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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旅游饭店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38:55  浏览:83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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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旅游饭店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荆政办发〔2003〕14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旅游饭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荆门市旅游饭店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一月十日

荆门市旅游饭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旅游饭店的管理,提高旅游饭店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全市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旅游饭店,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的,能够接待旅游团队的饭店、宾馆、酒店、度假村等场所,包括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可以接待旅游团队的星级饭店、预备星级饭店和旅游接待推荐饭店。
第三条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饭店的行业管理工作。
公安、卫生、工商、物价、税务、文化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旅游饭店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旅游饭店申请二星级以下(含二星,下同)饭店或预备星级饭店,应具备营业执照副本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服务价格监审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与资料,符合条件的可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按国家星级饭店评审标准评审,达到标准的,发给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及相应的星级或预备星级饭店证书。
旅游饭店申请进行三星级以上(含三星,下同)饭店和预备星级饭店,应具备营业执照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服务价格监审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与资料,并按照《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进行自查,符合条件即可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五条  取得预备二星级以下饭店证书满1年的饭店,应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正式星级饭店的评审,达到国家星级饭店标准的,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换发相应星级饭店证书和标志牌。
取得预备三星以上饭店证书满1年的饭店,应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正式星级饭店的评审,达到国家星级饭店标准的,经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换发相应星级饭店证书和标志牌。
第六条 未取得星级或预备星级资格但符合下列条件的饭店,可以申请进行旅游接待推荐饭店的评审:
(一)有电话总机、总服务台;
(二)有与接待旅游团队相适应的停车场;
(三)有消防设施、安全通道和紧急疏散标志;
(四)公共区域设有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指示标志,有男、女分设的卫生间;
(五)客房有必备生活、通信设施;
(六)客房、公共区域有采暖、制冷设备;
(七)有理发、购物、娱乐健身等服务项目;
(八)有与接待旅游团队相适应的餐厅及相应的厨房、冷库与储藏等设备设施,能定时提供餐饮服务;
(九)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卫生、环境等设施;
(十)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旅游接待推荐饭店的评审,应提出申请书,并附营业执照副本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服务价格监审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件与资料。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评审完毕。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旅游经营许可证、旅游接待推荐饭店证书和标志牌。
第八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旅游饭店实行业务年检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二星级以下饭店、旅游接待推荐饭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旅游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标准的,按规定降低或取消星级、取消推荐。
被降低或取消星级、取消推荐的饭店,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并明示其理由。在降低或取消星级、取消推荐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进行星级饭店的评审;被第二次降低或取消星级、取消推荐的,三年内不具备申请资格。
第九条 星级饭店和旅游接待推荐饭店应将标志牌置于本饭店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同时还应公示市旅游局的旅游咨询、投诉电话。
第十条 旅游饭店因改造、装修影响正常营业的,应提前30日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改造、装修完毕后及时通报。旅游饭店合并、分立、变更名称、停业、歇业,应在办理相应手续后15日内报市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旅游饭店应做到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承揽旅游业务,应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旅游饭店应制定文明服务规范和作业标准,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 旅游饭店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旅游职业道德教育和岗位专业培训。
旅游饭店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按岗位统一着装,佩带胸卡,使用敬语和普通话服务,不得收受回扣、索要小费。
第十四条 旅游饭店必须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实行明码实价,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旅游饭店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向旅游者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和饮用水,严格按规定对生活服务设施和用具进行消毒,预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传播,确保旅游者的人身健康。
第十六条 旅游饭店必须严格遵守旅游安全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保安、消防措施,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严禁旅游饭店利用经营场所进行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旅游饭店应对旅游者提出的赔偿要求和投诉认真对待,及时处理,并在受到旅游者投诉之日5日内答复旅游投诉者。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旅游饭店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健全投诉受理制度;收到对旅游饭店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应在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旅游饭店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3年3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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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南风吉按中国籍罪犯依法处理意见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南风吉按中国籍罪犯依法处理意见的批复

1975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青法司字(75)02号请示报告收悉:
经与公安部、外交部研究,认为南风吉没有退出中国籍,私自领得朝鲜的《海外公民证》是错误的,非法的。同意你院对南风吉按中国籍罪犯依法处理的意见。
另外,今后遇到涉及国籍问题的案件,请先与省公安局、外事部门研究。如不能解决,可由你们三机关联衔上报。附告。

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南风吉可否依法处理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南风吉投机倒把一案。在审理期间,发现南犯私自领得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海外公民证》。因此,请示我院可否依法处理。
据查:南风吉之父南世华与其母金良淑,均生于吉林省延吉县小五道沟。1928年在当地结婚,一贯从事农业劳动。1935年夫妻二人携长子南峰迁居吉林省珲春县凌王庙务农。同年6月生南风吉,继后又生两个女儿。1944年南世华病故,1945年东北解放,1947年金良淑及其子女5人参加了当地土改,划为贫农成份,并分得土地5亩,全家成员均为中国籍公民。
南犯1946年至1950年在本县上小学;
1951年至1955年在珲春县中学读书;
1956年至1959年在齐齐哈尔市第一机床厂当徒工;
1960年在北京市大栅栏电机厂当工人,1961年11月因冒充侨民套购物资,进行投机倒把,被宣武区人民法院判缓刑2年。
1963年底来西宁,在其兄南峰私设的电机门市部工作。四清运动中有经济问题1800余元,免予处分,追回赃款(已追回800元,尚有1000元未追回)。
1968年至1972年6月,在西宁市城中区五金厂当工人期间,又勾结他人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非法获利9700百余元。于1972年6月29日依法逮捕。1972年7月10日朝鲜驻我国大使馆给南犯家属寄来南风吉的朝鲜《海外公民证》。
鉴于以上情况,根据1953年8月17日《中央关于中国籍朝鲜民族与朝鲜侨民问题的指示》精神,我们意见:
南风吉全家解放后参加了土改,分得了胜利果实,一直享有我国公民权利,南犯应为中国籍朝鲜族。他的侨民证,是私自领得的,且未退出中国国籍,不能按朝侨对待,应按其所犯罪行,依法处理。
但公安部、外交部(1973)第86号《关于处理我朝鲜族公民私自领得<海外公民证>的通知》中规定:“如果是好人和劳动人民,在指出其错误并承认了错误后,仍愿改入朝鲜籍的,可通融办理,受理其退出中国籍申请,报公安部批准发给退籍证件,然后才能改按朝侨登记管理,对其中犯有极大罪恶的人,可将材料报公安部、外交部,待研究后再处理”。我院不便直接请示公安部、外交部,故特予上报。
请批示。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分配到海洋事业船上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等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分配到海洋事业船上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问题的复函
1986年8月28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

农牧渔业部、交通部、中国科学院、国家海洋局:
在已经下达的关于海洋事业船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除地质矿产部海洋事业船以外,对分配到其他部门海洋事业船上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没有明确规定。为了鼓励他们到海洋事业船上工作,避免相互影响,有关部门要求统一规定。对此函复如下: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海洋事业船上(不包括地质矿产部海洋事业船)工作的,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六类工资区,下同),大学本科毕业生64元,大学专科毕业生58元,中专毕业生52元;见习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大学本科毕业生76元,大学专科毕业生70元,中专毕业生64元。已确定职务的大、中专毕业生其职务工资高于定级工资的,按职务工资执行。他们调离海洋事业船工作之后,其工资待遇按调入单位的工资标准重新评定,不保留原工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