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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市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23:37  浏览:83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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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市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市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搞好基本建设前期工作是基建项目计划列项的重要依据,也是减少决策失误、提高投资效益的前提条件。为了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有计划地储备一批后劲项目,并促进更多的项目尽快付诸实施,市政府决定每年从我市基本建设基金中安排百分之二的无息贷款用于建设项
目的前期工作。为了搞好用好我市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市基本建设基金的定额拨款;
(二)收回的基本建设前期费用资金;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资金。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是指编制项目建议书到批准列入年度计划的各项工作,主要包括: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及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等。
第四条 前期工作费用主要用于市安排的生产性重点建设项目和争取国家及省立项、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前期工作费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付委托编制可行性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的费用;
(二)支付进行资源调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初勘,地形图绘制以及购买技术资料的费用;
(三)支付必要的国内考察费用;
(四)其它必要的前期工作费用。
第六条 申请安排前期费用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经济发展方向,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我市审批权限内(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下),已批准立项的项目;
(二)列入国家和省中长期建设计划或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
(三)争取国家和省立项的项目。
第七条 前期工作费用实行专款专用,每年从当年的基本建设基金中划出部分资金,拨入市计委在市建行开设的前期工作费用专户,由市计委统筹安排使用,年终结转。
第八条 符合安排条件,需要申请前期费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填写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申请表,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市计委,由市计委审查后下达前期工作费用计划,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前期费用均为无息贷款,不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待项目批准建设并列入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后,从项目投资中扣除归还,存入市计委在市建行开设的前期费用专户,安排滚动使用。
第十条 市计委安排的前期工作费用,属补贴性质,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从自有资金中解决。
第十一条 对经过论证不可行的项目或近期内不能实施的项目,前期工作的资料必须装订成册,除经办单位可留存一份外,应完整地交给市计委存档。所用资金,由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送市建行挂账或核销。
第十二条 前期工作费用项目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须填报“前期费用用款明细计划”一式五份,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计委。市计委会同市建设银行审核后,一份存市计委,一份送市财政局,一份送市建设银行,一份送主管部门,一份由建设单位保管。以此作为按进度支付前期
工作费用的依据。
第十三条 前期工作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凡违反使用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负责从事企业自有资金中将挪用资金退回,否则,市计委有权停止安排该部门的一切前期工作费用。
