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31:08  浏览:81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政办〔2007〕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作用,市政府同意印发《合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合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网站的管理,确保政府网站高效、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功能和作用,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和《安徽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皖政办〔2005〕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由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政府直属机构建立的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设立的网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政府网站要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信息,搭建与公众互动平台,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把为公众服务放在首位,提供以政务公开为核心的信息服务和以在线办事为核心的互动服务。

  第四条 合肥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合肥”门户网站)统一发布市政府政务信息,集中链接县(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机构网站,是企业、公众网上办事、与政府互动交流的统一入口。政府网站发布本单位政务信息,为企业、公众提供本单位网上办事及互动交流的服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中国·合肥”门户网站由市政府主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承办。

  “中国·合肥”门户网站英文版内容更新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

  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负责“中国·合肥”门户网站的日常建设、管理和技术支撑工作。

  第六条 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中国·合肥”门户网站栏目的设立和上网内容的界定,并对各栏目的内容及信息的更新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提出改进意见。

  第七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负责本单位网站的建设、管理、维护,要建立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经办人员,按照统一规划,遵守网站建设的基本要求和规范,并接受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的技术和业务培训等。

  第八条 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监督检查及评估所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内容和原则

  第九条 政府网站应包括以下四大类栏目:

  (一)概况类:市(区)情、机构设置、领导简介,社会、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卫生、司法等发展情况。部门网站该类栏目介绍本部门的概况。

  (二)动态信息类:法律法规、政务要闻、政务动态、新闻发布、政府监管、对外交往、政府公报、人事任免、公示公告、经济建设、政府采购、热点关注、公务员之窗等。

  (三)政府服务类:公民办事、企业办事、涉外办事、投资旅游、政务大厅和政务直通车、行政审批等。

  (四)互动类:公民信访、领导访谈、调查评议、参政议政等。

  第十条 政府网站发布政务信息应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除法定保密事项外,应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网站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应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提高网站在线办事能力,一般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公布网上办事项目的名称、依据、程序和要求;

  (二)提供市民在线办事所需相关表格下载;

  (三)实现网上业务咨询和办事指南;

  (四)按照公众与企业等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梳理业务流程,整合办事项目,实现在线申请受理,并提供实时办理状态查询,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五)按照“网站受理、后台办理、网站反馈”的模式,通过办事指引和页面链接提供“一站式”服务入口,逐步建立网上办事大厅。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要遵循“总体规划,分步实施,严格审查,确保安全”的原则,推进互动交流,为公众参与互动交流创造条件。政府网站的建设应以便民为导向,注重与政府办公业务信息系统的结合,凡适合在网上办理的业务应通过政府网站提供服务。政府网站要通过“中国·合肥”门户网站互动栏目的应用,增强与市民的联系沟通。

  政府网站设置互动栏目遵循“谁设置,谁负责”原则,并须指定专人负责互动栏目的维护管理,保证3个工作日内对问题给予反馈。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信息可通过自编信息、网上获取、信息报送、网站链接等方式获得。政府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依据国家、省、市和本地的有关规定执行。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和相应的服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批制度,未经审核的各类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要做到及时更新信息,防止重大信息缺失、滞后;政府网站首页信息每3个工作日至少更新1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与非法网站、商业性网站建立超级链接,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十九条 政府网站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在公开政务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

  第四章 域名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二十条 网站域名的管理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公务员电子信箱的开设、维护和撤销,由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各单位应确定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电子邮箱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政府网站应当维护用户的正当权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网站的系统管理人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资料。

  第二十三条 政府网站的运行维护应遵循政府主导、制度保障、专业维护的原则。政府网站承办单位必须保障网站的正常运行;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向社会提供服务,应及时发布公告。

  第二十四条 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对各政府网站运行情况进行检测,并发布检测结果。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县(区)政府网站主管单位负责所属单位及乡(镇)网站的检测。

  第二十五条 政府网站应在主页显著位置设置政府网站标志。

  第二十六条 政府网站网页设计应当做到庄重、典雅、大方和美观,体现政府形象,发挥名片作用。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网站应当牢固树立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等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照电子政务安全规范和技术要求,完善政府网站的基础安全设施,制定完备的安全策略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 政府网站应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一旦出现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应保证政府网站7×24小时正常运行,如发生故障,要及时排除,确保一般故障2小时内修复、疑难故障12小时内修复(包括硬件损坏)。

  三十条 政府网站不得随意更改网站域名和IP地址,如需要变更,须报经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一条 政府网站应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监管,违法内容要及时删除,并记录备案,确保信息安全。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应会同相关单位对政府网站建设、维护与发展工作加强督查,建立长效考评机制,并将考评结果予以公布,考评结果与政府网站主管部门效能建设与政风评议工作考核挂钩。对考评成绩优秀的网站,给予适当物质与精神奖励。政府网站考评奖惩办法另行下发。

  第三十三条 政府网站违反本办法的,由市信息化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增加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增加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的通知

