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国资委委托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浙江省国资委委托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国资发〔2011〕10号
各省属企业、委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国资委委托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国资委委托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对省属企业实施资产评估工作,提高资产评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
省属企业中的下列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统一选择确定中介机构:
(一)须经省政府或省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对应的资产评估项目;
(二)省国资委确定的,需要统一选择中介机构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
第三条 省国资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择一定数量的中介机构,建立委托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
第四条 进入委托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定执业资格,其中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应具备财政部、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执业人员,具有承担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便利条件。
(三)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资产评估机构固定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15名以上,上一年度业务收入300万元以上。
(四)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具有良好的信誉。近三年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所承担资产评估项目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不良记录。
(五)有规范、健全的质量控制和队伍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在约定工作期间能够调配较强力量,按照委托要求按时保质完成资产评估工作任务。
第五条 申请进入委托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应向省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简介;
(二)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经审计的前三年财务报表;
(五)通过年检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需行业协会盖章证明);
(六)行业协会出具的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八)其它材料。
第六条 中介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省国资委每年对中介机构库开展一次更新工作,对库内中介机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进行审验,库内中介机构不再具备入库规定条件的,取消其在库资格。同时,接受库外中介机构的入库申请。
库内中介机构应于每年5月份将相关部门对本机构的年检情况、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通过年检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上一年度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以及承担省国资委项目完成情况总结等材料报送我委审验。
第七条 省属企业申请选择确定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应在请示文件中充分说明对应经济行为的批准情况等,并填写《委托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第八条 省国资委选择确定资产评估机构,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招投标工作一般每月进行一次。招标文件等信息以网络公告的形式向库内中介机构发布。
第九条 库内中介机构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与投标,在投标书中载明以下内容,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具备招标项目要求的资质条件,愿意承担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工作任务;
(二)机构简介,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年度业务收入、以往承担项目情况、行业排名和荣誉等情况;
(三)资产评估工作方案,包括项目小组的组成与分工、工作方法的选择、项目的时间安排,以及质量保证措施;
(四)包括人工费、差旅费等各项费用在内的项目总报价;
(五)同意省国资委依照招标文件、业务约定书和评估报告验收办法,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考核。
评估报告验收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废标处理:
(一)超过规定时限递交的;
(二)未按规定密封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四)不能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全部实质性要求的;
(五)投标人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
(六)投标人有其它违法违规情况的。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建立委托资产评估招标评标专家库,对省国资委组织的招标项目实施评标。
评标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国资委纪检监察机构派员,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选3名以上专家(须为单数),组成评标专家组;
(二)省国资委工作人员现场开标,纪检监察机构派员现场监督;
(三)评标专家根据《评标细则》,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对中介机构提交的投标书进行独立评审评分;
(四)省国资委工作人员现场统计各投标人得分,按高低顺序排出名次,经纪检监察人员复核签字后密封;
(五)省国资委组织有关人员成立审标委员会,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中标机构;
(六)网上发布中标公告,书面通知有关省属企业和中标的中介机构。
第十二条 中标机构应于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与委托单位签订业务约定书。逾期不签的,视为弃标,省国资委将根据专家评分结果,由高至低依次递补。
业务约定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业务范围、基准日和实施目的;
(二)项目完成时间要求;
(三)收费标准与支付方式;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库内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业务约定书,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业务工作,按时保质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并对所出具的报告负责。如遇非中介机构自身的客观情况,造成不能按照业务约定书约定的时间完成评估报告的,中介机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期满前的10日内,向省国资委提交经企业认可的书面报告。评估过程中,需要省国资委明确或者应该知道的事项,中介机构要及时报告省国资委。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主送委托单位,同时分送省国资委。
