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和团干部培训情况通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3:05:58  浏览:80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和团干部培训情况通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和团干部培训情况通报
(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一、团员教育评议活动情况

  根据团的十二届二中全会精神和团中央的工作部署,从去年第一季度开始,以加强团员意识教育,民主评议团员为主要内容的团员教育评议活动陆续在全团铺开。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团员教育评议活动高度重视,认真部署,领导机关各部门通力协作,狠抓落实,大批团的干部深入基层,具体指导,广大基层团组织精心准备,认真实施,形成了一次较大规模的团员教育热潮。据了解,全团有四千多万团员参加了教育评议活动,占团员总数的80%以上。广大团员在教育评议活动中,普遍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思想教育和严格的组织生活锻炼,团员意识进一步增强,在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中较好地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从全团情况看,团员教育评议活动达到了提高团员素质,锻炼干部队伍,促进基层建设,增强团的战斗力的目的,取得了明显成效。按照团中央的统一要求,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广西、贵州、云南、青海团省、区、市委和铁道系统、中直机关、国家机关团委已对本单位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做了总结。

  一年多来,全团团员教育评议活动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各级争取党组织的重视和支持,把团员教育评议纳入党的工作日程,党建与团建密切结合。团员教育评议活动,是贯彻中央12号文件和党中央最近一个时期关于共青团建设一系列指示的重要步骤,是加强团员队伍建设,提高团员思想政治素质的具体措施。为了切实加强领导,把教育评议的各项工作任务贯彻到支部,落实到团员,团的各级领导机关主动向党委汇报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的指导思想、工作任务和本地区、本单位开展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安排意见,积级主动地争取党委的重视和支持。从各地情况看,各级党组织普遍对教育评议活动给予充分肯定,认为,团员教育评议活动配合党的中心好,与全国开展的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相一致;抓住了团的建设的根本,着力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反映了团的特点,教育主题鲜明,形式生动活泼。中直工委转发了团委关于开展教育评议活动的意见。黑龙江省委和内蒙古区党委组织部与团省、区委联合下发文件,对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做出部署。浙江、湖北等单位由省委办公厅批转了团省委关于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的安排意见。各地许多地、市、县党委转发了团委的工作报告,并要求基层党组织把团员教育评议纳入党员民主评议的总体规划,由基层党组织统一部署,加强指导,抓好落实。国家机关部分部委主要领导和一些、省、地、市、县党委领导同志还出席本地区、本单位团员教育评议动员大会,讲形势、交任务,提要求。各地基层党组织对团员教育评议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许多地方党的基层组织成立了团员教育评议领导小组,派出团员教育评议工作指导员,帮助团组织安排工作,设计活动,掌握政策,并在人员、时间和活动经费等方面为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由于各级党组织把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纳入了党委的工作日程,使团员队伍建设与党的组织建设密切结合,为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二)坚持理论灌输与实践教育相结合,着力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各地在教育评议活动中,始终把工作重心放在加强团员教育、提高团员素质上。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密切联系团员的思想实际,组织广大团员学习马列主义理论,进一步坚定对党对社会主义的信念;学习中国近现代史,了解中华民族的创业、奋斗史,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历史责任感;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改革开放政策,,了解十年改革以来我国的巨大变化,加深对党的基本路线的理解;学习党团基本知识,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光荣义务和政治上的努力方向。在对团员进行理论灌输的同时,一些地方和单位还适合青年特点,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演讲、知识竞赛、考试考核,调动团员学习的积极性。一些地方团组织还邀请党政领导讲团课,组织团员与老党员、老模范座谈,引导团员学习革命传统和先进人物的事迹,深化了教育内容,丰富了教育形式。

  各地在教育评议活动中,注重把实践教育作为团员教育的一个重要环节,紧密围绕本地区、本单位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精心设计实践教育活动。各地企业团组织配合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广泛开展了"双增双节"、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和"五小"竞赛等活动,引导团员立足本职,诚实劳动,为企业的振兴和发展多做贡献。广大农村团组织,积极组织团员参加农田基本建设、扶贫帮困、"青年星火带头人"活动和修桥补路、绿化家乡等义务劳动,受到了群众称赞。大中学校团组织以学雷锋、树新风为主题,组织团员开展了社会实践和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在服务社会和服务群众中了解国情、受教育、长知识。各地团组织开展的实践教育活动与理论教育融汇贯通、互为补充,强化了团员的政治意识和模范意识,增强了光荣感和责任感,广大团员踊跃投身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和本地区、本单位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了共青团员的良好形象。

