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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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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 洛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第84号 2006年4月28日

《洛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4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发布的《洛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市长  连维良

 



洛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以成本补偿和非盈利为原则,依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赋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当坚持优化经济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办事环节、方便人民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在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配合下,负责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初审;

(三)配合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立项进行初审;

(四)负责同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

(五)定期向社会公布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影响较大的重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标准;

(六)负责同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执收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同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

(八)依法查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市、县(市、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在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下,负责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立项进行初审;

(三)配合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初审;

(四)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的管理;

(五)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管理;

(六)依法查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由国家和省两级审批,市、县(市、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设立和改变。

第九条 申请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有关文件和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包括拟收费项目名称及收费目的对象、范围、方式、期限资金管理和实施单位;

(二)证明材料包括收费单位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财务管理体制;

(三)申请收费项目的依据。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分别逐级报送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需要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单位也可以直接向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制定或者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单位,应当向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有关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者调整的收费标准和理由,年度收费额或者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二)申请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材料,其中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应提供相关中介机构或者专业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资料;

(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四)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

(五)对收费对象及相关行业的影响;

(六)价格、财政部门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分别逐级报送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需要制定或者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单位也可以直接向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当在实施收费的20日以前到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申领“收费许可证”时,由收费单位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有关文件和材料: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权限批准的有效文件;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提交的申清表及有关文件和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颁发“收费许可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颁发“收费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申请单位提交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不齐备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补正;不补正的,不予颁发“收费许可证”。

第十三条 “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制度。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为基本领证单位。直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点,由符合规定的领证单位统一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

第十四条 “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审验的,不得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在审验时,应当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有关文件和材料:

(一)“收费许可证”正、副本;

(二)按管理权限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

(三)执收人员公务证件;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存根;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总结。

第十五条 “收费许可证”不得转让、?蚋摹⒏粗坪徒栌谩!笔辗研砜芍ぁ倍?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公告,并向原发证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因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收费许可证”登记事项依法调整的,应当在调整后20日内持“收费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到原发证的价格行政主管邮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许可证”,并采取电子屏幕、公告栏等形式公布相关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文件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在流动场所从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为其申领“执收公务证”。申领“执收公务证”时,应当填报申请表,携带“收费许可证”,到“收费许可证”原发证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在流动场所从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工作人员未领取”执收公务证”的或者收费时不出示“执收公务证”的,被收费者有权拒绝缴费。

第二十条 “执收公务证”分为长期和临肘两种。

长期“执收公务证”的有效期为3年,每年进行一次审验,未经审验的“执收公务证”,不得使用。临时“执收公务证”按照注明的有效期使用,过期作废。

第二十一条 领取“执收公务证”的收费人员因工作变动或者丢失“执收公务证”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在15日内到原发证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或者补办手续。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有第 (一)项行为的,还应当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收缴违法收费,并依法退还被收费者或者上交财政:

(一)不按规定申领、变更、注销、审验“收费许可证”或者“执收公务证”,违法进行收费的;

(二)转让、涂改、复制和借用“收费许可证”的;

(三)不按规定公示“收费许可证”及收费项目、标准的;

(四)在流动场所从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出示”执收公务证”的。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擅自设立或者改变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期限的;

(二)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收取或者变换名称收取的;

(三)缓收、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四)瞒报、虚报、拒报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的;

(五)滞留、截留、挪用、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

第二十四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发布的《洛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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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等农林专科基础课程教材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全国高等农林专科基础课程教材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

