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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8:32:40  浏览:90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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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2004年10月9日修订)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广东省关于鼓励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实施办法》(粤办发[2003]17号)和《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汕市发[2003]4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汕头市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
  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包括:
 (一)新增就业岗位,新招用持有本市《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二)新招用持有本市《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各类民营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制造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个体工商户;
 (三)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我市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
  本办法中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除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中的“4050人员”是指女性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
  本办法中的“社区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投资开发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具体范围包括:
  1、社区管理服务岗位;
  2、公共安全保卫;
  3、公共卫生保洁;
  4、公共环境绿化;
  5、停车场管理;
  6、公共设施维护;
  7、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务;
  8、其他公益性就业岗位。
二、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按单位实际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不包括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也不包括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三、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列支渠道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用人单位吸纳的符合条件人员的原身份,分别从各级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即用人单位吸纳原市直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其社会保险补贴从市本级再就业资金中安排;吸纳原区县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其社会保险补贴从各区县再就业资金中安排。
四、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在与下岗失业人员办理招用手续,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每满3个月,持以下材料到所隶属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2、与新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3、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印件;
   4、《汕头市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5、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并加具意见的《汕头市申请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
五、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
  申请材料齐备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在《汕头市申请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上加具意见交用人单位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六、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划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进展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计划,财政部门按计划分期分批将资金划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户。
七、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
  用人单位吸纳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八、管理和监督
  财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再就业资金补贴的社会保险费全部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并追究相关用人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经下岗失业人员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下岗失业人员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合同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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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造林绿化和林业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必须看到,我国的人均占有森林资源较少、城乡绿化水平较低,与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需要不相适应,造林绿化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当前,在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必须进一步加强造林绿化工作
