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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护性耕作项目检查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1:28:24  浏览:86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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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护性耕作项目检查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保护性耕作项目检查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办机[2004]8号

为加强保护性耕作项目管理,促使项目检查考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我部制定了《保护性耕作项目检查考评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要重点检查考评2002年立项实施的项目县。请于10月31日前将本省(区、市)的自查报告,连同各项目县评分表,一式两份报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科教质量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

二OO四年四月十六日


保护性耕作项目检查考评办法(试行)

为规范保护性耕作项目检查工作,加强项目管理,考评项目发展水平,建立争先创优机制,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2]36号)和《关于印发保护性耕作技术实施要点项目实施规范和实施效果监测规程的通知》(农办机[2003]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检查考评依据与范围
以保护性耕作项目合同和项目实施方案为依据,对保护性耕作项目示范县进行检查考评。
二、检查考评的组织
1、由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制订项目检查计划、部署检查工作,并将检查计划报送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备案。
2、项目县在认真总结项目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填写有关表格并编写项目自查情况报告,作为项目检查材料。自查报告及相关表格格式见附件1。
3、由各有关省(区、市)抽调保护性耕作项目管理和技术专家组成检查考评组,结合农时季节,分别对本省(区、市)实施期在一年和两年以上的项目县进行检查考评,排出优劣顺序。
4、各有关省(区、市)于每年10月下旬完成对本地项目的自查工作,编写自查报告,连同各项目县评分表(格式见附件),一式二份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5、农业部抽调有关专家组成检查考评组,分赴有关省(区、市)进行检查考评,听取各地项目自查情况的汇报,并结合实际需要抽样检查项目县。
三、检查考评的内容、标准及方法
(一)示范面积
1、内容及标准
(1)项目实施地点。80%以上的地点符合实施方案和项目合同书中项目区基本情况表所列地点情况。
(2)核心示范面积。一年项目县为2万亩,两年项目县为4万亩。符合项目合同及实施方案所确定的任务指标和技术内容。
2、方法
比较实施方案与项目实施面积表(附表1),检查项目实施地点,符合上述要求打满分,不符合要求的酌情扣分。随机抽取2~3个示范点,进行检查考评,达到项目实施面积表中面积,并符合上述要求的记满分,不符合的酌情扣分。
(二)技术模式及作业质量
1、内容及标准
依据项目合同和实施方案对照检查技术模式,并考核以下作业质量。
(1)秸秆覆盖
整秆还田覆盖和留茬覆盖:小麦留茬高度不低于15cm;玉米、高梁、葵花等高留茬作物留茬高度不低于20cm;谷黍、莜麦、豆类等杂粮留茬高度不低于10cm。
秸秆粉碎还田覆盖:播种后农作物秸秆残茬覆盖率30%以上。
(2)表土作业
如果需要采用表土作业,动土面积不超过50%,且:
一年一作区,作业深度小于8cm;
一年二作区,作业深度小于10cm;
杂粮区秋季留高茬、春季表土处理深度小于6cm。
(3)少、免耕播种作业
小麦、玉米及杂粮播种后,缺苗率不大于10%,无明显缺苗断垄现象。
(4)杂草与病虫害防治
无草荒现象和病虫害大面积发生。
2、方法
