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起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



附件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
法人单位名称
填报单位名称
填报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重大危险源名称
重大危险源所在地址 (与填报单位地址不同时填写)
重大危险源备案编号 登记日期
填报单位负责人姓名 电 话
填报人姓名 电 话
电子邮箱 传 真
附件 □ 安全评估报告或安全评价报告
□ 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
□ 其他资料、文件
申请核销理由: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单位[重大危险源名称](备案编号:)的重大危险源核销材料报上,请予核销。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由重大危险源填报单位填写。




附件6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
核销编号:
法人单位名称
填报单位名称
填报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原重大危险源名称
原重大危险源所在地址 (与填报单位地址不同时填写)
原重大危险源备案编号 登记日期
填报单位负责人姓名 电 话
填报人姓名 电 话
电子邮箱 传 真
承办机构审查意见:



(承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为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填写。
2.重大危险源核销编号格式如下:
HXαβ〔γ〕δ
α表示核销机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字。如:北京市为“京”,河北省为“冀”;
β为县级行政区代码(可在国家统计局网站查询最新县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γ为核销该年年份。
δ为3位流水序号。



附件7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告知书



[填报单位名称]:
你单位 年 月 日上报的 [原重大危险源名称](原备案编号:)重大危险源核销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准予核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通知书为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填写。



附件8
××(省、市、县)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统计信息表
填报安全监管部门名称:
序号 市、县(区) 一级危险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 二级危险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 三级危险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 四级危险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
个数 单位数 个数 单位数 个数 单位数 个数 单位数












合计
重大危险源
总数
重大危险源
单位总数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盖章)
填表说明: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统计信息表为县、市或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填写。
2.表中“单位数”为具有相应级别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数量。
3.在统计重大危险源单位总数时,如一个重大危险源单位同时含有多个重大危险源,应仅统计为一个。
4.本表格不能满足需要时,可自行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表一致。




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7〕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有关工作部署,我局组织实施了“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为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我局组织制定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
(专病)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

第一部分 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
一、基本目标与要求
该部分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中的所有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项目通过建设应实现的目标。
(一)基础条件
项 目 项 目 要 求
1.床位数 不低于40张,或者高于医院设置病床的临床科室平均床位数
2.设备配备 ①共用与专用的诊疗设备满足临床业务工作的需要,其中专用设备配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②配备必要的中医药专科诊疗设备
3.经费投入 ①建设经费做到专款专用②本院对专科建设按计划足额投入专项经费
4.信息技术应用 ①拥有计算机的数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②建立项目建设信息库,内容应包括:项目所在科室业务工作信息、病人信息、医疗质量监测信息及本专科医学情报文献信息等
5.对口支援 建设周期内至少对口支援2个单位的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并取得一定成效
6.接收进修人员 三级医院建设周期内平均每年接收进修人员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建设周期内平均每年接收进修人员不少于2名
(二)基础管理
项 目 项 目 要 求
1.质量管理 ①严格执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②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完善质量管理与费用控制措施③对重点病种实行单病种质量管理
2.技术标准与规范的执行 ①实行中、西医双重诊断,并严格执行相关的诊断标准②实行中、西医双重疗效判断,并严格执行相关的疗效标准③严格执行其它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
3.患者随访 ①开展患者随访并完善随访制度②重点病种的出院患者随访率大于50%
4.医德医风 ①建立医德医风及职业道德建设的相关制度并认真实施②无违法、违纪、违规事件发生③门诊及住院患者的满意度达到85%以上
5.监测数据报送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监测数据
6.协作组工作 积极参加协作组的各项活动并完成所承担的协作组中的相关任务
7.中医药文化建设 体现本专科(专病)中医药文化特色,开展中医药文化推广普及工作
(三)临床能力
项 目 项 目 要 求
1.门诊量 在国内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同专业科室中较高,并逐年增加
2.平均门诊人次费用 不高于本区域同一病种平均门诊费用
3.出院人数 在国内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同专业科室中较高,并逐年增加
4.病床使用率 达到90%以上
5.病床周转次数 不低于国内同级医院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同专业科室的平均水平
6.平均住院日 低于国内同级医院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专业同一病种的平均住院天数
7.平均住院人次费用 不高于本区域同一病种平均住院费用
8.收治病种 重点专科:重点病种收治人数占项目所在科室收治人数的60%以上重点专病:收治专病人数占项目所在科室收治人数的50%以上
9.急危重症患者比例 领先于本区域内同级医院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专业相同单病种的急危重症患者比例
10.疑难病症患者比例 领先于本区域内同级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专业相同单病种的疑难病症患者比例
11.临床诊疗规范 ①研究制定本专科中医药、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突出中医药诊疗方法的综合运用②规范应用本专科中医药、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③定期对主要病种和重点病种的诊疗常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估,及时修订诊疗常规,优化诊疗方案
12.诊断水平 ①诊断准确率达到相应级别甲等中医医院的要求②中医药辨证论治准确率达到90%以上(辨证论治准确率,采用综合评价的方法,要点为:病史资料真实齐全——病史、症状、舌象、脉象等,病因病机分析合理,证候诊断准确,治则治法正确,依法组方,君臣佐使合理选药,体现理法方药的完整统一)
13.疗效水平 ①重点专病:该病种的临床疗效在建设期间有显著提高,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②重点专科:重点病种的临床疗效在建设期间有显著提高,其中2个以上病种的临床疗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③定期对主要病种和重点病种的疗效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估
(四)特色优势
项 目 项 目 要 求
1.中医药治疗率 重点病种门诊中医药治疗率达到85%以上,住院中医药治疗率达到70%以上
2.临床经验整理与应用 ①对本专科领域文献记载的诊疗方法进行发掘、整理与应用②对本专业有代表性的老中医的学术思想及实践经验进行系统性整理与应用③对民间具有一定科学和实用价值的方药、诊疗经验和方法进行收集、整理、应用、提高
3.特色疗法 ①大于2项,并有明显的临床效果②积极应用中医药非药物疗法,重视中医药康复
4.院内中药制剂 ①品种数量,重点专科大于5种,重点专病大于2种②使用率应占重点病种诊疗人次的50%以上
5.单病种优化治疗方案制定与实施 ①对重点病种的疗效及中医药特色优势进行年度分析、总结和评估,不断优化治疗方案②优化的治疗方案在临床全面应用
6.护理 ①开展辨证施护②建立具有中医药特色的专科护理常规③对中医药特色护理进行评价并制定改进措施

