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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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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四月二日



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2001〕35号)和《关于印发〈关于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01〕36号)文件精神,设置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授权主管市直机关事务工作的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后续建设管理职能。
(二)根据授权,组织实施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部分市直机关办公院区和集中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职能。
(三)增加组织实施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内市直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职能。
(四)负责对在职和离退休的市级领导的生活服务和生活保障设施的管理工作。
(五)加强市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新的机关后勤服务体制,实现管理科学化、服务社会化。
(六)对全市机关行政后勤管理工作和机关后勤服务部门以及机关后勤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全市机关事务工作的具体政策及规章制度;对全市机关的后勤管理工作和后勤服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机关后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负责指导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协会工作。
(二)管理局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三)组织实施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内市直单位政府集中采购。
(四)负责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的后续建设。
(五)负责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办公用房、其他机关后勤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
(六)研究制定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的物业管理政策及规章制度,督促物业管理部门做好机关大院和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负责机关大院消防、保安、监控中心的管理。
(七)负责由局管理的市直机关公用设备、设施及其房屋的维护、维修和更新改造工作。
(八)负责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及部分市直机关的计划生育工作。
(九)负责部分市级领导同志生活服务和生活保障设施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来宾接待、会议接待服务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加挂机关大院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
  负责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来宾接待、会议接待及后勤服务工作;综合协调局机关的政务工作;负责局务会和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收集和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局机关的文秘、综合、机要、档案、信访、接待、保密、收发、后勤服务管理、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以及全局性行政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局机关车辆、财产的管理和办公用品的管理;组织实施局机关的文明卫生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管理机关大院及部分市直机关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承担市机关事务管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二)业务指导处
根据国家和省、市统一的财经政策、法规,组织实施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内市直单位的政府集中采购;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的编制、上报和落实工作:拟定局系统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或受委托直接办理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 负责局系统的内部审
计工作。
(三)保卫处
负责组织制定市委、市人民政府(含后续建设及迁入单位)机关大院的安全保卫工作规划、工作方案及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机关大院内公安、消防、武警、保安等部门的工作;负责机关大院保安消防监控中心及其辖区内的消防管理工作;处置机关大院涉及安全保卫、消防的突发事件。
(四)房产基建管理处
负责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办公用房、其他机关后勤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市直机关自管公有住房和办公用房,以及收取公有住房的租金;拟定市直机关房屋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市直机关的房屋调整和房产纠纷;负责收集、整理、管理和保存市直机关房产及基建的档案资料。负责管理范围内市直机关公房和职工宿舍维修;负责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的后续建设。
(五)物业管理处
负责督促物业管理中心做好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办公用房、所辖宿舍区以及其他的设施设备的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市机关事务局管理的市直机关公用设备、设施的维修、管理,确保安全运行;负责直属单位设备动力的管理;负责部分市级领导同志生活服务和生活保障设施的管理工作。
(六)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的拟定、报批工作;负责局系统公务员考核、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职工离退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职称、技术等级考核及评定、职工教育培训等工作。
机关党总支。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机关事业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为34名,其中党委书记、局长1名, 副书记、副局长1名, 副局长2名(其中1名兼纪委书记),保卫处处长(高配)1名,正副处长(主任)16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内设机构级别按长发〔2001〕36号文件确定。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离退休人员管理办公室,正科级,人员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实行单列,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原局机关62名工勤人员实行分流时可比照机关分流人员政策执行;局机关机构改革后的富余人员和原机关医务室人员暂维持现状,待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时一并考虑,人员实行只出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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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发布实施以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反映了一些问题,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加以明确。为便于征管,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某些地区仍要求企业上缴利润问题
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已明确,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都应依法缴纳所得税。对利改税时未缴纳所得税而实行各种承包上交利润办法以及享受各种减免税政策的,除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继续执行原政策以外,一
律纳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依法征收所得税。各个地区和部门都应遵照这个原则执行,不得擅自决定要企业上交利润而不按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发现与统一税法不符的任何做法,税务机关应予抵制和有权拒绝执行。
二、关于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处理问题
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三、对企业接受捐赠的处理问题
企业接受的捐赠有相当部分是资产,考虑到如对其征税可能会影响企业生产,故企业可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
四、关于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的处理问题
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计税时予以扣除;其超过的部分,不准予扣除。
五、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精神,原允许在税前扣除的企业单项留利、部分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新技术开发费和补充流动资金以及税前还贷政策一律取消。
六、关于弥补亏损后有所得的适用税率问题
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所得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
七、关于未到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处理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的精神,对以往年度作出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尚未执行到期的,除国务院、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有明文规定的以外,一律停止执行。对已有文件规定继续保留的减免税政策,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的减免税期限应连续计算。
八、关于几个概念的解释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01号《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对其中几个概念的解释如下:
(一)所谓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主要是指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服务的企业和单位。
这些企业和单位兼营农业生产资料的所得,应分别核算,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二)所说的信息业,主要包括以下行业:1.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2.广告业;3.计算机应用服务,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和计算机的修理、维护。
(三)所说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1990年第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范围执行,即: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是指:1.劳动就业服务
企业开办时,从业人员中60%以上为城镇待业人员;2.劳动就业人员存续期间,根据当地就业安置任务和企业常年生产经营情况按一定比例安置城镇待业人员。
(四)所说的某些食品工业,是指肉、禽、蛋及其制品的生产企业。
(五)所说的传统名特食品,一般是指省以上人民政府或食品主管部门正式命名的食品。具体品目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九、关于企业第四季度税款的预缴问题
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地入库,企业第四季度的所得税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然后再进行汇算清缴。
十、税务部门查出的以前年度的所得税,应按被查出年度的适用税率补征所得税。



