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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沿海滩涂项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12:13  浏览:85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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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沿海滩涂项目)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沿海滩涂项目)
(签订日期1988年9月16日 生效日期1991年9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银行)于一九八八年九月十六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在确认借款人和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同一天签订的开发信贷协定附件2中所述的本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之后,已请求银行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B)借款人还请求协会为本项目另外提供额外的资助,协会同意通过开发信贷协定向借款人提供本金总额相当于4400万个特别提款权(SDR44000000)的资助(信贷);
  (C)借款人和银行打算在实际允许的情况下,使信贷资金对本项目费用所做的支付早于本协定规定的贷款资金的支付;
  (D)本项目应在借款人的帮助下,由江苏省和浙江省(以下简称两省)执行,并且,作为此种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及开发信贷协定的规定向两省提供贷款资金和信贷资金;及根据上述情况为基础,银行今同意按照本协定规定的和协会、银行与两省之间在同一天签订的项目协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因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银行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实施的《适用于贷款及担保协定的通则》(通则),除第3.02节最后一句外,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在《通则》开发信贷协定和适用于该协定的通则中已经解释的词汇均在其中规定了各自的含义。“开发信贷协定”一词系指借款人与协会双方在同一天为本项目所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可随时予以修正;该词汇还包括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实施的并适用于本开发信贷协定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以及附属于开发信贷协定的所有附件及协定。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银行同意按照本贷款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相当于4000万美元的贷款。
  2.02节 本贷款款项可根据开发信贷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本贷款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发生的(如银行同意,亦可用于将发生的)为项目所需的并应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与服务的合理费用。
  2.03节 截至日期应为一九九三年六月三十日,或由银行另定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银行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对于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的年利率,按时向银行缴付“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经提取但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部分,借款人应在每一个“利息期”照规定的年利率按时承付利息,其年率为该“利息期”开始前刚结束的上一个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费用”加上百分之零点五的利差。
  (b)一旦可能,银行应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将本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费用”告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所使用的术语
  (i)“利息期”一词系指本协定2.06节中规定的从各个日期开始的六个月时期,包括签订本协定的那个利息期在内。
  (ii)“核定借入款成本费用”一词系指自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后,银行已经提取但尚未清偿的借入款,由银行合理确定的以年百分比表示的成本费用。
  (iii)“半年期”一词系指以公历年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2.06节 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期为每年的五月一日和十一月一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规定的分期还款表偿还贷款的本金。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根据本节中(b)段的规定,开发信贷协定中第2.02节(b)段、(c)段、3.01和3.02节、及该协定的附件1、2、3及4全部纳入贷款协定,但对上述各节(除3.01节(b)段和(c)段)和附件2作出如下修改:
  (i)所有出现“协会”一词的地方,应改作“银行”;
  (ii)所有出现“信贷”和“信贷帐户”的地方,应分别改作“贷款”和“贷款帐户”;
  (iii)“本协定”或“开发信贷协定”一词应改作“贷款协定”。
  (b)只要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提供的任何一部分信贷款项尚未完全提取,除非银行已另行通知借款人,则:
  (i)协会采取的一切行动,包括根据本节(a)中列举的开发信贷协定各节和附件及开发信贷协定2.03节所作的批准在内,均应被看作是以协会和银行的共同名义或代表双方而采取的行动和给予的核准。
  (ii)借款人根据开发信贷协定中任一节或其附件规定向协会提供的一切资料或文件,均应被看作是向协会和银行提供的。
  3.02节 银行和借款人因此同意,《通则》中第9.04、9.05、9.06、9.07、9.08和9.09节(分别有关保险、货物与服务的使用、计划与进度、记录与报告、维修与土地的获得,所规定的义务均应由两省按照项目协定第2.03节的规定履行。

  第四条 银行的补救措施
  4.01节 根据通则6.02节(k)段的规定,特别列举下述附加事项,即开发信贷协定4.01节列举的事项。
  4.02节 根据通则7.01节(b)段的规定,特列举下述补充事项,即开发信贷协定4.02节的事项。

  第五条 生效日、终止
  5.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特列举下列事宜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此协定;
  (b)除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外,所有开发信贷协定生效前的条件应已满足。
  5.02节 现规定本协定签字后第90天为开始执行《通则》第12.04节的日期。
  5.03节 如果开发信贷协定的终止先于本协定的终止,收入本协定的开发信贷协定规定对借款人和银行继续具有充分的约束力和效力。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按照《通则》第11.03节的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6.02节 按照《通则》第11.01节的规定,现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 电传:
  FINANMIN 北京 22486 MFPRC CN
  银行地址: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 电传:
  INTBAFRAD 440098(ITT)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本协定开始提到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亚洲地区副行长
      韩 叙             卡罗斯·曼诺古鲁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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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泉员工关系室(38)
劳务派遣今后趋势的预测

随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颁布,劳务派遣今后的趋势成为大家议论的话题。笔者在点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后也对《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在此将预测的部分内容说明以下:
一、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中将确认员工从事的岗位属于“三性”工作岗位中的哪一类
早在《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征求意见时笔者就提出立法机关这次修正劳动合同法面对的对手将比较特殊。这种特殊性决定了立法机关应当对“三性”工作岗位的认定必须详尽、明确,应采取列举方式进行罗列。但由于修正案对“三性”工作岗位的解释比较原则化,而这种原则化将促成人保部门应尽早对劳务派遣员工从事的工作岗位属于“三性”工作岗位的哪一类在劳动合同中进行明确做出规定。