(五)人员队伍
项 目 项 目 要 求
1.人员结构 ①医师职称结构:高级的比例,三级医院占30%,二级医院占20%②医师类别结构:中医药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的比例达到70%以上③医师学历结构:三级医院研究生学历应占30%以上;二级医院本科学历应占70%以上
2.老专家作用的发挥 在把握本专科学术前沿动态、制定建设规划、明确研究思路、确定研究课题、优化诊疗方案等方面,充分发挥本专科老中医专家的业务指导作用
3.专科学术带头人 ①年龄:一般为60岁以下(院士、全国各中医药学术团体和二级学会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博士生导师、全国师承指导老师除外)②资历:具有正高级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级医院应为研究生导师③学术影响:在国内该专业领域中享有一定知名度,受聘全国二级以上学术团体的委员(理事)及以上职务④知识结构与创新能力:熟悉本专业国外进展和现代医学信息技术;能把握本专科学术前沿动态,领导制定专科建设规划;理论研究、诊疗技术等方面有独特见解,获得同行认可;对本专科的人才梯队建设有思路、有措施
4.专科学术继承人 ①年龄:一般为50岁以下②资历:至少有1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③知识结构和创新能力:有扎实的中、西医专业基础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对本专业的学术建设有创新思路,具有解决本专业临床工作中复杂和疑难问题的能力
5.其他人员 ①中医药类别执业医师熟练掌握中医药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②医师熟练掌握本专科主要病种特别是重点病种的中医药、中西医结合诊疗常规③中级以上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熟悉本专科的相关经典文献
6.继续教育 全体人员每年均达到有关规定要求
7.赴外院进修 建设周期内每年不少于1人,每人进修时间不少于3个月,进修内容与本专科(专病)建设密切相关