1994年5月31日

上市公司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1996年12月1日,中国证监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规范上市公司运作,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对上市公司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信息披露的有关报告、公告、信息及文件是否真实、完整、准确;信息披露是否及时。
(二)公司募集资金是否按照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披露的项目使用;若筹集资金的使用项目发生变更,是否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公司是否就募集资金使用的变动情况及时向股东进行充分披露。
(三)公司的章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章程的执行情况。
(四)公司股东大会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决议及表决情况;少数股东的权利是否得到保护。
(五)公司董事会的召开情况,董事会、董事长、董事法定职权的行使情况和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公司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侯选人提名方式、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及董事会对重大投资决策的计论记录等。
(六)公司监事会法定职权的行使情况,监事会的组成,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表决程序,监事职责的履行情况等。
(七)公司总经理(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权的行使情况,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授权范围,总经理(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的决议情况以及对公司职能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情况等。
(八)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的设置、秘书的职权范围及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组织与协调等情况。
(九)中国证监会认为其它应予检查的事项。
第五条 检查工作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组织。
中国证监会将根据需要,抽调、聘请地方证管部门和执业水平较高、声誉较好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有关人员组成检查小组,由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负责领导和组织具体检查工作。
第六条 检查人员对上市公司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检查;接受检查的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隐瞒情况。
第七条 检查人员检查上市公司时,可以对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八条 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出示工作证和中国证监会开具的证明。
第九条 被检查公司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检查人员提供的文件主要有:
(一)公司会计报表、相关帐簿和凭证以及其它涉及会计报表的资料;
(二)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决议文本,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决议文本,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决议文本,以及公司经理办公会议文件和其它有关管理制度文件;
(三)反映公司重大投资的有关资料和文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发表的审计意见的工作底稿;
(五)其他应该查阅的文件。
第十条 检查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检查结果未公布前,检查人员及被检查公司均不得透露与检查结果有关的任何信息。
第十一条 被检查公司由中国证监会决定,检查主要采取抽查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检查时间由中国证监会决定,并通知被检查的公司。
第十三条 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上市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中国证监会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给予处罚。超出中国证监会处罚范围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在职权范围内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