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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办公厅关于对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行业审查问题给黑龙江省商业厅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0:26:37  浏览:86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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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办公厅关于对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行业审查问题给黑龙江省商业厅的复函

商业部办公厅


商业部办公厅关于对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行业审查问题给黑龙江省商业厅的复函
商业部办公厅



你厅《关于商业行政部门对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行业审查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私营企业及个体商户的网点、布局、规模以及经营范围进行行业审查的问题,在国家编委批准的商业部“三定”方案中已经明确,“商业部是国务院管理和协调社会商业的职能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各级商业行政部门要分级负责对各类商
业企业、各种经济成分的商业网点布局、规模以及经营范围的审查,尔后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登记。”各类经济成分的商业包括私营商业企业和个体商户。
二、在国务院文件和国家已颁布的一些法规中也对私营商业企业和个体商户的管理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如国务院国发(1986)56号文件指出:“各级商业行政部门同工商行政部门要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加强社会商业和市场的行政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
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帮助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私营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帮助和管理的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是指工业、矿产资源、交通运输、商业、能源等部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业务管理、指导、帮助。”
三、目前,我国商业行业管理工作已经起步。农业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日发出的《关于发展农垦商业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已经明确,农垦商业企业必须经统管社会商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予以登记注册。
特此函复。

关于商业行政部门对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行业审查的报告黑商管字(1991)247号
商业部:
我省商业行政部门在实施商业行业管理中,按照商业部《三定》方案要求。向省政府提出要对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网点、布局、规模及经营范围进行行业审查。但是,省工商部门提出,国家没有规定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
开办时需经商业行政部门对网点、布局、规模以有经营范围的审查,所以不同意我们的意见。
另外,工商部门认为,商业行政部门不是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我们认为,根据商业部《三定》方案规定,各级商业行政部门是政府管理和协调多种经济成份的社会商业的行业主管部门。
以上两点,请商业部认定,并请予批复。



199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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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责任人问责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责任人问责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10〕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责任人问责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

行政过错责任人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我区“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未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和2010年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市人民政府,以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节能减排工作职责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实施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节能减排“一把手”工作责任制,各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区直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节能减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对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责任人问责由自治区监察厅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问责建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责任追究程序实施问责。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市人民政府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和2010年年度节能减排目标的情况进行考评。对没有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仅完成2010年年度目标任务的市,给予通报批评,对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对没有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和2010年年度目标任务的市,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根据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具体情况给予该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人停职检查、责令辞职或者免职处理。

  第六条 对在节能减排工作中没有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目标任务,工作不力,导致本系统、本部门节能减排工作推进滞后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并对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行政审批工作中,有违规批准不符合国家有关节能减排政策规定的项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给予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人责令辞职或者免职处理;给予直接责任人免职处理,并调离工作岗位。

  第八条 对在节能减排考评工作中有瞒报、谎报情况的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市人民政府和区直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人给予责令辞职或者免职处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并调离工作岗位。

  第九条 因工作不力,导致本地区或者所监管的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出现节能减排指标反弹的,对相关的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市人民政府和区直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

  第十条 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给予市人民政府和区直部门主要领导免职处理;给予直接责任人免职处理,并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因节能减排工作不力被国家和自治区通报批评的市人民政府和区直部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因节能减排工作不力被诫勉谈话、责令辞职、免职或者调离工作岗位的市人民政府和区直部门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取消本人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被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的市人民政府和区直部门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第十二条 在节能减排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作出问责前,应听取被问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四条 各市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的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实行问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1989年2月28日,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1989年1月7日国务院国函〔1989〕3号批准,2月27日由卫生部发布施行。为贯彻执行好《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是根据《药品管理法》,在总结我国3年来对药品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重要法规。它“适用于所有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科研的单位和个人”。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贯彻,严格执行。以往各地、各部门颁发的有关药品管理的规定,凡是与《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不符的,必须以《药品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为准,以维护国家法规的严肃性。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忠于职守,严肃履行国家所赋予的执法权限和职责。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关键是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须在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工商行政、司法机关等部门密切配合、秉公执法,加强对药品的监督管理。
三、坚决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案件。执法3年来,制售假劣药的案件,有了明显的减少。但仍有少数不法分子,无视国家法律,制售假劣药品,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因此,各级药政、药检机构、药品监督员,要依法对药品的检查、监督和抽验,取缔假劣药品,查封非法“药厂”,坚决打击违法犯罪分子。
四、加强药政管理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实施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药政机构主管所辖行政区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六条又对药检机构和药品监督员的职责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各级药政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并贯彻执行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试行全国地方各级药品检验所和药品监督员编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建立起1支为政清廉、纪律严明、专业水平较高的队伍,以适应执法任务的需要。
五、要做好1990年重新核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制剂许可证》的准备工作。《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证件,分别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实施办法》第三章严格规定了审核、批准、发放许可证的程序和期限,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六、坚持不懈地做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各项细则贯彻实施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取得新闻单位的大力支持,使全社会进一步了解《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意义,加强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