(六)科学研究
项 目 项 目 要 求
1.研究重点与方向 ①以临床应用研究为重点,以提高临床疗效为核心②保持稳定的研究方向,并不断深入
2.科研课题 ①围绕重点病种的临床应用研究设立相关研究课题,建设周期内课题数量占项目所在科室课题总数的比例,重点专科达到50%以上,重点专病达到30%以上②建设周期内围绕重点病种的临床应用研究课题,三级医院至少有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在研课题2项,二级医院应有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在研课题1项
3.学术活动 ①重点专科:每年不少于6次,建设周期内举办省级以上继续教育项目不少于3个重点专病:每年不少于3次,建设周期内举办省级以上继续教育项目不少于2个②建设周期内主办或联合主办1次国际性或全国性的本专科(专病)的学术会议,或者在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围绕重点病种作专题报告或大会发言
4.技术创新与引进 建设周期内围绕重点病种创新或引进的中医药特色疗法不少于2项
5.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建设周期内至少有1项围绕重点病种的中医药临床应用新技术或新成果向本省(区、市)推广
9.创新 在中医药理论、技术、药物及设备、器械等方面有创新
6.研究室建设★ 建有专门研究室,并开展本专科研究工作
7.科研成果奖★ 建设周期内以重点病种的临床应用研究或临床基础研究为主题的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成果
8.学术论文与专著★ 建设周期内以重点病种的临床应用研究或临床基础研究为主题在国内、国际医学类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专著
注:标“★”的指标不作为各建设项目必须达到的目标与要求。


二、领先目标与要求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中的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项目,在实现基本目标与要求的基础上,达到这部分目标与要求的,将成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中的领先专科(专病)项目。
项 目 项 目 要 求
1.疗效水平 ①有1个以上主要病种的疗效处于国内领先水平②重点专科对3个以上相关疑难病种的中医药疗效非常突出
2.诊疗方案应用 至少1个重点病种的诊疗方案在制定全国该病种中医药、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指南、规范、标准等)时被采纳
3.门诊量 在国内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同专业科室中处于领先
4.出院人数 在国内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同专业科室中处于领先
5.急危重症患者比例 领先于国内同级医院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专业相同单病种的急危重症患者比例
6.疑难病症患者比例 领先于国内同级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专业相同单病种的疑难病症患者比例
7.区域外患者比例 达到30%
8.会诊与转诊 每年接受院外会诊与转诊的数量较大,在国内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同专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9.特色疗法 形成了独特的疗法,并具有非常显著的临床效果
10.护理 形成了独特的中医药专科护理方案
11.科研课题 建设周期内围绕重点病种的临床应用研究课题,三级医院至少有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在研课题4项,二级医院应有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在研课题2项
12.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建设周期内至少有1项围绕重点病种的中医药临床应用新技术或新成果向全国推广
13.创新 在中医药理论、技术、药物及设备、器械等方面有创新并得到同行公认

第二部分 民族医药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
一、基础条件
项 目 项 目 要 求
1.床位数 专科:不低于30张,或占医院实际开放床位数的比例不低于25%专病:不低于15张,或占医院实际开放床位数的比例不低于15%
2.设备配备 ①共用与专用的诊疗设备总值逐年增高,能满足临床业务工作的要求②配备必要的民族医药专科诊疗设备
3.经费投入 ①建设经费按照建设计划及时足额到位并做到专款专用②本院对专科建设按计划足额投入专项经费
4.信息技术应用 ①拥有计算机的数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②建立项目建设信息库,内容应包括:项目所在科室业务工作信息、病人信息、医疗质量监测信息及本专科医学文献信息等
二、基础管理
项 目 项 目 要 求
1.质量管理 ①严格执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②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完善质量管理与费用控制措施③对重点病种实行单病种质量管理
2.技术标准与规范的执行 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
3.患者随访 ①开展患者随访并完善随访制度②重点病种的出院患者随访率大于50%
4.医德医风 ①建立医德医风及职业道德建设的相关制度并认真实施②无违法、违纪、违规事件发生③门诊及住院患者的满意度达到85%以上(查医院管理年标准)
5.监测数据报送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监测数据
6.协作组工作 积极参加协作组的各项活动并完成所承担的协作组中的相关任务
7.民族医药文化建设 体现本专科(专病)民族医药文化特色,开展民族医药文化推广普及工作