对照上述标准,查看生产过程记录表(附表2)。通过现场查看及走访3个以上农户,考核技术模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对照项目实施面积表,随机抽取2~3个点,按照《保护性耕作实施效果监测规程(试行)》确定的方法,测取播种后田间地表覆盖率,查看苗情。全部符合规定要求的记满分,不符合的酌情扣分。
(三)机具
1、内容及标准
项目区动力机械和配套机械配备数量符合核心示范面积作业量的要求。小型少免耕播种机每个作业季节单台作业量达到200亩以上,大中型少免耕播种机每个作业季节单台作业量达到400亩以上。由国家补贴县乡村农机推广、服务机构购买的机具必须有库棚存放,维护保养符合有关要求。
2、方法
对照实施方案和项目现有机具状况表(附表3)、新增机具及补贴表(附表4),检查机具配备数量是否达到要求。对国家补贴县乡村农机推广、服务机构购买的机具,检查其使用、维护和保养情况。随机抽取2~3个农机户,检查机具使用情况,判断单台机具的作业面积是否达到标准。全部达到要求的记满分,未达到的酌情扣分。
(四)资金
1、内容及标准
项目资金按合同要求到位和使用。资金实行专帐管理,补贴资金有明细记录。
2、方法
审核帐目,查验凭证。对照项目新增机具及补贴表、资金使用情况表(附表5),随机抽取2~3个农户、农机户,验证补贴资金的数量和到位情况。符合要求的记满分,不符合的酌情扣分。
(五)技术培训与宣传
1、内容及标准
各项目县编印符合本地实际的保护性耕作培训材料并印发给农户。核心示范区的农机户、农户接受过培训,并基本掌握保护性耕作技术规范和操作要领。通过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宣传、普及保护性耕作知识。
2、方法
检查是否编写培训材料。对照项目技术培训与宣传情况表(附表6),随机抽取2~3个农户或农机户,由检查考评组专家对保护性耕作知识、技术、机具使用调整等采取问答的方式了解掌握程度,并落实农户和农机户是否有培训教材,是否参加过培训。符合要求的记满分,不符合的酌情扣分。
(六)项目管理
1、内容及标准
(1)组织机构。有县政府领导挂帅,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项目领导小组;有农机有关单位技术人员参加的项目执行组及由农业、植保等部门技术专家参加的技术顾问组。
(2)项目实施纳入当地政府农业发展的议事日程。
(3)档案管理。项目示范区农机户、农户基本情况档案,农机户购机补贴档案,农户作业补助档案,县级农机服务站机具档案完备。示范区测试数据资料完整,项目可研报告、实施方案、合同文本、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资料齐全。档案资料存放有序,专人管理。
(4)示范区田间道路符合机具通过性要求,在示范区集中连片地方有醒目的项目标牌。
(5)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项目执行情况。
2、方法:现场查看示范区、项目办公室,查阅资料档案,落实技术顾问专家组成员。符合要求的记满分,不符合的酌情扣分。
(七)实施效果
1、内容及标准
一年一作小麦区:增产5%以上,每亩节约成本10元以上。
小麦、玉米一年两作区:增产5%以上,节约成本25元以上。
一年一作玉米区:增产10%以上,每亩节约成本15元以上。
谷黍、莜麦、豆类杂粮类及其它:增产5%以上,每亩节约成本15元。
2、方法
如果实施效果数据来自试验区,实地查看试验区,确认试验区的测产、成本、用工等各项数据的科学性;如果实施效果的数据来自项目区农户调查,对照项目生产成本及实施效果记录表(附表7),随机抽取2~3户农户落实各项数据。符合要求的记满分,不符合的酌情扣分。
以上各项考评内容分值见保护性耕作项目检查评分表。
(八)其他
1、项目县项目区连片规模500亩以上占80%的加3分;地方配套资金超额的加3分;对比试验和监测工作开展较好的可酌情加1~4分。
2、检查中发现项目县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视为得分零分,可立即停止检查工作。
①示范面积完成不足50%的;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挪用国家项目资金现象的(如购买交通工具、建房、发工资等);③因项目管理不善而造成严重问题的。
四、检查考评工作要求
各有关省(区、市)农机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检查考评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检查过程中要轻车简从、廉洁高效,切实减轻项目县的负担;要本着科学公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考查、评比,真正达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目的。


