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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2:13:09  浏览:91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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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2008〕84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泰安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第三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 行政区域界线应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方案划定。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照行政区划变更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变更乡(镇)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行政区划调整申请中应当明确原行政区域界线及拟变更的行政区域界线。

第六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由以下标志物予以标定:

(一)界桩;

(二)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山脊、河流、沟渠、堤坝、道路等线状地物;

(三)相关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与行政区域界线有关的标志物。

第七条 界桩由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方人民政府共同埋设,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一)界桩埋设地点确定后,界桩管理责任方与毗邻方应当签订界桩管理协议书,确定界桩管理等事项。界桩埋设工作完成后,界桩管理责任方与毗邻方应当及时测绘,制作界桩登记表和成果表,并报批准机关备案;

(二)增设界桩的,毗邻各方民政部门应当协商一致,确定增设界桩的数量、位置等,明确界桩管理责任方,共同提出方案报批准机关的民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增设界桩所需费用,由各方共同承担;

(三)界桩损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原地修复,不能在原地修复的,界桩管理责任方应当与毗邻方协商另选适当地点埋设,但不得改变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确定的实地位置。修复界桩所需费用由各方共同承担;

(四)因建设开发项目确需移动界桩的,建设开发单位应当提出申请,由建设开发单位所在地民政部门报经各有关人民政府协商一致。界桩移动、埋设和测绘的费用由建设开发单位承担;

(五)具体进行移动、增设界桩时,应当在毗邻各方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由负责管理该界桩的一方组织实施。移动、增设界桩后,毗邻各方民政部门应当共同测绘增补相关档案资料,由负责管理的一方将有关界桩变动的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并送毗邻各方保管一套,同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机关及其民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在行政区域界线两侧各5米的范围内不得建设房屋及其他永久性建筑物。

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山脊、河流、沟渠、堤坝、道路等线状标志物,毗邻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应当维持原貌并加以保护。

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因自然或者其他原因发生变化的,管理责任方应当及时通知毗邻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在保持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不变的前提下,协商确定新的标志物,签订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补充文件,增补档案资料,并逐级上报至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所需经费由毗邻各方共同承担。

第九条 因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由毗邻的县(市、区)政府依据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附图协商解决;

(二)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由市政府组织协调解决;

(三)经协调后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四)仍不能解决的,必要时由省政府直接作出决定。

第十条 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达成的边界协议和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不涉及自然村隶属关系变更的,自边界协议签字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下达之日起生效;涉及自然村隶属关系变更的,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定期联合检查。

遇有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城市建设等特殊情况,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由该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民政部门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随时安排联合检查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经勘定并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以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形成的协议书、工作用图、界线标志记录、备案材料、批准文件以及其他与行政区域界线记录有关的材料,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勘界档案,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存放。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加强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采取各种措施为社会利用档案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是根据法定行政区域界线绘制并反映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的国家专题地图。任何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其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一律以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准绘制。民政部门按规定负责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在邮政、通讯、城市建设等业务中涉及行政区域范围界定的,应当以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为准。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等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擅自改变行政区域界线及标志,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 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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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测绘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测绘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测办字〔200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机关各司(室)、局所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测绘文化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测绘文化建设的意见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测绘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测绘文化建设,提升测绘文化软实力,保障测绘事业科学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测绘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


