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2004年修正)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
199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的决定》修正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将《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转让四荒使用权的方案,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三条 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和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负责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
土地、水利、林业、乡镇企业、水产、农机、畜牧等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资产权属
第五条 集体资产范围: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者投劳形成的机械设备、建筑物、道路桥涵、农村水利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以及动物、植物;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出资兼并的企业资产,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占有的资产份额;
(四)国家无偿资助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减免税形成的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等货币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等无形资产;
(八)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 集体资产属于该权属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所有权。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所有权。
第七条 集体资产的确权工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第五条规定的范围对本权属单位的集体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登记造册,报主管机关确认。
第八条 集体资产所有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申请主管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资产经营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决定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
集体资产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也可以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方式经营。
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不变。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直接经营的集体资产,必须明确经营责任,提出经营目标,按照集体资产的经营和使用规定,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机械设备、机动地、林地、草原、鱼塘、果园等资产及所属的企业,实行专业承包、租赁经营或者依法转让所有权的,应当坚持公开、公平、效益的原则。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包括荒地、荒坡、荒沙、荒草和荒水)的使用权,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转让。
转让四荒使用权的方案,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转让四荒使用权收取的资金,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十三条 集体资产经营者享有合同约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有管理、保护集体资产和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签订承包或者租赁合同,合理确定承包金或者租金。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纳承包金或者租金。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负责本权属单位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决议;
(二)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三)检查经营者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派员参加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董事会;
(五)涉及集体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集体资产实行民主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必须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二)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
(三)重大投资项目的确定和主要资产的处分;
(四)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五)涉及集体资产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建立集体资产帐册,对其变动情况及时登记,按国家和省有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定期公布帐目,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交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并有偿使用。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填报统计报表,定期向乡农村经营管理站报送。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和转让的,应当事先向取得集体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申请评估。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结清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债权、债务,兑现承包和租赁合同后,方可进行年终分配。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离任和年终收益分配,应当事先经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审计。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截留、平调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集体资产。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其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 经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应当依法赔偿,并根据情节分别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和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对集体资产造成损失的,除责令追回和赔偿损失,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相当于三个月至五个月劳动报酬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和造成损失的,对该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相当于三个月以下劳动报酬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规定,挪用、侵占、哄抢、私分和破坏集体资产的,除责令退回资产,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对有关责任人处以挪用、侵占、哄抢、私分和破坏资产金额10%至20%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截留、平调集体资产的,责令退回,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并对有关责任人处以相当于三个月以下基本工资或相当于三个月以下劳动报酬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集体资产的,责令纠正和返还,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集体资产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973号
2003-8-18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内蒙、山西、山东、江苏、浙江、福建、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广西、广东、云南、贵州、四川、陕西、甘肃、新疆、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二○○三年度继续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国泰君安司发[2003]091号)。经研究,现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上海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序号 单 位 地 址
1 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江苏路369号
2 上海延平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3 上海延安东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延安东路175号
4 上海水城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水城路382弄2号
5 上海牡丹江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牡丹江路1188号宝信大厦1、2楼
6 上海牡丹江路第二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牡丹江路1784号
7 上海四平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四平路1962号
8 上海虹桥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虹桥路188号
9 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宜山路688号
