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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6:47:33  浏览:98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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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引进国外智力成果(以下简称"引智成果")的消化、吸收、创新和推广,使之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引智工作取得成果并在成果示范推广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命名为"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以下称"基地")。
  第二条 建立基地是引进国外智力的一项重要工作。要通过建立基地,做好示范工作,形成引智成果示范推广体系,加快引智成果的推广,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实现引智工作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的宗旨。
  第三条 为规范基地的建设,加强对基地的管理,促进基地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基地对引智成果的示范和推广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建立基地的原则和条件
  第四条 基地建设以行业或地区的发展规划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选择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的引智成果,通过建立基地促进成果的示范推广。
  第五条 基地的成果,必须是通过聘请国(境)外专家来华指导或派遣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等引智工作为主的方式,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先进管理方法。
  第六条 基地的命名应考虑区域和行业的合理布局,以单项产品、单项技术为主,适当建立少量综合性的基地。同一项产品、同一项技术的引智成果原则上全国只命名一个基地。
  第七条 基地示范推广引智成果的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 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是实体单位,持有企(事)业法人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法证件;
  2、有水平较高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队伍,具备较强的消化、吸收、创新能力,以及示范推广和市场开发能力;
  3、对申报的引智成果必须有两年以上示范推广的业绩。有示范推广成果的培训教材和种苗等;
  4、已被命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引智计划单列市)级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
第三章 基地的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基地的申报
  l、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引智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国家有关部、委、局的引智归口部门(以下称"引智归口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基地的申报工作,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当年基地申报材料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
  2、一个地区或部门原则上每年只能申报一个基地,因特殊原因需要申报一个以上基地的,引智归口部门要对所申报的基地进行排序并加以说明。
  3、基地申报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引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关于同意申报基地的公函;
  (2)《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申报表》,报送书面文件及相应WORD软件文件(磁盘)各一份;
  (3)介绍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的VCD光盘;
  (4)申报单位照片(单位基本情况照片2张,引智工作现场照片2张,引智成果照片4张。可提供电子版照片)。
  第十条 基地评审程序
  1、国家外国专家局对申报单位的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凡不符合第二章、第三章规定中任一条款的申请单位,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程序。
  2、国家外国专家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专家,对初审合格的申报单位进行审查和评议,提出审议意见。
  3、国家外国专家局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发文公布被命名基地名单。授予基地单位"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称号,向基地颁发相关证明标识。
第四章 基地的管理
  第十一条 被命名授予基地称号的单位是基地管理的主体,负责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二条 引智归口部门负责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培育和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引智计划单列市)级基地;组织申报国家级基地;对已命名的基地进行工作上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为基地的发展提供服务和支持;督促基地填报年审材料,并汇总上报国家外国专家局。
  第十三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是基地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基地发展规划和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评审并命名基地,支持引智归口部门培育和指导基地的工作。
  第十四条 为加强基地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发挥基地整体示范推广的影响和开拓市场的作用,由基地和部分科研单位成立"国家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工作协作网"(以下称"协作网")。协作网在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基地命名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基地命名自动终止。已命名的基地在命名期内有显著示范推广业绩、其引智成果尚有很大示范推广前景的,可在命名有效期的第五年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报,经评审后可重新命名。
  第十六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引智归口部门对基地实行年审制度,检查基地履行规定义务的情况。
  第十七条 年审程序
  1、引智归口部门组织相关的基地做好总结工作,编报《国家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年审申报总结材料》。
  2、引智归口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基地提出年审意见,并填写在年审材料中。
  3、引智归口部门于每年11月31日前,将基地年审材料及相应WORD文件(磁盘)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未按时报送年审材料者视为年审不合格。
  4、国家外专局根据所报送的年审材料和相关引智归口部门的年审意见,对基地进行年审。年审结果分为合格、有待改进和不合格。
  第十八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委托协作网组织对基地进行年审的初审和调研工作。
  第十九条 对不履行基地义务、年审不合格的基地,国家外国专家局责成相关引智归口部门对其提出警告,限期整改。连续两年年审不合格的,国家外国专家局撤销对该基地的命名,相关引智归口部门负责收回基地标牌并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
  第二十条 对命名已满5年自动终止命名的基地,相关引智归口部门负责收回基地标牌并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每年初公布上年度新命名的基地名单,有效期满自动终止命名的基地名单,以及被撤销命名的基地名单。
