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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3:44:06  浏览:95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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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央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
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国家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行情况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
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为了确保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出售现住公房,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核定出售价格,不得擅自低价出售住房,并按人(户)分设备查簿进行辅助登记,长期保存。
企业出售现住公房所取得的货币资金,仍按原来有关住房出售收入的规定管理,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资金需要。
企业住房出售后,根据当地房改部门批准售房方案的具体文件和收款凭证转销有关资产账户。对转销部分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相应停止计提折旧或摊销。
二、从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企业不再实行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企业出售住房,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和全部及部分产权,其出售收入扣减按规定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以及住房账面净值和清理费用后的差额,计入企业营业外收入(支出)。
对于拥有部分产权的职工出售、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等后,按企业和职工拥有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企业应分得的出售、出租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
职工将住房再次出售后,企业按规定收到返还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
三、取消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后,企业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做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处理。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润的负数,年终经过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后,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依次以下述资金弥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由此
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润的正数,按正常的利润分配制度执行。
四、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进行租金的改革,提租幅度和住房补贴标准按当地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对住房在规定标准以内的低收入职工家庭,符合当地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补助条件的,企业可适当给予困难补助。
企业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的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五、企业按规定发给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润的负数,按照本通知第三条处理。
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老职工和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计入成本(费用);按规定补发1999年度的住房补贴资金,应作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处理。企业对应发未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应作为代管资金,按当地政府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单独管
理。
六、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入企业其他业务收入。企业发生的用于未出售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以及按国家规定用于房改方面的其他费用性支出,计入企业其他业务支出。
对已出售住房的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维修基金,企业要转由物业管理机构代为管理,其财务收支不应纳入企业生产经营核算。
七、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筹集资金。对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以及符合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条件向职工收取的建房款,作为负债管理。以集资或合作方式修建的住房,职工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之前,仅拥有使用权;企业对职工以集资
或合作方式修建的住房,按代管资产管理。
八、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计入成本(费用),并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缴交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本企业职工包括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本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
应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支付,不得由企业负担。
九、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加强监督和检查,做好企业房改中的财务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企业,其他非金融企业单位可以参照执行,金融企业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十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财工字〔1995〕18号)即予废止。



2000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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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选总统? ——从美国大选看法治的力量

  张千帆

  在历时36天的争议和悬念之后,备受注目的美国总统大选终于确定了获胜者。当联邦最高法院宣布争议结束时,一切又恢复了往常的秩序。和以往的“战胜者”一样,副总统戈尔体面地宣布退出,与他的竞选“敌手”布什州长和解,并号召自己的选民转而支持即将继任的合众国总统———尽管戈尔本人不服法院的判决。正如戈尔所言,这是一场十分“特殊”的选举,因为和历史上几乎所有的总统选举不同,这次选举的结果可以说不是由选民决定的,而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官最后决定的。这倒并不是因为法官们有意要代替选民去作出这一重大政治选择———现代民主原则显然禁止他们这么做,而是因为双方选票比分在决定性的佛罗里达州相差无几(约万分之一),属于任何选举的正常“误差范围”之内;选举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不规则”现象———即对法律要求的偏离,例如负责组织选举的官员以某种方式偏袒其中一方,或过时的选票打孔机不能明确体现出“选民的意愿”(或自动计票器不能识别这种意愿)等等,都有可能导致人为的选择错误。如果是后面这种技术性问题,那么解决争议的最直截了当的方法,显然是对佛州选民的全部600多万张选票进行人工统计,但时间已经不允许这么做。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要求究竟是什么?这是一个司法解释问题,因为其他人都可能因与竞选结果的种种利害关系(例如富人一般都希望共和党人做总统)而偏袒一方,惟有法官可以被信按照法律(而不是人情或自身利益等和法律无关的因素)作出一个中立的决定。因此,竞选双方在相持不下时,把最终的决定权交给法官,且不论结果如何都坦然接受法院的仲裁。是法治使得利益对立的人有可能走到法律的共同保护伞之下。