10 上海商城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二楼
11 上海福山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
12 上海江苏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江苏路369号
13 上海北海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北海路247号
14 上海打浦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打浦路92号
15 上海陆家嘴东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1号37楼
16 上海凯旋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凯旋路3131号1、2楼
17 上海杨树浦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杨树浦路2525号
18 杭州体育场路证券营业部 淅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58号
19 绍兴中兴中路证券营业部 浙江省绍兴市中兴中路108号
20 台州临海证券营业部 浙江省台州临海巾山中路59号
21 衢州柯城证券营业部 浙江省衢州市巨化花园证券楼
22 宁波彩虹北路证券营业部 浙江省宁波市彩虹北路97号
23 合肥长江西路证券营业部 安微省合肥市长江西路130号
24 南京高楼门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南京市高楼门63号
25 南京太平南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南京市太平南路371号
26 常州广化街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常州市广化街299号金都大厦二楼
27 徐州解放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中路97号
28 无锡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徐州市解放南路97号
29 济南永庆街证券营业部 山东省济南市永庆街2号
30 济南经二路证券营业部 山东省济南市经二路575号
31 临沂沂蒙路证券营业部 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228号
32 青岛南京路证券营业部 山东省青岛市南京路122号乙
33 郑州花园路证券营业部 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53号
34 武汉分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紫阳东路77号
35 武汉洞庭街证券营业部 湖北省武汉市洞庭街30号
36 武汉紫阳东路证券营业部 湖北省武汉市紫阳东路77号
37 武汉解放大道证券营业部 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509号
38 宜昌珍珠路证券营业部 湖北省宜昌市珍珠路78号
39 宜昌云集路证券营业部 湖北省宜昌市云集路34号
40 襄樊襄城北街证券营业部 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北街33号
41 荆州北京中路证券营业部 湖北省荆州市北京中路紫云小区1号
42 长沙五一东路证券营业部 湖南省长沙市五一东路101号
43 常德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中路187号
44 衡阳雁城路证券营业部 湖南省衡阳市雁城路1号
45 株州建设中路证券营业部 湖南省株州市建设中路40号神农公园大门北侧
46 成都分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
47 成都北一环路证券营业部 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北一段134号
48 成都建设路证券营业部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2号
49 成都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中路16号
50 泸州三星街证券营业部 四川省泸州市三星街口证券大厦
51 昆明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中路9-2号金牛大厦
52 贵阳都司路证券营业部 贵州省贵阳市都司路乡镇企业会展中心二楼
53 重庆中山三路证券营业部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68号
54 重庆民族路证券营业部 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新重庆广场四楼
55 重庆民生路证券营业部 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181号民生大厦5楼
56 重庆万州太白岩证券营业部 重庆市万州区太白岩2号
57 西安环城南路证券营业部 陕西省西安市环城南路西段37号
58 西安东关正街证券营业部 陕西省西安市东关正街78号
59 兰州东岗西路证券营业部 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561号
60 兰州大众市场证券营业部 甘肃省兰州市大众市场44号
61 兰州西固中路证券营业部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中路87号
62 乌鲁木齐建设路证券营业部 乌鲁木齐市建设路8号
63 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冠城园冠海大厦12层
64 北京黄城根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西黄城根北街21号
65 北京德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西城德外大街3号
66 北京方庄路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路1号
67 北京知春路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7号
68 沈阳热闹路证券营业部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22号
69 沈阳黄河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辽宁省沈阳市黄河南大街48号
70 沈阳新华路证券营业部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新华路30号
71 鞍山山南街证券营业部 鞍山市铁东区山南街30号
72 大连西安路证券营业部 辽宁省大连市西安路66号
73 哈尔滨地段街证券营业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段街168号
74 哈尔滨西大直街证券营业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西大直街118号
75 齐齐哈尔龙华路证券营业部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路226号
76 长春西安大路证券营业部 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93号
77 长春大马路证券营业部 吉林省长春市大马路91号
78 吉林松江路证券营业部 吉林省吉林市松江路83号
79 呼和浩特北垣街证券营业部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北垣街32号
80 太原并州北路证券营业部 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北路68号
81 石家庄育才街证券营业部 河北省石家庄市育才街285号
82 石家庄建华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78号
83 天津六纬路证券营业部 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147号
84 天津塘沽上海道证券营业部 天津市塘沽区上海道101号
85 天津环湖中路证券营业部 天津市河西区北环湖中路华昌大厦A座
86 天津新兴路证券营业部 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28号
87 福州华林路证券营业部 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84号
88 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75号
89 泉州泉秀路证券营业部 福建省泉州市泉秀路农行大厦2楼
90 厦门嘉禾路证券营业部 福建省厦门市嘉禾路175号嘉莲大厦2楼
91 南昌站前路证券营业部 江西省南昌市站前路109号
92 南昌象山北路证券营业部 江西省南昌市象山北路129号
93 九江甘棠路证券营业部 江西省九江市甘棠北路裕华广场A栋
94 鹰潭环城西路证券营业部 江西省鹰潭市交通路24号龙华大厦
95 宜春东风大街证券营业部 江西省宜春市东风大街62号
96 抚州黄巢路证券营业部 江西省抚州市黄巢路23号
97 南宁中山路证券营业部 广西南宁市桃园路3号
98 广州东风中路证券营业部 广州市东风中路509号建银大厦三楼
99 广州黄埔大道证券营业部 广州市黄埔大道西191号广信牡丹阁二层
100 广州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广州市人民中路555号美国银行中心三、十六楼
101 汕头金砂路证券营业部 汕头市金砂路46号
102 顺德东乐路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顺德市东乐路2号
103 深圳分公司 深圳市笋岗路12号
104 深圳蔡屋围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蔡屋围新十坊一号
105 深圳笋岗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
106 深圳爱国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1001号万科俊园四楼
107 深圳观澜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观澜镇第一工业区信用社大楼
108 深圳红荔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红荔路1001号银盛大厦5、6楼
109 深圳华发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深南中路2070号电子科技大厦C座十五层
110 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联大厦
111 深圳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人民南路天安国际大厦C座18楼
112 深圳上步中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上步中路深勘大厦二、三楼
113 深圳桃源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南头桃源路171号发展银行大厦三、六楼
114 深圳松岗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松岗镇潭头村口一号楼
115 深圳振华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华强北路2001号深纺大厦十三层
116 深圳振兴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振兴路101号
117 海口滨海大道证券营业部 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23号华凯大厦一楼
118 海口金龙路证券营业部 海南省海口市金龙路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