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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编制2005年烟草行业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2:16:43  浏览:93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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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编制2005年烟草行业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编制2005年烟草行业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烟草行业科技进步,保障行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国家烟草专卖局决定组织编制《2005年烟草行业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以下简称项目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指导思想
贯彻2005年全国烟草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2005年科技工作的总体思路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式卷烟发展方向,以烟叶可持续发展和中式卷烟品牌培育为基点,重点开展品种选育、特色工艺、调香技术、降焦减害4个战略性课题研究,并做好优质烟叶生产科技示范基地建设等相关领域的技术研究工作,全面构筑中式卷烟核心技术,提高我国卷烟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卷烟生产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项目申报研究方向
1.重大战略性课题研究。
品种选育:坚持“以常规育种为主、高新技术育种为辅,以国内育种为主、引种为辅,以应用开发研究为主、基础研究为辅,以烤烟为主、晾晒烟为辅”的烟草育种工作原则。以基因图谱分析研究和新品种选育为主线,开展基因组测序和图谱构建研究,开展新品种选育和品种配套技术研究。
特色工艺:以突出中式卷烟香气风格和口味特征、提升烟叶原料使用价值、实现卷烟设计系统化和加工精细化、控制智能化、生产集约化为目标,开展卷烟工艺技术深化研究及配套装备研制,构筑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式卷烟加工技术.
调香技术:以提高企业调香技术水平、增强卷烟加香加料的针对性、提高企业对烟用香精香料的调控能力为目标,开展香精香料基础性研究、规律性研究以及应用性研究,在卷烟保润、增香、提高舒适性等方面取得技术突破,构建烟用香精香料的技术平台和人才平台,培育中式卷烟代表品牌。
降焦减害:以关注公众健康、促进和谐发展、维护消费者利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宗旨,把握“高香气、低焦油、低危害”原则,深入开展降低卷烟烟气主要有害成分技术及综合降焦技术研究,在生物材料、生物技术、中草药开发利用等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方面取得突破,构筑降焦减害综合配套集成技术平台,培育中式卷烟代表品牌。
2.相关领域研究。
围绕烟叶可持续发展和中式卷烟品牌培育这一基点,继续做好优质烟叶生产科技示范基地建设,进一步提高烟叶的香气质、香气量,改善烟叶的内在化学成分,缩小烟叶等级之间的质量差距;继续开展再造烟叶、环保材料、现代物流、烟机设备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并加强管理方面的软科学研究。
三、项目申报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的指导思想和研究方向。
2.有创新的学术思想,科学、可行的研究路线或技术方案。
3.有明确、先进的研究目标,研究重点突出,能针对烟草行业发展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及科技自身发展的需求,开展多学科综合研究和学科交叉研究,力戒低水平重复。
4.有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和一支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信誉良好、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提倡以国家级、行业级烟草企业技术中心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科研人员与行业内外科研院所、大学、科技型企业横向结合,形成“产学研”联合研究体,体现联合、协作和集成优势。
5.国内外具备良好的研究条件、能充分利用现有的研究基础和工作基础开展研究工作的实验室或个人。
6.项目主要负责人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学术背景应与项目的研究方向密切相关,每位科研人员原则上只能作为1个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申报项目,最多不能超过2个。国内外具有博士学位的科研人员申报项目优先。
四、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申报须书面申报和网上申报同步进行,两种申报材料应保持内容一致。
2.书面申报须填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书),同时提供由中国烟草科技信息中心或省级以上科技信息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申报书格式可在“国家局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系统网址:http://ec.tobacco.com.cn/kjsinfo)的“下载专区”下载。书面申报材料一式10份,A4纸装订。
3.网上申报须通过“国家局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前请从“下载专区”下载操作说明书并详细阅读。
五、项目申报程序
1.烟草系统内单位,须将项目书面申报材料报送所在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或工业公司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签章,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或工业公司科技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
2.烟草系统外单位,须将项目书面申报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或工业公司科技主管部门审批签章后方可报送。
3.国家烟草专卖局机关各部门和单位、郑州烟草研究院、青州烟草研究所、国家烟草栽培生理生化基地、中国科学院、中国科技大学以及国外科研机构等可直接将项目书面申报材料报送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
六、项目申报注意事项
1.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为项目受理单位。
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2号楼(100053);
联系人:刘征骁、苏建东、王德平;
电 话:010-63605719、63601389、63605701;
传 真:010-63605487;
网上申报咨询电话:0371-7672232(范英丽);
e-mail:wangdp@tobacco.gov.cn。
2.项目申报集中受理时间为2005年3月21日—31日;申报截止日期为3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七、项目计划的编制
1.项目申报。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即科技项目招标(或邀标)和承担单位申报两种方式。科技项目招标书另文下达。
2.形式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在受理截止期后一个月内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项目汇总后提交专家评议。
3.专家评议。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按学科分组评议,必要时,请项目申报单位进行质询答辩。科技教育司根据专家评议意见,召开司务会初审并编制2005项目计划(草案)。
4.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审议。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将2005年项目计划(草案)提交科技委委员审议,并根据审议意见,编制2005年项目建议计划.
5.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会议批准并正式下达。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将2005年项目建议计划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会议讨论。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会议批准后形成《项目计划》并印发下达。
6.签订合同并拨款。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计划》及时填报项目合同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审定后签订合同并拨款。