  (三)贯彻"热情爱护、严格要求"方针,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开展民主评议,是团员自我教育与团员相互教育的有效形式,是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的重要内容。各地在教育评议活动中,抓住民主评议团员这个关键环节,大力倡导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启发团员把个人总结和团员民主评议作为自我教育和互相帮助共同提高的过程,使团员在组织生活中放下思想包袱,敞开思想,对照团章中对团员的要求找差距,并以对同志负责的态度开展相互批评,改变了以往"自我批评讲情况,批评他人讲希望"的现象。国家机关一些团组织还主动邀请党政领导、党员和团外积极分子参加团的民主生活会,帮助团员搞好总结和评议。各地在民主评议团员中,评选和表彰了一大批不同层次的优秀共青团员,激励广大团员学习先进,努力进步。团员民主评议有效地增强了团的组织生活的政治性、思想性和原则性。团员感受到在这样的组织生活中受教育、有收获。一些团干部从中看到改革开放形势下团员中蕴藏的政治热情和对严肃认真的组织生活的需求,坚定了健全和改进团组织生活,提高组织生活质量的信心和决心。

  各地在民主评议团员过程中,坚持贯彻党中央提出的"热情爱护、严格要求"的工作方针,既严明团的纪律,又严格把握政策。团中央召开农村、城区团员教育评议工作座谈会后,北京、天津、福建、广东等团省、市委立即制订和下发了关于不合格团员的处理意见。团江苏省委等单位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整理出了不同类型违纪团员的评定和组织处理案例,指导基层团组织妥善做好组织处理工作。对经帮助能够合格团员立足于教育,坚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扩大教育面,同时对于少数严重违反团的纪律,不接受团组织帮助教育的团员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由于各地在团员民主评议和组织处理阶段,较好地把握了对违纪团员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的关系,严格掌握政策,使多数违纪团员思想受到了深刻触动,并有了不同程度的转变。在团员教育评议活动期间,全团处理团员数占团员总数的千分之五以下。

  (四)团员教育评议活动促进了团的基层整体化建设的发展。团员队伍的思想建设,是团的基层整体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全国团的组织工作会议以来,各地把团员教育评议作为贯彻团要管团思想和基层整体化建设工作思路的重要方面。团吉林省委在积级开展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的同时,从本地实际出发,分层次推进基层整体化建设,巩固一类支部,提高二类支部,整顿三类支部,填补团的工作空白点,努力提高团的基层建设的整体水平。去年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会议结束后,各地根据中央的统一要求,及时把农村团支部建设纳入村级组织建设新格局,全面加强农村团的基层建设,取得初步成效。辽宁、山东、浙江、江苏等省在基层整体化建设中,重视发挥团委的主导作用,大力加强基层团干部配备,基层团委干部配备率均达到95%以上,保证和促进了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和基层整体化建设的开展。各级团干部在工作实践中对基层整体化建设工作思路逐步形成共识,并自觉地付诸实践,全团基层整体化建设开始出现既有统一规范又突出各自特点,层层订规划,逐级抓落实的可喜局面。

  团员教育评议作为改革开放条件下改进和加强团员教育的一种新形式,已经在实践中取得初步成功。但是还必须清醒地看到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地活动的进展还不平衡,由于各种原因,个别单位工作进展缓慢,一些地方基层团组织工作还不够深入,活动覆盖面不够广泛;部分基层团组织组织生活质量不高,民主评议走过场,影响了活动效果;少数基层团组织,在组织处理上把握政策不够得当,有的对违纪团员采取迁就态度,有的组织处理过严,出团比例过大。这些问题应当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根据《共青团"八五"期间建设、改革和发展规划要点》精神和最近召开的团的全国基层工作会议的工作部署,团员教育评议将作为加强团员队伍思想建设的一种重要形式,长期坚持下去。在当前国际风云变幻的形势下,团的各级组织要从防止国际敌对势力和平演变、培养一代"四有"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战略高度,认识加强团员教育、提高团员队伍思想政治素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密切结合当前全国开展的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切实加强对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的领导,不断丰富和深化教育内容,坚持常抓不懈。各地要以这次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实践为基础,普遍在基层团组织中建立和完善团员评议制度,使团员教育逐步纳入正常化、规范化的轨道。已经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地方和单位,团组织要主动争取把团员评议纳入党员评议规划,以党员民主评议带动和促进团员教育评议。各地在建立和实既团员民主评议制度时,应注意与团员年度团籍注册配合进行,使团员教育、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团干部培训情况