  然而,法治对于人类社会来说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这又是被世界各国的历史所证实的。困难的关键在于法治的前提是存在一个公正的司法机构,它能在超越人的利益、感情和偏见的基础上宣布“法律是什么”,且其话语对这个社会具有最终的约束力,不论人们———尤其是对此有利害关系的权势人物———是否愿意接受这种决定。但任何人类机构都是由活生生的普通人组成的,每个凡人都有自己的利益、感情或信仰,并因此而期望获得某种特殊的政治结果。每个由人所组成的政府都是为了人———或更准确地说,经常是为了某些人———的利益而服务的。既然如此,我们到哪里去找这些“不食人间烟火”、超越人性弱点的法官?因此,法治构成了人类社会的一个基本难题:社会需要法治,而严格意义上的法治又几乎不可能实现。西方的“法治国家”为了建立一套近似于公正的司法体制煞费苦心,通过各种可能的途径来保障法官个人(而不仅仅是作为组织机构的法院)的独立性与超越性,使司法决定与法官的个人利益(包括职位、工资、社会地位和名誉等因素)“脱钩”。即便这样,法治国家仍然不能保证法官们每次都像机器那样不带偏私、准确无误地译解出法律密码的本来意义,以至今天我们仍经常能听到同样博学与睿智的法官之间经久不衰的辩论,就像佛罗里达州与联邦最高法院对戈尔与布什之争的判决一样。但这已是人类目前所能达到的最近似于法治理想的状态了。事实上,尽管西方社会对政府一贯不太信任,但对法官却“情有独钟”(社会调查一直表明公众对法院的信任度高于其它政府机构):如果其他政府官员是“在狭义上理性”(即自私)的普通人,至少法官们还能铁面无私地秉公释法。

  有理由表明,社会对法院的普遍信任是民主社会实现法治与秩序的必要条件。事实上,任何政府(不论是专制还是自由或民主)的存在、维持与运作都是和信任联系在一起的。理由大致如下:首先,一个稳定的社会必然是按照某种被普遍接受和认同的基本规则(如写在纸上的宪法、法律,或不成文的习俗与共识)来运作的,而不论运用规则的结果是否对某些人有利(例如,按照正常程序规则所产生的选举结果表明戈尔输了,戈尔本人及一大批同情他的支持者也须认同这个结果)。其次,这种规则首先必须获得政府的维持与实施,才能在人民心目中建立起有效性(如果戈尔利用其副总统的职权或布什利用其兄弟在佛罗里达州的权势,去操纵选举而获得对自己有利的结果,那么选举程序就将在选民心中逐渐失去地位);只有政府官员自己先遵守规则,而不是纯粹为了自身的利益行动,并获得了普通百姓的充分信任,人民才会跟着遵守规则(所谓“上行下效”,在中外其实都是一样的),从而达到社会的法治。因此,关键问题是如何保障政府去遵循其自身所要实施的规则。当然,通过及时淘汰那些显然违反规则的官员,民主政治本身为政府的合法性提供了一种维护机制。但正如麦迪逊所言,经验教导人类“辅助防御”的必要性。历史证明,以政府之外的力量去制衡政府,往往是不够的,因而还必须在政府内部建立起一种力量来防止政府官员对规则偏离得太远。具备这种力量的机构存在于政府内部,属于政府的一部分,但它又和其他机构具有不同的利益和考虑,且不被它们的意志所左右。这就是相对独立的司法制度。法治国家的公民之所以还相信其政府基本上会按照所确立的规则行动,并因此自己也愿意遵守规则,很大程度上来源于他们能够信任的法院。

  法国学者托克维尔曾说过,美国政治几乎所有的重要问题最后都会以这种或那种方式进入法院,并在那里获得解决。无疑,这个论断被最近的这次大选验证了。就和以往的所有重要决定一样,美国最高法院的这次判决是否明智,历史将为此作出公证。但不论如何,选举最终的解决方式毕竟体现了美国公众和政治精英对法治———或法院———的尊重。如果说民主政治是一种由利益冲突引起的权力较量,那么法治与宪政是使得一个政治上分裂的民族回归统一的力量。正是法治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使不同的政治党派在“驴象决战”之后,还能像戈尔所说的那样和平地走向一个“共同点”。(上)

  (作者系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于印发《建设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建设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建办质[2005]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做好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建设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纪要

