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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李克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23:15  浏览:93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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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民主选举

李克垣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工作都有明确的规定。近几年来,我街道各个社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积极了贡献。2003年底,为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我街道各个居民委员会进行了实质意义上的换届选举,使居民委员会真正成为法律规定的自治组织。与此同时,还成立与每个居民委员会相对应的社区事务所,这样,在一个居民区就形成党支部、居委会、事务所三个机构并存的局面,这就使我们的社区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新的局面,也给人民调解工作提出新的挑战。随着上一届居委会使命的完成,原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自然终止了,但由于新的居委会与事务所的双重架构以及目前社区自治运转的不成熟,新的调解委员会迟迟难以产生。在新形势下,如何合法地有效地建立起人民调解组织,既能促进社区群众自治,又能有效的开展好人民调解工作,是面临的新课题。我们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社区工作的实际情况,设想通过一定程序选举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对人民调解员进行法律法规、调解技巧的培训,以实现人民调解工作在社区的正常有效地运作,打开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局面。
一、新形势下建立人民调解组织面临的双重困境
虽然《宪法》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都规定了居民委员会应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承担调解民间纠纷的职能,但换届选举后人民调解组织的成立面临着现实与理论的双重困境,迟迟不能成立,人民调解工作也不能有效开展。新一届居民委员会成立后,由于各项配套制度还没有相应地配套,所以居委会的办公场地、办公经费、工作机制均没有落实;由于社区发育不成熟、居民自治意识比较淡薄以及当选的委员在社区没有利益相关 ,所以新当选的居委会委员是否开展工作以及愿意在多大程度上开展工作是完全取决于其自身奉献精神的大小,所以这就不能保证法律规定的居委会需要办理的各项事务的落实。这也导致了人民调解组织的无法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无法开展。这是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现实困境。
居委会换届后,我区建立了与居委会对应的社区事务所,事务所内也设了负责调解工作的干部,但是这并不是人民调解委会员组织,也不能代替人民调解委员会,因为社区事务所与人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不同,“社区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受政府聘用” ,明显具有政府公职性质;而法律规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 。事务所调解干部可以承担有关调解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但并不适合以人民调解委会员的名义主持调解、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因为事务所调解干部既不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也不是受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调解员。这是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理论困境。如果不破解这双重困境,历经几十年发展完善的、被西方国家喻为“东方一枝花”的人民调解制度就有可能在社区逐步萎缩,甚至消亡,这是我们所不愿看到的。
二、破解难题,选举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
如何突破困境寻求人民调解工作的出路?面对现代政治文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大潮,不可能退回原路。发展所产生的问题需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改革所产生的困境仍需通过改革来破解。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面对困境,仍需从法律入手,结合现实情况,通过继续深化社区政治文明建设、拓展群众自治的领域来解决,也就是贯彻《人民调解委会员组织条例》 ,在社区选举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把事务所调解干部选入调委会或者由调委会进行聘任 。这样,一方面保持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群众自治组织的性质,做到了调解工作的主体合法,使事务所调解干部名正言顺地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义开展工作;另一方面由事务所调解干部作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承担调解的事务性工作,解决了自治组织没有拿薪的日常工作人员的问题,避免了自治组织的虚化,保证调解工作的日常运转。
三、人民调解委会选举的程序和操作步骤
虽然法规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由选举产生,但选举形式、选举方式、选举程序等细节问题都没有规定。参观其他形式的选举(主要是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结合社区实际,不难设计出调委会选举工作的程序。其中最重要的选举产生方式问题,调委会的产生可以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由居民委员会选举产生。由于居民委员会是由居民或居民代表选举出来的,所以应该能够代表本居民区居民意见,其选举产生的调委会可以具有合法性。这是一个程序最简单的选举办法,操作起来最省力,但选举的基础最薄弱。
(二)由居民代表选举产生。在原来居委会换届选举中基本上是采取的这种形式,可以由选举居民委会员的原代表选举产生调委会。这样节省了选民登记、产生代表等选举的前期程序,减少了工作量,操作起来相对比较容易,但也具备了较广泛的民意基础。
(三)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即直选)。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调委会。这种选举方式代表的民意基础最为广泛,但操作起来也最复杂、工作量也最大。
我们设想以第二种选举方式为主,在少数条件比较成熟的社区实行第三种直选方式,在少数条件比较差的小区实行第一种方式。
关于调委会组成,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 ,由7-9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主任、副主任均实行等额选举,委员实现差额选举。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我们设想由一名居委会成员作为主任候选人,事务所调解干部作为副主任候选人,委员由居委会每个块或大的社区单位推选一名。
在选举工作的操作步骤上,我们设想先选2-3个社区进行试点,积累出经验后再在全街道推开。
四、对人民调解员开展培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的规定,街道司法科负责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工作。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后,一方面要加强调委会的规范化建设,如制作调解委标志牌、印章、格式文书等;另一方面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对于新当选调委会主任、副主任,由街道司法科组织开展常用法律法规、调解工作技巧、调解文书制作等方面业务培训,然后由调委会主任、副主任对其本调委会的委员、调解员进行培训。