  按照团中央《一九九○年团干部培训工作实施意见》〔(90)中青字第07号〕的文件要求,去年以来,各地普遍对基础级团干部和一级团干部中的乡镇团委书记实施了岗位培训。截止1991年第一季度,各地"两个培训一遍"任务基本完成,有23个省级团委按要求上报了培训工作总站。据统计,全团基础级团干部和一级团干部中的乡镇团委书记,接受岗位培训率分别达到75%和85%以上。1990年团干部培训工作的主要特点是:

  (一)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认真贯彻部署,团干部培训成为各地团的工作的"重头戏"。近年来,各地在加强基层建设的同时,普遍重视基层团干部的培训工作。1990年团中央在南宁会议上提出"两个培训一遍"任务后,各地乘势而上,进一步加强了对基层团干部培训工作的领导。绝大部分省(区、市)都结合实际下发了培训工作意见,层层落实培训任务。团山东省委把"两个培训一遍"作为提高基层团干部素质、逐步在基层确立团的基层整体化建设思想的重要措施。团广东省委和团天津市委把团干部培训工作作为团的组织工作的重要内容,先后两次下发文件,并成立了团干部岗位培训领导小组。团山西省委由分管书记带队。组成调查组、征求基层对培训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并先后十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培训工作。团上海市委对全市2000个区、县、局、大专院校进行调查摸底,在反复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全市培训工作规划。各地在培训中,还注重层层抓好落实,签定责任状,把团干部培训纳入基层团的建设,作为考核团的组织工作的重要内容,使团干部培训工作由以往缺乏明确要求的"软任务"变为有目标、有措施、有考核的"硬任务"。

  (三)各级党政部门高度重视、支持,团干部培训工作纳入了党群干部培训工作轨道。近年来,党中央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加强各级党政干部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和社会主义理论学习,特别强调对青年干部的教育培训。"两个培训一遍"任务的提出,配合了全党干部培训工作部署,普遍得到了各级党委的重视和支持。中共内蒙区委组织部与团区委联合下发了培训工作文件,中共湖南省委干部教育领导小组在听取了团省委的汇报后,下发了《关于把共青团干部培训纳入各级党校培训统一计划之内的意见,明确规定各地(州)市委党校承担乡镇一级团干部岗位培训,各县(市)委党校承担基础级团干部岗位培训。中共南京市委组织部下发文件,明确规定市直单位团委书记必须获得岗位培训证书,并作为今后团干部任用、提拔、转向的重要依据。云南玉溪地区拨出20万元专款用于团干部培训。一些地方常委分管领导还担任了团干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的组长,亲自为团干部培训班讲课。各级常委的重视和支持为团干部培训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进一步促进了团干部培训工作的全面发展。

  (三)各级团校和团干部培训机构精心组织实施。团干部培训计划逐级得到落实。各地团的领导机关在全面规划、周密部署的同时,充分发挥各级团校的培训功能,明确团校的培训职责。各级团校把"两个培训一遍"作为中心任务,贯穿全年、集中主要力量抓好落实。山西省团校紧密配合全省培训工作的部署,制定了"十期千人"培训计划。天津、吉林等省市团校,把培训作为中心工作,充分调动学校的各方面力量,全力保证培训任务的完成。江苏省充分发挥省、地、县、乡四级团校培训网络的作用,明确各级团校的职责,使培训任务分级实施,分层落实。各级团校在完成校内培训任务的同时,还积极指导、支持基层干部培训。中央团校开办了基础级岗训师资班,为全国各地市培训一至两名师资组教人员。河南省团校面向全省基层干部培训,确定了"抓住一个县、探索三个面,帮带一小片,办好示范班"的工作指导规划,有力推动了全省基础级岗位培训工作的开展。此外,各级团校还抽调师资,组织讲师团到基层流动培训,利用刊授、函授、电化教学、分散自学与集中辅导考核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实施培训。在培训中,各级团校严格按照岗位培训的要求,与团委组织部门配合,严格实行调训和考核,保证学员来齐、训好。黑龙江省团校规定,凡考核不合格的团干部,不发给岗位培训证书,并将情况直接反馈给团干部所在单位党委组织部门。