第十四条 每年一季度未,市计委汇总上年前期工作费用使用情况,送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要定期检查监督前期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前期工作费用计划下达三个月仍未使用的,市计委有权收回计划,另行安排。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季写出前期工作费用使用情况报告,及时报送市计委、市财政局和建设银行。
第十七条 各区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原则上由各区自行安排。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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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自来水公司强制收取水增容费行为是否具有管辖权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自来水公司强制收取水增容费行为是否具有管辖权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2]第260 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自来水公司强制收取水增容费行为是否具有管辖权问题的请示》(浙工商检[2003]38)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自来从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公用企业滥用其优势地位,强制向用户设定不合理交易条件和滥收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用收费用”的规定,构成限制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山东省青岛市公共房产住宅计租试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已变更)


山东省青岛市公共房产住宅计租试行规定
市人民委员会(已变更)




一、为减轻群众房租负担,改善人民生活,并使计租工作进一步合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租用公房住宅者,一律按照“使用面积”按月计收租金。“使用面积”系住房和附属房间的内净面积。
三、租金标准:根据房屋结构、地面、内墙、顶棚、门窗的不同质量确定房租“分”数;并按房屋与设备的不同,规定若干其他条件分别增减“分”数。
四、房租的计算方法:
1.基本租金:以平方米为确定租金的单位,按照附表中所列标准条件确定房租“分”数,定为人民币5厘。
2.单位租金:基本租金增加或减去其他条件租金后,即为单位租金。其他条件每“分”等于基本租金的1%。
3.实收租金:单位租金乘使用面积,即为实收租金。
租金计算公式如下:
每月实收租金=(房租“分”数×5厘±其他条件租金×使用面积)。
五、凡1户使用的内走廊和厨房厕所间等,按住房标准8折收租;2户使用者,按半价收租,两户分摊;3户以上共同使用者,不收租。
六、凡新建之住宅,在落成后3年内,加收租金5%。如因房屋修缮条件发生变化时,随时调整房租“分”数,一般地在每年年终重新评定。
七、花园住宅与院落空地面积较大的住宅,按使用人的月租总额,加收租金5%。
八、凡家店或家厂相连的住宅,如难以划分者,一律按住宅规定计租。能够划分者,其营业房间按住宅计租后,再加收租金50%(一般比现行营业房的租金约可降低40%以上)。
九、私人委托公家经租管理的住宅,一般地按照本规定计收租金。
十、本规定自5月份实行。
附:青岛市公共房产住宅租金定分标准及其他条件增减表。
青岛市公共房产住宅租金定分标准
青岛市公共房产住宅租金定分标准
及其他条件增减表
┏━━━━━━┯━━━━━━━━━━━━━━━━━━━━━━┯━━━┓
┃ │ │房 租 ┃
┃ 项 目 │ 条 件 及 内 容 │ ┃
┃ │ │分 数 ┃
┠─┬─┬──┼────────────────────┬─┼───┨
┃ │ │ │ 钢筋混凝土平顶,上等木架瓦顶,细石 │ │ ┃
┃ │ │1级│ 或人造石墙坐,砖或整石墙身,细石墙面 │1│ 20 ┃
┃ │ │ │ 或带细石垛,磁瓦或水刷石墙面 │ │ ┃
┃ │ ├──┼────────────────────┼─┽───┨
┃ │ │ │ 钢筋混凝土平顶,上等木架瓦顶或铅铁 │ │ ┃
┃基│结│2级│ 顶,整毛石墙坐,砖墙身,部分磁瓦或水 │2│ 14 ┃
┃ │ │ │ 刷石墙面 │ │ ┃
┃ │ ├──┼────────────────────┼─┼───┨
┃ │ │ │ 钢筋混凝土平顶,一般木架瓦顶,整毛 │ │ ┃
┃ │ │3级│ 石或乱石墙坐,砖墙身,正规灰砂墙面或 │3│ 9 ┃
┃ │ │ │ 整齐的清水墙 │ │ ┃
┃本│构├──┼────────────────────┼─┼───┨
┃ │ │ │ 简单木架瓦顶,乱石墙坐,砖墙或砖土 │ │ ┃
┃ │ │4级│ 合筑之墙身,灰砂墙面或清水墙面 │4│ 5 ┃
┃ │ ├──┼────────────────────╁─┼───┨
┃ │ │5级│ 简陋房架,草顶或油毡顶,砖墙合筑之墙 ┃ │ ┃
┃ │ │ │身或土坯墙身,木板墙身等 ┃5│ 3 ┃
┃租├─┼──┼──────────────────━─╁─┼───┨
┃ │ │ │上等硬木细致地板或拼花地板,美术水磨石地│ │ ┃
┃ │ │1级│面 │1│20 ┃
┃ │ ├──┼────────────────────┼─┼───┨
┃ │地│ │普通地板,普通水磨石面,马赛克地面,地 │ │ ┃
┃ │ │2级│皮布面 │2│12 ┃
┃ │ ├──┼────────────────────┼─┼───┨
┃ │ │3级│粗糙木地板,水泥地、花砖地面 │3│ 8 ┃
