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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四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0:42:01  浏览:83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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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四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阿拉伯叙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四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4年12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为继续发展两国之间的友谊,进一步加强两国文化合作,同意签订一九九四、一九九五、一九九六、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普通教育和高等教育

  第一条 双方鼓励在普通教育和高等教育方面进行合作交流。

  第二条 在本计划执行期内,双方派四名职业教育专家互访,考察下列方面经验:
  1.将职业技术教育纳入基础教育阶段;
  2.培训职业教师;
  3.职业技术学校情况;
  访问期限为一周,具体细节由官方途径商定。

  第三条 双方在本计划执行期内,派遣三名基础教育专家互访,具体细节由官方途径商定。

  第四条 双方互换高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各个阶段的教育大纲和教科书;互换两国出版的教学印刷品和论文。

  第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的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进行合作。

  第六条 中方每年向叙方提供十名汉语及其他专业的研究生、进修生奖学金名额。

  第七条 叙方每年向中方提供十名奖学金名额,他们的专业及应获学位由官方途径商定。

  第八条 互换奖学金名额的工作由两国的有关部门进行。未经两国教育部门同意,被选派的学生不得改变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专业。

  第九条 双方鼓励两国的大学直接建立校际关系,并签订专业合作协定。

  第十条 在本计划执行期内,中方派遣由四名官员组成的代表团,叙方则按高等教育和普通教育两个方面各派遣由两名官员组成的代表团,作为期两周的互访,以考察对方教育体制和发展情况。具体细节由官方途径商定。

  第十一条 双方教授、专家、科学家互访、作学术报告和科学研究。具体人数和时间由官方途径商定。

  第十二条 双方根据各自的法律和规章,将就互相承认两国学术、教育机构颁发的证书和授予的学位问题努力达成一致意见。

             二、文化、艺术

  第十三条 双方互换由两名专家组成的文物代表团考察文物及维修新技术,为期十五天。

  第十四条 双方互换有关文物的印刷品、杂志及资料。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或有关机构交换古籍书稿、杂志、小册子、书目及手稿或手稿影印件。

  第十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各派一名古籍专家互访,为期十天,考察对方手稿保存、保管、编目、发行情况。双方互派三至四人的图书馆工作者代表团进行互访,为期十天。

  第十七条 双方互办造型艺术展览,为期十五天,随展人员两名。中国方面将在叙举办中国工艺美术展。
  双方互办儿童画展,中国儿童画展于一九九五年举办。

  第十八条 两国的阿拉伯文出版机构交换印刷品。

  第十九条 双方互派艺术团(包括京剧、舞蹈、民间艺术等)访演或参加艺术节,但必须通过官方途径邀请并确定时间。

  第二十条 双方分别在对方国内举办电影周和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电影节。

  第二十一条 双方互换有关电影活动及电影文化的资料、宣传品等出版物。

  第二十二条 双方交流电影艺术经验。

  第二十三条 双方在对方国家发行电影,进行文化和商业放映活动。

  第二十四条 双方努力开拓合作生产电影的可能性。

  第二十五条 中国方面向叙利亚大马士革高等音乐学院赠送部分乐器。

               三、新闻

  第二十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新闻机构之间的合作,并在对方国庆节日交换广播节目和发表有关介绍材料。

              四、民间组织

  第二十七条 双方鼓励叙教师工会和中国教育工会通过直接联系发展合作关系。

  第二十八条 中国派遣若干名高水平的体操、羽毛球教练赴叙工作一年或一年以上,并由叙利亚体育协会与中国有关单位商定教练的费用条件。

  第二十九条 双方加强青年、学生组织之间的合作。

  第三十条 双方鼓励两国民间组织和机构之间的合作。

               五、费用

  第三十一条 三个月内的短期公务:派遣方负担代表团和艺术团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其国内食宿、交通和在国家医院的急诊费用。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费用:双方向对方留学生提供的费用,按各自国家现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展览费用:送展方负担展品抵离对方首都的往返运输费用及展品的保险费用;承展方负担组织展览、宣传、展厅安全及在其国内运输的费用。

               六、总则

  第三十四条 本计划不排除双方通过官方途径商定的计划之外的有关教育、文化与科学交流的其他项目。

  第三十五条 本计划期满后,只要缔约双方任何一方未提出不同意见,则本计划条款将继续有效。
  本计划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九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忠德           格桑·哈勒比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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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六届二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六届二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84年5月31日补选马万祺为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1984年5月31日




关于商请推荐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家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司危化函字[2004]26号
 
关于商请推荐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家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高为企业服务的能力和技术水平,充分依靠和发挥行业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优势和作用,拟聘请一批既有专业技术特长,又有安全生产工作经验,懂技术善管理的专业人员,组成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家组。特商请你单位推荐专家人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专家人选的基本条件

  ⒈热爱祖国,关心经济建设,热心安全生产工作;

  ⒉具有科学、客观、公正、求实的工作作风;

  ⒊能够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⒋熟悉本行业生产特点及工艺流程,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多年安全工作经历;

  ⒌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内(特殊情况另行说明),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出差工作。

  二、专家承担的主要任务

  受聘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家,主要协助我司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⒈为起草、修订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提供技术咨询,并参与我司对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⒉参与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参与监督检查企业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状况、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⒊为指导中介组织开展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安全检验检测和安全生产科技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⒋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⒌参与重大、特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咨询、现场指导及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三、推荐的行业及专业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危险化学品中推荐的行业包括化肥、硫酸、石化、有机、无机、氯碱、农药、染料、医药及其他行业;包括安全管理、化工工艺、化工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安装、职业卫生等专业。烟花爆竹行业包括设计、安全管理、烟火剂制造、质量检验、加工机械、危险性分级与检测、制造工艺、燃放技术、安全技术标准等专业。

  四、推荐专家人选的时间

  拟在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聘请涉及不同专业的专家成立危险化学品司专家组。请各有关单位按不同的行业和专业推荐专家,请认真填写“安全生产专家人选推荐表”(见附件),并加盖公章后于6月5日前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我司根据各单位推荐的人选,聘任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家。

  联 系 人:王军生

  E-mail:wjsxjkel@126.com

  联系电话:010-64463240 64463356(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

  邮政编码:10071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

二○○四年五月九日



附件:


安全生产专家人选推荐表

姓名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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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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