  建设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于2004年12月9日在建设部314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建设部总工程师、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王铁宏同志主持,建设部副部长、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黄卫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建设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参加了会议。质量安全司、城建司、房地产司、城乡规划司的负责同志分别汇报了我部在施工安全、市政公用运营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城乡规划安全防灾方面的工作;质量安全司的负责同志代表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介绍了《建设部突发事故事件处置程序》(讨论稿)和《建设部2005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讨论稿);与会人员认真讨论了2005年建设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现将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一、2004年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取得很大成绩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2004年,部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汪光焘部长、刘志峰副部长、黄卫副部长多次就建设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全国建设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深入宣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紧紧咬住年初制定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不放松,强化监管,狠抓落实。全国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尤其是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趋向稳定好转。截至2004年11月30日,全国共发生建筑施工事故990起,死亡1161人,与上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分别下降了16.17%和16.59%;其中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41起,死亡170人,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4.65%和14.14%;一次死亡5人(含5人)以上重大事故10起,死亡68人,与上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持平,死亡人数下降26.88%;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特大事故1起,死亡21人,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66.7%和53.3%。

  会议从八个方面回顾和总结了2004年我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明确控制指标,落实安全责任。2004年初明确提出了“2004年全国建筑施工事故按照2.5%及以上的幅度下降;全国建筑施工百亿元产值死亡率不高于6.92”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同时要求各地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通过制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强化了目标管理,加大了安全工作压力,更好地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着眼长效机制,完善法规标准。为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颁布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制定下发了《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意见》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批准发布了《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等近20项有关施工安全、城市建设公共安全、房屋使用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规范。

  (三)注重形势分析,加强工作调度。在施工安全方面,召开了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事故多发地区参加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各地和中央企业建筑安全联络员工作会议和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分析事故频发原因,研究控制事故措施,提出了施工安全工作重点;在市政公用运营安全方面,召开了“地铁安全管理工作座谈会”,分析了目前地铁安全管理工作的形势,总结了我国地铁安全管理工作的现状与存在问题,提出了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针对薄弱环节,及时预警提示。以事故多发、死亡人数突破阶段控制指标的地区,开发区、高教园区、城乡结合部的建设工程以及拆除工程等方面作为监管重点,检查各地监管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制定印发了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城市桥梁等质量安全管理的文件;督促各地加大查处力度,严格规范房屋装饰装修行为;在“元旦、春节”、“两会”、“五一”、安全生产月、汛期、“十一”、冬季等施工事故多发期,及时要求加强重点监控环节,落实强化监管的措施。

  (五)开展两项许可,严格责任追究。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一系列规定,组织编写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培训教材。今年进一步加大了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力度,对7家企业给予了降级或者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六)强化层级监督,开展安全检查。在施工安全方面,今年组织了四次检查,对河南、广东等十几个事故多发省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重点督查。在10月份的督查中,首次量化了对建设主管部门、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三个层次的检查标准,增强了督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市政公用运营安全方面,各地根据《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对燃气安全进行了专项整治。在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督促各地加强了房屋安全检查。

  (七)建立信用体系,构建共管格局。正式开通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将企业和个人安全不良记录向全社会公示,将重大事故情况即时向社会发布。创办了《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简报》,向各地及时发布有关消息动态。充分发挥了建设部建筑安全专家委员会、建筑安全分会的作用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了宣传力度。

  (八)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组织编制了《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应急预案》、《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已上报国务院。同时,指导各地制订房屋使用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坚持分工协作,建立协调应急机制

  建设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可划分为四个方面,即施工安全、市政公用运营安全(包括地铁安全、燃气安全、公共交通安全、风景名胜区及公园安全)、工程质量安全(包括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市政桥梁质量安全、农房安全和房屋使用安全)和自然灾害防范(如地震预防、防灾规划等),涉及部内多个司局。为规范部内的突发事故事件处置工作,制订《建设部突发事故事件处置程序》,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与协调机制非常重要,修改后争取早日出台。

  三、进一步明确2005年建设部安全生产工作重点

  会议提出2005年安全生产工作重点,一是完善安全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二是积极制订标准,推进安全标准化;三是强化制度建设,落实各项措施;四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创新监管方式;五是加强基础工作,依靠科技进步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六是注重安全预警,开展专项整治;七是做好预案落实,提高应急能力;八是加强安全教育,注重改善作业环境和生活区条件。大家认为,《建设部2005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思路清晰,内容全面,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印发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黄卫同志在总结讲话中指出,安全生产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一定要以安全生产重于泰山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总结2004年的工作,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理清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部署2005年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层级监督制度,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继续推动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