二〇〇五年二月十七日

   附 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972&pic_i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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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对建设银行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对建设银行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
建设银行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1991〕粤法经上字第274号民事判决的函》收悉。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条法〔1995〕37号文《关于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中指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时,以总行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其经营管
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超过的部分由其上级行直至总行承担,非指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直接由总行承担。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我们认为建设银行广东省增城支行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上级行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资产足以支付你院〔1991〕粤法经上字第274号民事判决的标的金额。因此民事责任由其自负,而不应由其上级行广州市分行以及总行承担。



1995年11月15日

广东省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粤府令第13号),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国企业在本省承包工程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包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而未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外国建筑企业(以下简称外国企业)。
本规定所称外国企业是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进行审查,颁发合格证,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包工程的外国公司和其它经济组织。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工作,并负责审批除本条第二款以外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的资质。
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隶属关系管理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工作,并负责审批外国企业承包市属工程的资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以外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隶属关系管理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工作。
第四条 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的范围:
(一)全部国外投资或赠款的工程项目;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
(三)外国企业可与本省二级以上资质的建筑企业合作承包本省企业技术上难以独立承包的工程项目,并应通过投标方式取得承包权。
第五条 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分别实行单项施工注册和区域施工注册的资质审批制度。
单项施工注册是指外国企业经批准可承包单项工程项目。
区域施工注册是指外国企业经批准可在某一城市范围内承包工程项目。
第六条 申请单项施工注册资质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注册国的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等级的建筑资质证书;
(二)近5年内完成两项以上同类工程,并获业主或质量监督机构好评;
(三)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拟承包建设工程造价的1/3;
(四)拟指派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执业资格和主管两项以上同类工程的资历。
第七条 申请区域施工注册资质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注册国最高等级的建筑资质;
(二)在本省境内已完成两个以上经单项施工注册的工程项目并验收合格;
(三)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美元的资信证明;
(四)存入本省境内金融机构的资金不少于500万美元的资信证明;
(五)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应与申请承包建设工程范围相适应。
第八条 资质申请者应按第六、七条的规定分别提交有效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用外国文字书写的,应附有经我国驻其使、领事馆鉴证或中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中文译本。
申请者经审查合格,分别发给《单项施工资质审查合格通知书》和《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
在省外领取《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者,需进入本省承包工程的,仍应按第七条规定办理资质申请。
第九条 外国企业凭《单项施工资质审查合格通知书》参加工程投标,中标后应在与招标方签定承包工程合同之日起10日内,持《单项施工资质审查合格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到原资质审查部门换领《外国企业承包单项工程资质证》。
第十条 外国企业应在领取《外国企业承包单项工程资质证》或《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以下统称资质证)之日起30日内,按我国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银行开户手续。
第十一条 需邀请外国企业参加本规定第四条第二、三项的工程项目投标的,招标活动应在本省境内进行。
第十二条 外国企业的工程承包合同,应在境内签订,并应有履约担保条款。
第十三条 外国企业与本省建筑企业的合作承包工程项目合同应明确主承包方、违约责任和赔偿办法、适用法律、争议解决方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外国企业需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第三方时,应经发包方同意并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和承担原合同规定的责任。
第三方为外国企业时,应按本规定办理资质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外国企业需采用外国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施工、竣工验收的,应在开工前将中外文本报主管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外国企业承包的工程竣工时,应按我国的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并向发包方提交工程施工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
第十七条 发包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应提留工程承包总额的5%作为工程保修抵押金。保修期满后,未发生承包方应承担的保修费用的,退还保修抵押金本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十八条 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应按每项工程单独建帐,并实行我国会计制度。
第十九条 发包方支付给外国企业的工程款,必须拨付到外国企业承包工程项目所在地开设的银行帐户。
外国企业承包工程所得的合法外汇收益需汇出境外,应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 外国企业需聘用国内建筑人员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外国企业在施工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外国企业经批准免税进口用于承包工程的物资,不得擅自出售;需出售的,应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外国企业承包工程期间,其指派的施工现场行政、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应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外国企业资质证实行年检制度。具体参照国内建筑企业年检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隶属关系收取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费,管理费按承包工程合同造价的0.4%收取。
第二十五条 未取得《单项施工资质审查合格通知书》或《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的外国企业,不得参加工程项目的投标和承包。
工程招标方或发包方邀请未取得《单项施工资质审查合格通知书》或《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的外国企业参加投标或承包工程的,其中标书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第四条第二、三项的工程项目在境外进行招标,其招标结果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擅自采用外国技术规范、标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限期补办审批手续。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 外国企业不参加年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处以人民币1万元罚款,并不得在本省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在本省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应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90日内申请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香港、澳门、台湾企业在我省承包工程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办法》粤府〔1988〕128号)同时废止。



199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