文献资料:
1.《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第三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三)调解民间纠纷……”
新一届居委会委员没有薪水或津贴即是明证之一,当然这不是最主要的利益相关,居委会决策开展的事务影响不到居民(包括居委会委员)的利益是主要原因。
3.见上海市静安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编:《社区建设知识问答(一)》,第18页。
4.《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5.《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群众选举产生,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6.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
7.《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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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几点意见》和《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几点意见》和《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检务(1993)248号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日)

各直属商检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管理工作,国家商检局于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九日至二十四日在广州召开了部分商检局参加的关于加强普惠制签证管理工作研讨会。会议通过交流经验,重点研讨了如何进一步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管理工作,修改了《关于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管理几点意见》和《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现下发各局,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关于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管理几点意见

     二、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审批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一

        关于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管理几点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惠制签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对加强普惠制签证调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局遵照执行。

  一、调查

  <一>注册调查

  商检签证机构对申请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注册的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给惠国规定的原产地标准,进行实地调查,建立完整的注册档案。

  对于新的高科技产品的注册申请,要严格调查,提出意见,报请领导审批,并向国家商检局备案。

  对注册企业每年复查一次。经复查合格,准予重新注册。

  <二>签证调查

  注册签证的产品,商检签证机构在签证过程中,如对申请书和证书有关内容,特别是原产地标准有怀疑时,要及时核对有关注册资料,并做进一步的实地调查,核实无误,方可予以签证。

  各地商检签证机构应根据给惠国原产地规则要求的宽严程度,结合本地区签证商品的特点和日常签证工作,对签证商品分类,进行重点抽查管理。

  <三>退证查询调查

  商检签证机构对给惠国的退证查询要做到批批实地调查,调查人员要根据普惠制原产地规则,对查询内容作好详细的调查结果记录,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后,方可对外答复。地区局必须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上报省局审查,由省局统一对外答复。对于重大的专题查询,必须上报国家商检局审批。所有退证查询案例均须保存完整的调查档案。

  二、签证商品分类原则及抽查比例

  1、一类产品:

  (1)凡列入加工清单的给惠产品,其给惠要求和加工标准非常严格的;

  (2)产品科技水准要求高,其重要零部件国内基本不能生产或国产质量一般达不到要求的;

  (3)按普惠制规定要求必须采用的国产原料及零部件,其质量不过关或供应不足或价格过高,生产企业容易采用进口原材料及零部件代替的;

  (4)给惠国海关重点查询的产品;

  (5)被给惠国列入反倾销调查对象的产品。

  2、二类产品:

  (1)凡列入加工清单的给惠产品,其给惠要求和加工标准比较严格;

  (2)按普惠制规定要求必须采用的国产原料及零部件,出口生产企业可以自

     己生产,或在国内可采购到的;

  (3)给惠国海关查询的一般产品。

  3、三类产品:

  (1)列入加工清单的给惠产品,其给惠要求和加工标准不太严的;

  (2)属劳动密集型或非技术密集型产品的;

  (3)加工工序简单、设备要求不高,出口生产企业可以生产或国内采购原材

     料、零部件加工的。

  各局按上述分类原则,制定详细的分类产品目录,确定重点抽查比例,并报国家局备案。  

  三、对于使用国内转厂(指经海关进出口核销过的),出口复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的产品,商检签证机构要建立严格的调查制度。