三、临床能力
项 目 项 目 要 求
1.年门诊量 ①在本院中所占比例不低于10%②建设周期内年门诊人次逐年增高,增长率高于医院年门诊人次平均水平
2.平均门诊人次费用 不高于本区域同一病种平均门诊人次费用
3.出院人数 ①在本院中所占比例,专科不低于25%,重点专病不低于15%②建设周期内年出院人数逐年增高,增长率高于医院年出院人数平均水平
4.病床使用率 达到80%以上
5.平均住院日 不高于本地区同级医院同一病种平均住院天数
6.平均住院费用 不高于本区域同一病种平均住院费用
7.收治病种 重点专科:重点病种收治人数占项目所在科室收治人数的80%以上重点专病:收治专病人数占项目所在科室收治人数的80%以上
8.临床诊疗规范 研究制定民族医药诊疗规范,突出民族医药特色诊疗方法的综合运用。
9.区域外患者比例 不低于15%
10.诊断水平 出入院诊断符合率达到90%以上,建设周期内逐年增高
11.疗效水平 建设周期内疗效水平逐年提高,重点专科对2个以上相关疑难病种的治疗有较突出的疗效
12.护理 ①建立具有民族医药特色的专科护理常规②对民族医药特色护理进行评价并制定改进措施
四、特色优势
项 目 项 目 要 求
1.民族医药治疗率 ①门诊民族医药治疗率达80%以上②病房民族医药治疗率达70%以上
2.临床经验整理与应用 ①对本专科领域文献记载或其他方式传承下来的诊疗方法进行发掘、整理与应用②对本专业有代表性的老专家的学术思想及实践经验进行系统性整理与应用③对民间具有一定科学和实用价值的方药、诊疗经验和方法进行收集、整理、提高、应用
3.特色疗法 ①大于2项,并有明显的临床优势②积极应用民族医药非药物疗法
4.技术推广应用 建设周期内至少有2项民族医药诊疗技术进行推广应用
5.民族药院内制剂 ①品种数量重点专科大于3种,重点专病大于2种②使用率应占重点病种诊疗人次的50%以上
6.单病种民族医药优化治疗方案制定与实施 ①不断优化诊疗方案②优化的治疗方案在临床全面应用
五、人员队伍
项 目 项 目 要 求
1.人员结构 ①本专科(专病)的执业医师占医师总数的80%以上②民族医医师或能运用民族医药诊疗方法的医师占医师总数50%以上③具有大专学历以上医师占医师总数的50%以上④至少有1名高级职称民族医专科学术带头人和3名大专学历以上的民族医药专科学术继承人
2.老专家作用的发挥 充分发挥民族医药老专家的作用,指导临床业务工作,并开展民族医药诊疗技术和学术经验的传承工作
3.专科学术带头人 ①年龄:一般为60岁以下(全国各民族医药学术团体和二级学会的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博士生导师、全国师承指导老师除外);②资历:具有高级民族医药或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③学术影响:在本民族医药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④知识结构:熟悉本专业民族医药学术继承与发展的动态和方向,领导制定专科建设计划;在民族医药理论研究、诊疗技术研究等方面有独特见解,获得同行认可;对本专科的人才梯队建设有思路、有措施。
4.专科学术继承人 ①年龄:一般为50岁以下;②资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③知识结构:有扎实的民族医药专业技术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具有解决临床工作中复杂和疑难问题的能力。
5.其他人员 ①熟练掌握民族医药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②熟练应用民族医药诊疗技术开展诊疗活动
6.继续教育 专科:每年不少于3次,建设周期内举办省级以上继续教育项目不少于1个专病:每年不少于2次,建设周期内举办省级以上继续教育项目不少于1个
7.赴外院进修 建设周期内每年不少于1人,每人进修时间不少于6个月,进修内容与本民族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密切相关
六、科学研究
项 目 项 目 要 求
1.研究重点与方向 ①以临床应用研究为重点,以提高临床疗效为核心②保持稳定的研究方向,并不断深入
2.科研课题 ①围绕重点病种设立民族医药临床应用研究课题; ②建设周期内至少有1项省级以上卫生、中医药(民族医药)、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在研课题。
3.创新 在民族医药理论、技术、药物及设备、器械等方面有创新并得到同行公认
4.学术论文与专著 建设周期内在国内医学类核心期刊上以重点病种的临床应用研究或临床基础研究为主题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