  文化是国家和民族的血脉。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成为国家发展、民族振兴的支撑力量,成为国家软实力和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成为衡量社会文明程度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显著标志。特别是在当前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国内外形势发生深刻变化的情况下,加强文化建设对于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测绘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随着测绘科技的进步与创新,测绘正在从数字化测绘技术体系向信息化测绘技术体系迈进。地理信息获取实时化、处理自动化、服务网络化和应用社会化,将使测绘的保障服务能力得到大幅提升。测绘文化正是伴随着测绘事业的发展进程产生、发展、积淀而成的,是测绘精神、价值取向、发展理念、行为规范、管理制度和物质成果的集中反映,是测绘行业文明的重要标志。一代代测绘人在生产工作实践中形成了特有的测绘精神、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和管理理念,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外在形象逐步提升,测绘行业涌现出了以国测一大队、刘先林院士等为杰出代表的一批先进群体和模范人物。测绘行业的文化底蕴丰厚,文化成果丰硕,基层测绘单位的文化建设具有坚实的基础和鲜明的特色。随着测绘事业的发展,广大测绘职工对加强测绘文化建设提出了迫求需求。进一步加强测绘文化建设,是测绘行业加强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坚持以人为本、建设高素质测绘职工队伍、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倡导和谐理念、提倡和谐精神、构建和谐行业的现实需要;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行业凝聚力、提高测绘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测绘事业科学发展的战略举措。


  测绘发展的实践证明,测绘文化已经渗透到测绘生产实践、队伍建设、经营管理、保障服务等各个方面,在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的作用。我们既要充分肯定测绘文化建设取得的成绩,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测绘文化建设中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对测绘文化建设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够到位,抓文化建设的自觉性不强,文化建设目标和机制不够明确,以及文化建设与事业发展联系不紧密等问题。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测绘工作要进一步增强发展后劲,全面提升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测绘保障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就必须在继续增强测绘科技、装备等硬实力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测绘文化建设,提高测绘文化软实力。


  二、加强测绘文化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测绘文化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线,以提高测绘职工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根本,以增强测绘行业和单位核心竞争力、促进测绘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发扬测绘优良传统,积极吸收和借鉴现代管理和企业文化的优秀成果,努力建设以测绘精神为核心、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行业特色的测绘文化,推动测绘事业科学发展,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障服务。


  (二)总体目标


  经过今后5至10年的努力,形成测绘文化建设上水平,职工全面发展有保障,行业整体形象有提升,推动科学发展更有力的良好局面。测绘职工的理想信念更加坚定,道德素质明显提高,文化品位不断提升,文化活动更加丰富多彩,精神面貌更加昂扬向上;和谐单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测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明显增强,测绘单位的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和保障服务能力得到提升;测绘行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相互促进,测绘事业的发展与测绘职工的全面发展进一步有机结合,测绘文化支撑测绘事业科学发展的作用明显加大。


  (三)主要内容


  加强精神文化的提炼、行为文化的倡导、制度文化的创新和物质文化的构建。具体内容是:进一步培育、总结和提炼测绘精神和发展理念,加强测绘职工职业道德建设,构建科学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行为规范,提高物质生活水平,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美化工作环境,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四)基本原则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要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总体要求,紧密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着眼于推动测绘事业科学发展、提高保障服务能力,把测绘文化建设自觉地贯穿于测绘事业的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


  2、坚持以人为本、广泛参与。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测绘文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职工的主体作用,尊重职工的利益需求和价值取向,准确把握职工对文化生活的新期待、新要求,形成人人参与测绘文化建设、测绘文化建设成果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


  3、坚持继承传统、改革创新。要继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测绘行业积淀下来的宝贵精神财富,坚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创新发展,不断丰富测绘文化的内涵,拓展测绘文化建设的途径和方法,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


  4、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要坚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紧密结合本单位地域环境、发展水平、职工素质、文化资源等实际情况和不同特点开展测绘文化建设。博采众长,突出重点,建设具有测绘特色和时代特征的测绘文化。


  三、明确主要内容,大力加强测绘文化建设


  (一)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要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职工,积极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形势任务教育,引导测绘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测绘职工的头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导和规范测绘职工的言行,巩固测绘职工共同奋斗的思想基础。要引导职工继承测绘优良传统,树立崇高的职业荣誉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大力弘扬艰苦奋斗、拼搏进取的伟大精神。要紧密结合测绘事业发展实际,开展测绘精神大讨论,凝练出反映测绘职工时代风采的测绘精神新表达。