附件1:




保护性耕作项目自查报告(格式)




主管部门:

负责单位:

承担单位:

执行期限:

日 期:













目 录


一、项目任务完成情况
二、技术模式及作业质量
三、项目区机具配备情况
四、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五、技术培训与宣传普及
六、项目管理
七、项目实施效果
八、存在问题及经验总结
附表:
1、××县保护性耕作项目实施面积和作业补助表
2、××县保护性耕作项目生产过程记录表
3、××县保护性耕作项目现有机具状况表
4、××县保护性耕作项目新增机具及补贴表
5、××县保护性耕作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
6、××县保护性耕作项目技术培训与宣传情况表
7、××县保护性耕作项目生产成本及实施效果记录表




附表1:
××县保护性耕作项目实施面积和作业补助表
乡、镇 村 示范户 技术模式(亩) 作业补贴(元) 乡、镇 村 示范户 技术模式(亩) 作业补贴(元) 乡、镇 村 示范户 技术模式(亩) 作业补贴(元)



















合 计
注:技术模式为种植作物的类型,如一年一作玉米、一年一作小麦、小麦玉米一年两作、一年一作谷黍等。



附表2:
××县保护性耕作项目生产过程记录表
技术模式 作业项目 作业起止时间 作业内容 农艺要求及作业质量 选用机具或人畜力 备注



















注:作业项目为作物整个生产过程中(包括休闲期)机械和人畜力作业及田间管理等作业工序,主要包括收获、除草、秸秆处理、深松及表土作业、播种等。



附表3:
××县保护性耕作项目现有机具状况表
单位:台、万元
乡、镇 村 农机户 主机 配套机具
型号 数量 名称 数量









小 计
县农机服务站







小 计
合 计





注:现有机具为项目实施前项目区农机户及县农机服务站已有机具。
附表4 :
××县保护性耕作项目新增机具及补贴表
单位:台、万元
乡、镇 村 农机户 主机 配套机具
型号 数量 单价 金额 购机补贴 名称 数量 单价 金额 购机补贴
国家 地方 国家 地方









小 计
县农机服务站







小 计
合 计
注:新增机具为项目实施以后项目区农机户及县农机服务站新购买的机具。

附表5:
××县保护性耕作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序号 资金项目 国家资金 省级资金 地县配套 农民或承担单位自筹 小计 占总投资比率 备注
1 县服务站现有主机、机具折价
2 县服务站新增主机、机具
3 农民现有主机、机具折价
4 农民新增主机、机具
5 应用补助
6 技术培训
7 示范区建设
8 机具改制
9 测试设备
10 项目管理
11 风险金
合计
完成投资率
注:应用补贴包括作业补贴和除草剂补贴。



附表6:
××县保护性耕作项目技术培训与宣传情况表

技 术 培 训
劳动力(人) 农机手(人) 管理、技术人员(人) 合计(人) 备注
项目区总数
培训人数
培训形式
培训内容
培训次数
掌握程度
宣传普及
数量 宣传形式 普及人数 备注
电视讲座
技术资料
现场演示会
发行光盘
报纸宣传
合计

注:劳动力和农机手是指核心示范区内实施保护性耕作的劳动力和农机手。

附表7:
××县保护性耕作项目生产成本及实施效果记录表
乡、镇 村 示范户 技术模式 保护性耕作生产成本 传统耕作 保护性耕作实施效果
种子(元) 化肥(元) 机械作业(元) 人畜力(元) 除草(元) 灌溉(元) 合计(元) 生产成本(元) 亩产kg/亩 亩产kg /亩 增产kg/亩 增收kg/亩 节约成本元/亩 节本增收元/亩



























附件2:
保护性耕作项目检查评分表

省(区、市) 县 年 月 日
序号 考评项目 满分分值 实际得分 简要说明
1 示范面积 实施地点 5分
核心示范面积 7分
2 技术模式及作业质量 技术模式 4分
秸秆覆盖 5分
少免耕播种 6分
杂草与病虫害防治 2分
3 机 具 配备机具数量 5分
配备合理 5分
机具应用 8分
维护保养 2分
4 资 金 中央资金到位 4分
配套资金落实 4分
国家资金使用 5分
专账管理 2分
5 技术培训与宣传 培训教材 3分
培训农户、农机户达标 3分
宣传普及 3分
技术掌握程度 3分
6 项目管理 组织机构 2分
政府行为 2分
档案管理 3分
材料报送 3分
道路与项目标牌 2分
7 实施效果 增产 5分
节本 5分
组织测产方法真实科学 2分
以上合计 100分
8 加 分 连片规模500亩以上占80% 3
配套资金超额 3
对比试验与监测工作较好 1~4
总 分
检查考评组负责人: (签字)
组织检查考评单位: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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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禁止赌博的规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禁止赌博的规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11月5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8年11月16日颁布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有制止、检举、揭发赌博行为,支持、配合执法人员查禁赌博的义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赌资。
第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参加赌博或为赌博者充当保镖、放哨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单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单处或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实行劳动教养:
(一)纵容、包庇赌博的;
(二)以赌博诈骗财物的;
(三)以牟取利益为目的,提供赌场、赌具和赌资的;
(四)胁迫、引诱他人赌博的;
(五)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摆摊设赌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劳动教养,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充执法人员查缉赌博、劫掠赌场财物的;
(二)假借查禁赌博为名进行敲诈勒索的;
(三)阻碍执法人员查缉赌博活动的;
(四)对检举揭发者行凶、报复的;
(五)胁迫、引诱、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参加赌博的;
(六)多次参加赌博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 提供车、船进行赌博的,除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罚外,并吊销营业或驾驶执照;情节严重的,实行劳动教养。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反本规定的,除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罚外,并由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凡主动承认错误、悔改自新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受处罚的,其赌具、赌款、赌物以及一切非法所得一律没收。废除一切赌债。
第十一条 对检举、揭发赌博活动或者协助执法人员查缉赌博有功者,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1月16日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修正)(已废止)