银办发[200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为支持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贷款,扩大春耕旺季农村信贷投放,经请示国务院同意,2002年春耕期间安排增加对农村信用社的再贷款260亿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要将再贷款限额及时下达给县(市)支行,确保不误农时。各分行(含重庆营业管理部,下同)要将现有的再贷款限额和此次新增的再贷款限额,及时安排下达到省、地、县。下达给县(市)支行的再贷款限额不得低于辖区内再贷款限额总量的80%,严禁层层截留。各分行安排下达再贷款限额时,要突出重点,优先支持辖区内受灾地区、粮棉主产区、支农资金严重短缺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贷款。

  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用途的监督管理。再贷款要重点用于支持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贷款。申请再贷款的农村信用社,要首先大力组织存款,压缩不合理占用,加强资金余缺调剂,努力扩大支农资金来源。对积极采取措施自筹资金发放农户贷款的农村信用社,各分行要优先给予再贷款支持。同时,对大量占用再贷款,又大量投资有价证券、利用自筹资金发放的新增贷款中农户贷款低于规定比例,以及挤占挪用再贷款的农村信用社,要督促其限期调整资产结构,制定压缩不合理占用的具体措施,对其中问题突出的农村信用社,要暂停发放新的再贷款。

  各分行要进一步完善再贷款台账登记制度,同时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台账的真实性检查;要按季考核农村信用社利用自筹资金发放的新增贷款中农户贷款是否达到规定比例;要定期监测农村信用社的新增贷款投向,对其使用再贷款情况进行跟踪调查,确保再贷款用于发放农户贷款。

  对各分行新增的农村信用社再贷款限额,总行以贷款额度通知书的形式另行下达。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七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鼠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鼠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2〕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鼠药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 行。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泸州市鼠药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鼠药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售鼠药活动,引导群众安全用药、科学灭鼠,防 止恶性中毒事件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爱国卫生运 动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剧毒急性鼠药特大中毒事件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8〕6号)、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鼠药市场做好预防鼠药中毒工作的通知》(川办 发〔2001〕69号)和《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鼠药的生产、销售、使用实行登记注册、特许经销、科学用药。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剧毒急性鼠药。灭鼠必须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的慢性、低毒、低残 留和高效安全的鼠药。
  第三条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部门),应认真加强鼠药经 营 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统一鼠药的购进、储存和销售,方便群众购药,建立相应的除"四害"消 杀服务组织,组织实施城区、乡(镇)、场镇灭鼠。
  农业部门应在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下,按照统一购药的原则,做好农田灭鼠药物的 登记、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田灭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鼠药的生产、销售者进行审核登记。坚决查处非法生产者和销售者,严 厉查处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剧毒急性鼠药。
  公安部门将剧毒急性鼠药纳入剧毒物品管理范围,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制售剧毒急性鼠药的犯 罪活动。
  卫生部门做好鼠药中毒人员的抢救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经贸等部门配合做好鼠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爱卫部门组织农业、工商行政管理、供销等部门根据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物流 集散等因素,在乡(镇)、场镇、街道合理布局,定点确认鼠药经销站(点)。
  非鼠药经销站(点)不得经销鼠药。
  第五条 统一鼠药的供应渠道。市除"四害"消杀服务组织负责向各县、区除"四害"消杀服 务组织供应鼠药。县、区除"四害"消杀服务组织负责向各鼠药经销站点供应鼠药。
  除"四害"消杀服务组织应在同级爱卫部门的领导管理下,供应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的鼠药。
  第六条 鼠药实行销售登记制度。个人购鼠药须持身份证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村民小 组出具的购药证明;单位购鼠药须持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
  除"四害"消杀服务组织、鼠药经销站(点)销售鼠药应登记购药者的名称(姓名)、住址、所购 鼠药名称、数量、用途等,存档备查。
  第七条 鼠药的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发生中毒、投毒恶 性事件。
  第八条 严禁生产、销售、使用“424”(化学名称为四亚甲基二砜四胺,配制的鼠药称"毒 鼠 强”,也称"没鼠命")、氟乙酰胺、氟乙酸纳、毒鼠硅、甘氟等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急性鼠 药。
  第九条 大力宣传剧毒急性鼠药的危害,推广高效、低毒、安全的鼠药,引导群众安全合理 用药。
  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鼠药管理的领导,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协同、群众参与 、正本清源、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严厉打击非法制售鼠药活动。
  第十一条 对无证非法生产、销售鼠药者,以及在城镇、农村摆摊设点和走村串巷兜售鼠药 的应坚决打击。
  第十二条 爱卫部门和农业、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保、经贸等部 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鼠药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开展经常性的行业执法检查。
  第十三条 鼠药经销站(点)不得销售违禁鼠药,对销售违禁鼠药者,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依 法收缴违禁鼠药、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非法制售鼠药者予以奖励。
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者取消其经营资格,并视后果,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对制售剧毒急性鼠药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收缴的违禁鼠药,由县、区爱卫办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四川省化工行业办《 销毁非法制售剧毒鼠药技术方案》在当地集中销毁。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