  (四)团干部"两个培训一遍"任务的实施,促进了团干部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主要表现在:(1)进一步规范了团干部培训工作秩序。以往团干部培训工作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培训职责与要求不明确。在实施"两个培训一遍"中,各级团的领导机关界定了各级团校的培训任务,明确了培训目标要求,使团干部培训的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得以实现,培训工作步入了有序轨道。(2)进一步加强了团干部岗位培训的研究。虽然各地在"两个培训一遍"实施之前,普遍都进行了研究试点工作。但由于是在局部试验,有一定的局限性。"两个培训一遍"的实施,一方面为验证试点经验提供了基础,另一方面又为更深入地研究岗位培训创造了条件。一些单位按照团中央分级培训的要求,划分培训层次,明确培训职责,建立了团干部分级培训制度;一些单位根据岗位培训的特点建立了培训档案制度和培训情况反馈制度;一些单位设立了团干部岗位培训试题库,建立了严格的培训考核制度;一些单位根据统一的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力量编写了培训教材。各地还适应了大规模培训的需要,建立了一支以团校教师为骨干,以部分团的专职干部为主体的相对稳定的培训师资队伍;一些单位还统一了岗位培训证书等等,使团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的研究不断深入,配套工作日趋完善。(3)进一步促进了团校教学质量的提高。在"两个培训一遍"的实施中,各级团校普遍感到,培训工作到位后,培训对象要求高了,教学水平要求严了,教师感到压力大了,通过培训,切实提高了团校的教学水平,也进一步确立了团干部培训工作在团校的主导地位。(4)进一步推动了团干部培训基地的建设。"两个培训一遍"的实施,对团组织的培训能力提出了高要求,也暴露了团组织培训能力不足的问题。各地抓住有利时机,积极争取党政支持,推进团校建设和团干部电化教学机构的建设。团黑龙江省委在省财力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多方努力,建成9所市级团校,152所县级业余团校,初步形成了省、市、县三级培训网。团吉林省委总结并在全省推广了梅河口市依托党校办团校的经验,全省有38个县(市、区),630多个乡镇依托党校办起了团校,有80%左右的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建立了业余团校,并基本做到了机构、师资、教材、教学计划四落实。同时,各地还注重加强团干部电化教学机构的建设。团安徽省委给全省每个地区拨专款三千元,帮助建立县级电教站。团青海省委帮助六州一地和海东八县配备了团干部电化教学设备。山东省已建起电化教学站56个,占县(市、区)总数的41.7%。

  认真总结1990年全团干部培训工作,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培训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还有一些团的领导机关,对团干部岗位培训工作重视不够,指导不力,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团中央的要求,培训工作缺乏总体研究和规划。有的满足于转发文件,缺乏对培训工作的检查指导;有的年初举动大,年底无总结,培训工作虎头蛇尾;有的省完成任务仅40%左右。辽宁、湖北、江西、广西、四川、云南、甘肃、新疆、海南、西藏等单位至今没有上报工作总结材料。二是一些地方的团干部岗位培训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具体表现在有的在培训内容上没有严格执行团中央统一制定的教学大纲要求,培训内容随意性大;有的仍把团干部岗位培训等同于一般的团干部轮训;还有的在培训对象上仍然不分层次、不分行业,培训的针对性不强,培训考核也不严格,等等。

  1990年"两个培训一遍"任务的基本完成,为进一步深入开展团干部岗位培训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下一步团干部岗位培训的主要任务是:

  1.普遍实行基础级岗位培训。各地要认真总结1988年以来团干部基础级岗位培训的经验,进一步修订完善岗位规范、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研究确定适合于基础级岗位培训的教学与考核办法,建立相应的岗位培训证书制度,使基础级团干部岗位培训进入正常化、制度化。

