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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边境管理行政领导问责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6:03:04  浏览:84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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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边境管理行政领导问责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边境管理行政领导问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9〕18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边境管理行政领导问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黑龙江省边境管理行政领导问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边境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保障边境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领导问责,是指具有边境管理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行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边境管理职责,依照本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三条 行政领导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国家边境管理方针政策、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的;

  (二)疏于教育管理,发生边民越界捕捞、采集、狩猎等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控制打击不力,发生偷渡、走私、贩毒等跨界犯罪活动的;

  (四)违反双边协定协议,擅自批准或组织在边境地区从事跨界工程、护岸工程、界江采沙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谎报、瞒报、误报、迟报边境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其他情形。

  第三章 问责信息来源及方式

  第五条 问责信息来源:

  (一)边境管理重大涉外事件暴露出来的问题;

  (二)监察机关提出的边境管理问责建议;

  (三)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的边境管理问责建议;

  (四)新闻媒体披露的边境管理问题;

  (五)其他渠道发现的边境管理问责线索。

  第六条 问责方式: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

  第四章 问责主体与程序

  第七条 政府负责对行政领导实行问责;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有关职责。

  第八条 对发现行政领导应当问责的线索,监察机关按照权限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对需要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政府提出问责建议。

  第九条 根据监察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政府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问责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问责者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者的陈述和申辩,对其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第十一条 被问责者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问责决定后15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政府提出复核申请。作出问责决定的政府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被问责者申请复核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需要对被问责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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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关于配合企业深化改革试点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国家经贸委


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关于配合企业深化改革试点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国家经贸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配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和优化资本结构城市试点(以下简称两项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应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和就业服务的作用,做好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和失业职工再就业工作。各地劳动部门要同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密切联系,通力合作,争取在这方面做出成绩。现就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从保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对两项改革试点过程中分流的富余职工和出现的失业职工,按照企业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安置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运用失业保险基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为两项改革试点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二、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掌握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富余职工的情况;测算优化资本结构城市试点破产和停产整顿企业职工的情况;研究探索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和失业职工再就业的途径,为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
三、各地劳动部门要指导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制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指导破产和停产整顿企业制定失业职工的安置计划。要结合“再就业工程”的实施,抓紧制定与两项改革试点相适应的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计划,并抓好与企业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安置有关配套政
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四、对国务院确定的百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分流到社会上的富余职工,可依据企业开具的名单和有关证明到当地劳动部门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各地劳动部门应予接收,并运用现有失业保险基金保障其基本生活,开展再就业服务。
对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分流到社会上的富余职工,各地劳动部门应依据现有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确定接收范围。一时无能力接收的,也要积极配合做好企业内部的分流安置工作。
五、对优化资本结构城市试点破产和停产整顿的企业,劳动部门应及时派出工作人员或工作组,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深入企业内部,做好职工妥善安置工作。要着重介绍失业救济金的领取办法,宣传失业保险和再就业的政策,开展再就业咨询服务。有条件的地区,还应积极做好转业
训练、生产自救和自谋职业等项活动的组织指导工作,引导职工平稳转移。
六、要鼓励和动员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地区的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发展生产,开拓生产经营项目,对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进行开发性安置。对通过兴办第三产业安排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的,要帮助落实工商、税收、场地、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确需资金扶持的,经劳动部门
核准,可借给一定数量的生产自救资金;必要时可运用适量资金作为企业向银行贷款的贴息。
七、对实行两项改革试点单位分流到社会上的人员,应鼓励他们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转业、转岗培训,并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旨在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的培训,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对企业自己组织的转业、转岗培训,也要予以大力支持和指导。上述培训所需的经费,经核准,可以
用失业保险基金中的转业训练费予以补贴。
八、对实行两项改革试点单位分流出来的富余职工,鼓励他们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富余职工自谋职业,可由企业按照规定支付其安置费,相应解除劳动关系。对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失业职工,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支付给单位或个人,作为开办资金。对优化资
本结构城市试点破产企业,其资产变现所得须优先用于安置本企业职工。
九、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要为两项改革试点中出现的失业职工和企业分流的富余职工提供专门的就业指导、信息咨询和职业介绍等项服务,组织各种形式的劳务输出和劳务承包活动。同时,要支持企业主管部门,对富余职工进行企业和行业间的余缺调剂工作,协助办理有关
手续,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十、两项改革试点地区,要鼓励和支持现有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挖掘潜力,扩展生产经营,开办新的网点,为安置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创造新岗位。同时,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为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展生产自救提供帮助。劳动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并帮助落实国家有
关优惠政策。



1995年2月28日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文字质量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文字质量管理的通知

  2月18日,广电总局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中央电视台,总政宣传部艺术局,中国教育电视台发出《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文字质量管理的通知》,通知说,近年来,电视剧的创作、生产和播出持续繁荣发展,受到人民群众普遍喜爱、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同时,电视剧的文字质量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关注,国家有关部门、社会各界要求进一步提高电视剧文字质量的呼声越来越高。文字质量关系到国家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性和纯洁度,关系到媒体形象和对社会公众的正确引导,确保电视剧正确用字用语,提高电视剧文字质量,是广电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电视剧播出机构和制作机构应自觉承担的基本社会责任。
  鉴此,为加强对电视剧文字质量的监管,促使电视剧整体制作品质进一步提升,现要求如下:
  一、电视剧制作机构应对所制作的电视剧进行文字质量检查,确保电视剧用字用语正确、规范,避免出现字幕错别字,同时尽可能减少读音错误、用词错误和表达错误。送审电视剧时,除提交以往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交《制作机构电视剧文字质量自检承诺书》一份,表明已由专人按照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对送审电视剧文字质量进行了检查,如因文字质量不达标受到处理,自行承担后果。《制作机构电视剧文字质量自检承诺书》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可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服务大厅下载使用。
  二、电视剧审查机构要制定明确、严格的文字质量监管制度,加强对送审电视剧的文字质量把关。在审查中如发现送审电视剧文字质量不符合要求,应当予以退回,要求制作机构改正后再行送审。
  三、电视播出机构应建立规范、有效的电视剧文字质量检查制度。已有电视剧文字质量检查制度的电视播出机构,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切实贯彻执行;尚未建立电视剧文字质量检查制度的电视播出机构,应立即着手制定相关办法和措施,可采用组织或聘用专人检查、与制作机构签订相关合同条款等方式,并尽快开始实行。
  中央电视台和省级电视台卫视频道应当在电视剧文字质量方面发挥表率作用,如发现黄金时段拟播电视剧单集字幕错别字达2处,应退回制作机构进行修改,并可根据合同条款要求制作机构承担相关责任,文字质量不达标不得播出。在向总局上报黄金时段拟播剧目时,除提交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交《播出机构电视剧文字质量承诺书》一份。《播出机构电视剧文字质量承诺书》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可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服务大厅下载使用。
  四、已经播出的电视剧,如被发现仍存在较多的文字错误,广电总局将依法对有关制作机构、播出机构给予相应处理、处罚。
  五、广电总局将对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执行电视剧文字质量监管工作的情况,以及电视播出机构播出电视剧的文字质量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相关检查结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二○一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将本通知转发所属各级电视台,并将本通知精神及时向所辖区域内电视剧制作机构传达。
  附件:1.制作机构电视剧文字质量自检承诺书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225/001e3741a2cc0ed1a15c01.doc
     2.播出机构电视剧文字质量承诺书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225/001e3741a2cc0ed1a1600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