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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捷克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2:18:20  浏览:96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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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捷克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中国 捷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捷克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的邀请,捷克共和国政府总理米洛什·泽曼于1999年12月16日至18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朱镕基总理同泽曼总理举行了正式会谈。双方在友好的气氛中就加强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并对访问结果表示满意,相信这次访问将促进中捷友好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一、双方评价两国合作所取得的成果,认为进一步巩固双边关系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双方愿继续加强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愿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在各个领域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二、双方商定在两国政府和政府机构之间广泛开展各个级别的对话,支持两国议会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对话,鼓励两国民间机构建立联系。

  三、双方重申愿进一步加强在经贸领域的互利合作,鼓励各自企业在贸易、投资、生产和技术等领域开展多种开式的合作。

  双方支持两国企业在能源、交通工具、医疗、环保、纺织、家电、通讯、机电设备等领域加强合作,进一步发挥中捷经贸混委会在双边关系发展中的作用。

  双方愿进一步发展科学技术研究、文化、教育、体育、旅游、新闻等领域的合作。

  四、双方企业签署了《山西神头第二发电厂进口捷克、斯洛伐克2X50万千瓦发电设备合同》,两国政府将督促各自有关部门尽快履行合同实施所需的内部手续。

  五、捷方重申在一个中国的原则基础上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六、双方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愿为维护和平、促进发展、保护人权、实现人类的共同进步作出积极的贡献。为此,双方将进一步加强在国际组织中的合作。

  捷克共和国总理泽曼对中方热情友好的款待表示感谢,并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朱镕基访问捷克,朱镕基总理愉快接受了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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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银行结算办法改变后粮油调拨结算问题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银行结算办法改变后粮油调拨结算问题的通知

1989年7月19日,商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新的《银行结算办法》后,各地粮食部门纷纷询问系统内计划粮油的调拨结算应采取哪种结算方式。现根据有关规定及各地意见,对粮油调拨结算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新的《银行结算办法》,是对现行结算制度的一项改革。各地粮食企业必须尽快熟悉掌握,准确地运用结算办法进行结算,并根据不同的粮油调拨及交易形式,采取不同的结算方式,提高结算质量。
二、鉴于当前我国粮油调拨主要以计划调拨为主,调多少,调什么品种,调给谁,由谁调,均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企业没有主动权。因此,从一九八九年八月一日起,银行取消托收承付的结算办法后,对粮食系统内部的平价粮油调拨(包括兑换和进出口)、计划内议价粮食调拨(即议转平)及其他由中央安排的专项粮油调拨的结算,主要应采取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以保证完成国家粮油的调拨任务。
三、系统内部计划外议价交易的粮油,销货单位要根据粮油的销售情况及对方的信用程度,确定相应的结算方式,或由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议定。可以采取委托收款,也可以用“汇票”及其他结算方式。
四、为了防止货款拖欠,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对系统外均应采取“先款后货”的交易方式,即由购货方先将款汇给销货方,或持“汇票”购买粮油。
五、粮食企业要严格遵守结算纪律,认真做好粮油结算工作,自觉遵守粮油调拨的正常秩序。付款方要遵守信用,不得无理拒付货款和任意拖欠货款,如有发生,给收款方确实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的,其损失由无理付货款或任意拖欠货款的付款方负责赔偿经济损失。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款支付或需延期付款的,要主动向收款方商定具体付款时间,并向收款方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各级财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对结算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确保国家粮油调拨任务的顺利完成和企业资金的安全使用。
六、商业部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三日发出的部发(89)财字第20号《关于银行结算办法改变后粮油调拨结算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国家出版局关于转发国家标准局《批复〈中文书刊名称汉语拼音拼写法〉国家标准函》的通知

国家出版局


国家出版局关于转发国家标准局《批复〈中文书刊名称汉语拼音拼写法〉国家标准函》的通知

1982年12月28日,国家出版局

现将国家标准局《批复〈中文书刊名称汉语拼音拼写法〉国家标准函》转发给你们,希按该函要求于1983年2月1日起,在各出版单位施行《中文书刊名称汉语拼音拼写法》。
该国家标准计划于1983年1月由技术标准出版社出版,各地新华书店发行。
附件:《中文书刊名称汉语拼音拼写法》

附:国家标准总局批复《中文书刊名称汉语拼音拼写法》国家标准函(1982年6月19日)
你委员会报批的《中文书刊名称汉语拼音拼写法》国家标准草案,业经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和名称为:
GB3259-82《中文书刊名称汉语拼音拼写法》
自1983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文书刊名称汉语拼音拼写法
Transliterating rules of Chinese phonetic Alphab
on titles for books and periodicals inchinese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为了加强书刊工作的科学管理,便于国内、国际的文献交流①,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文献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ISO/TC46),已确定以我国《汉语拼音方案》作为中文文献转写为罗马字母的国际标准(ISO7098)。特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是为我国正式出版的中文书刊名称的汉语拼音拼写法规定共同遵守的规则。
1.3 本标准的各项规定,也适用于国内用中文出版而向国外发行的书刊。
2 拼写原则及拼写法
2.1 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是给中文书刊名称拼注汉语拼音的依据。
2.2 国内出版的中文书刊依本标准的规定,在封面,或扉页,或封底,或版权页上加注汉语拼音书名、刊名。
2.3 用汉语拼音拼写中文书刊名称时,要按词连写②按词连写方法,可参考《现代汉语词典》、《汉语拼音词汇》和《汉英词典》等。不要按单个汉字注音,也不要把所有的汉字音节连成一串。
例如:
正确写法:
Zhongguo Qingnian
中 国 青 年
Gailulun yu Shuli Tongji
概率论 与 数理 统计
不正确写法:
Zhong Guo Qing Nian
中 国 青 年
ZhongguoQingnian
中国青年
Gai Lu Lun Yu Shu Li Tong Ji
概 率 论 与 数 理 统 计
Gailulunyushulitongji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2.4 字母要采用印刷体。但封面由于设计的美术要求,也可
以采用其他字体。
2.5 中文书刊名称的每个词第一个字母要大写,虚词可不大
写。若由于设计需要,也可以全用大写。
2.6 中文书刊名称中的阿拉伯数字或字母可以照写,不再加
注汉语拼音。
例如:1979—1980Zhongpian Xiaoshuo Xuanji
1979-1980 中篇 小说 选集
SV18R Xing Wanneng Chechuang
SV18R 型 万能 车床
2.7 中文书刊的汉语拼音名称一律横写。
3 参考文献:
ISO1086—1975文献工作——书籍的书名页
ISO2108—1978文献工作——国际标准图书编号
(ISBN)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文献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文献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分委员会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乔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