  (二)树立先进的发展理念


  要牢固树立服务的理念,增强大局意识,加强战略思维,坚持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民生,增强主动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测绘保障服务能力和水平。要牢固树立开放的理念,加快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加强部门间、行业间、区域间的沟通与合作,推动地理信息共建共享。要牢固树立法治的理念,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加强统一监管和公共服务,提高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要牢固树立诚信的理念,坚持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提高企事业单位的信誉度。要牢固树立创新的理念,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良好环境,激发各类人才的创造力,积极推动观念创新、思路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切实提高测绘的自主创新能力。


  (三)培养良好的职业行为


  要将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与测绘行业自身的特点紧密结合,不断完善保障测绘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切实加强测绘政策法规建设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追踪问效、狠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和配套措施,确保各项制度行得通、管得住、用得好、可持续。要根据测绘工作科技含量高的特点,不断完善测绘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规范图式,确保测绘工作的精准性和实用性。要进一步完善测绘职工职业道德规范、日常行为规范、文明服务规范等,逐步形成自律与他律相互补充和促进的运行机制。


  (四)塑造良好的外部形象


  要加强测绘技术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职工的生产条件和野外装备,不断美化净化工作环境,努力实现环境的整洁化、园林化、艺术化。要建立具有测绘特色的视觉标识体系,着力打造测绘品牌,提升测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突出测绘特色,深入开展测绘文化建设实践活动


  (一)加强测绘职工职业道德建设


  要大力开展测绘职工职业道德教育活动,引导职工自觉遵守《中国测绘职工职业道德规范》,把爱岗敬业、奉献测绘,维护版图、保守秘密,严谨求实、质量第一,崇尚科学、开拓创新,服务用户、诚信为本,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作为行为准则,推动测绘职工养成良好的职业品质和职业精神,形成健康、向上、文明的行业之风。


  (二)建立测绘市场信用体系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结合测绘行业实际,以法制为基础,以信用为核心,以测绘服务合同履约、测绘成果质量、依法测绘情况、测绘成果汇交、测绘成果保密等为记录重点,依托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测绘市场活动主体信用情况记录、共享、公布等机制,健全测绘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和奖惩机制,建立健全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形成良好的测绘市场秩序。


  (三)树立和宣传测绘先进典型


  要积极开展示范教育,引导职工以测绘行业涌现出来的国测一大队、刘先林院士等先进群体和模范人物为榜样,树立崇高的理想,培养良好的道德,砥砺品质,提升素质。要注意挖掘、发现和宣传身边的先进典型,用先进典型树旗帜、立标杆、扬正气,用先进典型教育人、鼓舞人、激励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四)推动地图文化的发展与繁荣


  要在体现国家主权的前提下,不断丰富地图种类,创新表现形式,实现法定性与可读性的有机统一。要从地图的起源与发展、制作与工艺、收藏与典故等多方面挖掘地图的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不断丰富地图的文化特性和文化内涵,展示地图文化的深厚底蕴。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不断运用高新技术和手段,创造多层次、个性化、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地图产品,促进地图出版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五)积极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测绘科普活动


  要坚持不懈地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编制出版形式活泼、通俗易懂的测绘科普读物。要以大地原点等测量标志、测绘仪器、测绘成果以及现代化测绘技术手段等为内容,充分发挥测绘专家学者的优势,定期组织开展测绘科普宣传活动。要继续组织好定向越野比赛、测绘夏(冬)令营等具有测绘科普特点的活动,努力形成品牌效应。


  (六)加强测绘精神文化产品的创作


  要以传统测绘到数字化测绘到信息化测绘的巨大变化为脉络,以测绘职业特点为背景,以测绘职工的气质情感和意志品质为主题,鼓励创作更多测绘题材的诗歌、散文、小说、报告文学、歌曲、广播影视等文艺作品,回顾历史变迁,讴歌测绘精神、改革精神、创新精神,弘扬主旋律。