,加快林业的发展。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快造林绿化、发展林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造林绿化、发展林业是整治国土、治理山河、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功在当代、造福子孙的伟大事业。大力植树造林,发展林业,对于保障农牧业稳产高产,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加快山区脱贫致富和奔小康,改善对外开放的投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
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要充分认识造林绿化、发展林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这一关系全局的事业,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真正做到国民经济上新台阶,造林绿化和林业建设也要相应上新台阶。各地要抓紧当前有利时机,加快造林绿化步伐,加
速林业发展,全面落实并力争提前实现《一九八九——二○○○年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确定的任务。
二、坚持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总体推进造林绿化工作
要深化改革,实行多林种、多树种、多形式、多层次推进造林绿化。要十分重视科学技术,提高造林绿化质量,优化林种、树种结构,注意乔、灌、草相结合。抓造林绿化工作要统筹安排,总体推进,做到“五个结合”。一是把全民义务植树、面上造林、部门造林和林业重点工程建设
结合起来,各方面造林绿化一起抓;二是把农村造林和城镇造林绿化结合起来,城乡一起抓;三是把林业部门抓林业和各部门办林业结合起来,全社会一起抓;四是把造林绿化和保护管理结合起来,发展巩固一起抓;五是把造林绿化、发展林业和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两个文明建设一起
抓。要通过推行城市和县级造林绿化综合达标制度,一个市一个市、一个县一个县地抓落实,真正做到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加快造林绿化步伐,提高造林绿化水平。
三、要切实抓好造林绿化重点工程建设
“三北”、长江中上游、沿海和平原农田四大防护林体系建设以及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全国治沙工程建设,是国家的林业重点建设工程。抓好这些重点工程建设,对于全面实施二○○○年全国造林绿化规划,搞好国土整治,改善我国生态环境,解决国民经济建设对木材和各种林产品
的需要,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在国际上也将产生重要影响。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程管理,落实各项措施,做到加快进度,保证质量,提高建设水平。要发挥重点工程建设的骨干、示范作用,推动整个造林绿化工作。
四、不断提高全民义务植树的水平,努力做到规范化、基地化、科学化和制度化 全民义务植树是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发展造林绿化事业的长期战略措施,各地要认真贯彻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的意见》,全面推行全民义务植树“四化”制度。一要从实际
出发,制定义务植树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全面推行“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按照谁造林、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地负起责任,做到义务植树规范化;二要按单位建立固定的义务植树责任区,办义务植树基地,做到义务植树基地化;三要实行科学造林,科学管护,提高造林绿化效益,做
到义务植树科学化;四要认真总结行之有效的经验和措施,形成完善的、配套的制度
并严格执行,做到义务植树制度化。
五、进一步加快部门造林绿化步伐
部门造林绿化是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展造林绿化的重要力量。按照部门造林绿化分工负责制的要求,铁路、公路、水利、煤炭、轻工、冶金、有色金属、农垦、石油、民航、教育和部队、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绿化委员会《关
于加强部门造林绿化的意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规划,落实措施,全面完成各自负责的造林绿化任务。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造林绿化要纳入所在地造林绿化规划,按当地要求完成任务。造林绿化工作要做到条块结合,充分发挥部门和地方的作用。各级绿化委员会和林业主管部门对部门造
林绿化工作要加强检查指导和考核。
六、要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从实际出发,认真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城市绿化规划,搞好城市的绿化美化和园林建设。要重视城市大环境绿化,凡有条件的城市,都应当积极营造片林、建设环城绿化带和森林公园。要加快郊区荒山造林绿化,逐步形成郊区绿化,街道
、广场等公共场所绿化和庭院、厂区、居民区绿化三个层次的点、线、面相结合的城市绿化体系,有条件的要努力建设“森林城”、“园林城”。
七、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造林绿化投入
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群众投工投劳是植树造林投入的主体,要坚持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加快造林绿化步伐。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坚持和完善农村植树造林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制度。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努力增加造林绿化投入
。除了国家预算内投资和各种专项林业资金外,对国家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以工代赈、扶贫开发、山区开发、支援不发达地区专项资金等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林业建设。对企事业单位造林绿化经费,轻工、煤炭等部门提取造林育林费,以及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收缴绿化费等,应继续按
现有规定认真执行。要改革造林绿化资金投入机制,逐步实行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制度。
八、加强领导,坚持和完善各级领导任期造林绿化目标责任制
实行各级领导任期造林绿化目标责任制,是搞好造林绿化工作的关键。各级政府要把造林绿化,发展林业的工作,真正摆上议事日程,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要继续推行发展造林绿化事业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坚持和完善各级领导任期造林绿化目标责任制