第十四条 省属企业应当依法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工作。在不干预中介机构独立执业的前提下,对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和履行投标承诺情况进行监督,并填写《中介机构执业情况表》(见附件2),与报请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一并报送省国资委。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对中介机构的执业活动实施必要的跟踪指导和监督抽查。
第十六条 以招标形式选择确定中介机构的项目,省国资委根据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和履行投标承诺情况,结合评估报告,对中标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分,并根据考核评分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建立库内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和诚信档案,作为以后招标项目评标的重要指标。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库实行末位淘汰制。库内各中介机构年度所有中标项目的考核平均得分排名末位的,取消其在库资格,一年内不接受其新的入库申请。因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九条规定原因被取消在库资格,以及年度内参与投标但未中标的中介机构,不参加末位排名。
库内各中介机构年度所有中标项目的考核平均得分均在90分以上的,该年度不再实施末位淘汰。
第十九条 库内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国资委取消其在库资格,3年内不接受其新的入库申请:
(一)在资产评估工作中存在重大过错,致使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
(二)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质量问题,在省国资委组织的专家评审中,同一报告的同一事项被评审专家集体否定2次以上的;
(三)未经省国资委书面同意,将所中标业务转包或分包的;
(四)采取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中标的;
(五)不能按时完成评估报告的;
(六)一年内不参与省国资委招投标活动的;
(七)对省国资委依法实施的跟踪指导和监督抽查不予配合的;
(八)无故弃标的;
(九)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评估结果无效,且不支付评估费用。有前款第(三)、(四)、(五)项情形的,取消中标资格,且不支付评估费用。
取消中标资格的,按照该项目招标时的排名依次替补。评估结果无效的,重新选择确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条 库内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法违规执业的,省国资委将视情通报相关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省属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国资委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有关规定选聘中介机构;
(二)不按有关规定配合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三)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中介机构串通舞弊,导致报告结果失实;
(四)干预中介机构独立执业;
(五)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有前款情形拒不改正的,不予办理核准或备案。已经办理的,评估结果也不得作为对应经济行为的实施依据。
第二十二条 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工作要求和工作程序,加强监督,强化责任。省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加评标工作的评标专家组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评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透露招标投标评审及相关工作情况。评标专家组成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和专家库成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由省属企业自行选择确定中介机构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在库内中介机构中择优选择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中外合资企业的中介机构选聘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评估)管理试行办法》(浙国资发〔2005〕22号)中有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资产评估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
委托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表
日期: 年 月 日
1、资产评估项目名称:
2.、资产评估的目的:
3、资产评估的对象: 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或 %的股权)
4.、项目规模:资产总额: 万元人民币。
负债总额: 万元人民币。
所有者权益: 万元人民币。
5、资产评估的基准日: 年 月 日。
6、项目的时间要求:进场后 日内(或 年 月 日前)完成。
7、进场时间要求: 年 月 日。
8、估算费用:
9、本次招标的特别要求:1、
2、
被评估单位简介:
公司,地址 ,主营业务 ,截止 年 月 日,总资产 万元,负债 万元,所有者权益 万元。上年度总收入 万元,利润总额 万元,净利润 万元。
各级下属企业共有 家(详见下表),其中一级子企业 家,二级子企业 家……(有几级填几级)。各级企业中,杭州以外 家,浙江省外 家,境外 家。
下属企业公司产权结构及财务状况简表
单位: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股权比例
资产 总额
所在地
所属 行业
备注
一
一级子公司
1
2
二
二级子公司
1
2
注:以上数据取自20 年 月 日相关财务报表,仅供参考。
附件2:
中介机构执业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中介机构:
指标与权重
得分
评分依据及理由
进场时间
(2分)
项目负责人
(2分)
实际参与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
(2分)
核实资产、验证资料全面性情况
(4分)
项目完成时间
(10分)
合计得分
注:本表供企业使用,评分依据及理由部分可另外附页。
单位(盖章):
评 分 人:
评 分 日 期: 年 月 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5〕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玉林市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办法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区直)有关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范围
根据责权利的关系,下列单位、人员为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对象:
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3、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
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正、副局长;
5、市直(区直)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单位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
6、各县(市)区政府(管委)正职、分管副职;
7、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正、副局长。
二、缴交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标准
凡列入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范围的个人,每人每年按奖励金额50%的标准缴交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金(有双重身份的人员只交一次风险抵押金,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风险抵押金于每年的4月底前交市安委办代收后,转市财政专户储存。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条件