1986年10月13日,国家教委办公厅


一、总则
(一)在改革、发展高等农林专科教育的过程中,教材建设是重要的任务之一。为了搞好高等农林专科教材建设,根据国家教委(86)教高二厅字006号文,特成立全国高等农林专科基础课程教材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材委员会),并制订本暂行工作条例。
(二)教材委员会是高等农林专科基础课程(含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下同)教材建设的研究、指导、规划和评审机构,在国家教委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三)教材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循“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战略思想,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向,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从实际出发,以改革的精神,努力选编出具有农林专科特色、适应面较宽、质量较高的基础课程教学用书,以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人才。
二、任务
(四)调查、研究。经常地、有计划地深入调查、研究国内外农林专科基础课程教材编写、出版和使用情况,及时收集优秀教材,探讨农林专科教材特点,掌握其发展动向;开展有关教学思想、教学法的研讨。
(五)建议、指导。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农林专科基础课程教材建设的方向、任务、步骤和应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制订基础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对有关学校的教材建设起指导作用,对国家教委及有关领导部门的教材工作起参谋、咨询作用。
(六)规划、实施。拟订农林专科基础课程教材建设规划,并努力推动规划的实施。农林专科基础课程教材建设规划需报国家教委审核。
(七)交流、评选。鼓励、促进有关学校、教师编写农林专科教材,组织校际间的交流,开展评选活动,择优推荐。研究、制订农林专科教材质量评定标准和评定方法。
(八)编审、出版。组织部分农林专科基础课程教材的编写工作,负责组织审订由其推荐和组编的教材,联系、组织出版事宜。
三、组织
(九)教材委员会是在有关学校、同行专家推荐的基础上,由国家教委聘请专家组成。教材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更换不超过3/5,可连聘连任。
(十)教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至三人,委员若干人,秘书一人,联络员一人。根据需要,可设常务委员若干人。国家教委委托主任委员所在学校协助教材委员会开展经常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承担有关的行政事务。委员的任职条件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勇于改革,能集思广益,团结同志一道工作;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多年从事农林专科教育的教学、管理工作;热心农林专科的教材建设,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秘书由教材委员会从主任委员所在学校中聘任。联络员由有关单位推荐,国家教委聘任。
(十一)教材委员会下设若干课程小组。其将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建立。课程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组员若干人,组长和副组长人选由主任委员在征求副主任委员意见后提名,国家教委批准。课程小组成员均为教材委员会委员。


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2008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2008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的通知

农医发[2008]5号


  2008年是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关键一年,为认真贯彻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畜牧兽医专业会议部署,切实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免疫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免疫是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重要措施,是避免和减少动物疫情发生的关键。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把免疫工作放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首位,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各地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明确责任,早准备、早部署,切实将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大免疫力度,确保免疫效果

  2008年免疫工作总体安排是,坚持推行常年按程序免疫,在春秋集中免疫的基础上,6月份集中开展一次免疫效果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对免疫抗体水平达不到要求的地区开展一次集中免疫,以保证奥运会、残奥会期间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各地要按照我部《2008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免疫实施方案,在重点抓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强制免疫基础上,统筹兼顾,全面落实免疫措施。对新补栏畜禽要及时补免;对饲养周期短的肉鸡、肉鸭、育肥猪等要加强免疫;种猪配种前、仔猪断奶前必须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化免疫。同时,要求免疫时应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并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要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按不同疫苗贮存运输要求进行操作,保证免疫效果。

  三、加强免疫效果监测,确保免疫质量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场(厂)、乡(镇)或村存栏家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尽快进行加强免疫。我部将根据不同时期的免疫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随机抽检,并将抽检结果进行通报。

  四、落实免疫责任制,保障免疫工作顺利开展

  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疫苗订购、供应和使用监管,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落实疫苗招标采购、注射疫苗所需地方配套资金。要加强免疫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完整防疫档案,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户)有免疫记录,免疫家畜有二维码标识,做到记录与标识相符。一旦发生疫情,做到疫情可追溯。同时,要加强动物卫生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免疫情况。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相关种畜(禽)的免疫情况。

  附件:

  2008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方案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二日

2008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方案

  一、具体要求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对所有家禽进行强制免疫,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存栏家禽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

  对防疫条件好、进口国有要求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报经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对家禽不免疫。

  (二)口蹄疫

  对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亚洲I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受威胁地区,尤其是边境受威胁地区的牛、羊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存栏家畜的免疫抗体合格率要达到70%以上。

  (三)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对所有猪实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

  (四)猪瘟

  对所有猪实施猪瘟强制免疫,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

  (五)小反刍兽疫

  对受威胁边境地区等区域所有羊实施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

  (六)新城疫

  对所有鸡实施新城疫全面免疫,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

  (七)狂犬病

  对所有犬实施狂犬病全面免疫,重点做好城镇、高发地区犬的免疫工作。

  (八)炭疽、布鲁氏菌病和猪流行性乙型脑炎

  炭疽:对3年内曾发生过疫情的乡镇易感牲畜进行免疫。

  布鲁氏菌病:对疫病流行区和受威胁区奶牛和种公牛以外的易感家畜进行免疫。

  猪流行性乙型脑炎:对疫病流行地区的猪等易感动物进行免疫。

  二、免疫方案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实施春秋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

