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扬州市机关双拥(国教)工作规范》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34:58  浏览:94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扬州市机关双拥(国教)工作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府办发〔2006〕87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机关双拥(国教)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机关双拥(国教)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望http://www.yangzhou.gov.cn/gb/zwgk/zfwj/2006-09/1158134432.shtml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OO六年九月五日



扬州市机关双拥(国教)工作规范

为了贯彻全国双拥工作会议提出的双拥(国教)工作要“进企业、进乡村、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连队”的要求,现对机关双拥(国教)工作进行如下规范。
一、 深入开展国防教育
1、认真贯彻国家《国防教育法》和《扬州市〈国防教育法〉实施细则》。结合本机关职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针对性地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双拥传统为内容的国防教育,把平时与战时、稳定与发展、经济与国防等工作结合起来,强化机关人员的国防意识,形成关心支持国防建设的良好氛围。
2、把国防教育纳入机关教育计划。根据机关工作性质和特点,将国防教育作为机关党课、政治学习内容,开展国防教育专题讲座,抓好不同时段、不同内容的国防教育。机关公共橱窗要利用八一、国教日、双拥活动月等时机,集中宣传国防教育。发布公益广告时,国防教育内容要占10%左右。
3、抓好每年国教日活动。要积极参加每年的国教日活动,运用专题报告会、读书演讲、军营一日、国防知识竞赛、参观革命纪念地等形式,对干部、群众进行国防教育,使机关人员居安思危、警钟长鸣。
4、要把《国防教育法》列入本机关普法计划,提高机关人员对《国防教育法》的认知程度。利用机关现有载体或媒介,开辟国防教育专题或专栏,明确专人分管。指导所属基层单位开展国防普法工作,不断扩大《国防教育法》的普及面。
二、抓好各项双拥政策落实
5、认真落实双拥政策。依据国家、省、市国防法规和双拥政策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积极承担双拥义务,规范双拥行为。
6、优待机关内部双拥对象。加强对机关的军嫂技能培训,一般不待岗;探亲时,优先安排,给足假期,工资、福利、奖金不变,差旅费报销,调级不受影响。落实市政府[2001]33号文件《关于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保障伤残军人和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八一、春节走访军烈属,帮助分忧解难。军人立功评优,要给家庭兑现军功奖或优秀士兵奖。
7、完成上级下达的双拥任务。热情接收转业干部到本机关工作,并重视作用发挥。支持所属基层单位对接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并帮助创造宽松的就业环境。吸纳有求职愿望的随军家属到所属基层单位就业,尽可能对口。积极执行征兵政策,动员本机关适龄青年报名应征。
8、双拥(国教)工作纳入机关行业管理。对涉及本机关职能的各种双拥优待承诺、国防教育义务,列入行业年检范围,写进承包合同,制订奖惩措施。凡未履行优待承诺和国防教育义务的,应予限期整改。
9、及时妥善处理优抚对象涉法问题。本机关双拥(国教)组织要引导本机关优抚对象学法、守法、懂法、用法,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优抚对象发生涉法问题,本机关分管双拥(国教)的领导要主动介入,控制事态,积极调解;对进入诉讼的,坚持实体平等、程序优先,努力帮助进入法律援助渠道,维护其合法权益。
10、引导双拥优待对象履行拥政爱民义务。要组织本机关双拥优待对象广泛开展“五好四自”(遵纪守法好、家庭道德好、勤劳致富好、和睦邻里好、支持国防好,自律、自爱、自重、自强)活动。引导双拥优待对象运用法律进行自我约束,规范言行,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关心国防建设,正确对待利益调整,密切群众关系,珍惜光荣历史,争创光荣业绩,建设光荣家庭。
三、积极支持部队建设
11、关心部队现代化建设。围绕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配合部队完成执勤训练等任务,利用本机关的优势,协助部队改善装备、训练和生活条件。
12、与驻地部队开展结对共建。组织机关和下属单位与驻军开展军民共建,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抵制封建迷信腐朽思想的影响,向部队官兵学习,加强机关人员思想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建设。
13、共管共育本机关军人。保持和本机关军人书信联系,鼓励本机关军人立志军营建功立业。引导本机关军人面向市场,学习“两用专长”,激励本机关军人成为既能上战场、又能闯市场的复合型人才。
14、配合部队抓好军事演习。部队演习,涉及到本机关的人、财、物,要大力支持,积极提供。要广泛开展支前助后活动,对本机关参演预任官兵家庭,要成立帮扶小组,帮助家庭解决参演期间遇到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在演习过程中,要认真落实上级下达的慰问任务,从经费等方面提供支持,并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项慰问活动。
四、加强双拥(国教)组织领导
15、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军民为本、与时俱进、双向奉献、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原则,坚持年有计划,季有安排,月有任务,节有走访。结合本机关业务,从日常做起,贯穿本机关各个方面,推动双拥(国教)与本机关工作协调开展。
16、健全领导小组。双拥领导小组和国防教育领导小组合并建立,由机关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人员变动,适时调整。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每年不低于两次,每次都要有记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要支持双拥(国教)工作,帮助解决双拥(国教)活动中遇到的经费等问题。每个成员要将兼职尽责情况纳入年终述职内容。
17、落实工作责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可与有关处室合署,主任、副主任和相关人员均为兼职。坚持每月碰头制度,抓好日常活动的开展。双拥(国教)办组织网络和职能、人员职责分工、规章制度、创建规划、政策规定等存储于电脑或上墙。
18、建立联络员制度。要确定本机关一名科级干部担任双拥(国教)联络员,负责双拥(国教)工作的上传下达、年终情况总结、平时活动信息搜集和报送;按时参加上级联络员会议,通报本机关双拥(国教)进展情况;向机关分管领导汇报不同时段的双拥(国教)工作会议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抓好本机关双拥(国教)资料完善归档。
19、建立机关分管领导双拥(国教)联系点制度。要选择一个下属单位作为双拥(国教)联系点,结合平时工作,经常听取情况汇报,适时加以指导,推动本机关双拥(国教)工作广泛开展和各项任务落实。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财农[1981]221号