  对于国内转厂的原材料、零部件,申请单位必须提供《国内转厂原材料、零部件产地来源情况申报单》(见附件)以及有关的证明文件,足以证明符合给惠国规定的普惠制原产地标准,则视为国产成份。

  对于出口复出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申请单位如能提供足以证明符合产地标准的有关文件,则可视为国产成份,否则,视为来源不明的进口成份。

  四、对列入加工清单的商品申请异地签证时,申请单位须出示产地商检机构出具的《GSP原产地标准调查结果单》,签证局凭此单及有关资料核实无误后,签发普惠制产地证书,否则,不予以签证。

  产地商检局出具《GSP原产地标准调查结果单》,参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商检签证机构对签证产品的成本价、出厂价等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必要时,可请会计事务所等部门协助核实。

  六、各商检签证机构应根据总签证量的情况,配备或充实合理数量的签证调查人员。各商检签证机构应加强对签证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设置专职专岗的签证局,应对签证人员实行定期岗位轮换制度,使其全面熟悉业务。

  附表

        国内转厂原材料、零部件产地来源情况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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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报单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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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转│名称:                             ┃

┃ │                                ┃

┃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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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地址:                             ┃

┃ │                                ┃

┃位├──────────────┬─────────────────┨

┃ │              │                 ┃

┃ │电话:           │转厂报关单号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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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厂原材料│ 产地 │ 型号  │ 单价 │ 数量 │国产价值│进口价值┃

┃零部件名称│ 国别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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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加工制造直接费用     │原材料、零部件成本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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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转厂价值         │进口价值占转厂价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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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材料、零部件加工工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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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审批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和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涉外工作。为了进一步做好产地证的签证管理工作,保证产地证签证人员的素质和签证质量,根据《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产地证签证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条 具有大专或相当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

  第三条 非外语专业毕业的人员,必须达到国家教委规定的英语四级考试水平或国家局组织的英语四级考试水平。

  第四条 接受过签证局的产地证业务培训并上岗实习半年以上,掌握一定的产地证业务知识和具体签证要求,熟悉我国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和各给惠国的普惠制方案,熟悉原产地证书的填制方法,了解我国的对外贸易政策和国际贸易惯例。

  第五条 具备一定的商品知识,熟悉本地区的出口签证商品结构,尤其是含有进口成份商品的原材料构成及加工工序情况。

         第三章 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的申报

  第六条 产地证签证人员应由各直属局统一组织业务培训,国家商检局统一组织考试。考试合格者,由有关直属局填写《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上报国家商检局审核。

         第四章 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的审批

  第七条 经国家商检局审查批准获得签证资格的人员,由国家商检局统一发给《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证》(见附件2),并办理注册备案手续。

  第八条 《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证》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由各直属局提出延期报告,上报国家商检局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九条 国家商检局对各直属局上报的签证人员,实行定期审批,每年两次,具体时间为每年6月和12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为保证产地证签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产地证签证人员一经国家商检局批准注册,须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产地证签证人员如离开签证岗位,应退回《产地签证人员签证资格证》,并由签证局书面上报国家商检局主管部门备案,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产地证签证人员滥用签证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各直属局按《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并将处分情况书面上报国家商检局,由国家商检局撤消其签证资格,同时收回《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证》,办理撤消手续。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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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申请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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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局  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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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  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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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姓  名:           │性  别: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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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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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教委                ┃

┃外语水平,通过                  英语考试   级 ┃

┃              国家商检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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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考试成绩: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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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日期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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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况: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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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领导意见: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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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证             │手签:              ┃

┃印 模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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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审核意见:                          ┃

┃                                  ┃

┃                                  ┃

┃                                  ┃

┃               签字    __年__月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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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产地证签证人员

               签证资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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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贴照片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局名:

           编号:

                                P.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

           检验局批准   对外签发原产

           地证明书

          发证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局印)

                                P.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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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复审延期意见          ┃

      ┃                      ┃

      ┠──────────────────────┨

      ┃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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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此证仅限持证人使用,不得转借。

    2、签证人员签证资格每五年复审一次,凭此证办理复审手续。

    3、持证人调离岗位时,须交回本证。

                               P.5

@/表@



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2年第2号



  《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已经2012年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5日起施行。