  五、积极创造条件,着力搭建测绘文化建设平台


  (一)搭建教育培训、成长发展的平台


  要继续开展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激发测绘职工的学习热情,鼓励和支持职工不断提高素质,增强能力。要以创建学习型组织为载体,推动团队学习、全员学习、终身学习,使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积极为职工的成长发展提供机会,挖掘职工的潜能,增长职工的才干,实现测绘职工个人价值与事业发展的有机统一。要进一步完善干部的选拔、任用、评价和激励机制,营造平等竞争、人尽其才的良好氛围。


  (二)搭建民主管理、和谐相处的平台


  要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建设团结有力的领导班子。要尊重测绘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不断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畅通职工的利益诉求渠道,建立和谐融洽的干群关系。要统筹兼顾测绘职工多样化的利益需求,关心职工安危冷暖,重视离退休职工工作。要不断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多做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协调关系的工作,大力营造心齐气顺、风正劲足的良好氛围。


  (三)搭建争先创优、开展活动的平台


  要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评选和表彰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树立精神榜样和道德楷模,形成见贤思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要积极争创文明单位,继续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要以测绘文化月、文化周为载体,积极组织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滋养职工积极向上、健康文明的精神追求和生活情趣,以活动凝聚人,以活动教育人。


  (四)搭建舆论宣传、交流共享的平台


  要办好《中国测绘报》、《中国测绘》、《地图》等报刊杂志以及国家测绘局政府网站,不断扩大覆盖面和影响力,充分发挥舆论引导、文化熏陶和经验交流的作用。要积极开辟测绘文化建设新阵地,努力创办测绘文化建设内部刊物。要充分发挥中国测绘职工政研会以及测绘学会、协会的作用,加强测绘文化建设研究,推出一批以在测绘文化建设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形成一系列测绘文化建设研究成果和实践成果。


  六、加强测绘文化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加强测绘文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测绘文化建设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测绘文化建设作为测绘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抓,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中加强领导,经费上提供保障。党委(党组)书记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行政主要负责人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努力形成党委(党组)书记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分工合作,狠抓落实


  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对本单位的测绘文化建设作出规划,明确要求,细化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工青妇组织和群众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党政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共促文化建设的良好局面。要抓住重点难点问题,力求取得突破。要把测绘文化建设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评价,有奖惩。


  (三)鼓励创新,加强指导


  要鼓励各单位各部门根据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不同性质,内业、外业单位的不同特点,加强对测绘文化建设的积极探索和大胆实践。要加强对测绘文化建设的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深入了解《意见》贯彻落实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好做法好经验,不断完善思路和举措,推动测绘文化建设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
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
城乡规划土地局、规划国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对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
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601)印发执行。原示范文本(GF-94-1001、GF-94-1002、GF-94-1003、GF-94-1004)同时废止。
GF-2000-2601
合同编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监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使用说明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二、本合同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三、合同第四条土地用途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土地二级分类填写,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注明各类具体用途及其所占的面积比例。
四、合同第五条中的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属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选择第三款;属于待开发建设的用地,应根据出让人承诺交地时的土地开发程度选择第一款或第二款,出让人承诺交付土地时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一款,未完成拆迁和场地
平整的,选择第二款,并注明地上待拆迁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积等状况。基础设施条件按双方约定填写“七通”、“三通”等,并具体说明基础设施内容,如“通路、通电、通水”等。
五、合同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方式的规定中,双方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次性付清的,选择第一款,分期支付的,选择第二款。
六、合同第二十条中,属于房屋开发的,选择第一款;属于土地成片开发的,选择第二款。
七、合同第四十条关于合同生效的规定中,宗地出让方案业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一款规定生效;宗地出让方案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二款规定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市(县)____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
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_,宗地总面积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___款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础地上物状况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___________,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____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___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___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容 积 率___________________;
建 筑 密 度___________________;
建 筑 限 高___________________;
绿 地 比 例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受让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动工建设。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五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 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
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九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__款
规定之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
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二十八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___‰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
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___‰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
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
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 通知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_款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合同依照本条第___款之规定生效。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尚需经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__份。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签订。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报: 电报: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二○ 年 月 日

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注明边长(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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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