二、将出现大量的申请认定劳务派遣职工从事“三性”工作岗位中的哪一类
到目前为止公开解读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律师包括部分劳动部门人员均有一个共同的预测,即在《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实施后将出现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这一方面是《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制订前存在问题的总结,另一方面对前期的问题在申请仲裁时效上也要求劳务派遣职工积极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在《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实施后一年内劳务派遣员工为主张自己的权利,在申请劳动仲裁的同时地向人保部门提出申请,确认自己从事的工作岗位属于“三性”工作岗位中的哪一类,以便基于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的违法性更好地主张权利。

三、劳务派遣是否向劳务外包进行转变?
该问题也是大家争议的焦点,但笔者认为从两个方面决定了劳务派遣向劳务外包进行转变,其承担责任的主体不是发包方,而是承包方。
现在劳务派遣公司取得盈利的主要方式是服务费,这种服务费决定了它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比较差,而实际承担责任的主体仍然是用工单位。由于劳务派遣公司在最初注册时注册资金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果要进行劳务外包且先不谈它是否有外包的资质,就承担责任而言,它的责任将不是原有的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使是一个假外包,真派遣的公司,如果公司发生了重大事故,在承担责任面前笔者认为没有任何一个单位愿意主动去承担责任,最终承担责任的还是假外包单位股东。
另一方面一个假外包、真派遣的公司在税收上也决定了其收取的服务费在支付税费后,最终的利润将不足以支撑一个劳务派遣公司的正常运行。

四、《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将成为今年人大会的第一话(议)题
由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扭转现阶段劳务派遣的混乱状况,那么必然会触及一些单位的利益。这其中就包括大量使用劳务派遣职工的国有企业。由于人大代表中国有企业代表较多,《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将必然成为今年人大会第一话(议)题,甚至不乏有的人大代表提出废止或者暂缓实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要求(议题)。

五、《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实施后群体纠纷发展进程决定了劳务派遣今后的命运
由于实施劳务派遣损害了劳务派遣职工切身的利益,这种损害随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实施将在一年内发生大量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同工不同酬,工作年限的计算、社会保险基数补缴等将成为主张权利的重点,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面对纠纷的处理态度也决定了劳务派遣今后的命运。如果纠纷不能及时解决导致劳动关系的不平衡并形成社会问题的话,那么劳务派遣今后的命运如同《劳动合同法》因“山西黑煤窑”事件而颁布一样,不排除最悲观的是基于特定事件而依法停止使用劳务派遣。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地址:武汉市解放大道686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27层
邮箱:sunlvshi@2008.sina.com
博客:http://blog.sina.com.cn/sunlvshi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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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巴西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愿在互相尊重主权和互不干涉内政府的原则基础上加强两国科学技术领域合作,促进两国科学技术的发展,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在平等互利和对等的基础上,促进两国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里的科技合作的开展。具体合作领域将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第二条 本协定所述的科技合作将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相互派遣科技人员和专家对对方国家的科学技术知识、经验和成就进行考察实习;
  二、相互聘请科技人员和专家传授科学技术经验;
  三、共同研究科技课题,以便实际运用其研究成果;
  四、组织报告会、讨论会和讲座;
  五、相互交换科技资料和情报,以及供科学研究和实验用的种子、苗木、样品等;
  六、交换研究和实验成果,包括专利和专门技术的许可证;
  七、缔约双方同意的其它合作方式。

  第三条
  一、缔约双方可签订本协定的补充协议,并根据补充协议开展合作;
  二、补充协议应规定开展合作的条件,确定具体项目的内容、执行机构以及为实施项目所需的科技人员和专家人数、期限和执行时间;
  三、上述一、二款所述补充协议将通过外交途径或由根据第四条规定成立的
中巴科学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商定。

  第四条
  一、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巴科学技术混合委员会,负责办理有关执行本协定及其补充协议的事宜,定期对科技合作的成果作出评价,并向双方提出建议;
  二、中巴科学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外交部协调组成,并在双方认为适合时,轮流在中国和巴西举行会议;
  三、必要时,中巴科学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会议可与中巴贸易混合委员会会议同时举行:
  四、中巴科学技术混合委员会休会期间,本协定的执行机构将通过外交途径保持联系。

  第五条 有关执行本协定所需费用的支付办法,将由中巴科学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或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外交部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第七条 为实施本协定第二条,缔约一方向缔约另一方派出的科技术人员和专家应遵守对方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得从事任何未经缔约双方预先批准的使命以外的活动。

  第八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的现行法律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为实施本协定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九条
  一、缔约双方在履行完毕本协定所必需的内部法律手续后,应以照会形式通知另一方。本协定将自后一方通知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除非缔约任何一方通知另一方决定终止,否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顺延。如缔约一方通知另一方决定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另一方接到通知后第九十天起失效。
  三、本协定的终止不影响按第三条签订的补充协议规定的并正在执行的计划和项目的完成,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本协定于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葡萄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黄 华                  拉米罗·萨拉瓦·格雷罗
    (签 字)                    (签 字)
  (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             (外交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