  2.全面推开一级岗位培训。各地要在1990年重点实施乡镇团委书记岗位培训的基础上,向所有团干部一级岗位推开,分类研究不同行业的基层团委书记岗位培训的特点和规律,充实和完善岗位规范、教学大纲,积极编写配套教材、研究培训方法,建立考核制度,使团干部一级岗位培训各个环节成龙配套。

  3.积极扩大二级团干部岗位培训的研究试点工作。要根据团中央在吉林省团校召开的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论证会纪要的精神,把二级岗位培训的试点扩大到所有省级团校,已经进行了试点的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对已有的岗位规范、教学大纲作进一步的研究修改,并组织力量编写培训教材。团中央组织部将尽快把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的团务、马克思主义理论、青年学三个教学大纲修改后下发试行。还未进行试点的单位,要按照团中央的要求,尽快开展试点工作。

  各地在重点抓好团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的同时,还应抓好团干部的短期知识更新补缺培训,使团干部能够不断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要继续大力推进县级电化教学站的建设,尽快形成网络,不断增强团组织的培训能力。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措施(暂行)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筑府发〔2008〕94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措施(暂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措施(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贵阳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措施(暂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贵阳市委《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决定》和《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的精神,促进我市旅游产业大提高、大发展,特制定以下奖励措施。

一、加快景区景点建设

(一)支持提升景区景点品质。对当年被评定为国家AAAAA级、AAAA级和AAA级旅游区的景区,对景区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和3万元奖励;当年获得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称号的景区,对景区给予4万元奖励。

(二)支持景区景点加大投资改造力度。本市旅游重点项目、国家AAAAA级、AAAA级和AAA级旅游区和获得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称号的景区,完成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新建旅游景点项目500万元以上),给予贴息扶持,贴息时间为3年。此项最高贴息为20万元(不包括房地产项目)。

(三)鼓励景区景点宣传促销。当年被评定为本市国家AAA级以上景区和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景区,我市在次年对外宣传促销方面给予重点扶持;本市国家AAA级以上景区和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景区,在市外设立户外广告牌的商业街区灯箱广告半年以上,一次性补助广告费用30%,此项最高奖励为5万元。

二、提升星级酒店品质

(一)鼓励星级酒店创建绿色饭店。当年被评定为国家绿色饭店的酒店,给予2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星级酒店引进先进管理企业。对新引进或委托全球酒店集团300强、中国酒店业集团20强的著名酒店集团,管理期限在3年以上的高星级旅游酒店,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星级酒店加强员工培训。星级酒店员工参加区(市、县)级以上旅游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给予培训经费30%的扶持。

三、促进旅行社发展

(一)当年进入全国100强的国际、国内旅行社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奖励。

(二)旅行社因市场开发或团队接待需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扶持,贴息时间为半年。

(三)每年给予国际旅行社2名、国内旅行社1名旅游市场专职营销员的免费培训扶持。

(四)获得全国优秀导游员(或同等级别称号)的,奖励所属旅行社1万元,个人1万元;获得省级优秀导游员称号(或同等级别称号)的,奖励所属旅行社0.5万元,个人0.5万元;获得市级优秀导游员称号(或同等级别称号)的,奖励所属旅行社0.2万元,个人0.2万元; 取得高级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的,奖励所属旅行社0.5万元,个人0.5万元;取得中级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或外语导游证的,奖励所属旅行社500元,个人500元;取得参加援外导游资格的,奖励所属旅行社0.5万元,个人0.5万元。

四、开发旅游市场

(一)本市旅行社国内过夜游客年地接量超过1000人(含基数,下同)超过部分按2元/人给予奖励。

(二)本市旅行社接待过夜海外(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同胞)客人年地接量达到500人的, 超过部分按8元/人给予奖励。

(三)贵州省外组团旅行社组织专列在贵阳行政区域内住宿一晚并游览两处景区(点),游客人数在200—300人的,奖励0.5万元;301—400人,奖励0.6万元;401—500人,奖励0.8万元;501—600人,奖励1万元;601人以上,奖励1.2万元。