1981-09-02财政部

  我国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以后,对农业税工作提出了一些新的课题。为了适应农村新的形势和当前财政工作的要求,现对加强农业税征收工作中的一些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农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完成农业税征收任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业生产形势很好,农民收入增加,农村经济繁荣活跃。根据当前农村经济情况和整个财政工作的要求,必须加强农业税的征收管理,正确贯彻政策,保证完成任务,为国家财政收支平衡作出贡献。
  要坚持国家税收法制,执行财经纪律。人民公社生产队、国营农场、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团体等一切纳税单位,都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农业税,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缴税或拖延缴税。农业税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预算,上缴国库。农业税需要退库时,必须按照规定,经过审查批准。
  农林特产农业税是农业税的组成部分。对农林特产征农业税的问题,我部今年4月30日发了通知,请各地按照通知的要求,对属于农业税征税范围的农林特产收入,特别是大宗产品的收入,要抓紧做好工作,积极组织征收。
  (二)要加强调查研究,切实掌握农村实行各种生产责任制以后,经济结构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落实农业税的征收任务。农业税征收仍应以生产队为纳税单位。生产队如有调整变动,农业税征收任务要及时相应调整落实。实行包干到户、包产到户或包干到组责任制的,公社或生产大队要帮助生产队按照合理负担的原则,根据各户、组承包土地、产量的情况,如数将农业税任务落实到户、组。在调整落实任务当中,原核定生产队的税额不得短少,也不得增加群众负担。农业税任务落实以后,要向社员公布,便利群众缴纳和监督。生产队要负责组织和督促各户、组完成缴纳农业税的任务。生产队及落实到户、组的应缴农业税额,要抄知有关的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的接收单位,以便群众送缴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时,及时结算农业税款。
  (三)要做好农业税的缴纳和结算工作。农业税原则上以生产队为单位缴纳和结算,但具体做法要便利群众,有利征收,从实际出发,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缴纳和结算办法。能够以生产队为单位统一缴纳的,仍应以生产队集中统一缴纳和统一结算;或者采取限时定点的办法,由生产队统一组织各户、组分别缴纳,结算时仍应由生产队负责统一结算。如果某些生产队统一结算确有困难的,可由各地在保证农业税及时入库结算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处理办法。农业税的缴纳和结算,无论采取哪种办法,都要健全制度,完备手续,做到国家、集体、社员上下及时结算清楚。
  (四)要做好农业税减免工作。起征点以下免税已经宣布一定三年的,要兑现政策,取信于民。考虑到当前农村经济变化的实际情况,尚未宣布的可不再宣布了。当年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起征点的规定,给予减免照顾。
  农业税减免仍以生产队为单位计算核定。农业税由户、组缴纳的,核准因灾减免的税额,应当经过群众民主评议,重点照顾缴税有困难的重灾户、组;社会减免税额,应重点照顾烈军属、五保户、在乡残废军人及其他遭受意外灾害的困难户。
  要认真贯彻减免政策,纠正该减免不减免,不该减免也减免这两种情况,当前特别要注意防止随意扩大减免的现象。依法核准减免的税额,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克扣挪用。对于贪污、克扣、挪用农业税款的,要报请党委和政府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严肃处理。要切实研究改进减免工作,建立必要的制度和手续(如编制减免清册,张榜公布;纳税单位得到减免款后要出具收据等),保证核准减免的税额落实到应该得到减免的纳税单位和人。要做好工作,尽力避免征收起来又退税款的做法。征收工作基本结束后,要组织力量进行政策复查。
  (五)要切实加强对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领导。农业税征收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业税征收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党委和政府汇报,特别是在征收入库期间,要请党委和政府加强领导,组织干部力量,搞好宣传教育,动员群众发扬缴纳爱国公粮的优良传统,积极完成农业税任务。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运送公粮的组织工作,保障运粮人员和牲畜的安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生产队在农作物收获以后,要“首先扣除向国家缴纳的税款……。”一切纳税单位运送粮食和其他指定抵缴农业税的农产品交到接收单位以后,必须首先结清农业税款,并保证税款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县、区、公社财政部门和财政人员,要把农业税征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领导干部要亲自动手,深入实际,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在农村新的形势下,农业税工作任务繁重,根据工作需要,应适当充实农业税工作人员,并可适当增聘一部分临时助征人员,加以训练,协助进行征收工作。对农业税征收经费,各地要按照实际需要给予安排,以保证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云浮市城区市政建设规划管理规定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


