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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七八年相互供应货物和付款的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58:21  浏览:81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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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七八年相互供应货物和付款的协定

中国政府 越南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七八年相互供应货物和付款的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1月10日 生效日期197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合作,促进相互经济关系和贸易的发展,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一九七八年相互供应的货物,按照本协定所附的第一号和第二号货单办理,这两个货单是本协定的组成部分。经双方协商后,货单可以变更或扩大。

  第二条 本协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对外贸易部执行,并由双方各自指定的机构根据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的货单签订供应货物的合同。在合同中应该规定供应货物的品名、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运输方式等。

  第三条 双方商定本协定所规定交换货物的价格以国际市场价格为基础,由双方根据平等互利、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四条 根据本协定相互供应货物的货款和同交货有关的从属费用的支付,通过双方国家银行办理。双方国家银行相互开立一九七八年度贸易专用人民币无息无费账户。
  任何一方国家银行在接到关于根据中越交货共同条件和合同规定的单据后,不论对方国家银行账户有无存款,都应该立即付款。支付手续由双方国家银行商定。

  第五条 本协定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付款的最后结算时间为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双方国家银行应该在一九七九年二月底以前将一九七八年度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结算差额核对一致后,立即转入一九七九年度的贸易账户。至此,一九七八年度的贸易账户即告结束。结算结果的逆差方应在一九七九年度以物资偿还顺差方。
  根据本协定第二条所签订的合同到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尚未交货的部分,可以在一九七九年度继续交货或根据双方的协议予以撤销。继续交货的货款和它的从属费用应该记入一九七九年度的贸易账户。

  第六条 本协定所规定相互供应的货物,在每方国境内的关税,由各该方自理。

  第七条 本协定的有效期限,自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一月十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越南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货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王 润 生               阮 筝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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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2]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长治市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29日