(四)贵州省海外(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同胞)组团旅行社组织包机在贵阳行政区域内住宿两晚并游览三处景区(点),游客人数在80(含80人)—110人,每人给予50元奖励;110(含110人)—140人,每人给予60元奖励;140人(含140人)以上,每人给予70元奖励。

(五)鼓励本市旅游企业参加国际、国内及区域性大型旅游交易会,积极开拓国内外旅游客源市场,给予参展旅游企业一定奖励。

(六)本市旅游企业参加省市领导率队的旅游推介活动,视当年促销活动情况,给予参加企业一定奖励。

(七)贵阳国内主要客源城市和海外主要客源国或地区,每年向贵阳输送客人最多的1家组团旅行社,给予2万元的奖励。

(八)对在省外主流媒体发表文章宣传贵阳旅游形象,推介贵阳旅游产品的作者给予其相应稿费两倍的奖励。对贵阳旅游经销商在省外媒体作专门广告推介贵阳旅游产品、线路的,给予一定奖励。

五、加快乡村旅游发展

(一)达到贵阳市乡村旅游示范户市级标准的,每户给予3000元的扶持;达到贵阳市乡村旅游示范户县级标准的,每户给予1000元的扶持。

(二)贵阳市乡村旅游示范户,每户给予1万元以内的一年贷款贴息。

六、发展旅游商品

(一)当年在政府或行业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设计评比中,获国家级金、银、铜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获省级金、银、铜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市级金、银、铜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二)鼓励企业开发贵阳地方特色商品,对开发并生产附加值高、市场份额大、工艺精致、携带便利、游客喜爱、影响力大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旅游商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三)对本市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开发生产本市旅游特色商品项目贷款,给予贴息扶持,贴息时间为3年。此项最高贴息为10万元。

(四)鼓励贵阳特色旅游商品销售,凡经销贵阳旅游特色商品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按年销售总额的1%给予奖励。

七、资金保障和管理

(一)本奖励资金由贵阳市财政局每年从贵阳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贵阳市旅游局根据本奖励措施制定实施细则。

(三)奖励兑现每年进行一次,奖励的相关情况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

八、本奖励措施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常委会


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经1998年9月24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用地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用地是指现有用地和规划预留用地。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用地管理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好中小学校用地。教育、规划、土地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规划和管理好中小学校用地。
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中小学校用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其他中小学校用地的使用情况由其举办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中小学校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中小学校的建设应当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五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校用地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用地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征得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规划确定的中小学校用地,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定用地界线。
第六条 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学校规模或者国家规定的学校规模生均用地标准确定学校用地面积。
中小学校规模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每20000人口居民区域内设36个班的中学一所;
(二)每10000人口居民区域内设24个班的小学一所;
(三)每10000人口居民区域内设9个班的幼儿园一所;
(四)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现有中小学校用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划预留用地,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举办中小学校的企业事业单位逐步建设。
第七条 新住宅区开发和旧城区成片改造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中小学校用地统筹安排,并组织建设。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
中小学校的选址定点、规划设计,必须征得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中小学校建设应当与新住宅区开发和旧城区成片改造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竣工验收。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校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中小学校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学校规划建设的需要调整相应的学校用地面积,并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教学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确需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本学校用地使用的管理,不得将学校用地出租、转让、抵押或者移作他用,不得在学校用地范围内兴建教职工家属住宅。
第十一条 在中小学校用地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建设规划的实施,并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要求;不得妨碍教学用房通风、采光或者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
在中小学校校门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禁止规划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和垃圾站的用地。
第十二条 禁止损毁中小学校围墙或者倚靠中小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
(一)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教学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二)在中小学校用地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中小学校规划实施的,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要求的,或者妨碍教学用房通风、采光以及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的;
(三)倚靠中小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拆除所需费用由被拆除人承担。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损毁中小学校围墙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侵占中小学校用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退还,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侵占的土地上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最高罚款幅度对侵占土地的行为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中小学校校门两侧各100米范围内规划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和垃圾站用地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改正。本规定实施前已经设置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工商、公安、市容等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搬迁或者拆除。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将中小学校用地出租、转让、抵押或者移作他用的,由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规定,在学校用地范围内新建教职工家属住宅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中小学校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教育、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用地的保护,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