云浮市城区市政建设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建设的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确保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云浮市城乡规划局是城市市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建设、国土、公安、市政建设管理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市政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建设是指:

(一)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车行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道路照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牌、路名标牌、候车亭、各类交通设施等;

(二)城市桥梁: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码头等;

(三)城市管线设施:给水、雨水、污水、电力、电讯、有线电视、燃气等设施以及各种地上或地下管线及其构筑物;

(四)城市防洪防汛工程:河道、排洪(渠)道以及河堤护岸、闸门、泵房等;

(五)城市防灾害工程:人防、消防等设施;

(六)园林绿化:城市公共绿地(含风景区、公园、广场和小游园)、道路绿化和防护绿地;

(七)其他市政设施:公共广场、雕塑、电话亭、邮政信箱、垃圾箱、供电箱式变压器、供电分支箱、公益宣传牌、户外广告招牌、公厕、污水处理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填埋场等。

第四条 市政建设必须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与城市的开发建设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并按照有关的规范标准进行同步或超前建设。

第五条 市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章 城市道路

第六条 城市道路设计应按照城市交通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级别、红线宽度、横断面类型、地面控制标高及专项规划中的地上杆线、地下管线布置等进行,并处理好近期与远期、新建与改建、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第七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根据规划要求沿道路红线后退,其垂直投影(除合理的飘线和雨篷外)、不得压占道路红线。

第八条 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和候车亭、公用电话亭、垃圾箱、消防栓、邮箱、供电箱式变压器、供电分支箱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 人行道横向坡度宜采用单面坡, 横坡度为1—2%。铺装面层应平整、抗滑、耐磨、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九条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规划设计应符合有关技术指标,按城市交通规划设置立体交叉的主干路交叉口,应根据立交的形式和规模,预留将来修建立体交叉用地。

第十条 城市道路所在路段的给排水、供电、燃气、通讯、电视等管网及交通设施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先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重复建设。

城市道路平均每隔300m以及每个交叉口的人行横道线外侧,预留横穿道路管线沟,并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和建设。

城市道路(主、次干路)竣工后,原则上不批准开挖,因特殊情况需敷设管线的,必须向市城乡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政建设管理部门或交通管理部门申报,并且必须采用非开挖式敷管技术。

