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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2:56:46  浏览:85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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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鹰府发〔2007〕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鹰潭市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鹰潭市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壮大汽车货运产业,促进汽车货运产业跨越式发展,规范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的认定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鹰潭市境内注册和缴纳税费,具有道路运输资质、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
第三条 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参照国家标准委员会公布的《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19680-2005),结合鹰潭汽车货运产业发展现状予以确认,认定标准可随产业发展不断调整。
第四条 由鹰潭市发展现代物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流办)负责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的认定评审工作。
第五条 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企业自愿的原则,由企业申请、职能部门审核、评审机构评审,经认定后予以公布。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认定标准:

1、具有道路运输资质的;
2、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
3、车辆应征吨位在100吨以上的;
4、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的;
5、年货运营业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的;
6、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信息化、内部管理等其他条件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汽车货运企业均可向市物流办递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填写《鹰潭市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认定申请表》。
第八条 企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基本情况;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4、《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货车道路运输证》复印件;6、《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九条 审核程序:
由市物流办将申请材料送相关部门确认,相关部门须在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报市物流办;市物流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经认定的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每两年重审一次,未报审或评审未通过的企业,公告予以取消。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享受市政府《关于促进汽车货运产业发展的意见》给予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物流办负责解释,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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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0〕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咸阳市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基层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依据医疗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基层医疗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
第三条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
第四条 基层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有关规定,根据诊疗范围、临床路径及国家有关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严格规范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
第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核定的诊疗科目和服务功能,在基本药物目录内配备药品,合理确定使用的品种数量。
第六条 在全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实施后,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药物使用率应分别达到100%、95%、90%以上。
第七条 基层医疗机构应公示基本药物价格,接受社会监督。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购进价格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第八条 基层医疗机构中的基本药物保管、购进、不良反应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第九条 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计划生育药具、免疫规划疫苗以及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药,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十条 基层医疗机构应根据国家和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基本药物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通过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措施,对医院日常用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建立基本药物处方点评制度,合理设定处方和调剂指标,对基本药物处方及调剂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追踪检查、统计分析。定期公示不合格、不合理处方,超常预警,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
第十一条 基层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事行政管理机构,完善医师处方、药师调剂监督检查和药师审核处方制度,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确保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发挥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 医师和药师基本药物处方的开具与调剂应遵循《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情况要纳入医师和药师定期考核的内容,其考核结果与职称晋升、年终考核、职务聘任、绩效工资挂钩。对未按规定要求使用基本药物的医师,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基层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医师和药师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合理开具和调剂所需的药品,对药品的有关情况有告知的义务。患者或其家属有权知悉处方所列药品的相关信息,有优先选择治疗效果相同或相近的基本药物权利。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配备使用等情况纳入本单位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要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的检查指导,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对未达到基本药物使用要求的基层医疗机构,按照相关组织程序对基层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予以撤职处分,并依法吊销责任医师行医资格。
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完善基本药物使用监测信息系统,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发布监测评估相关信息,将政府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机构应加强全民合理用药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公众合理用药意识,普及公众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城乡居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形成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玉溪市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暂行)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溪市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费(以下简称前期费)的管理,建立前期费滚动使用机制,提高前期费安排使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障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根据《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云南省有关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及政府投资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以及与基本建设投资有关的规划研究、政策法规研究、课题研究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费是指:
  (一)从上级争取的专项前期费;
  (二)市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前期费;
  (三)按本办法收回滚动使用的前期费;
  (四)前期费专户产生的利息;
  (五)经市政府批准可统筹用于前期费的其它资金。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项目责任单位及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管理项目前期费。

  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项目前期费的投资计划管理,每年按时下达年度项目前期费投资计划,并动态掌握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项目前期费的财务管理,按预算级次办理资金拨付,实行专户专账统一管理,并牵头负责滚动回收项目前期费。

  项目责任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组织、实施,项目前期费使用管理,并在规定时间内上缴滚动使用的项目前期费。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用途

  第五条 前期费的使用范围:
  (一)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保、重大民生等项目前期工作;
  (二)重大规划、课题研究;
  (三)重大项目储备;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 前期费的用途主要是: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环评、水保、矿产压覆、初步设计等报告编制及评估、勘察、设计、研究试验、施工图设计、概算审查、咨询评审、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等费用;与基本建设投资有关的重大规划、项目库规划建设、课题研究、政策法规研究等方面的费用;与重大项目研究有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用;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申报

  第七条 申报前期费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二)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以下简称项目责任单位)已经确定;
  (三)前期工作目标、内容、进度以及经费支出使用计划已经明确。