  (1)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日~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初免,也可使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进行初免。在3~4周后可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免疫

  7日~10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初免,2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加强免疫一次。

  (3)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4)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肉鸭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肉鹅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初免后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5)散养禽免疫

  春、秋两季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各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6)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

  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或参考鸡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剂量根据体重进行适当调整。

  (7)调运家禽免疫

  对调出县境的种禽或其他非屠宰家禽,要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禽流感强化免疫。未进行强化免疫的(1周龄内雏禽除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

  (8)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30公里范围内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强化免疫。

  (9)受变异毒株威胁区免疫

  对宁夏、山西、陕西、河南、河北、山东(含青岛)、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含大连)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5N1,Re-1+Re-4株)替代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Re-1株)免疫。

  2.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其中,H5-H9二价灭活疫苗的使用同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

  (二)口蹄疫

  1.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实施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母源抗体和免疫抗体检测结果,制定相应的免疫程序。

  (1)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

  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免疫剂量分别是成年猪、羊的一半。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免疫剂量是成年牛的一半。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家畜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调运家畜免疫

  对调出县境的种用或非屠宰畜,要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未进行强化免疫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

  (4)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线30公里的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强化免疫。

  2.使用疫苗种类

  牛、羊、骆驼和鹿:口蹄疫O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和口蹄疫A型疫苗。

  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3.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

  (三)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1.免疫程序

  (1)商品猪

  仔猪断奶后初免。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流行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初免后一个月加强免疫1次。

  (2)种母猪

  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

  (3)种公猪

  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1次。

  2.使用疫苗种类和免疫方法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按说明书使用。

  (四)猪瘟

  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20日龄初免,6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种猪:20日龄初免,6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猪免疫

  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猪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4.使用疫苗种类和免疫方法

  政府招标专用猪瘟活疫苗,按说明书使用。

  (五)小反刍兽疫

  对受威胁边境地区等区域所有羊实施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对本年未免疫羊进行一次免疫。

  (六)新城疫

  1.规模养鸡场免疫

  种鸡、商品蛋鸡:1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初免;7~14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免疫一次,对在禽流感免疫程序中要求使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地区的家禽,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进行免疫;间隔3-4周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加强免疫;12周龄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或新城疫灭活苗强化免疫,17-18周龄再用新城疫灭活疫苗免疫一次。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疫苗免疫。

  肉鸡:7~10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初免,2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加强免疫一次。各规模养鸡场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新城疫免疫抗体水平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适时调整免疫程序。

  2.散养户免疫

  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等高风险区域的所有鸡只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鸡只可以不强化免疫。

  4.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使用。

  (七)狂犬病

  1.免疫程序

  初生幼犬3月龄时进行初免,12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此后每年进行一次免疫。

  2.免疫方法

  按疫苗说明书规定进行。城镇犬按养犬管理规定,必须用灭活疫苗免疫。

  (八)炭疽、布鲁氏菌病和猪流行性乙型脑炎

  炭疽:对3年内曾发生过疫情的乡镇易感畜每年进行一次免疫。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所有易感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布鲁氏菌病:对疫病流行区和受威胁区奶牛和种公牛以外的易感家畜,在春季或秋季进行一次免疫。

  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疫病流行地区,在蚊虫出现前1~2个月,对猪等易感动物进行一次免疫。

  具体免疫方法及剂量按相关疫苗产品说明使用。

  三、免疫效果监测

  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的办法。各地应对免疫抗体及时进行检测,我部将组织两次全国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和新城疫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价。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2.免疫效果判定

  弱毒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商品代肉雏鸡第二次免疫14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鸡群免疫抗体转阳率≥50%判定为合格。

  灭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为免疫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必须≥70%判定合格。

  (二)口蹄疫

  家畜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O型口蹄疫: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液相阻断ELISA或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H。

  2.免疫效果判定

  牛、羊亚洲I型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为合格;牛、羊、猪的O型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的抗体效价≥25判为合格,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为合格,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H的抗体效价≥25判为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必须≥70%判定合格。

  (三)猪瘟、新城疫

  畜禽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猪瘟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为合格;新城疫抗体血凝抑制试验抗体效价≥25判为合格。

  存栏家畜(家禽)抗体合格率必须达到≥70%判定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