┃ │面├──┼────────────────────┼─┼───┨
┃ │ │4级│整齐砖地,破旧水泥地面 │4│ 5 ┃
┃ │ ├──┼────────────────────┼─┼───┨
┃ │ │5级│碎砖地、三合土地或土地 │5│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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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共房产住宅租金定分标准
┏━━━━━━┯━━━━━━━━━━━━━━━━━━━━┯━┯━━━┓
┃ │ │ │房租 ┃
┃ 项目 │ 条件内容 │ │分数 ┃
┃ │ │ │ ┃
┠─┬─┬──┼────────────────────┼─┼───┨
┃ │内┃1级│全部或大部油漆墙面,细致美术护墙板、带 │1│25 ┃
┃基│ │ │挂镜线 │ │ ┃
┃ │ ├──┼────────────────────┼─┼───┨
┃本│ │2级│部分油漆墙面,齐护墙板,细臻粉饰墙面 │ │ ┃
┃ │ │ │ │2┃18 ┃
┃租│ ├──┼────────────────────┼─┼───┨
┃ │墙│3级 │ 正规灰砂粉饰墙面,或带一般护墙板 │3│12 ┃
┃金│ ├──┼────────────────────┼─┼───┨
┃ │ │4级│ 粗糙灰砂墙面、或泥底白灰抹皮 │4│7 ┃
┃ │ ├──┼────────────────────┼─┼───┨
┃ │ │5级│ 泥墙面,或未抹墙皮 │5│4 ┃
┃ ├─┼──┼────────────────────┼─┼───┨
┃ │ │1级│ 细线朔花美术细致顶棚 │1│ 15┃
┃ │ ├──┼────────────────────┼─┼───┨
┃ │顶│2级│ 带线条之灰顶棚、抹角顶棚、马粪纸或 │2│ ┃
┃ │ │ │ 整齐木板顶棚 │ │ 11┃
┃ │ ├──┼────────────────────┼─┼───┨
┃ │ │3级│ 普通灰顶棚或一般木板顶棚 │3│ 7 ┃
┃ │棚├──┼────────────────────┼─┼───┨
┃ │ │4级│ 苇巴抹灰,原巴板顶或席顶 │4│ 5 ┃
┃ │ ├──┼────────────────────┼─┼───┨
┃ │ │5级│ 原屋顶(无巴板者) │5│ 3 ┃
┃ ├─┼──┼────────────────────┼─┼───┨
┃ │ │1级│钢门窗,上等木门双窗,或带纱门窗,有门窗│1│ 20 ┃
┃ │门│ │巾脸或窗帘盒 │ │ ┃
┃ │ ├──┼────────────────────┼─┼───┨
┃ │ │2级│上等木门窗或带纱门窗,或带部分贴脸、窗帘│ │ ┃
┃ │ │ │盒 │2│ 14┃
┃ │窗├──┼────────────────────┼─┼───┨
┃ │ │3级│普通门窗或带门窗贴脸 │3│ 8┃
┃ │ ├──┼────────────────────┼─┼───┨
┃ │ │4级│简单木门窗 │4│ 5 ┃
┃ │ ├──┼────────────────────┼─┼───┨
┃ │ │5级│简陋木门窗,或旧式板门木棂窗 │5│3 ┃
┗━┷━┷━━┷━━━━━━━━━━━━━━━━━━━━┷━┷━━━┛
青岛市公共房产住宅租金定分标准
┏━━━┯━━━━━━━━━━━━━━━━━━━━━━┯━━━━━┓
┃项目 │ 条 件 及 内 容 │房租 分数┃
┠─┬─┴────────────────────┬─┼─────┨
┃ │ 其他条件(加“+”减“-”的“分数”每 │ │分 ┃
┃ │ │ │ ┃
┃ │分等于其本租金的百分之一) │ │ 数┃
┃ ├─┬────────────────────┼─┼─────┨
┃ │1│ 窗 户 向 南 │1│ +5 ┃
┃其├─┼────────────────────┼─┼─────┨
┃ │2│ 窗 户 向 北 或 向 西 │2│ -5 ┃
┃ ├─┼────────────────────┼─┼─────┨
┃ │3│ 院 落 无 自 来 水 │3│ -5 ┃
┃ ├─┼────────────────────┼─┼─────┨
┃ │4│ 院 内 无 下 水 道 │4│ -5 ┃
┃他├─┼────────────────────┼─┼─────┨
┃ │5│ 无 电 灯 设 备 │5│ -5 ┃
┃ ├─┼────────────────────┼─┼─────┨
┃ │6│ 通 行 的 房 间 │6│-5至20┃
┃ ├─┼────────────────────┼─┼─────┨
┃ │7│ 顶 楼 及 地 下 室 │7│-20至70 ┃
┃条├─┼────────────────────┼─┼─────┨
┃ │ │ 平房前墙低于2.5米,楼房顶棚至 │ │ ┃
┃ │8│ 地板低于2.5米者 │8│-5至20┃
┃ ├─┼────────────────────┼─┼─────┨
┃ │ │ 房间严重潮湿阴暗(如系使用者造成的不 │9│-10至 ┃
┃件│9│减) │ │ 50 ┃
┃ ├─┼────────────────────┼─┼─────┨
┃ │1│三层楼以上的家庭宿舍没有电梯的每层递减(│1│ ┃
┃ │ │即三层楼减5%四层楼减10%半地下室不计│ │ -5 ┃
┃ │0│层0 │0│ ┃
┠─┼─┴────────────────────┴─┴─────┨
┃ │⒈表列结构、门窗如已破坏及地面,内墙、顶棚破坏过重者,按下一┃
┃说│ 级分计算,但降至第五级分数时不能再减 ┃
┃ │⒉凡此表未包括的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评入适当的级内,并应视具┃
┃明│ 体情况灵活运用 ┃
┃ │⒊每个房租“分”等于人民币5厘 ┃
┃ │⒋窗向条件,没有起到方向作用的,可不增不减 ┃
┗━┷━━━━━━━━━━━━━━━━━━━━━━━━━━━━━━┛



195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