第五章 责任及义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引智归口部门对基地提供以下支持:
  1、基地可用"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的名义对被命名的引智成果产品或技术做宣传;
  2、对基地申报的引智项目予以优先安排,重点支持;
  3、支持并帮助基地开展引智成果示范推广的培训、交流、展览等活动;
  4、推荐基地参加国家有关的成果评奖。
  第二十三条 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对基地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基地必须履行的义务:
  l、引智成果的示范推广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发挥基地引智成果示范推广的作用,认真实施示范推广计划,按时完成各阶段的推广目标;
  3、积极宣传引智工作在成果形成中的重要作用;
  4、接受国家外国专家局、相关引智归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单位引智工作和成果示范推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5、接受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相关引智归口部门对基地的年审,按年审工作的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6、积极参加协作网的活动,支持协作网的工作。
第六章 引智示范单位
  第二十五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在引智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果,其引智工作模式或经验可以示范、借鉴或推广的单位,命名为"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以下称"示范单位")。
  第二十六条 被命名的示范单位要宣传引智工作的成功经验,引导更多的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引智工作,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为社会创造更大的效益。
  第二十七条 示范单位的管理办法按照本办法中对基地管理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引智归口部门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本地区、本部门的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引智示范单位,并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国家外国专家局可与其联合对基地和示范单位命名。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外国专家局农业引智成果推广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草案)》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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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国家环保局 国家物价局 等


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1988年6月1日,国家环保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环境保护系统的各级监测机构,在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确保完成上级指令性环境监测任务的前提下,积极挖掘内部潜力,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工作,是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也是改革发展的需要。通过这项工作,可以增强其技术和经济活力,补助事业费的不足,促进自身建设,推动环境监测工作的发展。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全国环境监测站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的现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基本原则: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业务时,应加强管理,在不影响上级下达的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任务的前提下,要严格保证服务的质量,合理收费,维护环境监测工作的权威性和声誉。
二、服务范围:
1.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
2.对外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环境源监测以及环境纠纷、事故仲裁监测;
3.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其环境效益分析评价;
4.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和其它方面的项目;
5.工业污染源成果综合服务项目,包括污染源档案、各类技术和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等。
三、收费办法:
(一)监测项目收费:监测项目的收费标准主要依据各类专业监测项目的技术难度、实际消耗成本(材料消耗,仪器〈表〉设备折旧,水、电、气消耗,直接劳务的消耗和管理费)进行计算,其实际成本按以下项目进行核算。
1.材料费:
(1)在监测过程中一次性消耗的材料如药品试剂等。其材料费的构成包括材料本身和运费、保管费及合理损耗的分摊费用。
(2)低值易耗品:原值500元以下使用寿命不超过一年者均列入低值易耗品,能多次使用的可分期摊入成本。对于易碎玻璃器皿、小电炉、万用表、工具之类可按小时费用进入成本。
2.水电费:
指在检验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油、气等费用,不包括公用采暖照明等能源费用。
3.固定资产折旧费:
原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仪器(表)设备均列入固定资产。所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包括闲置未用的仪器设备以及不属于检验用的固定资产。其计算折旧费的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管理费:
包括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及部分管理和检验人员的工资费用。对人体危害程度较大的分析项目(剧毒、致癌、放射性)加收2-5倍的管理费。
(二)监测样品预处理和现场采样的收费规定:
1.所分析项目若需样品分析前处理和使用色质联谱、高频等离子发射光谱、气液相色谱、原子吸收、荧光分光光度计等大型仪器(表)分析项目,可适当收取样品预处理费和开机费。
2.委托单位要求到现场采样或监测分析时,工作人员到现场所需交通工具,开孔、搭架等辅助工作条件,由委托单位解决;委托单位需使用监测车、船可酌情收费。
3.污染事故的现场采样和监测分析,其收费标准可比正常的监测项目收费提高30%-50%。
(三)监测技术服务的收费,可按有关规定与需方以合同方式协商或酌情收费。主要内容有:
1.科研、监测成果转让(包括工业污染源调查成果、档案、各类技术、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数据等)和环境评价等项目;
2.仲裁样品、科研成果鉴定及其它特殊要求的监测分析;
3.索取环境监测数据和磁带(盘)记录数据;
4.代培监测分析人员。
四、收费的使用:
监督检测机构按规定收取费用所得的净收入,主要用于弥补专项拨付购置检测手段(设备、仪器、药品)所需资金和弥补国家拨付的事业费不足。其余商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婚姻问题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婚姻问题的指示

1952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绥远省人民法院:
1951年12月27日法研字第163号有关婚姻问题的请示,其中一、三两点即关于早婚及少数民族执行婚姻法问题,我院已于本年5月8日以法督字第1971号函先予答复;关于第二点,即禁止花柳病患者结婚的问题,亦由我院向民族事务委员会去函联系,今得答复如下:“关于这一问题,我们曾征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乌兰夫主席的意见,他说:禁止梅毒患者结婚在内蒙古自治区目前也实行不通,因患者很普遍,驱梅工作也仅是在个别地区重点试验,若禁止梅毒患者结婚,会更增加性的混乱,因此,我们的意见:目前应请卫生部门注意进行驱梅工作,并针对伊盟地区的具体情况,广泛地向蒙民群众深入宣传梅毒的危害性和防治的办法,而在进行婚姻登记时,对于双方自愿申请登记者,是否患有梅毒,可暂不过问。”兹特续函,将以上意见转给你们参考。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