,切实做到认真落实造林绿化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层层签定责任状、落实责任制,领导干部带头办造林绿化点,及时研究解决造林绿化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坚持检查、考核、通报和奖惩制度。对造林绿化工作完成情况要按期进行考核和奖惩。领导班子换届时,要对造林绿化目标责
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评定,办好责任交接,认真续签责任状,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九、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下大力量巩固造林绿化成果
目前,随意侵占和破坏林地、城市绿地及毁坏树木,对造林绿化成果维护不力、管理不善的问题相当严重。要把发展与保护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做到一手抓造林绿化,加快发展速度;一手抓保护管理,巩固造林绿化成果。要切实抓好以法治林、以法治绿,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
的行政手段,实行综合治理。加强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制度,切实加强林地管理,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坚决制止乱砍滥伐和随意侵占林地、绿地的行为。
十、切实发挥各级绿化委员会和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
各级政府在抓造林绿化工作中,要切实发挥各级绿化委员会和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当好各级政府的参谋助手。同时要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作风,脚踏实地,真抓实干,该抓的要切实抓紧
,该管的要坚持管好,以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在造林绿化工作中,要认真做好宣传动员、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和检查监督等项工作,促进我国造林绿化事业和林业发展再上新台阶。



1993年2月2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镇集体和个体商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镇集体和个体商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集体所有制商业、服务业、饮食业和修理业(以下统称集体商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重要流通渠道,是国营商业的有力助手;个体商业、服务业、饮食业和修理业(以下统称个体商业),是国营商业和集体商业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大力发展集体商
业,适当发展个体商业,对于搞活经济,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安排劳动就业,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党的十二大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对发展集体和个体商业若干政策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组织形式
发展集体和个体商业,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形式可以多种多样。
集体商业,可以由个人集资入股联合兴办;可以由区、镇、街道兴办;也可以由干部职工入股组织消费合作社;还可以由厂矿、机关、学校、部队兴办。各种形式的集体商业都必须以安排待业人员为主。
农村社队和社员经过批准,可以进城镇设点经营。
原归口管理的合作店组,要充分利用本企业的公积金,扩大网点,增加设施,招收待业人员,不断巩固和发展。
从国营商业分离出来的混岗集体职工组织的集体商业,仍由原归口单位领导和管理,国营商业要积极予以支持,使其不断发展。
个体商业,以个人经营为主,也可以办夫妻店、连家铺、也可以联户办,可按国务院有关规定,请帮手,带徒弟。
兴办集体和个体商业,要提出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证。特种行业要经公安部门批准。
二、办店原则
集体商业要坚持集体所有制的原则,按照集体经济的特点从事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国家征税。集体商业在经济上要同主办和归口部门分开,独立经营,占用主办或归口单位的房屋要按规定交纳租金,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以购买。借用主办或归口单位的资金,可参照
银行利率付息;经双方同意,也可以作为股金分红;有力偿还时,应尽早偿还。
集体和个体商业的财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国营商业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尊重集体和个体商业的自主权。对集体和个体商业的房屋、设备、资金和商品,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进行平调、侵占。对过去占用合作店组的房屋、设备和资金,应继续清理,尽快退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向集体商店安插或抽调人员,否则,企业有权拒绝。
三、网点建设
集体和个体商业网点建设要本着“经济、合理、适用、便民”的原则进行。要按照人民生活和生产的需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需要什么发展什么,缺多少补多少。
城镇商业网点建设要同市政建设统一规划,不要影响市容和交通。新建住宅,应认真执行国务院国发[1981]103号文件精神,坚持拨出百分之七左右的面积或拨出相应的投资、材料建设商业网点。主要街道新建楼房底层,要安排商业网点,产权仍归建楼单位所有,商业网点按规
定向建房单位交租。要逐步调整适合做商业网点的临街住房,兴办集体和个体商业,要动员有条件的工厂、机关、学校、部队主动献地、献房建点。临街大院可以拆一段建点。
城镇要统一规划,适当封闭一些支路或“盲肠路”,开辟农贸市场或组织商业服务一条街。
农村社队和群众进城兴办集体和个体商业,要持原地公社以上证明,经城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证照,指定地点开业经营。
四、资金来源
建设商业网点的资金要从多方面筹集。原有的合作商店,利用企业本身的积累(包括目前仍存在归口国营公司的资金)和有关单位归还的被挪用的资金扩建和新建网点。国营商业混岗分离出来的集体职工单建集体商店,商业部门要在资金、房屋、设备等方面积极给予帮助。城镇区、街
和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兴办集体商业,所需资金由主办单位筹措,也可由居民群众、干部职工入股筹集。要从待业青年就业补助费中拿出一些作为网点建设补助资金。各级财政要从机动财力中适当补贴一点。各地还可以把闲置不用的分散资金集中起来,暂时借用于建设商业网点。
集体和个体商业所需流动资金,原则上自筹,不足部分可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银行要给集体商店和个体商户开设帐户,承办现金存取和转帐结算等业务。集体和个体商业要服从银行的信贷、结算和现金管理制度。
五、经营管理
集体商业一般以自然门店为核算。核算单位过大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划小。
集体商业要实行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认真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不要套用国营商业的管理办法。要坚持勤俭办店,实行定员定额。