长治市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11〕12号)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1〕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城区、郊区、高新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国有工矿棚户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的配租配售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受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委托具体负责市级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管理工作。市财政、监察、民政、物价、公安、司法、公证、统计、人社、审计等部门和城区、郊区、高新区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街道、社区等按照职责分工协作配合,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工作应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配租配售的相关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应按照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国有工矿棚户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不同类型及具体项目制定每一次配租配售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六条配租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必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房屋移交手续后,方可进入配租程序;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入配售程序。
  第七条参与配租配售的对象必须是经社区、街道、区级住建、民政部门审核,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备案,领取了《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并按照申报类型分别申请。
  第八条保障性住房按保障性质及项目、房屋类型、房源和户籍等情况实行就近配租配售。应首先满足户籍范围内符合保障条件的困难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孤寡、残疾、优抚对象、大病、低保等特殊困难家庭。
  第九条符合配租配售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人,在首次申请配租配售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和《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向各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申请报名,由各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年度统一编册上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
  第十条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根据房源和年度报名情况,在纪检、监察和公证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住户代表等各方面人员的现场监督下,统一组织随机摇号或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号码。
  第十一条申请家庭通过摇号或抽签取得选房资格后,按选房顺序依次参加选房。
  第十二条取得选房顺序号码的家庭本次选房未取得选房资格的列为轮候对象,下次再配租配售时不再参加随机摇号或抽签确定选房资格,按轮候号码顺序直接进入选房程序。
  第十三条配租配售家庭选定房号后,凭《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身份证、长治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配租配售通知书,办理配租配售手续和签订配租配售合同。
  第十四条申请家庭取得选房资格后,如放弃,视为放弃实物配租配售资格,两年内不再安排实物配租配售;选房后,未在规定期间内办理租购手续的,视为放弃实物配租配售资格,两年内不再安排实物配租配售。
  第十五条申请家庭须申请人本人到场选房,本人无法到场的由配偶携带身份证、结婚证到场选房,委托他人的受委托人须持委托公证手续和本人身份证方可到场选房。
  第十六条持有选房顺序号码未能按时到场参加选房的,保留选房资格,在本次剩余房源中配租配售,拒绝配租配售,按第十四条办法对待。本次配租配售中没有余房的,下次配租配售时直接进入选房程序。
  第十七条每次配租配售的方案、对象、房源、价格、程序和结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发现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王老吉商标争议受到高度关注,5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加多宝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争议大体上尘埃落定。加多宝又提起诉讼不服仲裁结果,加多宝应当只是通过诉讼为推出自己的产品去“王老吉化”争取时间,以及消化以前带有“王老吉”商标的产品。案件的来龙去脉大家已经弄得很清楚了,法律上也没有什么值得讨论的,我们不妨从文化的视角来审视这个案件。
1987年11月30日“王老吉”商标注册,但是直到1997年商标权利人与香港鸿道集团(下称加多宝)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2000年双方第二次签署合同,约定加多宝对“王老吉”商标的租赁期限(许可期限)至2010年。2002年至2003年加多宝又与广药集团签署补充协议,租赁时限延长至2020年。加多宝一次次修改合同将商标许可期限延长,但是不知道许可费是否增加了?加多宝采用贿赂的方式延长商标许可期,而不是和广药集团正大光明全面洽谈商标许可各项条款。而广药集团似乎也没有遵守合同的约定,看到王老吉产品销售情况好,自己还生产王老吉产品,后来还授权第三方使用王老吉商标。虽然王老吉有红绿之分,但是作为普通消费者并不能分辨红绿两个王老吉其实不是一家,显然广药集团有搭加多宝王老吉便车的嫌疑,从事件本身来看双方都没有很好履行合同约定,无论是加多宝还是广药集团都缺乏了基本契约精神,对基本的商业规则及商业道德缺乏尊重。
知识产权许可是一种很常见的商业模式,商标许可主要体现在连锁店上,像王老吉这样“租赁”商标的情况并不多见。我国的连锁店续约率不是很高,很多加盟商第二年就解约,学会基本管理模式就开一家自己的店,这与中国传统文化应当有一定的关系,中国人讲究自力更生,自给自足,对使用别人的东西还支付费用这种商业形式不太习惯。商业活动本身就是博弈,博弈中各方考虑的是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商标许可属于双务合同,如果各方都是在考虑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双方的合作难以达成合意,因此必须有各方可以接受的利益平衡点。商标许可各方的利益平衡点是动态的,平衡很容易被打破,致使利益的天平倾斜,必然导致各方合作心态发生变化,因此商标许可应当保持各方利益动态的平衡才能合作持久。王老吉在97年只是一个普通的商标,几乎没有市场价值,此时很低的价格广药集团都愿意许可,当加多宝把王老吉做到全中国家喻户晓,产品销售额超过百亿时,其支付给广药集团的商标许可费还没有变,此时利益的天平已经严重倾斜,加多宝没有及时去扶正,反而通过贿赂的手段以图单方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争议是必然的。我们尊重契约,更要尊重契约对方的利益,这是契约精神的延续,现实中很多企业利用不恰当的手段达成契约,借助契约精神的外衣谋取单方利益的最大化,这不是真正的契约精神。其实在商标许可中达成双方利益的动态平衡是非常容易的事情,加多宝应当知道如何保持双方利益的动态平衡。像这种持续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简单地收取固定许可费是不行的,要保持双方动态利益平衡应当根据销售金额按固定的比例收取许可费,世界通行的比例是销售额的6%-12%,如果按照利润计算的话,一般按照利润的25%收取许可费。这样广药集团获得利益会因为加多宝销售额的加大而水涨船高,不会眼红加多宝赚太多,自己获得的利益太少,这样一个出商标,一个做销售,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共生共荣,王老吉依然红红火火。
王老吉商标纠纷案件的结局很容易猜测,广药集团最终收回商标权,另立门户做王老吉,但是要重建销售渠道;加多宝失去王老吉商标使用权,却可以通过突出使用“加多宝”将原渠道和消费者吸引到新品牌下。但当初的合作者成为市场的竞争对手,最终的结局很可能是两败俱伤。王老吉商标纠纷可以看出我国企业对契约精神的不尊重,缺失深层次的商业文化。有人哀叹我国又一个著名品牌要倒下了,倒在我们的商业文化上。

作者:王律师,电邮:lawyerwy@263.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