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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保(1999)48号文》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5:07:24  浏览:90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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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保(1999)48号文》的答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保(1999)48号文》的答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你公司(1999)48号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你公司《老来福终身寿险条款》第五章第七条“责任免除”条款中“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犯罪行为”不明确,既可以理解为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也可以理解为仅指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在条款规定含义不清、发生歧义的情况下,应
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即应理解为仅指对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导致的死亡不承担保险责任。
你公司来文提及的保户无证驾驶汽车的行为属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但不属于犯罪行为,根据上述理由,不在责任免除条款的约定范围之内,你公司不能够根据该条约定免除保险责任。



1999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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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市政管网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政办发〔2003〕43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市政管网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豫县、宿城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市各有关单位:
《宿迁市城市市政管网施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四月三十日




宿迁市城市市政管网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政管网施工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维护城市形象,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和城市绿化的市政管网(包括给水、雨水、污水、燃气、供热、电力、通讯、消防、交通信号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网)管理。
第三条 城市市政管网工程管理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建设与管理并重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市政管网工程建设综合管理部门。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对城市道路建成后实施综合执法管理。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水务、公安、供电、电信、联通、网通、移动、供热、燃气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各管线专业规划。各管线单位应根据本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城市给水、雨水、污水、燃气、供热、电力、通讯、消防、交通信号设施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绿地的各种地下管网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七条 市政管网建设实行“规划许可”制度。
第八条 各市政管网工程建设单位应先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选址意见书》,并根据规划要求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对市政管网施工图进行设计。
第九条 市政管网工程的施工图需报市施工图审查办公室审查。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正本)。
第十条 市开发区市政工程项目的“一书两证”由市开发区初审,经市规划局复核后报市政府审批;规划区内其他市政工程直接由市规划局受理,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大力推广建设地下弱电共用管网。地下弱电共用管网实施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再为弱电管线单位规划线路,城市弱电一律进入地下弱电共用管网。地下弱电共用通道建设费用由各管网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建设的各种地下管网工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建,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缴纳施工保证金(按工程造价5%)后方可建设。各管线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办理质监手续。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保证金全部返还。
因市政管网建设确需占用或挖掘已建成的城市道路的,必须到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初审手续,并由有关部门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审批后,向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办理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许可证。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施工。确需过路的管网,采取顶管处理,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章 施工管理和验收

第十五条 经批准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进行市政管网建设的,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严禁在建成路面上拌和施工用料或破坏绿化。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政管网建设工地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对未按照施工图施工或施工现场混乱以及施工质量违反有关规范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不进行整改的,没收其施工保证金。
第十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政管网规划验收分为三个阶段:基槽开挖后、覆土前和竣工后。对没按规划路径和标高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市政管网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范施工,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绿化条例》,确保文明施工,主动接受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完毕后,市政管网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规划、建设、城管和水务等部门和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资料及有关档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管网施工建设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挖道路或在路面上拌和施工用料以及其他违反文明施工行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组织强制清理,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管网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规划部门会同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形成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 整改不到位或不进行整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退还施工保证金,并按违章工程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民事案件中的伪证一般通过三种途径被发现:一是在诉讼过程中由双方当事人质证发现疑点;二是法官在对案件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中发现疑点;三是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过程中,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鉴定材料的审查中发现问题。其中,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过程中遇到的伪证现象有相当的比例,本文仅对此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实务中,对于诉讼当事人的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伪证行为,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可以提供适当的技术咨询意见,从而帮助法官分析、判断当事人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以识别伪证。在委托司法鉴定时,应当明确强化鉴定委托部门对证据材料的审查,并对鉴定事项提出指导性意见或建议。对于诉讼代理人幕后为当事人出谋划策制造的伪证,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在对外委托时,应重点组织好诉讼双方对鉴定材料的质证,一些案件在委托鉴定机构时,不能完全按照诉讼双方协商一致选择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案件的鉴定要求和内容采取随机选择的方法选择鉴定机构。

众所周知,司法实践中大量的专业技术性问题,需要专业的鉴定和评估机构作出技术性判断,而这一技术性判断结果往往成为法官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目前,由于我国鉴定、评估机构的社会化、利益化特点,非常容易受到案件相关人员的影响而出现鉴定结论的误差、差错及缺陷。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涉及需要专门技术判断的问题难以辨明系故意还是过失所致,作为伪证被制裁的案件几乎没有。因此,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有必要建立起伪证审查与报告制度,为法院民事案件伪证制裁提供依据。

目前,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现象颇为严重,往往对一个问题作出多份不一致甚至相矛盾的鉴定结论,令审判人员无所适从,严重影响了审判公正。因此,有必要强化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监督,组织专家对具有严重争议的鉴定结论进行技术审核及提出审核意见;对涉及数额巨大的经济类案件司法鉴定,应在出具鉴定文书正式稿前提交讨论稿供诉讼双方进行预质证活动,从而强化对鉴定结论的专业监督作用。

笔者认为,当前应进一步发挥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在民事伪证制裁中的作用,以促进建立相应的伪证制裁体系。具体建议如下:

1.在立法上完善人民法院对民事伪证认定和制裁的职权、部门和程序。应通过立法加强民事伪证的刑法处罚和民事制裁措施,进一步明确法院依职权对诉讼中涉及伪证嫌疑的证据、相关伪证行为嫌疑人进行调查和鉴定的职能和程序,也明确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作为协助伪证调查和鉴定的地位和作用,从而依法建立起法院伪证制裁的完整体系,在实体上和程序上保障法院对伪证认定和制裁建立在法律严肃性和科学技术性的基础上。

2.建立民事伪证认定制度。法官在审理证据中发现疑点,对于需要通过鉴定手段确定是否具有伪证嫌疑的证据或证据材料,应移交到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通过该部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初步审查进行辅助判断,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咨询讨论确定。负责对外委托工作的人员发现提交鉴定的证据材料或已形成的鉴定结论中的可疑问题时,应当启动人民法院内部伪证审查及甄别体系,由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委托纳入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保证伪证认定在程序上做到科学、快捷、公平、公开。

3.成立对伪证进行科学调查及制裁的专门机构。当前对伪证制裁不力虽然有诸多的客观原因,但与法官本身怠于追究也有很大关系。因此,有必要在法院内建立对伪证进行科学调查、提供制裁依据的专门部门,应当将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确定为伪证调查职能部门。对涉及需要运用专门知识和技术方法进行甄别、分析的伪证认定活动,应当移交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进行审核或组织鉴定进行判明。


(作者单位: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