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修正)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5月27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1996年11月8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23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N裎被岬诙宕位嵋榕肌豆赜谛薷摹瓷蜓艟眉际蹩⑶趵档木龆ā沸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经济建设、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开发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第三条 开发区按照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外引和内联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经济和技术开发,建设成以高新技术为先导,以工业为主体,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多功能、外向型、国际化、现代化的新区。
第四条 开发区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环境。投资者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第五条 开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条 开发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权
第七条 沈阳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享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开发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开发区的各项行政管理规定,检查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开发区内土地的规划、征用、开发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转让工作;
(四)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或审核在开发区的投资及建设项目
(五)规划和管理开发区的建设项目;
(六)会同市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和认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项目;
(七)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
(八)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
(九)依法对开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审计、监督;
(十)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十一)负责开发区所属、新建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入的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的下列行政工作:
(1)管理开发区的财政、国有资产、工商、税务、劳动人事,管理和征收开发区各种行政性收费;
(2)管理民政、民族事务、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3)管理开发区的治安、交通、消防和户政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的工作,协调海关、商检、金融等部门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三)依法保护开发区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在市核定的编制和干部职数范围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设置和调整工作机构,同时由市有关部门履行手续;
(十五)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支持、配合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对相应的业务实行指导。

第三章 投资与经营
第十条 开发区重点兴办下列项目:
(一)技术、设备和生产工艺属国内外先进或国内急需的;
(二)产品以外销为主的;
(三)属能源、交通、通讯、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的;
(四)属房地产、商业服务、旅游等第三产业的。
第十一条 在开发区投资和经营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资;
(二)中外合作;
(三)外商独资;
(四)国内独立经营或联合经营;
(五)股份制;
(六)补偿贸易;
(七)租赁;
(八)中国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事业,由投资者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十三条 经批准兴办的企业、事业,须按规定期限投入资本或动工兴建。不能按期投入资本或动工兴建的,应当申请延期;无故拖延的,吊销营业执照和收回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四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兴办企业、事业,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开户。
第十五条 开发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各项保险,应当向设在开发区内的保险公司或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保险机构投保。
第十六条 开发区的外商投产企业必须在开发区设置会计帐薄,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批准的合同或章程范围内,可以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筹措、运用资金,采购生产资料和销售产品;自行确定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聘用或辞退经营管理人员,录用或辞退职工。
第十八条 开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法防止环境污染,保证职工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工作。
第十九条 开发区的企业经营期满、中途歇业或破产,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投资者的资产可以转让,外商的资金可以按外汇管理的规定汇出。

第四章 优惠待遇
第二十条 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可在三年以内由开发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的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再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的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外商投资的其他企业,从纳税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五年,其后减半征收三年。
第二十三条 外商从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开发区的其他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经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部税款,经营期不满?
迥瓿烦龈孟钔蹲实模苫匾淹说乃盟八翱睢?
第二十四条 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条件优惠或转让的技术先进的,经批准,可以享受更多减免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五条 外商从企业税后分得的利润汇出中国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境内半成品、料件,在开发区内经实质性加工,增值20%以上并出境外销的,可视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商品,免征关税。
第二十七条 从事开发区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可享受比生产性企业更优惠的待遇。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建设项目,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经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加速折旧,可不留或少留残值。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为保持外汇收支平衡,经外贸部门批准,可用人民币购买国内的产品出口换取外汇,所得外汇全部留给外商投资企业支配。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期限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不同地段和用途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三个月内一次缴清的,给予适当减收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生产所需水、电、气等给予优先供应,所需通讯设施给予优先安排。
第三十三条 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享受国家和辽宁省及沈阳市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三十四条 在开发区兴办的内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生产性企业可在五年内由开发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非生产性企业可在三年内由开发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其经济组织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的企业,按本条例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执行,同时享受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9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