  第八条 申报市级项目前期费实行一事一报制度,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9月底前。县区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向县区发展改革局报送申请报告,县区发展改革局初审提出意见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级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向由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提出意见后报市发展改革委。申请报告在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的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九条 前期费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责任单位基本情况;
  (三)项目前期工作的内容、任务及进度安排;
  (四)项目前期费的计算依据和标准;
  (五)申请安排市级项目前期费的理由;
  (六)项目前期费的资金来源承诺,包括项目责任单位自筹前期费承诺和对申请补助的市级前期费按规定滚动上缴资金承诺,并由项目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七)项目责任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真实合法,愿意承担一切后果承诺;
  (八)市县发展和改革部门针对具体项目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计划、预算和资金管理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全市项目前期费申报情况综合平衡后提出前期费计划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联文下达项目前期费计划。下达前期费计划时应明确前期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责任人。项目前期费计划下达后,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前期工作的目标与任务。确因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变更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需对前期费计划进行调整的,应按申请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严格实行前期费目标管理责任制。根据下达的前期费计划,签订《前期工作经费使用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县区项目由县区政府汇总与市发展改革委签订,市级项目由市级主管部门或项目责任单位与市发展改革委签订。《责任书》要明确前期费的使用范围、工作任务、工作进度安排、工作质量要求、项目责任单位职责、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责任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等。

  第十二条 项目前期费拨付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
  (一)市、县财政局应设立项目前期费资金专户,用作项目前期费的资金都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转入该资金专户;
  (二)市财政局应根据联文下达的项目前期费计划及前期费用使用《责任书》,在10个工作日内把前期费拨付给县区财政局或项目责任单位,并将资金拨付情况反馈给市发展改革委。县区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联文下达项目前期费计划,在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项目前期费10个工作日内把前期费拨付给项目责任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费的使用范围必须与计划下达内容相一致,不得超范围使用。项目前期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发放奖金、补贴及各种福利性支出。用于业务招待费的前期费不得超过补助总额的30%。原则上市级补助前期费不超过项目所需前期费的50%。市审计局负责对市级项目前期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项目前期费按规定使用,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收回项目前期费计划和资金,缴入项目前期费专户继续滚动使用,主管部门、县区发改局、财政局、项目责任单位必须无条件退回资金。拒不退回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停止安排该部门或县区的项目前期费计划,市财政局停止拨付该部门或县区的其他项目前期费。
  (一)项目前期费下达六个月后仍未使用;
  (二)未专款专用,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前期费;
  (三)虚报套取前期费。

  第十五条 市级项目前期费实行滚动管理和据实核销制度。
  (一)滚动管理。除重大规划、课题研究、重大项目储备外,使用市级前期费的项目,原则上实行滚动管理。使用市级项目前期费的项目,在完成前期工作,立项审批后,有建设资金保障,能形成实物工作量,支出的项目前期费列入项目建设成本,所使用的市级项目前期费应按规定时间无条件滚动上缴市财政项目前期费专户。拒不上缴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停止安排该部门或县区的项目前期费计划,市财政局停止拨付该部门或县区的其他项目前期费。
  (二)据实核销。一是常规核销。用于重大规划、课题研究、重大项目储备的市级项目前期费,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核销。二是非常规核销。使用市级项目前期费的项目,由于客观原因,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确认,报市政府批准后核销。

  凡是本年度发生非常规核销的县区和部门,下一年度市级项目前期费安排按正常额度的80%执行;连续两年发生非常规核销的县区和部门,下一年度市级项目前期费安排按正常额度的50%执行;连续三年发生非常规核销的县区和部门,下一年度停止安排市级项目前期费。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应建立台账,准确反映前期费的拨付、收回等情况。每年12月30日前,市财政局向市发展改革委通报本年度前期费收回情况,作为确定下年度项目前期费规模和滚动安排前期费的依据。项目前期费使用责任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书面报告本年度前期费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应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市级项目前期费使用情况管理,定期、不定期跟踪检查。市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县区发展改革局要予以配合,参与管理,督促项目责任单位按时按质完成前期工作。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对前期费进行严格管理和正确核算。前期工作完成后,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组织审查,对项目前期费的使用情况以及后续工作等进行深入分析,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分析评价报告。重大项目的分析评价报告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第十九条 对经审查未通过的前期工作,要按审查的结论意见,由原前期工作承担单位继续完成,增加的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负担。

  第二十条 项目责任单位要制定前期费使用计划,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按照《责任书》按时按质完成。要加强前期费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前期费使用管理考核:
  (一)对认真按照《责任书》要求,工作主动、提前按质完成前期工作任务、按时上缴滚动项目前期费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商市财政局提出年度奖励方案,报请市政府审定后,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对工作责任心不强、主动性不够、不按规定使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导致项目未能实施、资金不能落实的,予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统筹整合资金,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投入力度,千方百计确保项目前期工作的高效完成。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前期费的使用和管理要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前期费或前期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财政部门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缴截留、挤占、挪用的前期费,停止拨付尚未拨付的前期费,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玉溪市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