第十一条 道路绿化设计应符合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城市美化等要求。

第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和道路交通组织需要,合理分布;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设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并远离交叉口。

第十三条 公共汽车停靠站应按照公交线路规划布局,公共候车亭的外观应美观大方。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并注重灯具的装饰艺术效果,美化城市环境。

第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和桥梁上设置或迁移交通标杆、路牌、邮筒、垃圾箱、供电箱式变压器、供电分支箱、电话亭、广告牌、宣传栏等社会公益设施的,应向市规划等相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城市道路红线内的广告、招牌等构筑物离路面的净高不得少于4.5m,伸入车行道部分的净高不得少于5m,其外伸宽度不得大于2.0m。

第三章 城市桥涵

第十六条 城市桥涵建设应满足交通、防洪、通航等标准和使用要求,符合国家有关的设计规范。

第十七条 城市桥涵的纵坡、横坡设计应符合规范要求,最小净空高度应满足交通通行和管线敷设的要求。

第十八条 新建桥梁设计必须预留各种管线(不含易燃易爆管道)的位置;在现有桥梁上敷设各种管线,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进行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的单位,必须向市规划局及有关职能部门提交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四章 市政管线工程

第二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市政管线工程应根据城市建设和改造需要,在城市市政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指导下,做到超前建设。

第二十一条 各项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做到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必须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埋深后埋浅的原则,协调施工,避免重复挖路。

第二十二条 各类市政工程管线一般均应在城市道路控制范围内,平行道路中线敷设。

第二十三条 管线的具体布置、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等应符合有关标准。

第二十四条 在现有城区范围内,道路狭窄,现状管线繁多的地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保证安全使用的前提下,确定管线的位置和管线交叉的相对位置。

第二十五条 110千伏以上(含110千伏)高压输电线路,必须严格按照城市电力专项规划布置,进入市区线路应敷设地下电缆,现有的架空线,应逐步改为地下电缆。

第二十六条 架空电力线缆不得跨越建筑物,与各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建(构)筑物的最近距离应满足消防规范的要求;在高压电力线缆走廊范围内不得兴建建(构)筑物。

第二十七条 管线穿越河道、铁路的埋设深度或者架空高度,必须达到不影响河道整治、火车的行驶,并保证管线安全的要求。

管线在城市桥梁上通过,必须保证桥梁安全,方便维修,不影响市容,新建桥梁应当根据规划要求设计预留管线位置。

第二十八条 各种埋设或架空管线,如城建需要,则要无偿迁移,服从规划统筹安排。

第五章 防洪防汛工程

第二十九条 城市防洪、防汛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设置;河道和岸线,不得进行任何有碍河道防洪、防汛的工程建设。

第三十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取水、排水等设施,必须经规划、水利和航道部门批准;跨越河道的桥梁和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等的要求。

第六章 防灾害工程

第三十一条 未达到环保排放要求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道。

第三十二条 城市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消防规划,要与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消防栓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市政建设应与人防建设密切配合,开发地下空间,平战结合,合理布局。

人防工程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确保使用安全。

第七章 园林绿化及其它市政设施

第三十四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充分利用本市丰富的地形地貌自然条件,形成完整的绿化体系。

第三十五条 严禁侵占城市的园林绿地,不得在其范围内修建无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风景区内的建筑物的体量、造型和风格,应与自然景观相协调。

第三十六条 城市广场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性质、功能和用地范围,结合交通特征、地形、自然环境等进行设计,注意广场的艺术风貌,创造城市特色。

第三十七条 城市雕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内容必须健康,符合造型艺术要求。

第三十八条 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合理布局,卫生适用,方便群众”的原则,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九条 新开发区应提倡建设垃圾转运站,要求外型应美观,操作应封闭;其飘尘、噪声、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环境标准;现有的垃圾收集点,应逐步改造。

第八章 市政建设规划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政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持有关资料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第四十一条 市规划局对有关报送资料,根据需要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报市规划审批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办理有关施工报建手续后,必须向市规划局申请施工放线;管线工程掩埋前必须向市规划局申请验线;道路及其他附属工程的验线应在基础工程完成后进行。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施工;确需修改规划设计的,必须事先报经市规划局审查批准。

第四十四条 市政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局提交一份竣工图,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