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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24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50:01  浏览:94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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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24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24人)


(2003年3月1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杨景宇
副主任委员
王茂林 胡光宝 周坤仁 胡康生 乔晓阳
蒋黔贵(女) 王以铭(回族) 李重庵
委 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王天玺(彝族) 王伟光 王 坚 王利明
李连宁 李国光 冷 溶 张春生 周玉清
郑成思 信春鹰(女) 姜 颖(女) 徐显明 黄信生
曹惠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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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2年第4号)

现发布《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马永伟


二OO二年九月十七日


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再保险市场的发展,规范再保险公司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再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专门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 设立再保险公司应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据业务经营范围,再保险公司可以分为人寿再保险公司、非人寿再保险公司和综合再保险公司。
第四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再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业务:
(一)人寿再保险业务
1、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
2、中国境内的转分保业务;
3、国际再保险业务。
(二)非人寿再保险业务
1、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
2、中国境内的转分保业务;
3、国际再保险业务。
(三)同时经营上述(一)、(二)两项的全部或部分业务。
第五条 人寿再保险公司和非人寿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应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综合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外国保险公司的出资应当为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六条 再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
第七条 投资再保险公司的中资股东应符合中国保监会《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其持股比例和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投资中外合资、外资独资再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符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
第八条 外国再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其营运资金标准和设立要求,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再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的分公司,比照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简析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特别规定

田永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对“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程序作了特别的规定。
适用范围
  一、根据该意见,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
  二、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一)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二)可能判处死刑的;(三)外国人犯罪的;(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五)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六)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七)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
决定程序
  一、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本意见审理。
  二、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本意见审理。
  三、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案件前,应当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和适用本意见审理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
四、人民法院对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审判程序
  一、对于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
  二、开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收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三、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一)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进行供述。(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三)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
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四、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在审理程序中,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不再适用本意见审理。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田永东
联系电话 0456—6421683
邮编 16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