  部长 韩长赋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植物品种命名,加强品种名称管理,保护育种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农业植物品种及其直接应用的亲本的命名,应当遵守本规定。

  其他农业植物品种的命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植物品种名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品种名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部建立农业植物品种名称检索系统,供品种命名、审查和查询使用。

  第五条一个农业植物品种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相同或者相近的农业植物属内的品种名称不得相同。

  相近的农业植物属见附件。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书面保证所申请品种名称在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中的一致性。

  第七条相同或者相近植物属内的两个以上品种,以同一名称提出相关申请的,名称授予先申请的品种,后申请的应当重新命名;同日申请的,名称授予先完成培育的品种,后完成培育的应当重新命名。

  第八条品种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或其组合。品种名称不得超过15个字符。

  第九条品种命名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仅以数字或者英文字母组成的;

  (二)仅以一个汉字组成的;

  (三)含有国家名称的全称、简称或者缩写的,但存在其他含义且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内外地名的,但地名简称、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五)与政府间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际国内知名组织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六)容易对植物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身份等引起误解的,但惯用的杂交水稻品种命名除外;

  (七)夸大宣传的;

  (八)与他人驰名商标、同类注册商标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未经商标权人同意的;

  (九)含有杂交、回交、突变、芽变、花培等植物遗传育种术语的;

  (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者带有歧视性的;

  (十一)不适宜作为品种名称的或者容易引起误解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容易对植物品种的特征、特性引起误解的情形:

  (一)易使公众误认为该品种具有某种特性或特征,但该品种不具备该特性或特征的;

  (二)易使公众误认为只有该品种具有某种特性或特征,但同属或者同种内的其他品种同样具有该特性或特征的;

  (三)易使公众误认为该品种来源于另一品种或者与另一品种有关,实际并不具有联系的;

  (四)其他容易对植物品种的特征、特性引起误解的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容易对育种者身份引起误解的情形:

  (一)品种名称中含有另一知名育种者名称的;

  (二)品种名称与另一已经使用的知名系列品种名称近似的;

  (三)其他容易对育种者身份引起误解的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品种名称相同:

  (一)读音或者字义不同但文字相同的;

  (二)仅以名称中数字后有无“号”字区别的;

  (三)其他视为品种名称相同的情形。

  第十三条品种的中文名称译成英文时,应当逐字音译,每个汉字音译的第一个字母应当大写。

  品种的外文名称译成中文时,应当优先采用音译;音译名称与已知品种重复的,采用意译;意译仍有重复的,应当另行命名。

  第十四条农业植物品种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予以修改。逾期未修改或者修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驳回该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农业植物品种,在公告前应当在农业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在公告前,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品种名称等信息报农业部公示。

  农业部对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并将异议处理结果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

  第十六条公告后的品种名称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第十七条销售农业植物种子,未使用公告品种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种子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申请人以同一品种申请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过程中,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多个品种名称的,除由审批机关撤销相应的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证书外,三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相应申请。

  第十九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品种名称的农业植物品种,可以继续使用其名称。对有多个名称的在用品种,由农业部组织品种名称清理并重新公告。

  本规定施行前已受理但尚未批准的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请,其品种名称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重新命名。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2年4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相近的农业植物属

   编号
相近的农业植物属
拉丁文

1
黑麦属
Secale

黑小麦属
Triticale

小麦属
Triticum

2
黍属
Panicum

狗尾草属
Setaria

3
翦股颖属
Agrostis

鸭茅属
Dactylis

羊茅属
Festuca

羊茅黑麦草属
Festulolium

黑麦草属
Lolium

虉草属
Phalaris

梯牧草属
Phleum

早熟禾属
Poa

4
百脉根属
Lotus

苜蓿属
Medicago

驴食豆属
Onobrychis

车轴草属
Trifolium

5
菊巨属
Cichorium

莴巨属
Lactuca

6
矮牵牛属
Petunia

小花矮牵牛属
Calibrachoa

7
茼蒿属
Chrysanthemum

亚菊属
Ajania

8
驼舌草属
Goniolimon

补血草属
Limonium

裸穗花属
Psylliostachys



  注:表中列举的植物属,同编号内的植物品种名称不得相同。表以外的植物属种,以属为分类单位,在同一属内,植物品种名称不得相同。