(一)对与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各县(市)区、市直(区直)有关单位的考核条件:
年终由市安委会组织进行考核,并视考核结果予以一次性奖惩,考核结果700分以下为不合格,700-799分为合格,800-899分为良好,900分以上为优秀(满分1000分,具体考核标准及评分办法另发)。
1、各县(市)区出现下列情况的,考核结果予以降等或定为不合格:
(1)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或工矿商贸(包括矿山、建筑施工、工业、商业)企业发生两起一次死亡6至9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道路交通发生一次死亡10至29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降一个等级;
(2)工矿商贸(包括矿山、建筑施工、工业、商业)企业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道路交通发生二起一次死亡10至29人或道路交通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安全责任事故,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
2、市直(区直)单位出现下列情况的,考核结果予以降等或定为不合格:
(1)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发生工矿商贸企业一次死亡6至9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道路交通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降一个等级;
(2)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发生工矿商贸企业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道路交通发生二起一次死亡10-29人或道路交通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
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列入奖励范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扣除所在县(市)区或单位全部责任人的风险抵押金。
(二)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的考核条件:
1、年终自治区考核我市安全生产责任履职情况达合格以上;
2、以年终自治区考核评定我市安全生产责任履职情况的等级为基准,年内发生工矿商贸企业一次死亡10-29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道路交通发生二起一次死亡10-29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降一个等级;
3、年内发生二起一次死亡10-29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三起一次死亡10-29人道路交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4、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人数超控制指标20%以上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列入奖励范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扣除责任人的全部风险抵押金。
(三)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的考核及奖惩条件:
1、认真抓好所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按要求经常检查督促所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所分管部门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工作;
3、以年终自治区考核评定我市安全生产责任履职情况的等级为基准,所分管部门年内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降一个等级;
4、所分管部门年内发生二起一次死亡10-29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5、所分管部门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列入奖励范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扣除责任人的全部风险抵押金。
(四)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的考核条件:
1、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没有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含6人)的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道路交通没有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特大安全责任事故];
2、积极完成中央、自治区、市部署的各项安全生产大检查及专项整治任务;
3、按要求积极参加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安委办)召开的各种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4、按要求完成市安委会(安委办)布置的各种安全生产任务;
5、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协助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年终由市安委会组织考评,全部达到以上条件的为合格,列入奖励范围;2至5项其中一项不完成任务的降一个等级,突破第1项指标范围为不合格。属不合格的扣除责任人的全部风险抵押金。
(五)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考核条件:
1、年终自治区考核我市安全生产责任履职情况达合格以上;
2、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能及时赶赴现场,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3、以年终自治区考核评定我市安全生产责任履职情况的等级为基准,发生工矿商贸企业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道路交通二起一次死亡10-29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降一个等级;
4、年内发生二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三起一次死亡10-29人道路交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5、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人数超控制指标20%以上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列入奖励范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扣除本单位全部责任人的风险抵押金。
四、安全生产责任的奖惩标准
(一)安全生产责任达到合格的,退回全部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并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奖励30000元;
2、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奖励4000元、副主任每人奖励3000元;
3、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每人奖励1000元;
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奖励4000元、副局长每人奖励3000元;
5、与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市直(区直)单位行政正职及分管副职每人奖励3000元;
6、县(市)区长(管委会主任)每人奖励4000元、分管副职奖励3000元;
7、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奖励3000元、副局长每人奖励2000元。
以上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列入当年市财政预算开支。
(二)安全生产责任达不到合格的不得奖励,并一次性扣完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金。所扣抵押金由市财政拨给市安委办,用于补充安全生产工作经费。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