集体商业在经营上有自主权。企业的计划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经营和盈余分配等由企业决定。企业有权招聘、辞退、奖励、处分职工。
集体商业要认真实行民主管理。企业的正、副经理(负责人)可以实行民主选举,也可以招聘,但要报归口和主办部门批准;还可以由归口或主办部门征得职工同意后选派。
集体和个体商业都要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营业时间要方便群众,经营方式要灵活多样。
六、货源供应
集体和个体商业的经营范围:
凡国营商业可以经营的商品,集体商业一般都可以经营;国营商业没有经营的,只要市场需要,集体商业也可以经营;有的还可以兼营或经营批发业务。个体商业主要是根据市场需要,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集体商业可以为国营粮食部门代销粮油,也可以经营议价粮油。集体和个
体商业可以从事粮油来料加工或以成品换原料加工业务。
集体和个体商业的货源,国营商业部门要列入计划,保证供应。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要同国营商业一视同仁。货源充足的一般商品要敞开供应,允许选购;紧俏商品要确定合理分配比例,按量供应;滞销商品,集体和个体商业要积极推销或代销(不能硬性搭配);凭布票供应的棉布
服装、部分针织品,经国营公司批准经营的,国营公司要提供货源;实行“三包”的贵重商品,凡具备保修条件的,允许经营,国营商业要提供货源;经营副食品的集体商店,可以经营凭票定量供应的副食品。集体饮食业和个体饮食业需要的粮油及其它原料、辅料,当地粮食、商业部门要
按国家计划供应,议价粮油敞开供应,允许自行采购。对经营早点或具有特殊风味的饮食业,在粮油供应的品种、数量上要给以照顾。对服务、修理行业需要的原材料和零配件,有关供货部门要列入计划,保证供应,享受批发价。除国营商业批发的货源外,允许集体和个体商业从工厂(允
许自销部分)直接进货和到外地采购,也可以办前店后厂,自产自销。
七、价格管理
集体和个体商业,要服从国家物价管理。凡从国营批发部门购进的商品,一律享受批发价。对群众急需的小商品,批零差率过低,应适当调整。集体和个体商业从国营批发部门进货的商品,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直接从工厂、社队企业和贸易货栈购进的商品,有规定价格的
按规定价格执行,无规定价格的和自行加工的产品,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作价原则定价。自行采购的议价商品,可随行就市。修理、饮食、服务行业,要按有关规定作价收费。对于费工费时、技术要求高的服务项目,手工艺品和具有传统风味的食品,可实行优质优价。
集体和个体商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做到明码售货,买卖公平,维护消费者利益,不准哄抬物价,不准以次顶好、掺杂使假、短斤缺尺、提级提价,不准从事投机倒把活动,牟取非法利润。
八、税收政策
集体和个体商业,要按照国家税法履行纳税义务,不得偷税漏税,违者按税法规定惩处。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
以安排待业青年为主兴办的集体商业,从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免征工商所得税;修理业和服务业同时免征工商税。免税期满纳税仍有困难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继续给予减免税照顾。
原有集体商业当年安置待业青年超过企业总人数百分之六十(含百分之六十)的,从达到比例的月份起,免征工商所得税三年。
对于不属于上述减免税范围的新办集体商业,从开业之日起,可免征工商所得税一年。
减免税部分,主要用于充实本企业流动资金,扩大营业,不得用于个人分配。
待业青年从事个体商业,从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二年。对从事修理、服务业的个体户,减免税照顾要适当放宽。
九、收益分配
集体商业的收益分配要兼顾国家、集体和职工三者利益。归口单位、主办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向集体商业提取的各项管理费用,一般应掌握在企业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至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留给企业的利润,要按一定比例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然后再进行劳动分红。职工劳动分红部分,要注意瞻前顾后,以丰补歉,保持稳定。公积金主要用于补充本企业的流动资金,扩大经营,建设网点,增加设备,弥补正常亏损和其它不能在费用中摊提的经费;公益金主要用于本企业
职工集体福利、劳动保护和退职退休费方面;劳动分红主要用于奖励超额劳动。
集体商业的公积金、公益金和劳动分红,由企业自己支配。原合作店组的联合公积金、公益金,仍由原归口单位统一支配。
十、工资福利
集体商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制度,要适合集体经济的特点,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企业经营好的,职工收入可高于国营同行业职工的收入水平。
集体商业人员的工资分配办法要因地制宜,形式可以多种多样。集体商业聘请的企业退休职工,工资可实行补差加补贴的办法,即补齐退休前的原工资,再加发一定数额的技术补贴,补贴部分一般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十。
集体和个体商业人员的劳动收入,只要不违反政策,不侵犯消费者利益,不搞投机违法活动,都应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集体商业人员的劳保福利待遇,原合作店组仍由归口单位参照国营商业的标准,从联合公益金中统一支付。新办的集体商业,可实行职工退职退休保养基金统筹的办法;也可采取向保险公司统一交纳“社会保险基金”,职工退职退休费统一由保险公司支付的办法。职工退职退休保养基
金和社会保险基金,均在企业收入税前列支。职工退职退休费的发放,可参照国营企业的办法,按职工工龄长短确定不同的标准。
个体商业人员也可自愿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基金,逐步建立起个体劳动者的劳保福利和退休制度。
集体和个体商业人员中非农业人口的口粮,与国营商业同工种职工享受同等标准,达不到标准的,粮食部门要给予补助。
十一、职工队伍
集体商业人员实行聘制,由企业直接考试,择优录取。参加集体商业和经批准从事个体商业,一律视为就业。工龄从参加集体商业和从事个体商业之日起计算。
集体和个体商业人员在政治上和国营商业职工享受同等待遇,不得歧视。对有特殊业务技术的人员,可按国家规定,经过考核授予技术职称。
十二、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集体和个体商业的领导和管理。各级商业部门都要设立管理集体商业的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管理集体商业,进行业务指导,搞好货源供应。
各市、县要成立集体商业联合会或协会,负责业务指导、经营管理和业务技术培训。城镇各部门、各单位都要积极支持集体和个体商业。
个体商业要成立个体劳动者协会或联合会,受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管理人员可以由参加协会或联合会的个体劳动者民主选举产生。它的主要任务是:组织个体劳动者学习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法令;交流工作经验;帮助个体劳动者解决经营中的困难;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
个体劳动者实行监督和管理。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983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